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合同附加條款協議(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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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合同附加條款協議 篇1

合同補充協議書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甲方(全稱):_________________

裝修合同附加條款協議(通用4篇)

乙方(全稱):_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其定義與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合同編號爲

的《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中的定義相同。鑑於:_________________(原因)。甲乙雙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依據實際情況,在原合同基礎上變更合同條款部分內容,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一、協議內容變更部分爲:_________________

1、(具體變更條款)

2、

二、本協議生效後,即成爲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合同的其餘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本協議與原合同有相互衝突時,以本協議爲準。

三、本協議一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_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裝修合同附加條款協議 篇2

全文

第一條  附加條款的訂立

本“意外殘疾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之效力經附加於主合同後始生效力。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條款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造成本附加條款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兩項以上者,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疾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當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殘

疾合併前次殘疾可領較嚴重項目殘疾保險金者,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的殘疾視爲已給付殘疾保險金)應予以扣除。每保險年度“意外殘疾保險金”給付金額以保險金額爲限。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殘疾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本附加條款效力終止,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爲1年。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

本附加條款的到期日爲主合同該保單年度最後一日。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屆滿時,投保人將本附加條款的續保保險費及主合同保險費一併交付後,本附加條款繼續有效。

第五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金額爲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於主合向保險單上載明的主合同保險金額。

本附加條款的年交保險費爲每萬元保險金額人民幣6元。投保人按照主合同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餘各期的保險費。

第六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附加條款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附加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條款;對於本附加條款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條款;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附加條款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意外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爲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第八條  “意外殘疾保險金”的申請

一、由受益人作爲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主合同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殘疾程度鑑定書;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四、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  本附加條款效力的恢復

本附加條款效力中止後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覈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交納保險費的次日零時起,條款效力恢復。

自條款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條款,並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附加條款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一、主合同終止、交費期滿;

二、主合同已變更爲減額交清;

三、被保險人年滿70歲時,但當期已交保險費尚有未經過期間時,本附加條款的保障延續至當期已交保險費保險期間屆滿爲止。

第十一條  適用主合同條款

下列各項條款,適用主合同條款:

一、保險事故通知;

二、欠交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三、首期後分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

四、合同效力中止;

五、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六、地址變更;

七、爭議處理。

第十二條  釋義

【本公司】:指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司。

【被保險人】:指主合同被保險人。

【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的、突然的、被保險人無法預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愛滋病】: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

【愛滋病病毒】: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

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爲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爲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爲準。

【手續費】: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營業費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裝修合同附加條款協議 篇3

維護甲、乙雙方的利益,確保甲方的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如下補充協議:

一、甲方在錄用乙方後,同時爲其解決戶口的問題,乙方必須爲甲方服務兩年。

二、乙方因本人原因不能爲甲方服務___________年的,須按每月_____________元賠償金計算,有一個月算一個月,逐月累計,向甲方作出賠償。

三、甲方爲提高公司員工的業務水平,根據乙方的實際工作崗位給予相應的業務培訓,凡甲方給乙方相應業務培訓的,乙方必須根據本人所在的崗位,爲甲方服務一定期限。如: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因本人原因不能達到服務期的,一年的須按每月_________________元賠償金計,二年的須按每月_____________元賠償金計,三年的須按每月___________賠償金計,有一個月算一個月,逐月累計,向甲方做出賠償。

五、本補充協議作爲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同時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裝修合同附加條款協議 篇4

全文

第一條  附加條款的訂立

本“生命尊嚴提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之效力經附加於主合同後始生效力。

第二條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給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間且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後,被保險人經本公司認可的醫院診斷確定爲嚴重疾病末期,並經本公司醫師認定其所患疾病依現有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牀經驗其平均存活期間在6個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但申領以一次爲限。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金額以申請當時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險金的50%爲限,且同一被保險人依各保險合同所申領的“提前給付保險金”總額以人民幣10萬元爲限。

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後,主合同的保險金額、各項保險給付、保險單現金價值及續期保險費均按“提前給付保險金”與當年度疾病身故保險金的比例相應減少,該減少部分視爲效力終止。

第三條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

1.主合同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及必要的檢查報告;

5.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如認爲必要可對被保險人的身體進行檢查,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四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受益人爲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條款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後,若主合同仍屬有效,則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項保險金受益人僅可申領減額後的保險金額。如被保險人未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則受益人的權益依主合同的規定辦理,不受本附加條款的影響。

第五條  欠交保費及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者,則本公司將按“提前給付保險金”與給付當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險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六條  適用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附加條款:

一、被保險人曾依本附加條款申領“提前給付保險金”;

二、主合同終止或已變更爲減額交清;

三、主合同爲定期死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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