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動產浮動抵押合同(通用3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1.95W

銀行動產浮動抵押合同 篇1

出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動產浮動抵押合同(通用3篇)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確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出質人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質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出質人的財產質押,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質押擔保範圍

本質押擔保合同擔保範圍爲主債權及利息、出質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和訴訟費)。

質押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若出質人和質權人對質押擔保範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出質人應當對上述全部債權承擔責任。

第二條 質押動產及孳息

1.質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物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物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物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評估價值:質物評估價值_________元,實際質押額爲_________元。

3.質押期限自設定質押之日起至擔保範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4.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佔有的財產爲準。

5.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6.質押的效力及於質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佔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從物。

7.合同中未對質物產生的孳息歸屬明確約定,孳息的所有權屬出質人,但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條 質押物權屬

1.出質人保證對質押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2.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後,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3.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爲質權人所有。

第四條 保險

1.出質人應辦理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爲質權人。保險單證由質權人代爲保管。

2.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鑑定、保險、保管、運輸等費用均由出質人承擔。

3.質押期間,質押財產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爲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爲質押財產,存入質權人指定的賬戶,質押期間雙方均不得動用。

第五條 出質人權利義務及賠償責任

1.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2.出質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後,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4.出質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5.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質權人在質物移交時明知質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質人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質押權等情況而給質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質權人支付主合同項下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質權人損失的,出質人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質權人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與出質人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第六條 質權人權利義務及賠償責任

1.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

2.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5.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6.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佔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7.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8.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爲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爲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9.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並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後,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10.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質權人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

1.出質人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爲;

3.主合同履行期間出質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質權人債權落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爲等情況。

第八條 質權人依法處分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質押財產所需的費用;

2.清償出質人所欠質權人主債權利息;

3.清償出質人所欠質權人主債權數額、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九條 聲明及保證

出質人:

1.出質人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質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出質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出質人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出質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質權人:

1.質權人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質權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質權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4.質權人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質權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爲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二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爲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四條 質押合同效力

1.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

2.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質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質權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銀行動產浮動抵押合同 篇2

抵押人:

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行及賬號:

聯繫電話及傳真:

抵押權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聯繫電話及傳真:

爲了確保嵊州市公司(以下簡稱抵押人)與寧波某公司(以下簡稱抵押權人)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付款義務人即本合同抵押人的付款義務得到切實履行,保障抵押權人債權的實現,抵押人願意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爲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以約束雙方共同信守。

第一條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爲債務人在抵押權人處辦理主合同項下約定業務所形成的債權,涉及合同款項爲人民幣(大寫)。

第二條抵押擔保範圍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擔保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主債權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過戶費、代理費等。

第三條抵押物

3.1抵押人自願以自有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爲抵押物設定浮動抵押。抵押物包括現有的以及在生產經營中繼續取得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3.1.1生產設備是指機器、設備、生產線等各類用於生產經營的設備。

3.1.2原材料是指用於生產產品的各種原材料和輔助材料。

3.1.3半成品是指生產工藝尚未全部完成的製造品。

3.1.4產品是指生產工藝全部完成的製造品。

3.2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浮動抵押合同時,應共同對抵押物進行清理,並製作抵押物財產類別清單(抵押物財產類別清單作爲本合同的附件)。明確雙方簽訂浮動抵押合同時抵押物的財產類別、數量、狀況、價值,但抵押物的類別、數量、狀況以浮動抵押權實現時爲準,最終價值以浮動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淨收入爲準。

第四條抵押權的效力

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以及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徵收、徵用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

第五條抵押物的登記

5.1本合同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與抵押權人共同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5.2抵押登記的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應當自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15日內與抵押權人共同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3辦理抵押登記及變更登記的費用由抵押人自行承擔。

第六條抵押物的佔管

6.1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的正本原件及與抵押物有關的其他材料經抵押人、抵押權人雙方確認後交抵押權人保管。抵押權人應當妥善保管抵押物權屬憑證,若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權屬憑證滅失的,抵押權人應當承擔補辦費用。

6.2抵押人應當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6.3抵押人因正常生產經營需要可以銷售、轉讓或以其他形式依法處置產品/半成品/原材料/生產設備,但應提前個工作日書面通知抵押權人,並將處置收入及時存入抵押人在抵押權人處開設的存款帳戶,以繼續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物處置收入收回主合同債權及其相關費用。

