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代理協議書v(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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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代理協議書v 篇1

協議書號

期貨交易代理協議書v(精選3篇)

甲方:中國XX公司駐上海石油交易所

地址:上海

華夏賓館807-809房

代表:

編碼:200233

電話:021807,4729022

021-4726075,4722490

傳真:021-4722490

開戶行:上海XX銀行

石油交易辦事處

銀行賬戶:-

乙方:

地址:

代表:

編碼:

電話:

傳真:

開戶行:

銀行帳號: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委託甲方代理上海石油交易所現貨和期貨交易,達成如下協議:

一、爲了確保在上海石油交易所的交易能正常進行,甲乙雙方均須清楚瞭解並嚴格遵守《中國國際期貨有限公司上海石油交易所代理業務規則》,正確履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乙方已經仔細閱讀並充分認識了甲方提供的《風險揭示書》的全部內容,一切因乙方看錯市況而遭受的虧損,乙方完全承擔資金乃至資產抵債的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作爲代理方,甲方有權瞭解乙方的資信情況。開戶時乙方需出具經營執照(副本),法人授權書,單位狀況(生產經營狀況、近期財務報表等)等有關資料。

四、乙方爲了便於與甲方聯合,除當面填寫“買入(賣出)指令單”外,可再確認傳真、電報、信函、錄音電話中的任何一種方式作爲法律認可的委託方式。另外,乙方法人代表需簽署《法人授權書》,甲方只能接受乙方法人或其指派的授權人的指令。

五、保證金賬戶的設置:

1.本協議簽定後,乙方應在三天內將基礎保證金人民幣壹拾萬元匯入甲方賬戶開戶,此爲本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

2.乙方在開具“買入(賣出)指令單”以前,應將足夠的初始保證金匯入甲方賬戶,初始保證金數額爲成交金額的%,超越保證金數額的指令,甲方沒有義務執行。交易平倉後,該初始保證金由甲方及時退回。

3.凡屬期貨交易,每天均按上海石油交易所公佈的結算價,對其與成交價的差價部分,要求虧損方交付追加保證金。如果乙方損失≥100%初始保證金,而又未能在下一交易日前一日15時前及時補足,甲方有權代爲平倉,所有損失和費用,由乙方全部負責。

六、甲方代理乙方交易的佣金(含向交易所交納的交易手續費)爲交易額的‰,乙方負責在買賣合約成交後三天內,向甲方交納代理佣金。

七、現貸合約簽定後,乙方憑交易所成交通知單在三天內通知甲方將貨款/提貨憑證存入所。如是交收現貨交易,乙方應先提供有效發票再行收取貨款。

八、有關稅金問題,均按照上海市稅務機關規定辦理。

九、協議的中止:

1.乙方如需中止委託關係,應向甲方提交書面申請,待甲方覈准並結算帳目後,立即中止協議。

2.乙方如不遵守甲方的各項規定,違約情節嚴重的,甲方在追回違約損失的前提下可中止代理關係,並有加以處罰的權利。

十、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乙方的印鑑需在甲方備案。

十二、此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保留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法人代表:

(簽字蓋章)?(簽字蓋X)

期貨交易代理協議書v 篇2

甲方: (期貨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就甲方爲乙方提供 (交易場所) 上市的 (品種) 交易委託代理服務的有關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節 聲明與承諾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聲明與承諾:

(一)甲方爲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法律法規設立的期貨公司,具有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

(二)甲方具備符合要求及從事境內期貨交易經紀業務所需要的人員、制度、營業場所和基礎設施。

甲方保證上述聲明與承諾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並承擔因違背上述聲明給自己及乙方造成的損失。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聲明與承諾:

(一)乙方在中國境外依法註冊設立,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及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境外經紀機構的條件;

(二)乙方滿足期貨交易所規定的准入條件;

(三)乙方提供的授權委託書是由所在國(地區)法律法規認可的授權代表人(以下簡稱“授權代表人”)簽署;

