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勞動合同示範文本(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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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勞動合同示範文本 篇1

本勞動合同(下稱“本合同”)由以下雙方簽訂:

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勞動合同示範文本(精選3篇)

甲方:[銀行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住所:

乙方:[ 姓名]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性別:

戶籍所在地及郵編:

經常居住地及郵編: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及誠實信用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______項執行:

1.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 日期]起至[ 日期]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 日期]起直至本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 日期]起至工作任務完成之日止。爲本合同之目的,工作任務是指[ ]。工作任務完成之日以甲方向乙方發出的書面通知爲準。

第二章試用期

第二條 試用期爲[ ]個月,自[ 日期]起至[ 日期]止。[或本合同不設試用期。]

第三條 在試用期內,甲方將對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及其他方面進行評估,以決定乙方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甲方有權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四條 上述第三條所規定的不符合錄用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乙方不符合其工作崗位的任職要求;

2.乙方的身體健康情況不符合其工作崗位的要求;3.乙方在甲方規定的期限內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用於辦理用工手續的相關材料的。

第三章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應按照附件一工作崗位描述中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除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外,乙方還應當聽從甲方不時提出的合理工作指令,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條 甲方可以根據經營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現或身體狀況等因素,依法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也可以依據甲方的規章制度,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包括調整工作崗位或調整工作職責)。乙方應服從甲方的調整決定。

第八條 甲方可以根據經營需要不時地安排乙方至工作地點以外的地區出差。乙方應當服從甲方的前述安排。

第四章勞動報酬

第九條 乙方的工資構成及工資標準應按照附件二工資中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在乙方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甲方應在每月[ ]日前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或當]月的工資,並通過轉賬方式付至乙方的工資賬戶。如發薪日恰逢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甲方可提前至相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的薪酬制度中對特定類型的工資組成部分的支付時間有其他規定的,則應按照該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甲方有權根據甲方的經營情況、薪酬制度、乙方的工作表現或者乙方的工作內容的變化(包括工作崗位變化或工作職責變化)等因素相應地依法調整乙方的工資構成、工資標準、支付方式或支付時間。

第十二條 乙方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甲方將依法按月從乙方的工資裏代扣個人所得稅,並以乙方的名義向稅務機關繳納。

第五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條 甲方實行以下三種工時制度。乙方應執行其工作崗位所適用的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工作制,即乙方的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具體的上下班時間應按照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如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甲方對乙方的工作崗位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乙方的工作崗位應適用相應的特殊工時制度。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等爲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甲方將根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覆,制定具體的計算週期及上下班時間,並另行告知乙方。

3.不定時工作制,即因經營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而所採用的一種工時制度。除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甲方不會向適用不定時工作制的乙方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的工作崗位發生變更,則乙方應執行變更後的工作崗位所適用的工時制度。

第十五條 由於工作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安排乙方加班。乙方應按照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相應的加班審批和確認手續。對於已辦理前述手續的加班乙方,甲方將根據其適用的工時制度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第十六條 乙方有權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甲方的規章制度,享受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和其他休假。

第六章社會保險與其他福利

第十七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及參保地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乙方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有關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甲方將按月從乙方的工資裏做出相應的扣除,並以乙方的名義向有關主管機構繳納。

第十八條 甲方還將向乙方提供以下福利:

1.[福利名稱];

2.[福利名稱]。

第七章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勞動保護用品,以保證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下工作。

第二十條 甲方應依據乙方的工作內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第二十一條如果乙方的工作內容涉及職業危害,則甲方應向乙方如實告知該等職業危害及可能發生的後果,並且應當依法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第八章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第二十二條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四條當乙方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甲方可在不提前通知乙方的情況下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5.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交辦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6.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本合同,從而導致本合同無效的(欺詐手段包括但不限於對甲方隱瞞或謊報學歷、工作經歷、資歷、健康狀況或者提供虛假的學歷學位證書、資質等級證書以及其他不實材料等情形)。

