醫療勞動合同(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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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勞動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醫療勞動合同(通用5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雙方達成的協議如下:

一、因爲乙方患病,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進行治療。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在用人單位給其另行安排工作之後仍不能勝任的原因下,用人單位依照民法典規定的條件、程序,與乙方協商,提前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

二、甲方與乙方約定勞動合同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社保及公積金繳納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甲方應當支付乙方工資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爲____元人民幣。

乙方自願放棄其他的訴求。

四、乙方應於勞動合同解除後____日內到甲方辦理相關轉移手續,甲方應給乙方提供解除合同的相關證明。

五、本協議至簽訂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療勞動合同 篇2

現實生活中,很多員工面臨着請病假的情形,那麼醫療期滿病假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後如何補償?雖然我國的法律中對病假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作了一些規定,但是爲了我們自己的權益我們要了解更多的關於醫療期滿病假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的相關知識。下面就我國醫療期滿病假解除勞動合同後的補償的問題做一個簡要的闡述。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的員工,除非員工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如下:

一、20xx年12月31日前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前簡稱“辦法”)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二、20xx年1月1日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醫療期滿病假解除勞動合同後補償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當然在實踐中,更多關於醫療期滿病假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如病假的醫療期等問題?如果您想要更多關於這方面的問題請具體聯繫我們,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問題,您好做專業的法律分析,幫助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醫療勞動合同 篇3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住地址:_

家庭電話:________________移動電話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醫院的有關規定,聘用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爲甲方員工,雙方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乙方保證在簽訂本合同時與其他任何單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動關係。

第一條合同期限與試用期

1、本合同期限爲(月、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_______月爲試用期。

3、在試用期內,甲方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甲方可即行解除本合同,並同乙方按實結清支付工資,如乙方在試用期內,認爲不適宜在甲方工作,也可即行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向乙方按實結算支付工資,無論由於何方原因解除本合同,都應按公司規定認真負責地辦妥各項工作移交手續,方可離職。

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包括:

(1) 乙方體驗或自身健康未能通過甲方入職前要求的;

(2) 乙方在10日前未完備所規定的手續的;

(3) 乙方不能達到所擔任崗位相應要求的;

(4) 乙方的背景調查或在履歷中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爲的;

(5) 乙方有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6) 乙方其他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情況。

4、本合同期滿即行終止,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條工作崗位與工作職責

1、 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部門從事__________工作,崗位職責按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2、 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上崗後必須按照甲方確定的崗位工作任務、崗位職責和安全操作規定的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工作,並根據甲方的要求籤訂上崗合同。

3、 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變更乙方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工資也將作相應變動。乙方對本條款表示服從,雙方約定此條款爲先予協商一致,無任何異議。同時約定,若乙方不服從甲方崗位變動則視作乙方違約,終止本合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變更乙方的工作:

(1)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

(2) 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乙方的崗位不存在的;

(3) 甲方根據經營情況,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的;

4、 乙方進入甲方後,在工作中必須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不得向外泄露,如有違反按甲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條勞動時間和勞動報酬

1、 根據本院工作特點,甲方對乙方所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行綜合計算時工作制,在甲方所規定的時間週期內和平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對此乙方表示同意並接受。甲方可根據冬、夏季工作情況適時調整工作時間,特殊崗位按醫院規定的制度執行。乙方加班須徵得甲方同意,否則不視爲加班。

2、 甲方按照政府有關企業職工工資標準的有關規定,以不低於本地區(市)最低工資爲標準,本着雙方協商的原則,制定醫院工資制度,確定工資形式和工資標準。

3、 乙方的月基本工資爲人民幣________元整。加班的計算基數以基本工資爲基數測算。醫師和護士未變更註冊到本單位前,執行月基本工資爲人民幣_________元,執行崗位與職位補助費的_________%.

