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服務協議(通用3篇)
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服務協議 篇1
深圳XX公司受深圳證券交易所授權,負責運營深圳證券交易所身份認證系統併發放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爲明確深圳XX公司與用戶的權利和義務,規範雙方業務行爲,深圳XX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就數字證書服務相關事宜與用戶達成《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服務協議》。
一、定義
如無特別說明,下列用語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服務協議》中的含義爲:
1.“深交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2.“信息公司”、“甲方”:指深圳XX公司。
3.“數字證書服務”:指深圳XX公司藉助互聯網技術爲用戶提供的使用數字證書的網絡業務等服務。
4.“用戶”、“乙方”:指自願使用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的機構和個人。
5.“本協議”:指《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服務協議》。
二、用戶權利及義務
1.在申請深交所數字證書時,須向信息公司提供真實、準確的用戶資料,當用戶資料變更時應及時辦理用戶資料更新手續否則應對未及時更新用戶資料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2.合法登錄深交所、信息公司網站及使用其各項服務,不得利用深交所、信息公司網上服務系統進行任何不利於深交所、信息公司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爲。
3.妥善保管申請的數字證書、密碼,保證無論是將之提供給他人使用,或因遺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視爲本人使用,並對使用所申請的數字證書產生的一切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4.如發現深交所或信息公司網上服務系統出現安全漏洞,應立即通知深交所或信息公司。
5.不以與其他第三人發生糾紛爲理由拒絕支付應付給信息公司網上服務款項。
6.應在信息公司規定時間內交納數字證書服務的費用。
7.應配合信息公司實施的數字證書服務變更。
8.有權享受本協議約定的數字證書服務,有權在信息公司提供的數字證書服務項目中選擇和變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務。
9.有權對信息公司的數字證書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投訴。
10.理解深交所和信息公司已採取了有效措施保護用戶資料和網上服務業務的安全,但網上服務存在且不限於下列風險,並願意承擔該風險和由此帶來的一切可能損失:
(1)互聯網是全球性公共網絡,並不由任何一個機構所控制。數據在互聯網上傳輸的途徑是不完全確定的。互聯網本身並不是一個完全安全可靠的網絡環境;
(2)如果用於證實用戶身份的數字證書和密碼被竊取,他人有可能仿冒用戶身份在互聯網上辦理網上服務業務;
(3)在互聯網上傳輸的數據有可能被某些個人、團體或機構通過某種渠道獲得,但他們並不一定能夠了解該數據的真實內容;
(4)在互聯網上的數據傳輸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現延遲,或因其它原因出現中斷、停頓或數據錯誤,從而使得網上服務出現延遲、停頓或中斷。
三、信息公司權利及義務
1.按照國家許可的資費標準,向用戶收取本服務協議提供的數字證書服務的費用。保留在國家許可的資費政策範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保留對數字證書服務的服務功能作出調整的權利,以確保數字證書的服務質量。
3.本協議終止後,深圳XX公司有權終止用戶數字證書的使用權。
4.應依法保護數字證書用戶的用戶信息和數字證書使用權,但下列情況除外:
(1)事先獲得用戶的明確授權;
(2)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3)按照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
(4)爲維護社會公衆的利益;
(5)爲維護深交所和信息公司的合法權益。
5.應向用戶公佈數字證書的服務項目及資費標準,並以多種方式爲用戶交費提供方便。
6.應向用戶提供業務諮詢、查詢和障礙申告等服務。應採取多種方式認真受理用戶投訴。從接到用戶投訴之日起,應在15日內答覆用戶。
7.應建立與用戶溝通的渠道,進行用戶滿意程度測評,聽取用戶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改善服務工作。
8.因數字證書發展或數字證書技術的需要,實施數字證書服務變更時應及時通知用戶。
9.因數字證書發展或數字證書技術的需要,必須變更已發放給用戶使用的數字證書時,應提前10日通知用戶。
10.在用戶申請並拿到數字證書後,按照網上服務系統所提供的功能向用戶提供服務。
11.如因_____或升級等主觀原因需暫停網上服務,應當事先通告。
12.將用戶在深交所、信息公司網上服務系統的數字證書視作用戶進入深交所、信息公司網上服務系統辦理相關業務時確認用戶身份的有效依據。
13.有權增加、減少、中止或撤消網上服務種類,並提前公告。但由於增加、減少、中止或撤消網上服務種類對用戶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直接和間接損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4.如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有權隨時中斷或終止向用戶提供本協議項下的網上服務而無需通知用戶:
(1)用戶提供的註冊資料不真實;
(2)用戶違反本協議的有關規定。
15.深交所、信息公司不擔保網上服務一定能滿足用戶的要求,也不擔保網上服務不會中斷。