第二十五條乙方在試用期內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在試用期結束後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條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本合同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4.甲方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關閉、撤銷的;5.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當甲方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乙方可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況下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本合同,從而導致本合同無效的;6.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7.甲方在本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的;8.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甲方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後,可以實施裁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乙方應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後[五]個工作日內按照甲方的要求及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完成所有離職工作交接手續,包括但不限於交接工作以及交還其佔有的或處於其控制之下的所有甲方財物。甲方應當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九章經濟補償

第三十一條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甲方應在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辦理完畢離職工作交接手續後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八條解除本合同的;2.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並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3.本合同依據第二十六條第1項終止的,但本合同終止前甲方維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要求與乙方續訂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除外;4.本合同依據第二十六條第4或5項終止的;5.乙方依據第二十七條解除本合同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經濟補償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1.甲方應按照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方相當於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的標準(即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發給經濟補償。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2.爲計算經濟補償之目的,“月工資”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

3.如果乙方的月工資高於乙方工作地點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下稱“封頂工資”)的,甲方應按封頂工資支付經濟補償,並且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十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應負責賠償對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爲招聘乙方所支付的費用,爲乙方支付的培訓費用以及乙方給甲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十四條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果乙方因其個人原因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則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爭議解決

第三十五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如果不願協商、在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雙方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以外,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 補充條款

第三十六條雙方同意執行以下條款:

1.[補充條款內容]

2.[補充條款內容]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將取代雙方此前就本合同涉及內容所達成的全部書面或口頭協議。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對本合同的修改都必須由雙方以書面方式完成。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的任何約定被認定爲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不影響本合同任何其他約定的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

第四十條任何一方對本合同約定的任何權利的放棄,均不應視爲此後對相同權利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的放棄。

第四十一條乙方應服從甲方在生產經營方面的指揮和管理,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並不時修訂地各項規章制度。如果乙方違反該等制度,則甲方有權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對乙方予以適當處理,包括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首部所記載的乙方的經常居住地將被視爲用於與本合同相關事宜的所有通知的有效通信地址。乙方在經常居住地發生變更後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否則乙方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之任何附件一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即成爲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之約定如與國家或適用的地方法律法規存在衝突之處,應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 甲方] [ 乙方姓名]

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勞動合同示範文本 篇2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履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

戶籍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會(養老)保險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就業登記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及誠實信用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______項執行:

1. 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 日期]起至[ 日期]止。

2. 無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 日期]起直至本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 日期]起至工作任務完成之日止。爲本合同之目的,工作任務是指[ ]。工作任務完成之日以甲方向乙方發出的書面通知爲準。

第二章 試用期

第二條 試用期爲[ ]個月,自[ 日期]起至[ 日期]止。[或本合同不設試用期。]

第三條 在試用期內,甲方將對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及其他方面進行評估,以決定乙方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甲方有權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四條 上述第三條所規定的不符合錄用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 乙方不符合其工作崗位的任職要求;

2. 乙方的身體健康情況不符合其工作崗位的要求;

3. 乙方在甲方規定的期限內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用於辦理用工手續的相關材料的。

第三章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應按照附件一工作崗位描述中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除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外,乙方還應當聽從甲方不時提出的合理工作指令,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條 甲方可以根據經營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現或身體狀況等因素,依法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也可以依據甲方的規章制度,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包括調整工作崗位或調整工作職責)。乙方應服從甲方的調整決定。

第八條 甲方可以根據經營需要不時地安排乙方至工作地點以外的地區出差。乙方應當服從甲方的前述安排。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九條 乙方的工資構成及工資標準應按照附件二工資中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在乙方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甲方應在每月[ ]日前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或當]月的工資,並通過轉賬方式付至乙方的工資賬戶。如發薪日恰逢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甲方可提前至相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的薪酬制度中對特定類型的工資組成部分的支付時間有其他規定的,則應按照該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甲方有權根據甲方的經營情況、薪酬制度、乙方的工作表現或者乙方的工作內容的變化(包括工作崗位變化或工作職責變化)等因素相應地依法調整乙方的工資構成、工資標準、支付方式或支付時間。

