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雖公證,不盡義務也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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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80高齡的許老太太早年喪夫,一生未能生育子女,近年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今年春節後,她的外甥女“主動”上前照顧許老太太的生活起居。兩人生活一段時間後,許老太太發現外甥女很勤快,對她照顧也十分周到,不但使許老太太一日三餐茶飯無憂,而且經常爲她擦洗按摩,讓許老太太很受感動。於是,許老太太就把外甥女留了下來,有意與她長期生活,還簽訂了合同合同約定由外甥女長期照顧許老太太的飲食起居直至其終年;許老太太則把價值3萬元的白金鑽戒和白金項鍊贈給外甥女,且對該合同進行了公證。

贈與合同雖公證,不盡義務也可撤銷

豈料,許老太太把鑽戒和項鍊交給外甥女後不久,外甥女對許老太太的態度就一反常態,不僅不如往日殷勤,而且對許老太太一日三餐的茶飯也不聞不問,視若旁人。原來,外甥女對許老太太的財產早有所聞,爲獲其所有也就早有所思謀。現在目的已經達到就想溜之大吉。許老太太見情況不好,就要求外甥女歸還所贈物品,外甥女則以鑽戒和項鍊已交付並經公證已是自己的財產爲由拒不歸還。許老太太無奈,只好全權委託律師把外甥女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外甥女歸還所贈物品。

法院受理後,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認爲原、被告所簽訂的贈與合同雖經公證,但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於是法院判決被告歸還原告的白金鑽戒和白金項鍊。

本案所涉的贈與合同,實際上是一個附義務或者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附義務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對財產的作用和目的等提出要求,受贈人就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所附義務的一種雙務契約行爲。受贈人如果接受贈與財產後不履行贈與人所提出的義務,贈與人則可以撤銷贈與,並可要求受贈人返還所贈與的財產。《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許老太太的情況,完全符合上述法規第(二)(三)兩項的規定。

因此,儘管該贈與合同經過了公證,但由於受贈人未履行合同所附義務,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贈與人仍然可以撤銷贈與,並索回所贈物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老人考慮自己年事已高,往往會把自己的物品贈給親朋好友,但出手時千萬要慎重。如果發現上當受騙,本案例可供參考。

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最後,對贈與人的撤銷權的時限作了規定:即“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否則,超過撤銷時限,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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