(四)乙方按規定提供因甲方協助其客戶開戶必要的證明文件;

(五)乙方委託甲方進行中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符合所在國(地區)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六)乙方並非中國證監會認定的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七)乙方不具有中國證監會及期貨交易所規定不得從事境內期貨交易的其他情形。

乙方保證上述聲明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並承擔因違背上述聲明與承諾給自己及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 在合同關係存續期間,乙方提供給甲方的身份證明

文件過期或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乙方有義務及時以書面方式向甲方提供新的相關材料。否則,甲方有權限制或關閉乙方的交易權限,由此產生的責任和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乙方對其客戶負有管理職責,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乙方應當嚴格執行開戶實名制、交易編碼制度及交易者適當性制度,對其客戶進行適當性及實名制審覈並留存開戶資料及影像資料,在其客戶滿足中國證監會、期貨交易所、期貨行業協會、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關規定的情況下爲其每個客戶單獨申請交易編碼,不得混碼交易。乙方應當對其客戶開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乙方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業務制度和流程,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確保其客戶的交易安全和資產安全;

(三)乙方應當要求其客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

規、交易所業務規則、行業自律規則、政策;

(四)乙方應當要求其客戶遵守期貨交易所關於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及其他異常交易行爲的有關規定;

(五)乙方應當明確告知其客戶關於交易所程序化交易行爲的定義,並要求其客戶遵守程序化交易的相關規定,如存在符合交易所定義的程序化交易行爲,應及時告知甲方,由甲方向交易所報備。

(六)乙方應當要求其客戶遵守有關實際控制關係賬戶認定及報備的有關規定。

(七)乙方與其客戶在參與期貨交易所期貨交易過程中因委託、交易、風險控制、結算、交割等發生糾紛的,應當由乙方自行解決;

(八)乙方應當保證期貨交易數據傳送的安全和獨立,並建立交易、結算、財務數據的備份制度,對其客戶有關開戶、變更、銷戶的資料檔案應當自期貨經紀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對其客戶交易、結算和交割方面的資料、憑證和賬冊、客戶投訴檔案以及其他業務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0年。

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進行覈查。

第五條 甲乙雙方均承諾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交易所業務規則、行業自律規則及合同約定事項,不損害客戶和市場其他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任何一方違反此項承諾,導致本合同無效或者解除的,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於甲方爲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政策、交易所業務規則、行業自律規則所採取的任何行爲,甲方不承擔責任。

乙方違反上述承諾的,甲方有權拒絕乙方的委託,並有權終止與乙方的經紀關係。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

第六條 甲乙雙方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義務。乙方應當負責開展其客戶的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工作

第七條 乙方有義務按照法律法規、交易所業務規則、行業自律規則等,向甲方提供其客戶的交易編碼等相關資料及信息,並配合甲方履行風險管理職責。

乙方應當保證所提供資料及信息的真實性,並在發生變更時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由此導致的責任和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甲乙雙方對在簽訂並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獲得的有關對方及其客戶的相關信息,除依照法律法規、交易所業務規則、行業自律規則等履行報告義務、接受調查、檢查等情形外,應當爲對方保密。甲乙雙方承諾不利用經紀關係及因此獲得的信息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節 委託

第九條 乙方將其客戶參與中國境內期貨交易業務委託給

甲方,由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以自己的名義爲乙方進行中國境內期貨交易,提供交易、結算、交割等相關服務。

甲方根據期貨交易所規則執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應當對交易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乙方所選擇的代理人(包括但不限於開戶代理人、指令下達人、資金調撥人和交易結算報告確認人)不得爲甲方工作人員。代理人在乙方授權書的授權範圍內所做出的任何行爲均代表乙方行爲,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上述授權書的原件或經認證的副本。

第十一條 乙方如變更代理人,應當書面通知甲方並經甲方

書面確認。乙方的授權代表人應當在變更通知上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印鑑(如有)。如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關於代理人的變更事項,乙方應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一切責任和損失。