第十二條 乙方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甲方將依法按月從乙方的工資裏代扣個人所得稅,並以乙方的名義向稅務機關繳納。

第五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條 甲方實行以下三種工時制度。乙方應執行其工作崗位所適用的工時制度。

1. 標準工時工作制,即乙方的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具體的上下班時間應按照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如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甲方對乙方的工作崗位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乙方的工作崗位應適用相應的特殊工時制度。

2.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等爲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甲方將根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覆,制定具體的計算週期及上下班時間,並另行告知乙方。

3. 不定時工作制,即因經營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而所採用的一種工時制度。除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甲方不會向適用不定時工作制的乙方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的工作崗位發生變更,則乙方應執行變更後的工作崗位所適用的工時制度。

第十五條 由於工作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安排乙方加班。乙方應按照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相應的加班審批和確認手續。對於已辦理前述手續的加班乙方,甲方將根據其適用的工時制度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第十六條 乙方有權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甲方的規章制度,享受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和其他休假。

第六章 社會保險與其他福利

第十七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及參保地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乙方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有關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甲方將按月從乙方的工資裏做出相應的扣除,並以乙方的名義向有關主管機構繳納。

第十八條 甲方還將向乙方提供以下福利:

1.  [ 福利名稱];

2.  [ 福利名稱]。

第七章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勞動保護用品,以保證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下工作。

第二十條 甲方應依據乙方的工作內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第二十一條 如果乙方的工作內容涉及職業危害,則甲方應向乙方如實告知該等職業危害及可能發生的後果,並且應當依法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第八章 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第二十二條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1.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四條  當乙方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甲方可在不提前通知乙方的情況下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 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4.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 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交辦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 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本合同,從而導致本合同無效的(欺詐手段包括但不限於對甲方隱瞞或謊報學歷、工作經歷、資歷、健康狀況或者提供虛假的學歷學位證書、資質等級證書以及其他不實材料等情形)。

第二十五條  乙方在試用期內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在試用期結束後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條  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本合同終止:

1. 合同期限屆滿;

2. 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 甲方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關閉、撤銷的;

5.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 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  當甲方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乙方可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況下解除本合同:

1. 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 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本合同,從而導致本合同無效的;

6. 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7. 甲方在本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的;

8. 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9.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甲方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後,可以實施裁員:

1.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 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 其他因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 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 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乙方應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後[五]個工作日內按照甲方的要求及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完成所有離職工作交接手續,包括但不限於交接工作以及交還其佔有的或處於其控制之下的所有甲方財物。甲方應當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九章 經濟補償

第三十一條 當出現下述任一情形時,甲方應在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辦理完畢離職工作交接手續後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八條解除本合同的;

2.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並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3. 本合同依據第二十六條第1項終止的,但本合同終止前甲方維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要求與乙方續訂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4. 本合同依據第二十六條第4或5項終止的;

5. 乙方依據第二十七條解除本合同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經濟補償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1. 甲方應按照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方相當於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的標準(即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發給經濟補償。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2. 爲計算經濟補償之目的,“月工資”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

3. 如果乙方的月工資高於乙方工作地點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下稱“封頂工資”)的,甲方應按封頂工資支付經濟補償,並且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十章 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解除本合同的,應負責賠償對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爲招聘乙方所支付的費用,爲乙方支付的培訓費用以及乙方給甲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十四條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果乙方因其個人原因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則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爭議解決

第三十五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如果不願協商、在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雙方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以外,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 補充條款

第三十六條 雙方同意執行以下條款:

1.  [ 補充條款內容]

