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運輸與道路運輸(通用3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1.92W

公路運輸與道路運輸 篇1

自有公路運輸以來,我國一直使用公路運輸管理一詞,但從20世紀80年代末期開始,我國開始以“道路運輸”的稱呼來代替“公路運輸”,這是由於對公路運輸行政管理職責劃分上的爭議而引起的。1987年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比例》,對公路定義爲:“公路是指經公司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間、城鄉間、鄉間能行駛汽車的公共道路。”根據這條定義,有些人和單位就錯誤地認爲公路不包括城區道路,因此,公路運政管理機關不能履行對城區之內的公路運輸管理職責,例如不管理在城區的客、貨運站和停車場所內進行的公路運輸活動;也導致出租汽車從市區到郊區的營運必須到交通和城建兩個部門辦理兩套經營手續,接受兩個部門的行政管理等。

公路運輸與道路運輸(通用3篇)

這樣把公路運輸的完整過程人爲地割裂開來,不能使公路運輸在其運行條件內做到連續、貫通,與公路客、貨運輸要貨暢其流、人便於行的根本要求背道而馳,出現了無數次因此而引起的運輸活動和管理上的爭議和矛盾。這樣,就把本來是公路路政法規方面的概念和詞彙,生搬硬套去理解公路運輸行政領域的問題,引發了很多不必要的問題和麻煩。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對公路的界定和規範,在路政管理領域裏是正確的和必要的。因爲我國城市道路和公路一直是由兩個部門分管的。國務院頒佈的條例本身就是旨在規範由公路主管部門所管理的公路的,沒有涉及城市建設和城市道路。該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幹線公路(以下簡稱國道),省、自治區、直轄市幹線公路(以下簡稱省道)、縣公路(以下簡稱縣道)、鄉村公路(以下簡稱鄉道)。本條例對專用公路有規定的,適用於專用公路”。條例對公路的定義,是爲了明確劃分公路路政管理、公路修建和維修保養的責任而提出的,它決不能轉用來涵蓋“公路運輸”的定義。

用界定公路的詞彙生搬硬套來界定“公路運輸”,完全不能反映事物的客觀實際。公路運輸則包括一切公共道路上的運輸,當然也將城市街道、里巷、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公路部門主管的公路上的一切公路汽車運輸活動包括在內。公路運輸活動是一個完整的運輸過程,具有運輸生產的活動是城鄉各種道路運輸生產的綜合反映,如以道路類別來分割運輸生產活動和劃分運輸管理範圍,是違背運輸經濟中各種運輸方式分工協作規律的,同時以道路類別劃分運輸管理範圍也是無法操作的。實際上,在運輸管理職能的劃分上,我國一直是按照運輸範圍和營運項目來劃分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的,從來沒有按路種、路類來劃分管理職能。所以,一些人提出的公路運輸不含城區道路的運輸,運政機關只能管理公路上的運輸,既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客觀實際。儘管公路運輸這個名詞能夠包括除鐵路運輸以外的所有地面運輸,但爲了不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和爭議,從80年代末開始,交通部逐漸以“道路運輸”來代替“公路運輸”,這種稱呼的改變完全能夠在路政、運政等方方面面使道路、道路運輸的涵義一致起來,不會再被不瞭解公路、公路運輸概念深層含義區別的人們所挑剔。

1989年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給道路規定了一個定義:“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衚衕(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這個定義與世界上通行的道路概念是一致的。例如英國的權威字典——牛津現代高級字典對道路的定義是:“專門在兩地之間,爲步行人、騎乘者(注:此處指騎馬、騎自行車的人)和車輛等修建的公共或者私有的通路”。顯然,這裏的解釋是包括一切的道路,包括陸地上所有可以通行機動車、非機動車、騎乘者及步行人的道路。所以,道路運輸在這裏的涵義既包括城市之間主幹公路上汽車運輸,也包括支線公路、非機動車道路上的各種貨物、旅客運輸,還包括髮生在城市、鄉鎮街道的種種運輸活動。這樣,用道路運輸這個語彙,從形式上和內涵上都確切地反映了以前人們理解“公路運輸”的全部含義。

公路運輸與道路運輸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過雙方充分 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貨物名稱及品種

2、乙方承運甲方貨物的品種、數量、價值等,具體明細內容以每一輛車簽訂的運輸協議記載和發貨清單爲準,與本合同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條

貨物運輸線路、時間

運輸服務;運輸時間:以每一輛車簽訂的運輸協議記載爲準。

第三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方的相關規定,按照甲方產品裝載及運輸標準要求組織運輸,確保貨物安全、及時、完整地送達甲方指定收貨地點。否則,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貨物發出後,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變更送貨要求或取消發運的要求,乙方應予以積極配合。

2、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有權對乙方的運輸方式及安全措施提出改進建議,乙方應予以採納並執行。

3、在合同履行期間,如果乙方運輸效率和運輸質量達不到甲方要求, 嚴重影響甲方產品供應及安全,甲方有權對乙方作出責令整改、暫停貨運等決定,乙方應予服從,否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按照批准的經營範圍,取得能夠履行本合同中公路運輸業務的合法運營資格。