第十二條 甲方禁止其工作人員以甲方名義接受乙方的任何

委託。對於乙方與甲方工作人員私下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達成的任何委託,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該工作人員的行爲應視爲個人行爲而非職務行爲。

第十三條 甲方應當按照《期貨市場客戶開戶管理規定》和

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的業務規則,協助乙方爲乙方的客戶開立賬戶並申請交易編碼。

第三節 保證金及其管理

第十四條 甲方應當按照規定在具備境外客戶保證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存管銀行開設期貨保證金專用賬戶,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證金。

第十五條 乙方應當在期貨交易所指定存管銀行開設期貨結算賬戶。甲方與乙方之間期貨業務資金往來應通過甲方的期貨保證金專用賬戶與乙方的期貨結算賬戶辦理。乙方的期貨結算賬戶開立、收支範圍、出入金方式應符合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期貨交易所、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甲方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乙方應當保證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對資金來源的合法性進行說明,必要時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關證明。

乙方對其所做的說明及提供的證明文件負有保證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甲方按照期貨交易所的業務規則,爲乙方開立綜

合資金賬戶,用於乙方的期貨結算、交割等。甲方僅針對乙方綜合資金賬戶收取保證金及登記明細賬,不爲乙方的每個客戶設立明細賬戶。

乙方應當爲其每個客戶所交付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爲每個客戶設立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和核算每個客戶出入金、盈虧、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等。

第十八條 乙方交存的保證金屬於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劃轉

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證金:

(一)依照乙方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

(二)爲乙方交存保證金;

(三)收取乙方應當支付的手續費、稅款及其他費用;

(四)爲乙方支付交割貨款或者乙方未履約情況下的違約金;

(五)有關法律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期貨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經期貨交易所批准,乙方可以將其客戶的外匯資金、標準倉單等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資產作爲保證金,可折抵保證金的數額、期限等依照期貨交易所規則執行。甲方應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則的要求代爲辦理。

第二十條 除甲乙雙方另行書面約定外,乙方同意對其支付或收取的與本合同、期貨合約等相關的款項,如涉及貨幣兌換,兌換匯率以兌換髮生時存管銀行提供的匯率爲準,由乙方承擔相關的貨幣兌換費用及匯率風險。

第二十一條 除交易所規定的緊急情況外,乙方原則上以銀期轉賬的方式將資金存入甲方期貨保證金專用賬戶。乙方期貨保證金到賬以甲方開戶銀行確認爲準。

乙方的資金調撥指令以書面方式下達的,應當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資金調撥人簽字。

乙方的資金調撥指令以電話方式下達的,應當與甲方約定身份認證方式:______________ 。甲方應當進行同步錄音保留原始資金調撥指令記錄。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權審覈乙方的資金調撥指令,包括但不

限於可提資金是否充足、指令內容是否齊全和明確、是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期貨交易所規則及合約約定等,以確定指令的有效性。當確定乙方的指令爲無效指令時,甲方有權拒絕執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三條 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交易保證金標準不得低於期貨交易所向甲方收取的保證金標準。甲方有權根據期貨交易所、結算機構的規定、市場情況,或者甲方認爲有必要時自行調整保證金標準。甲方調整保證金標準時,以甲方發出的調整保證金公告或者通知爲準。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約定採用以下方式向乙方發出除單獨調整保證金之外的調整保證金公告或通知:

□網站公告

□營業場所公告

□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條 根據甲乙雙方的約定,乙方的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爲(金額或計算方法): ______________ 。

第二十六條 爲保障乙方保證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要求,向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報送乙方與保證金安全存管相關的信息。乙方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監管所需的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

第四節 交易指令

第二十七條 乙方應當將其客戶的交易指令直接下達至甲方,不得私下爲其客戶撮合成交。乙方應當委託本合同《期貨交易委託代理人授權書》中列明的指令下達人下達相關交易指令,其對甲方下達的任何指令均爲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並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 乙方可以通過互聯網、電話、書面或者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達其客戶的交易指令。乙方下達的交易指令類型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及甲方的相關規定。乙方下達的交易指令應當明確、全面。