四、協議修改
如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主管部門相關政策調整,信息公司有權根據該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本協議的相關條款,一旦條款內容發生變動,信息公司應當在相關的網頁履行提示或公告義務。
五、法律管轄
1.網上服務同樣受相關法律法規和深交所、信息公司有關業務規定約束。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照深交所、信息公司有關業務規則、指南辦理。
2.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_____委員會提請_____。
3.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六、違約責任
在本協議生效後,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七、通知和送達
本協議項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過重要頁面公告、電子郵件或常規的信件傳送等方式進行;該等通知於發送之日視爲已送達收件人。
八、可分性
若本協議其中任何條款被認定爲無效後,該條款不影響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法律效力。
九、附則
1.“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用戶申請表”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數字證書服務到期後用戶需要更新或續費的,本協議自動延期到更新或續費業務到期爲止,所填寫的登記表格均視爲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構成雙方對本協議之約定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宜的完整協議,除本協議規定的之外,未賦予本協議各方其他權利。
4.簽定本協議後,雙方經協商簽訂的協議或其它補充協議,均爲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5.用戶與其它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簽定的凡涉及到數字證書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協議,對信息公司概不發生效力。
6.本協議一式兩份,用戶與信息公司雙方各保留一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深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服務協議 篇2
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受深圳證券交易所授權,負責運營深圳證券交易所身份認證系統併發放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爲明確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與用戶的權利和義務,規範雙方業務行爲,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就數字證書服務相關事宜與用戶達成。
一、定義
如無特別說明,下列用語在中的含義爲:
1.“深交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2.“信息公司”、“甲方”:指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
3.“數字證書服務”:指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藉助互聯網技術爲用戶提供的使用數字證書的網絡業務等服務。
4.“用戶”、“乙方”:指自願使用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的機構和個人。
5.“本協議”:指。
二、用戶權利及義務
1.在申請深交所數字證書時,須向信息公司提供真實、準確的用戶資料,當用戶資料變更時應及時辦理用戶資料更新手續否則應對未及時更新用戶資料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2.合法登錄深交所、信息公司網站及使用其各項服務,不得利用深交所、信息公司網上服務系統進行任何不利於深交所、信息公司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爲。
3.妥善保管申請的數字證書、密碼,保證無論是將之提供給他人使用,或因遺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視爲本人使用,並對使用所申請的數字證書產生的一切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4.如發現深交所或信息公司網上服務系統出現安全漏洞,應立即通知深交所或信息公司。
5.不以與其他第三人發生糾紛爲理由拒絕支付應付給信息公司網上服務款項。
6.應在信息公司規定時間內交納數字證書服務的費用。
7.應配合信息公司實施的數字證書服務變更。
8.有權享受本協議約定的數字證書服務,有權在信息公司提供的數字證書服務項目中選擇和變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務。
9.有權對信息公司的數字證書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投訴。
10.理解深交所和信息公司已採取了有效措施保護用戶資料和網上服務業務的安全,但網上服務存在且不限於下列風險,並願意承擔該風險和由此帶來的一切可能損失:
(1)互聯網是全球性公共網絡,並不由任何一個機構所控制。數據在互聯網上傳輸的途徑是不完全確定的。互聯網本身並不是一個完全安全可靠的網絡環境;
(2)如果用於證實用戶身份的數字證書和密碼被竊取,他人有可能仿冒用戶身份在互聯網上辦理網上服務業務;
(3)在互聯網上傳輸的數據有可能被某些個人、團體或機構通過某種渠道獲得,但他們並不一定能夠了解該數據的真實內容;