2、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適當的運輸工具、配備合格的駕駛人員。

3、乙方在收到甲方貨物運輸指令後,應按指令要求及時完成車輛調度和組織工作並在規定時間內到達甲方指定裝貨地點裝貨。

4、乙方在辦理提貨手續時應清點品種及數量,如發現有差錯,乙方應當場提出並與甲方共同查明情況,分清責任。

5、乙方必須嚴格按照協議規定的期限,將貨物安全送達甲方指定地點,並及時向甲方回傳收貨確認單。如延遲交貨,甲方有權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6、乙方對所託運的貨物安全完好負責,保證貨物無損壞、無短缺;交通事故(翻車、撞車)、被盜被搶以及整車滅失等,如有上述問題,承擔賠償責任。

7、乙方應充分重視物流信息服務,應對在途車輛進行全程跟蹤,並真實、及時地將在途信息反饋給甲方;若發生異常情況,應即時通知甲方。如乙方刻意隱瞞車輛在途情況、提供虛假反饋信息,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甲方的經濟損失。

8、乙方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扣留甲方的貨物,否則,乙方應按照其扣留貨物價值的 2 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承擔甲方的經濟損失。

第六條 線路運輸期限

1、貨物運輸期限以單一輛車簽訂的運輸協議記載爲準。

2、如乙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送達收貨地點,造成延期交貨的,甲方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及索賠。

第七條 貨物安全保證金

1、乙方須在本合同簽定後3個工作日內,向甲方繳納貨物安全保證金______________萬元。

2、對於乙方應承擔的損失、違約金及賠償款項,由甲方從乙方交納的貨物安全保證金中扣收;若貨物安全保證金不足扣收,則由甲方從乙方運費中自行劃轉。

3、合同期滿後,雙方處理好合同善後事宜後15個工作日內,甲方無息退還乙方所剩餘的貨物安全保證金。

第八條 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1、運輸費用:按甲方一車一比對的市場運價,乙方優先安排車輛。

2、結算方式:一車一結算,乙方向甲方回傳收貨確認單後五天內支付。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a. 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貨物,造成乙方車輛等貨的,

2、乙方違約責任

a.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車輛調度,造成車輛遲到的,乙方

b.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將貨物送達收貨地點,造成延遲交貨的 (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每延遲一天,乙方應向甲方繳付運費的 5%作爲違約金。

c.運輸過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損壞,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甲方。 d. 乙方中途單方面終止合同或由於乙方嚴重違反合同而造成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九條 其它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向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合同附件或每一輛車簽訂的運輸協議均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具法律效力。

4、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日期:

公路運輸與道路運輸 篇3

託運方(甲方)

承運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合作雙方就雙方責、權、利等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運輸合作條款:

第一條:承運貨物的品名、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包裝。

1、貨物名稱:甲方廠家生產國內銷售產品

2、品種規格:各種型號

3、數量:按照計劃指令

4、質量:按照國家標準

5、貨物包裝:按照國家標準

第二條:承運線路

乙方根據甲方的需要及需求,甲方從 乙方根據甲方的需要,採用汽車運輸方式。

1、在約定啓運時間當天以電話或者傳真向乙方發出運輸指令,包括髮運時間、目的地、貨物名稱、基本型號、數量、提貨地點、收貨人名稱、地址、電話等。一般情況下當天中午12:00以前下達運輸指令,乙方應在接指令後24小時內把運輸車輛安排到甲方裝貨點,由甲方安排工人們裝載貨物。

2、甲方下達的運輸指令必須真實和確定,發出後不隨意更改,並保證指令所指貨源的充足,中貨源不足導致車輛返空,甲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3、因甲方指令錯誤而引起的貨物錯送或找不到收貨人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4、雙方簽訂合同起如出現甲方貨物給其他物流公司承運或客戶自提,乙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甲方退回所有保證金。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自乙方提貨起至收貨方簽收前的貨物運輸和保管責任有乙方負責,並承擔一切責任。

2、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貨物錯送收貨人地址,給甲方造成貨物損失的,

3、乙方在運輸過程中造成甲方的貨物破損、缺少、被盜、淋溼、污染,乙方按雙方確定實際損失賠償給甲方。

4、乙方承運甲方貨物運輸雙方協商預交保證金爲:元。

5、在運輸途中如出現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導致貨物到貨時間延誤,乙方必須第一時間通知甲方或客戶。

第三條:運輸方式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貨物運輸價格

貨物運輸價格按合同運輸價格爲準,均爲市場行情價格。如甲方貨物每一批貨值超過10萬元,由乙方代理保險,保險費按貨值的2‰由甲方支付給乙方。

第七條:運輸結算

結算方式爲:本合同期內所產生的運費按每次貨到付清運費。

第八條:合同時間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爲合同試運行期,在此期間雙方均可提出終止合作,合同期滿後,乙方有優先簽約權利。

第九條:在雙方合同期間如有一方中途提出解除合同必須徵求雙方協商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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