乙方通過互聯網下達期貨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計算機、移動終端等設備並通過互聯網,或者通過甲方局域網絡向甲方下達交易指令,進行期貨交易的一種交易方式,簡稱網上交易。

第二十九條 乙方進行網上交易的,應當先使用自己的賬號和密碼在計算機、移動終端等設備進行登陸,然後下達交易指令。通過乙方賬號下達的交易指令視爲乙方下達的指令。

第三十條 乙方進行網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務器內的委託記錄歸屬甲方所有,並將作爲甲乙雙方覈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證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務器內的交易記錄與書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 由於網上交易系統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存在中斷的可能性,爲保證乙方交易的正常進行,甲方爲乙方提供備用下單通道,當乙方不能正常進行網上交易時,可改作電話方式或書面方式等其他方式下單。

第三十二條 乙方通過電話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應當與甲

方約定身份認證方式:______________ 。通過甲方身份認證的交易指令視爲乙方下達的指令。

乙方通過電話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權進行同步錄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記錄。乙方同意,甲方的錄音記錄歸屬甲方所有,並將作爲甲乙雙方覈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證明,與書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乙方以書面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單

的填寫應完整、準確、清晰,並由乙方或乙方指令下達人簽字(及/或蓋章)。

第三十四條 乙方下達的交易指令應當包括客戶交易編碼、品種、合約、數量、買賣方向、價格、開平倉方向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甲方有權審覈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於保證金是否充足,指令內容是否明確,是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期貨交易規則等,以確定指令的有效性。當確定乙方的指令爲無效指令時,甲方有權拒絕執行乙方的指令。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發出交易指令後,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

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修改指令。但如果該指令已經在期貨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則應當承擔交易結果。

第三十七條 由於市場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預見、避免

或控制的原因導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無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八條 交易過程中,乙方對交易結果及相關事項向甲方提出異議的,甲方應當及時覈實。爲避免損失的可能發生或者擴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異議後,可以將發生異議的持倉合約進行平倉或者重新執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發生的損失由有過錯一方承擔。

甲方錯誤執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認可的以外,交易結果由甲方承擔。

第三十九條 乙方應當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碼,爲確保安全,乙方應當在首次啓用期貨交易相關密碼後更改初始密碼,並自定義和全權管理本人的密碼。通過密碼驗證的交易指令視爲乙方下達的指令,由於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碼泄密所帶來的損失,甲方不予承擔責任。

第五節 結算與交割

第四十條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以人民幣進行結算。甲方同意乙方選擇以 □人民幣 □ ______________

(外幣幣種)收取當日盈利。乙方選擇外幣幣種的,在確保不會造成乙方結算準備金不足的情況下,乙方賬戶中的當日盈利可以根據約定在當日結算後由甲方兌換成外匯。需要變更上述選擇的,應當遵守期貨交易所關於收取當日盈利的相關規定,並經雙方書面確認。

甲方換匯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及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當日交易結束後,甲方根據期貨交易所提供的當日交易結算數據,按照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對乙方進行結算。即甲方根據期貨交易所公佈的當日結算價,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計算方法以及本協議約定計算乙方所有合約的盈虧及乙方參與交割合約的交割貨款,同時計算交易保證金、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淨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乙方的結算準備金。

第四十二條 甲方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本着準確、快捷的原則爲乙方辦理出入金業務。

乙方在交易時段不得出金,乙方的出入金方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期貨交易所及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的業務規則,以及甲方的有關規定。

根據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及甲乙雙方的約定,乙方的出金標準爲(金額或計算公式):______________ 。 出金後乙方賬戶留存的結算準備金不得低於本協議約定的最低標準。甲方有權根據交易所對於出金標準的調整對乙方出金標準做適當調整。