6.4對處置產品/半成品/原材料/生產設備形成的應收賬款,抵押人應與抵押權人設定應收賬款質押,應收賬款質押合同另行簽訂。

6.5抵押人以低於市場價格銷售或無償轉讓產品/半成品/原材料/生產設備,視爲非正常的生產經營銷售,抵押權人依法享有對抵押物的追及權。

6.6抵押人生產設備/產品/半成品/原材料因市場價格等原因,導致浮動抵押財產總價值低於人民幣萬元,且無對應的現金處置收入,影響抵押權人抵押權實現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及時提供符合抵押權人要求的合法有效的補充擔保,抵押人未按要求提供補充擔保的,按本合同第八條8.1款執行。

6.7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由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等應當優先用於清償主合同債權,或存入抵押權人指定賬戶,以繼續擔保主合同債務的履行。

6.8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或因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需要徵用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時,抵押人應當以所獲得的徵收、徵用補償費用提前清償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或存入抵押權人指定賬戶,以繼續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

第七條抵押物的保險

7.1抵押權人認爲需要並能夠辦理財產保險的抵押物,抵押人應當於本合同簽訂後15日內,按抵押權人要求的險種、投保金額,與抵押權人一起到有關保險機構辦理以抵押權人爲第一順位保險金請求權人的抵押物財產保險。保險期限應當不短於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保險金額應當不低於主合同債務本息。

7.2抵押人應當將抵押物的保險單據原件交抵押權人保管,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抵押權人權益的條款。

7.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抵押權人有權代爲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7.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債務,或存入抵押權人指定的賬戶,或經抵押權人同意用於恢復抵押物的價值,以繼續擔保主合同債務的履行。

第八條抵押權的實現

8.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抵押權人書面通知抵押人浮動抵押轉化爲固定抵押。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抵押人不得自行轉讓、銷售、出讓、出租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權人可以自行盤點抵押人所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並有權與抵押人協商,依法拍賣、變賣用於浮動抵押的總財產,並從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將抵押物折價抵償主合同債務。

8.1.1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或抵押權人依據主合同約定提前收回主債權時,債務人未履行償付債務本息及其他費用義務;8.1.2抵押權人依照主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解除主合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8.1.3抵押人產品市場價格下滑,同比降幅達到30%以上;8.1.4抵押人經營狀況及信用狀況嚴重惡化、放棄到期債權、爲逃避債務而隱匿或轉移財產、無償轉讓或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則處分已經設定浮動抵押的抵押物等嚴重影響抵押物價值和債權實現的行爲;8.1.5抵押人歇業、申請或被申請破產、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等情形;8.1.6抵押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出現重大疾病,死亡、失蹤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蹤,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糾紛,財務狀況惡化;8.1.7其他任何可能對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產生不利影響的。

8.2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所得價款超過債務本息及其它一切相關費用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

8.3抵押權人依本合同盤點並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九條抵押人聲明與承諾

9.1抵押人知悉並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爲債務人提供抵押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9.2抵押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抵押物不屬於共有財產,或雖屬於共有財產但已就浮動抵押事項徵得共有人書面同意。依法可以設定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被查封、扣押、被監管、出租、拖欠稅款、拖欠工程款等其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已對抵押物的`瑕疵向抵押權人作出充分、合理的說明。

9.3本合同簽訂後,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爲抵押權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在抵押人現有的以及在生產經營中繼續取得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再行設定其他擔保物權。

9.4抵押人每個月向抵押權人提供有關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的會計明細清單,及時準確反映財產變動情況,並配合抵押權人隨時對前述財產的清點、檢查。

9.5抵押人發生下列事項時,應當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9.5.1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或經營範圍與註冊資本變更、股權變動,抵押人應當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9.5.2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抵押物發生權屬爭議或被採取保全措施,或歇業、申請或被申請破產、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抵押人應當於事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抵押權人。

9.6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發生本條9.5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時,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

9.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權人依法轉讓主債權的,抵押人仍在原抵押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9.8當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無論抵押權人對主合同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抵押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9.9在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人的侵害時,抵押人應當及時通知並協助抵押權人避免抵押權遭受侵害。