2.  [ 補充條款內容]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將取代雙方此前就本合同涉及內容所達成的全部書面或口頭協議。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對本合同的修改都必須由雙方以書面方式完成。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的任何約定被認定爲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不影響本合同任何其他約定的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

第四十條 任何一方對本合同約定的任何權利的放棄,均不應視爲此後對相同權利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的放棄。

第四十一條 乙方應服從甲方在生產經營方面的指揮和管理,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並不時修訂地各項規章制度。如果乙方違反該等制度,則甲方有權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對乙方予以適當處理,包括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首部所記載的乙方的經常居住地將被視爲用於與本合同相關事宜的所有通知的有效通信地址。乙方在經常居住地發生變更後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否則乙方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之任何附件一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即成爲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之約定如與國家或適用的地方法律法規存在衝突之處,應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以下無正文)

「本頁爲《勞動合同書》(編號: )簽署頁,無正文」

甲方(簽字、蓋章):

簽署地點: 省 市 區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蓋章):

簽署地點: 省 市 區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附件一 工作崗位描述

1. 工作崗位:乙方將在[ ]部門從事[ ]工作。

2. 工作地點:乙方的工作地點爲[比如甲方的住所]。

3. 任職要求:[ ]

4. 工作職責:[ ]

5. 適用的工時制度:[ ]

6. 任職期限:[ ]

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勞動合同示範文本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下列業務:

一、執行甲方與借款單位所簽訂的上述貸款協議;

二、對甲方委託的貸款和貸款項目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三、完成甲方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二條 甲方的責任和權利。

一、甲方與借款單位簽訂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明確乙方的代管權限和代管義務),並按借款合同的規定按時向乙方供應貸款資金;

二、及時向乙方提供借款合同、年度貸款計劃及有關資料;

三、借款合同變更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

四、有權對乙方履行本委託代管協議項下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乙方的責任和權利。

一、認真履行本協議,辦好各項代管業務。

二、根據委託代管業務的需要,確定相應機構和專門人員負責辦理委託代管工作。

三、根據甲方的借款合同、年度貸款計劃和資金到位情況,按時辦理貸款的發放工作。

四、嚴格監督貸款的使用,對出現的問題及時向甲方報告並根據甲方的通知積極調查,採取有效措施處理有關問題,並及時向甲方報告有關問題解決的結果。對借款單位逾期未還的貸款本息要積極進行催收。

五、積極配合甲方處理突發事件。

六、做好貸款本息的回收工作,並及時上劃資金。

七、負責委託代管業務的會計覈算,按時編報委託代管業務有關的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八、對借款單位存入乙方的其他資金情況、在乙方結算的情況要及時向甲方報告。

九、制定代理甲方貸款業務的有關制度和規定,經甲方同意後發佈執行。

第二章 貸款的發放

第四條 甲方簽署借款合同後,應立即建立有關貸款基本賬戶和臺賬。本協議簽訂後,甲方應將借款合同副本、年度貸款計劃、分批下達的貸款指標等文件和資料及時抄送乙方;根據借款合同和用款計劃,甲方應及時填制有關單據,將貸款資金一次性或分批匯撥至乙方。

第五條 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應立即建立有關貸款輔助賬戶和臺賬,設立相應的會計科目,單獨進行覈算和反映。

乙方在收到甲方匯撥的貸款資金的當日,應通知借款單位攜帶有關單據或文件到乙方辦理貸款和轉存手續。乙方應根據貸款協議規定的用途,負責審查借款單位提交的有關單據或文件;審覈無誤後方可向借款單位發放貸款並完成有關賬務處理工作。兩個工作日內借款單位仍沒有前來辦妥有關手續的,乙方應立即以特種轉賬方式辦妥有關手續,並自辦理轉賬之日起計算貸款利息。上述用款手續辦理完畢後,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六條 乙方收到甲方匯撥的貸款資金後,遇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有關貸款計劃、指標和協議等資料不全的,應先行辦理貸款和轉存手續;