第四十三條 只要乙方在該交易日有交易、有持倉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應在當日結算後按照約定的方式向乙方發出交易結算報告。如遇特殊情況造成甲方不能向乙方及時提供交易結算報告的,甲方另行通知提供交易結算報告的時間和方式。

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乙方的成交結果、期貨保證金餘額和資金劃轉等情況。甲方應當確保交易結算報告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乙方同意在沒有交易、持倉及出入金時,甲方可以不對乙方發出交易結算報告,除非乙方特別要求。

第四十四條 爲確保甲方能夠履行通知義務、乙方及時瞭解

自己賬戶的交易情況,雙方同意利用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查詢系統作爲甲方向乙方發送交易結算報告、追加保證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應在每日結算以後,及時將乙方賬戶的交易結算報告、追加保證金通知等文件發送到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乙方應及時登錄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查詢系統,接收甲方發出的交易結算報告、追加保證金通知等文件。

第四十五條 除採用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查詢系統作爲主

要通知方式外,甲方應當採用以下輔助通知方式的一種或多種向乙方發送每日交易結算報告、追加保證金通知、單獨調整保證金通知、與異常交易監控相關的通知或監管決定等文件:

(一)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

由於乙方原因造成通知延誤或未收到相關通知而導致的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結果。

第四十六條 乙方要求變更通知方式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並經甲方書面確認後方可生效。否則,由變更造成的通知延誤或者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第四十七條 乙方有義務隨時關注自己的交易結果並妥善處理持倉,如果乙方因某種原因無法收到或者沒有收到當日交易結算報告的,應於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 分鐘前向甲方提出,否則,視同乙方收到當日交易結算報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結算報告的,甲方應及時補發。

乙方在交易日開市前 分鐘前未對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結算報告提出異議的,視爲乙方對交易結算報告記載事項的確認。異議應由乙方或乙方授權的結算單確認人以書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甲方應當及時處理所收到的書面異議。

第四十八條 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對當日交易結算報告的確認,視爲乙方對該日及該日之前所有持倉和交易結算結果、資金存取的確認。

第四十九條 由於甲方原因導致交易結算報告的記載事項出現與實際交易結果和權益不符的,乙方的確認不改變乙方的實際交易結果和權益。對於不符事項,甲、乙雙方可以根據原始財務憑證及交易憑證另行確認。

第五十條 乙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以約定方式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的,甲方應當根據原始指令記錄和交易記錄及時覈實。當對與交易結果有直接關聯的事項發生異議時,爲避免損失的可能發生或者擴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異議時,可以將發生異的持倉合約進行平倉或者重新執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發生的損失由有過錯一方承擔或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分配。

第五十一條 交易結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過錯

的,除乙方認可外,甲方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閉市前重新執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據乙方的意願採取其他合理的解決辦法,並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五十二條 乙方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有關交割的相關要求進行實物交割。

乙方進行或申請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貨交易所和甲方相關業務規則執行。

第五十三條 乙方參與交割不符合期貨交易所或甲方相關業務規則規定的,甲方有權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請或對乙方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結果由乙方承擔。

第五十四條 交割通知、交割貨款的交收、實物交付及交割違約的處理辦法,依照期貨交易所和甲方相關業務規則執行。

第五十五條 乙方進行期轉現、標準倉單質押等業務的,乙方應根據自身交易持倉和期貨保證金等相關情況委託甲方按照期貨交易所和甲方相關業務規則辦理。

第六節 風險控制

第五十六條 乙方在其持倉過程中,應當隨時關注自己的持

倉、保證金和權益變化情況,並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

第五十七條 乙方持有某品種合約的數量達到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或交易所要求進行大戶報告時,應當按期貨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向期貨交易所報告。

第五十八條 甲方根據本協議第二十三條的約定調整保證金標準,導致乙方保證金不足的,甲方有權向乙方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乙方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在開市後立即自行平倉。否則,甲方有權對乙方在保證金不足的範圍內強行平倉。