第十條違約責任

10.1本合同生效後,抵押人、抵押權人雙方均應當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10.2抵押人在本合同第九條中作虛假聲明,或不履行本合同第六條6.3、6.4款和第九條所作出的承諾,或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擅自處理抵押物,或違反本合同約定拒絕或拖延辦理抵押物保險或抵押登記,或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行爲,給抵押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10.3非因抵押權人的過錯而導致本合同無效的,抵押人應當在本合同約定的抵押擔保範圍內賠償抵押權人全部損失。抵押權人有權處分抵押物,並在所受經濟損失範圍內優先受償。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自抵押人、抵押權人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浮動抵押權自在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之日起設立。

11.2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

11.3本合同生效後,除本合同已有約定外,抵押人、抵押權人雙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均應當書面通知對方,並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

12.1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抵押人、抵押權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向抵押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12.2在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三條附則

14.1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抵押人、抵押權人之間的所有通知均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對方。抵押權人給抵押人的任何電傳、電報一經發出,郵政信函一經送交郵局,即視爲已送達至抵押人。

14.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一式伍份,抵押人壹份、抵押權人叄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特別提示

抵押權人已提請抵押人注意對本合同各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後果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抵押人的要求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抵押人:抵押權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銀行動產浮動抵押合同 篇3

動產浮動抵押合同

抵押人:

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行及賬號:

聯繫電話及傳真:

抵押權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聯繫電話及傳真:

爲了確保嵊州市某某公司(以下簡稱抵押人)與寧波某公司(以下簡稱抵押權人)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付款義務人即本合同抵押人的付款義務得到切實履行,保障抵押權人債權的實現,抵押人願意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爲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以約束雙方共同信守。

第一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爲債務人在抵押權人處辦理主合同項下約定業務所形成的債權,涉及合同款項爲人民幣(大寫)   。

第二條 抵押擔保範圍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擔保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主債權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過戶費、代理費等。

第三條 抵押物

3.1  抵押人自願以自有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爲抵押物設定浮動抵押。抵押物包括現有的以及在生產經營中繼續取得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3.1.1生產設備是指機器、設備、生產線等各類用於        生產 經營的設備。

3.1.2  原材料是指用於        生產產品的各種原材料和輔助材料。

3.1.3  半成品是指生產工藝尚未全部完成的         製造品。

3.1.4  產品是指生產工藝全部完成的         製造品。

3.2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浮動抵押合同時,應共同對抵押物進行清理,並製作抵押物財產類別清單(抵押物財產類別清單作爲本合同的附件)。明確雙方簽訂浮動抵押合同時抵押物的財產類別、數量、狀況、價值,但抵押物的類別、數量、狀況以浮動抵押權實現時爲準,最終價值以浮動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淨收入爲準。

第四條 抵押權的效力

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以及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徵收、徵用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

第五條 抵押物的登記

5.1  本合同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與抵押權人共同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5.2  抵押登記的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應當自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15日內與抵押權人共同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3  辦理抵押登記及變更登記的費用由抵押人自行承擔。

第六條 抵押物的佔管

6.1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的正本原件及與抵押物有關的其他材料經抵押人、抵押權人雙方確認後交抵押權人保管。抵押權人應當妥善保管抵押物權屬憑證,若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權屬憑證滅失的,抵押權人應當承擔補辦費用。

6.2  抵押人應當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6.3  抵押人因正常生產經營需要可以銷售、轉讓或以其他形式依法處置產品/半成品/原材料/生產設備,但應提前    個工作日書面通知抵押權人,並將處置收入及時存入抵押人在抵押權人處開設的存款帳戶,以繼續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物處置收入收回主合同債權及其相關費用。

6.4  對處置產品/半成品/原材料/生產設備形成的應收賬款,抵押人應與抵押權人設定應收賬款質押,應收賬款質押合同另行簽訂。

6.5  抵押人以低於市場價格銷售或無償轉讓產品/半成品/原材料/生產設備,視爲非正常的生產經營銷售,抵押權人依法享有對抵押物的追及權。

6.6  抵押人生產設備/產品/半成品/原材料因市場價格等原因,導致浮動抵押財產總價值低於人民幣         萬元,且無對應的現金處置收入,影響抵押權人抵押權實現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及時提供符合抵押權人要求的合法有效的補充擔保,抵押人未按要求提供補充擔保的,按本合同第八條8.1款執行。

6.7  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由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等應當優先用於清償主合同債權,或存入抵押權人指定賬戶,以繼續擔保主合同債務的履行。

6.8  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或因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需要徵用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時,抵押人應當以所獲得的徵收、徵用補償費用提前清償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或存入抵押權人指定賬戶,以繼續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險

