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知識產權共享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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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知識產權共享協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共同申請 項目,對將來項目開展可能取得的工作成果與知識產權協商以下知識產權共享協議:

第一條 根據課題任務分工,在雙方的工作範圍內獨立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歸雙方獨自所有。一方轉讓其專利申請權時,他方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二條 在課題執行過程中,由雙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歸雙方共有。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他方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雙方共同申請。合作雙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請專利。

第三條 由雙方共同完成的技術祕密成果,各方均有獨自使用的權利。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轉讓技術祕密。

第四條 雙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獎勵,榮譽稱號和獎金等歸雙方共有。

第五條 雙方對共有科技成果實施許可、轉讓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而獲得的經濟收益由雙方共享。收益共享方式應在行爲實施前另行約定。

第六條 本協議不在協議雙方之間建立任何商業上的代理、合作關係,如雙方希望建立任何商業上的代理、合作關係的,應另行簽訂協議。

第七條 一方對因本次合作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條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___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九條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

第十條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以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

(1)提交 仲裁委員會解決;

(2)向有管轄權的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協議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第十二條 本協議—式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 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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