(4)在互聯網上的數據傳輸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現延遲,或因其它原因出現中斷、停頓或數據錯誤,從而使得網上服務出現延遲、停頓或中斷。
三、信息公司權利及義務
1.按照國家許可的資費標準,向用戶收取本服務協議提供的數字證書服務的費用。保留在國家許可的資費政策範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保留對數字證書服務的服務功能作出調整的權利,以確保數字證書的服務質量。
3.本協議終止後,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有權終止用戶數字證書的使用權。
4.應依法保護數字證書用戶的用戶信息和數字證書使用權,但下列情況除外:
(1)事先獲得用戶的明確授權;
(2)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3)按照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
(4)爲維護社會公衆的利益;
(5)爲維護深交所和信息公司的合法權益。
5.應向用戶公佈數字證書的服務項目及資費標準,並以多種方式爲用戶交費提供方便。
6.應向用戶提供業務諮詢、查詢和障礙申告等服務。應採取多種方式認真受理用戶投訴。從接到用戶投訴之日起,應在日內答覆用戶。
7.應建立與用戶溝通的渠道,進行用戶滿意程度測評,聽取用戶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改善服務工作。
8.因數字證書發展或數字證書技術的需要,實施數字證書服務變更時應及時通知用戶。
9.因數字證書發展或數字證書技術的需要,必須變更已發放給用戶使用的數字證書時,應提前日通知用戶。
10.在用戶申請並拿到數字證書後,按照網上服務系統所提供的功能向用戶提供服務。
11.如因系統維護或升級等主觀原因需暫停網上服務,應當事先通告。
12.將用戶在深交所、信息公司網上服務系統的數字證書視作用戶進入深交所、信息公司網上服務系統辦理相關業務時確認用戶身份的有效依據。
13.有權增加、減少、中止或撤消網上服務種類,並提前公告。但由於增加、減少、中止或撤消網上服務種類對用戶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直接和間接損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4.如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有權隨時中斷或終止向用戶提供本協議項下的網上服務而無需通知用戶:
(1)用戶提供的註冊資料不真實;
(2)用戶違反本協議的有關規定。
15.深交所、信息公司不擔保網上服務一定能滿足用戶的要求,也不擔保網上服務不會中斷。
四、協議修改
如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主管部門相關政策調整,信息公司有權根據該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本協議的相關條款,一旦條款內容發生變動,信息公司應當在相關的網頁履行提示或公告義務。
五、法律管轄
1.網上服務同樣受相關法律法規和深交所、信息公司有關業務規定約束。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照深交所、信息公司有關業務規則、指南辦理。
2.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3.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六、違約責任
在本協議生效後,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七、通知和送達
本協議項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過重要頁面公告、電子郵件或常規的信件傳送等方式進行;該等通知於發送之日視爲已送達收件人。
八、可分性
若本協議其中任何條款被認定爲無效後,該條款不影響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法律效力。
九、附則
1.“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用戶申請表”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數字證書服務到期後用戶需要更新或續費的,本協議自動延期到更新或續費業務到期爲止,所填寫的登記表格均視爲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構成雙方對本協議之約定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宜的完整協議,除本協議規定的之外,未賦予本協議各方其他權利。
4.簽定本協議後,雙方經協商簽訂的協議或其它補充協議,均爲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5.用戶與其它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簽定的凡涉及到數字證書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協議,對信息公司概不發生效力。
6.本協議一式兩份,用戶與信息公司雙方各保留一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服務協議 篇3
甲方(落戶申請人):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代 理 人: 聯繫方式:
乙方: 代 理 人:地 址: 聯繫電話: 傳真號碼: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的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並由雙方共同遵守。
一、服務項目
第一條 甲方申請進行(地點)落戶。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落戶相關事宜的諮詢及代辦服務。甲方具備辦理資格且材料齊聚,辦理週期爲一年左右。