二、貸款資金匯撥憑證內容不詳,無法確認借款單位的,應立即與甲方聯繫,報告。

第三章 貸款的管理

第七條 乙方須指定信貸人員專職負責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信貸人員如有調動,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辦好書面交接手續。

第八條 爲便於甲方對貸款項目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乙方應督促借款單位及時向甲方提供借款合同規定的文件、材料和年度貸款使用計劃。

第九條 乙方應按操作程序進行管理,按貸款使用計劃加強對貸款支用的監督管理,並進行必要的審查。

一、有無計劃外工程或自行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築標準;

二、借款單位的材料、設備採購合同所購材料、設備是否工程所需,貸款和定金的支付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工程承包的協議、合同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金額與內容是否一致;

四、貸款協議及國家有關規定中明確的其他相關事項。

發現借款單位在貸款使用時有超計劃、超標準、挪用貸款和其他重大問題,乙方有權採取停止借款單位使用貸款或其他有效措施,並立即報告甲方。

第十條 當以下情況發生時,乙方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並根據甲方要求採取停止貸款支用或其他應急措施:

一、借款單位名稱或法定代表人變更;

二、借款單位體制發生重大變化,如合併、分立、改組等;

三、借款單位對外投資或聯營等;

四、借款單位財務狀況惡化或資金大量體外循環。

第十一條 對於有多項建設資金來源的項目,乙方應督促借款單位落實其他各項資金來源,與甲方貸款資金同步到位。

第十二條 乙方在其代管的基建項目建成投產後,根據甲方的書面委託協助甲方做好項目的後評估工作。

第十三條 乙方應建立健全項目檔案,系統完整地反映項目建設和生產情況,爲甲方提供必要的技術經濟和財務報告。乙方應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報告項目執行情況。

第四章 貸款的回收

第十四條 乙方應根據借款合同協議和甲方有關文件規定,做好委託貸款計結息工作。

第十五條 乙方應根據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計劃,於貸款到期書面向借款單位通知催收貸款,督促借款單位組織資金還款,在存款戶留足資金。

第十六條 在規定期限內,乙方應做好委託貸款本息回收的賬務處理,將收到的本息在扣除代理費後於當日(最遲不得超過第二個工作日)上劃甲方。

第十七條 借款單位在規定的期限未能償還甲方貸款本息,乙方有權直接從借款單位存款賬戶中扣收。如仍有應收未收本息,在徵得甲方的意見後,轉入有關科目覈算。

第五章 會計覈算與財務報告

第十八條 乙方應真實、準確、及時地對甲方委託貸款進行會計覈算,爲甲方提供完整有效的會計信息。

第十九條 乙方應按協議要求每半年向甲方提供企業財務報表。

第二十條 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交貸款支用憑證、貸款利息和本金上劃的電匯憑證的複印件或傳真件。

第六章 委託代管業務考覈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將直貸業務管理作爲其本行責任目標重要內容之一,納入統一考覈範圍,並制定明確的獎罰制度,進行嚴格的內部考覈,分別情況對經辦人員給予必要的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對乙方貸款發放、本息回收上劃、貸款管理、會計覈算、業務及財務報告等情況進行檢查、考覈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甲方根據對乙方實施代管業務目標考覈的結果,按等級發放代管費。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甲方未按本協議的約定及時向乙方交付委託代管事項,造成的後果由甲方負責。

第二十五條 乙方未按本協議的約定完成委託事項或擅自超越代管權限致使貸款遭受損失的,甲方有權採取要求乙方承擔有關經濟損失、取消乙方的代管資格等制裁措施。

第八章 協議的效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在本協議有關的借款合同終止後自動失效。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協議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總行的有關規定解釋或辦理。

甲方:  總行信貸業務部(公章)

有權簽字人:

乙方:______分行(公章)

有權簽字人: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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