4、 乙方任職不同職位和不同的級別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甲方將根據乙方的業績、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甲方執行變崗變薪制度,獎金或績效獎按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5、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用。

6、 甲方按月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第四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 甲方按國家勞動保護規定,提供安全的工資環境和必需的勞動保護及職業危害防護。

2、 在工作中,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或有危害生命安全的行爲,有權拒絕執行。

第五條 勞動紀律

1、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法律和法規,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保密規定和勞動紀律。

2、 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覈、獎懲。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保密規定和勞動紀律,甲方有權進行批評教育和給予必要的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3、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思想政治、敬業愛崗、遵紀守法、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第六條合同解除、續訂和終止

1、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並無須給乙方任何經濟補償金:

(1) 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乙方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的。

(3) 乙方有嚴重的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金額在3000元(含)以上的。

(4) 乙方故意隱瞞將使其無法工作的疾病,或乙方未如實向甲方提供自己的各種真實情況、材料及證明的(比如履歷、資質、身份證、住址等)。

(5)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 乙方不按規定變更註冊的單位,違反執業法規執業時。 (7) 乙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

(8) 乙方同時在其他地方兼職或以任何形式對甲方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甲方提出後仍不改正的;

(9) 乙方被發現其存在虛假行爲,使甲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乙方訂立合同的; (10) 因乙方未能在10天內提供其被錄用的相關資料,致使甲方無法辦理錄用及社會保險繳納手續的。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

(1) 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勝任。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 勞動合同隨未滿,但甲方因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有權按規定進行裁減人員。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內的;

(2) 甲方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 甲方在試用期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4、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

5、 若合同期內,乙方死亡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則合同解除。

6、 若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乙方應將在本合同履行期內交給乙方無償使用或保管的物品、工具、技術資料等,如數上繳甲方,如有遺失或損壞應予以原件賠償。

第七條違反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責任

1、 一方違反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給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責任大小,予以經濟賠償。

2、 乙方除了應賠償其在工作中對甲方造成的各項損失外,如因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事項,對由此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也應按有關法律規定支付甲方賠償費用。

3、 乙方由甲方出資培訓的,在合同期限內如乙方提出解除合同,須承擔因培訓發生的各項費用。賠償按乙方與甲方簽訂的培訓協議辦理。

4、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違反甲方有關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甲方在編人員經濟賠償規定處理。若乙方不按規定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甲方無法及時辦理退工手續而引起的後果,由乙方負責。

5、 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申請,經甲方批准後,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離職手續。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保密規定,不辭而別,辭職未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或未辦理離職手續,除以其最後一個月的全部收入作爲賠償金外,應按其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情節嚴重者,給予處分,並將處分記入本人檔案或通知其新的工作單位。

第八條:培訓條件

1、甲方因工作需要指派乙方接受培訓的,費用由甲方支付;乙方提出培訓並要求甲方支付培訓費用或佔用部分工作時間的,其培訓申請必須得到甲方的批准。

2、在培訓期內或培訓結束後年內,如果乙方個人提出解除聘用,必須全額賠償培訓費用,以後每滿一年,遞減總費用的30%。

第九條:保密條款

1、在聘用期間,因工作需要乙方可能接觸到甲方各項經濟數據及科技科研資料、成果。乙方只能爲了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這唯一目的使用甲方的各類科研、商業祕密,而不得用於其他目的,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的個人、醫院及其他組織透露。

2、乙方在聘用期間的科研,其所有權和其他相關權利隸屬甲方所有。

3、如果乙方違反上述保密條款,給甲方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乙方必須就造成的損失作相應的賠償。

第十條雙方特殊約定的其它條款

1、 乙方在合同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兼任其他單位的職務,不得參與經營或出資

經營與甲方業務類似的單位,否則甲方有權將乙方除名。乙方必須保證自己沒有受僱於我們以前任何的競爭對手,也不會將以前僱主的信息用於現在的單位,如果乙方違反此約定而引起糾紛,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2、 乙方在合同期間不得以職務之便收受饋贈或回扣等。已經發現立即除名並扣發當月工資和全年考覈獎;情節嚴重追究法律責任。

3、 甲方根據醫院經營狀況有權對乙方效益獎金的分配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4、 乙方在職期間,必須按甲方規定和客戶或供應商進行業務往來,不得有損醫院聲譽或醫院利益。

5、 乙方在職期間,不得把持有的甲方技術機密和商業機密交付或告知第三者,乙方在離開甲方單位6個月內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甲方單位有競爭的業務,

醫療勞動合同 篇4

一、單位在醫療期內能否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醫療期內的員工,除非員工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員工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單位以請病假時間長爲由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補發解除勞動合同至仲裁或訴訟期間的勞動報酬或者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倍經濟補償金。