7.1  抵押權人認爲需要並能夠辦理財產保險的抵押物,抵押人應當於本合同簽訂後15日內,按抵押權人要求的險種、投保金額,與抵押權人一起到有關保險機構辦理以抵押權人爲第一順位保險金請求權人的抵押物財產保險。保險期限應當不短於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保險金額應當不低於主合同債務本息。

7.2  抵押人應當將抵押物的保險單據原件交抵押權人保管,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抵押權人權益的條款。

7.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抵押權人有權代爲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債務,或存入抵押權人指定的賬戶,或經抵押權人同意用於恢復抵押物的價值,以繼續擔保主合同債務的履行。

第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8.1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抵押權人書面通知抵押人浮動抵押轉化爲固定抵押。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抵押人不得自行轉讓、銷售、出讓、出租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權人可以自行盤點抵押人所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並有權與抵押人協商,依法拍賣、變賣用於浮動抵押的總財產,並從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將抵押物折價抵償主合同債務。

8.1.1  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或抵押權人依據主合同約定提前收回主債權時,債務人未履行償付債務本息及其他費用義務;8.1.2  抵押權人依照主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解除主合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8.1.3  抵押人產品市場價格下滑,同比降幅達到30%以上;8.1.4  抵押人經營狀況及信用狀況嚴重惡化、放棄到期債權、爲逃避債務而隱匿或轉移財產、無償轉讓或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則處分已經設定浮動抵押的抵押物等嚴重影響抵押物價值和債權實現的行爲;8.1.5抵押人歇業、申請或被申請破產、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等情形;8.1.6  抵押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出現重大疾病,死亡、失蹤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蹤,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糾紛,財務狀況惡化;8.1.7  其他任何可能對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產生不利影響的。

8.2  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所得價款超過債務本息及其它一切相關費用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

8.3  抵押權人依本合同盤點並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九條 抵押人聲明與承諾

9.1  抵押人知悉並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爲債務人提供抵押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9.2  抵押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抵押物不屬於共有財產,或雖屬於共有財產但已就浮動抵押事項徵得共有人書面同意。依法可以設定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被查封、扣押、被監管、出租、拖欠稅款、拖欠工程款等其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已對抵押物的瑕疵向抵押權人作出充分、合理的說明。

9.3  本合同簽訂後,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爲抵押權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在抵押人現有的以及在生產經營中繼續取得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再行設定其他擔保物權。

9.4  抵押人每    個月向抵押權人提供有關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的會計明細清單,及時準確反映財產變動情況,並配合抵押權人隨時對前述財產的清點、檢查。

9.5  抵押人發生下列事項時,應當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9.5.1  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或經營範圍與註冊資本變更、股權變動,抵押人應當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9.5.2  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抵押物發生權屬爭議或被採取保全措施,或歇業、申請或被申請破產、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抵押人應當於事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抵押權人。

9.6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發生本條9.5款所列事件或其他事件時,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

9.7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權人依法轉讓主債權的,抵押人仍在原抵押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9.8  當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無論抵押權人對主合同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抵押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9.9  在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人的侵害時,抵押人應當及時通知並協助抵押權人避免抵押權遭受侵害。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0.1  本合同生效後,抵押人、抵押權人雙方均應當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10.2  抵押人在本合同第九條中作虛假聲明,或不履行本合同第六條6.3、6.4款和第九條所作出的承諾,或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擅自處理抵押物,或違反本合同約定拒絕或拖延辦理抵押物保險或抵押登記,或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行爲,給抵押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10.3  非因抵押權人的過錯而導致本合同無效的,抵押人應當在本合同約定的抵押擔保範圍內賠償抵押權人全部損失。抵押權人有權處分抵押物,並在所受經濟損失範圍內優先受償。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自抵押人、抵押權人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浮動抵押權自在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之日起設立。

11.2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

11.3  本合同生效後,除本合同已有約定外,抵押人、抵押權人雙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均應當書面通知對方,並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12.1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抵押人、抵押權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向抵押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12.2  在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三條 附則

14.1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抵押人、抵押權人之間的所有通知均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對方。抵押權人給抵押人的任何電傳、電報一經發出,郵政信函一經送交郵局,即視爲已送達至抵押人。

14.2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本合同一式伍份,抵押人壹份、抵押權人叄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特別提示

抵押權人已提請抵押人注意對本合同各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後果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抵押人的要求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抵押人:                         抵押權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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