第五十九條 當日結算完成後,乙方的結算準備金餘額低於本協議約定的最低結算準備金標準的,甲方將於當日交易結算報告中向乙方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乙方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在開市後立即自行平倉。

第六十條 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以下任一情況,甲方可以對乙方採取限制開倉的措施,由此產生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一)乙方的結算準備金餘額低於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且未在約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

(二)乙方持倉超出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標準,且未在規定時間內自行平倉;

(三)乙方持倉超出甲方規定的持倉限額標準,且未在規定時間內自行平倉;

(四)乙方因違規、違約受到期貨交易所限制開倉措施;

(五)根據期貨交易所和甲方相關業務規則應予限制開倉的其他情形。

針對前款第(三)項,甲方對乙方的持倉限額標準爲:______________ 。甲方有權根據期貨交易所規定、市場情況或者甲方認爲必要時自行調整對乙方的持倉限額標準。

第六十一條 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以下任一情況,甲方可以對乙方採取強行平倉措施,由此產生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一)乙方的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且未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在開市後立即自行平倉;

(二)乙方持倉超出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標準,且未在規定時間內自行平倉;

(三)進入交割階段前持倉未調整爲相應整數倍或不符合交割要求;

(四)乙方因違規、違約受到期貨交易所強行平倉措施;

(五)根據期貨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

(六)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情形。

第六十二條 當甲方依法或者依約定強行平倉時,乙方應承擔強行平倉的手續費及由此產生的結果。

第六十三條 只要甲方選擇的平倉價位和平倉數量在當時的

市場條件下屬於合理的範圍,乙方同意不以強行平倉的時機未能選擇最佳價位和數量爲由而向甲方主張權益。

第六十四條 甲方強行平倉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條件並有過

錯的,除乙方認可外,甲方應當在可行的範圍內在下一交易日閉市前恢復被強行平倉的頭寸,或者根據乙方的意願採取其他合理的解決辦法,並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六十五條 由於市場原因導致甲方無法採取強行平倉措施

產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六十六條 甲方在採取本節規定的限制開倉和強行平倉措施,或者收到交易所發送的持倉限額、強制減倉、強行平倉、大戶持倉報告、實際控制關係賬戶申報、風險警示、異常交易行爲管理等相關風控文件後,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乙方。乙方應當及時通知其客戶,並配合甲方和期貨交易所履行相關職責。

第六十七條 期貨交易所採取強行平倉、強制減倉、限制開倉等風險控制措施、緊急措施時,乙方應當配合甲方和期貨交易所化解市場風險,甲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

因甲方保證金不足或其他違規行爲導致期貨交易所採取強行平倉、限制開倉等措施,對乙方造成損失且乙方沒有過錯的,甲方應當承擔責任。

第六十八條 甲方有證據表明乙方持有的未平倉合約風險較大時,有權限制乙方出金。甲方有權根據期貨交易所規定限制乙方出金,以及有權要求乙方配合限制其客戶出金。

第六十九條 甲乙雙方關於風險控制的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第七節 套期保值、套利等業務

第七十條 乙方的客戶進行套期保值、套利等業務的,乙方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按照自身交易持倉和期貨保證金等相關情況委託甲方辦理,甲方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和甲方相關業務規則協助配合乙方完成上述相關業務辦理。

第八節 信息

第七十一條 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境內期貨市場行情、信息

及與交易相關的服務。

甲方提供的任何關於市場的分析和信息僅供乙方參考,不構成對乙方下達指令的指示、誘導或者暗示。

乙方應當對自己的交易行爲負責,不能以根據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爲理由,要求甲方對其交易虧損承擔責任。

第七十二條 乙方應當及時瞭解並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規則,並可要求甲方對上述內容進行說明。