二、費用和支付方式
第三條 辦理落戶費用爲人民幣元整。協議總價款爲優惠後的服務費用,不含稅。 上述費用由甲方於合同簽訂一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 ,(大寫)人民幣 元。餘款於乙方完成協議義務後三個工作日內支付。
三、甲方義務
第四條 甲方落戶需符合落戶地規定和國家相關規定。 第五條 甲方當地的法律法規。
第六條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的內容應合法、真實、有效。
第七條 甲方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3日內,按乙方要求,把所需信息交與乙方。
第八條 在甲方申請辦理過程中,如落戶單位政策、要求發生變化,甲方應根據新的要求,及時提供補充材料。
第九條 在辦理落戶手續中,甲方需協助乙方辦理全部有關人事工作。 第十條 甲方按協議按時向乙方交付協議款項。
四 乙方義務
第十一條 乙方負責初審甲方申請材料,初審後甲方材料符合國家規定的,由乙方負責爲甲方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二條 乙方負責辦理甲方落戶手續等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乙方在辦理甲方落戶手續中,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四條 乙方承諾向甲方提供的落戶相關信息、宣傳介紹材料、廣告等,內容真實。
第十五條 乙方應當向甲方介紹相關國家相關制度、政策、申請材料要求和申請流程等基本情況。
第十六條 乙方應當告知甲方落戶相關執行單位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繳納費用的辦法。
第十七條 乙方收取服務費,應爲甲方出具有效發票或蓋有企業財務專用章的收據,如甲方需開具發票,需按協議總金額8% 補足費用。
第十八條 乙方對甲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負有保密義務。除爲甲方落戶的目的之外或在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無關的第三方透露。
第十九條 甲方進行落戶的過程中乙方應及時解答甲方的相關疑問,協助解決相關問題。 第二十條 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落戶進度。
四、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乙方和甲方應履行合同中全部條款,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乙方違反本協議義務造成協議無法履行,乙方應向甲方退還服務費¥,(大寫)人民幣元。
第二十三條 甲方爲達成本合同目的而向乙方提供虛假信息,致使合同無法履行,乙方不退還甲方繳付的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由於甲方的違法行爲,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乙方不退還甲方繳付的諮詢服務費。
第二十五條 乙方爲甲方辦理完畢落戶事宜後,若甲方緩收、拒收、甚至不要落戶北京名額,則甲方屬於單方面違反協議,期間涉及的全部金額不予退回,超出部分金額由甲方全部承擔;
五、免責條款
第二十六條 不可抗力條款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重大自然災害、瘟疫、戰爭、騷亂、政府行爲、社會異常事件、政策改變等
3、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立即通知對方,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事件性質,預計持續的時間及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並應當自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提供證明。
4、對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響,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辦法和補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應盡力採取合理措施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否則應對由此而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落戶時間
留學生落戶過程包括郵寄時間、資料覈實時間等,進展時間受多方面因素影響,具有不可控性,甲方諮詢時對於業務人員根據自身工作經驗評估的期限僅作參考之用。
六、適用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的履行、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
第二十九條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同意依法向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合同的補充、變更、修改
第三十條 對本合同的任何補充、變更、修改應採用書面補充合同形式。補充合同在雙方簽署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生效及終止條款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由甲方及其代理人、乙方、乙方法定代理人簽署,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與乙方各執一份。
第三十三條 雙方履行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後,合同終止。
九 其他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