二、法律對員工醫療期有何具體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因此,在當事人確實有病需要治療的情況下,只要請病假的時間不超出醫療期,單位應當批准病假並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

除非職工在醫療期內有重大的違規違法行爲,否則單位是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也是在確保每個處於醫療期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被用人單位侵害。

醫療勞動合同 篇5

裁員還是主動辭職,續約還是重新競爭上崗?由華爲7千人“集體主動辭職”拉開大幕的這一場勞資硝煙,正捲入更多公司,工會等第三方力量的介入,以及全社會的大討論。

這一事件的導火索,正是將在明年1月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這部新法的哪些致命“軍規”導致了這場始料未及的勞資硝煙?

四條軍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副主任張世誠說,《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護勞動者權益”。

在《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一章中,16條規定中只有一條半涉及到勞動者的責任。新法的諸多條款成了資方不可逾越的軍規。

全國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樑智這段時間一直在各地爲衆多企業做該法的培訓。他說,《勞動合同法》刺痛資方的第一條軍規,就是“無固定期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勞動者在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形,除非勞動者提出異議,否則用人單位都應當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被企業視爲洪水猛獸”,樑智說。

令企業頭痛的第二條軍規則是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三條軍規: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派遣單位派遣單位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派遣未成也應當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報酬。

樑智認爲,這些都是對勞務派遣單位責任的加重。

曾直接參加該法起草的中華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郭軍認爲,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算得上令企業有痛感的第四條軍規。

《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但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五種誤讀

這些軍規導致了始自華爲,並有衆多大牌公司加入的集體規避行動。但參與制定這部法律的人士說,這只是一場集體誤讀導致的集體恐慌。

樑智說,華爲的“辭職門”和沃爾瑪的“無原則裁員”事件,很大程度上是由於這些企業對 《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合同的規定存在誤讀。

“無固定期的合同並不是計劃經濟的終身制、鐵飯碗”,郭軍說,終身制是員工到一個企業工作,企業得管一輩子,即使是企業破產了,還得安排他去別的企業工作。

而無固定期合同並不是這樣。在新法中有多個條款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解除無固定期合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爲了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儘量多訂立長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現在有些專家在給企業做《勞動合同法》的培訓時爲了滿足企業加長試用期的心態,就告訴企業與勞動者簽訂一年零一天的勞動合同,就可以有兩個月的試用期,籤三年零一天的勞動合同,就可以有六個月的試用期等等”。樑智說,這是公然的應對《勞動合同法》的行爲,目的是爲了讓用人單位通過損害勞動合同,就可以有兩個月的試用期,籤三年零一天的勞動合同,就可以有六個月的試用期等等“。樑智說,這是公然的應對《勞動合同法》的行爲,目的是爲了讓用人單位通過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方法,來降低企業成本。

對經濟補償金也存在誤讀。郭軍說,《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終止只有兩種法律規定要求補償,這兩種情況分別是,合同到期終止,還有一種就是企業滅失。企業滅失包括企業破產、兼併。這種情況實際上也與企業無關了。

郭軍表示,跟企業直接有關的就是到期終止。《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後,企業要想不給員工經濟補償金,只要續簽合同就可以。什麼時候企業與員工續簽合同了,這纔算補償金。但是如果企業一直與員工續簽,直到員工達到退休的年齡,或者說達到了領取社會保險的時候,這種情況企業也不用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

郭軍認爲,《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減少了合法企業的成本。

樑智說,對勞務派遣現在有一種觀點認爲,《勞動合同法》是大力推動勞務派遣制度,實際上這也是一種對該法的誤讀。《勞動合同法》是用法律的手段來規制這種用工形式。

比如,現在有些大的單位都自設派遣單位,認爲這樣還可以規避用工責任。但《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任。雙方的責任沒有縮小反而擴大了,勞務派遣單位要負起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的義務,但是對於加班費、福利、勞動條件等,還要用工單位來承擔,同時還要建立相應的工資調整機制。

郭軍說,一些企業對服務期的問題上也存在着誤解。比如:有的企業的內部制度規定,勞動者必須在該企業幹滿多長時間,不幹滿就得給企業賠償。

現在《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提供了一萬塊錢送員工出國,並事先與員工說好只要送其出過,該員工就要在企業幹滿五年。該員工回過之後,如果違約了,違約金最高不能超過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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