第七十三條 乙方有權查詢自己的原始交易憑證或記錄,甲

方應當給予積極配合。

第九節 費用

第七十四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期貨交易、結算、交割、協助貨幣兌換等服務,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手續費。手續費的收取標準按照雙方約定標準執行。如遇期貨交易所收費辦法調整,甲方將依據期貨交易所辦法作出相應調整。

當日結算後,甲方從乙方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手續費。

第七十五條 乙方應當支付甲方向期貨交易所、結算機構等代付的各項費用及稅款,乙方授權甲方從乙方的結算準備金中扣除。

第七十六條 乙方以資產作爲保證金使用時,應當交納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和託管機構收取的託管費用及其他費用,具體計費金額和收費標準爲(金額或計算方法)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第十節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合同經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印鑑

(如有)後,於乙方開戶資金匯入甲方賬戶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條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中國相關期貨法律、

法規、規章、政策及期貨交易所規則發生變化,甲方有權依照上述變化直接變更或補充本合同與此相關部分的條款,變更或補充條款優先適用。

根據上述情況的變化,甲方對本合同有關條款進行的變更或補充,以本合同約定的通知方式或在甲方營業場所、網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發出,變更或補充協議於該協議發出 日後生效。變更與補充協議生效之前,乙方有權與甲方進行協商。

第七十九條 除本合同第七十八條所述情況外,如需變更或

者補充本合同,需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變更或者補充協議。變更或者補充協議經甲方授權的代表簽字並加蓋甲方公章,乙方授權的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印鑑(如有)後生效。變更或補充協議優先適用。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中國有關法律、法規、

規章、政策及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甲方相關業務規則以及期貨交易慣例處理。

第八十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另一方賠償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以及爲追償損失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八十一條 甲乙雙方均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

對已發生的委託代理行爲無溯及力。

第八十二條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 個

交易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間內自行妥善處理持倉及資金的,甲方有權拒絕乙方的新單交易指令及資金調撥指令,乙方應對其賬戶清算的費用、清算後的債務餘額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負全部責任。

第八十三條 當乙方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應對甲方進行賬戶清算的費用和清算後的債務承擔全部責任:

(一)違反本合同第一節的有關聲明與承諾;

(二)違反本合同或誠實信用原則,經催告仍未改善;

(三)因破產、解散、停業等原因而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

(四)在甲方的賬戶被監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採取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或保全措施;

(五)行爲可能危及期貨市場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期貨交易所根據其業務規則要求甲方暫停或者終止與乙方的委託關係;

(六)其他法定或者約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情況。

第八十四條 乙方可以通過撤銷賬戶的方式終止本合同。但

在下列情況下,乙方不得撤銷賬戶:

(一)乙方賬戶上持有未平倉合約或存在交割、質押等遺留問題尚未解決;

(二)乙方與甲方有未清償的債權、債務關係;

(三)乙方與甲方有交易糾紛尚未解決的。

第八十五條 甲方被取消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或因故不能從

事經紀業務的,本合同終止。

第八十六條 甲乙雙方終止本合同的,甲方應當及時、妥善清理委託業務,依法返還乙方的期貨保證金和其他資產。

第八十七條 甲乙雙方終止本合同的,甲方應當按照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的業務規則,協助乙方爲乙方的客戶辦理銷戶手續。

第十一節 免責條款

第八十八條 由於地震、火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

交易中斷、延誤等,甲方不承擔責任,但應當在條件允許的範圍內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八十九條 由於中國境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

期貨監管部門、期貨交易所規定、規則的改變、緊急措施的出臺等導致乙方所承擔的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九十條 由於通訊系統繁忙、中斷,計算機交易系統故

障,網絡及信息系統故障,電力中斷等原因導致指令傳達、執行出現延遲、中斷或數據錯誤,甲方沒有過錯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由於互聯網上黑客攻擊、非法登錄等風險的發

生,或者用於網上交易的計算機或移動終端感染木馬、病毒等,從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節 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

第九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違約責任如下:

(一)甲乙雙方因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而給對方所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方違反本協議,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的,非違約方有權解除協議並要求賠償,協議自非違約方發出書面解約通知之日起解除;

(二)乙方違約的,甲方先以乙方的保證金承擔其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甲方先代爲承擔違約責任,並由此取得對乙方的相應追償權;

(三)甲方因乙方違規超倉或其他違規行爲而必須強行平倉的,強行平倉所造成的損失及手續費由乙方承擔。甲方在對乙方強行平倉後依然受到損失的,可就此損失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向乙方追償。

第九十三條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違約或侵權爭議,甲乙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向中國期貨業協會或期貨交易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選擇在中國境內提請仲裁或提起訴訟(注:請在選項前□內打√並填寫有關內容,在非選項前□內打×):

□ 提請 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員會仲裁;

□ 向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節 其他

第九十四條 本合同所稱“期貨交易所”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進行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

第九十五條 雙方簽署本合同後,由甲方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向交易所備案。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終止,甲方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變更或取消在交易所的備案。

第九十六條 關於本合同的解釋、履行及爭議解決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九十七條 本合同外文譯本與中文文本如有差異,以中文文本爲準。

第九十八條 乙方指定下列聯繫方式作爲甲方向乙方發送通知、文件等的有效聯繫方式:

姓名: 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

座機: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 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乙方應在上述填寫內容發生變化時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九十九條 乙方期貨業務風控負責人的信息如下:

姓名: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

乙方應在上述填寫內容發生變化時及時通知甲方。

第一百條 乙方委託以下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人員作爲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人,各項仲裁文書、法律文書等送達該人即視爲送達乙方:

代收人姓名: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 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 ______________

乙方應在上述填寫內容發生變化時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一百零一條 本合同一式六份,雙方各執兩份,其他兩份分別向期貨交易所和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備案。

甲方(期貨公司名稱): ______________

授權簽字:______________

(蓋章) 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授權簽字: ______________

(蓋章) 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期貨交易代理協議書v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茲因甲方就期貨交易有關事項委任乙方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前交付本契約供甲方審閱,乙方人員並已告知各種期貨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範圍之約定與變更

乙方提供甲方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之相關範圍係指依證期會覈准之期貨商品爲限,前開範圍經雙方同意得依本契約第七條規定變更之。

第二條  提供服務之方式

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交付甲方相關資料外,就前條約定之顧問範圍得依甲方參加之會員型態提供相關之服務如研究分析,講習會等等。

第三條  顧問報酬與費用之給付

本契約之顧問報酬共計_________元整,甲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後三日內以雙方約定方式支付乙方。

除前項之報酬外,倘發生其他必要之相關費用,甲方應於乙方請求後,依實際金額給付乙方。

第四條  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除應遵守法令及主管機關發佈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期貨交易行爲。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業務關係而知悉甲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祕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不得另與甲方爲期貨交易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五條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甲方系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交易之期貨交易商品。

甲方之期貨交易行爲,系甲方與期貨經紀商間之關係。乙方僅系提供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期貨交易事務。

甲方從事期貨交易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

第六條  存續期間及自動續約

本契約存續期間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本契約除非任一方於到期日或再續約到期日之三日前,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期滿將自動續約,其後亦同。

第七條  本契約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

第八條  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當事人雙方之基本資料,組織結構有重要之變更時,應由變更之一方當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通知他方當事人儘速辦理契約變更。雙方依本契約所爲之觀念通知及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送達當事人於本契約所載之通訊地址。

第九條  契約之解除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契約者,免付顧問報酬。

第十條  契約之終止

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當事人雙方書面同意終止本契約者。

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甲方未於約定時間內支付各項費用。

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後翌日起契約終止。

終止之效果:乙方所收受甲方依本契約所繳交之各項費用將不辦理退費。

第十一條  受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處分後之處理方式

乙方因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者,乙方應即通知甲方,自乙方不能執行業務之日起,本契約當然終止,並依本契約第十條(三)、(四)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三條  凡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爲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本契約經雙方簽署後即正式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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