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之“裝修超預算能否拒付款”

來源:瑞文範文網 2.14W

案情:XX年12月7日,朱先生與上海某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簽訂《上海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約定由裝修公司對朱先生的房屋進行裝修。承包方式爲包工包料;總價款爲閉口價28800元;工期自XX年12月8日至XX年1月15日止。朱先生應在工期過半油漆工進場前支付工程款的95%,竣工驗收合格當天付清工程款。裝修公司按約進場施工。後朱先生支付給裝修公司裝修款2萬元。但在工程基本完工時,裝修公司卻擅自增加原報價單之外的工程量和用料向朱先生索要工程款。

合同糾紛之“裝修超預算能否拒付款”

朱先生對此非常不滿,於是起訴到法院要求:

1、確認雙方簽訂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裝修裝修施工合同》無效;

2、裝修公司向朱先生返還裝修款2萬元;

3、對已經實際完成工程質量經驗收合格的工程以成本價據實結算。

而裝修公司則稱,係爭工程已經於XX年1月15日交付給了朱先生使用,施工也不存在質量問題,所有的工程量增減均是按照朱先生的要求所做,朱先生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剩餘的工程款。於是裝修公司提出了反訴,要求判令朱先生向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7505元。

審理過程中,爲了查明係爭工程的造價,法院經當事人申請委託專業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了審價。最終形成的《司法鑑定意見書》結論爲:係爭工程已經完成的總造價爲40072元,其中合同內項目17895.62元,超工程量項目247.24元,合同外項目21929元。

朱先生認爲超工程量和合同外項目,都是裝修公司未取得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進行的施工,對該部分的審價結論不認可。而裝修公司則認爲自己的部分裝修工程人工費高於上海市的行業標準,所以應當按照自己公司的實際投入標準進行計算。

後來經法庭釋明,朱先生決定變更訴訟請求,即放棄第一、第二條訴訟請求,要求法院確定係爭工程造價爲鑑定結論中合同內項目金額17895.62元和經自己同意加封陽臺的增加費用5639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審價部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程序合法、內容客觀公正,應當予以認定。工程量增加或減少後,工程總造價也應當據實予以調整。係爭工程的總造價確定爲40072元。朱先生僅僅支付了2萬元,尚欠工程欠款XX2元,應當向裝修公司支付。朱先生雖然提出了工程質量問題,但未能提供確鑿證據予以證明,故不能成爲拒付裝修公司工程款的合法理由。

法院最終判決:朱先生向裝修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XX2元。

解析:首先,朱先生在糾紛發生後選擇將合同無效作爲訴訟請求並不妥當。合同是否有效,並不依據當事人單方面的意思來決定。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裝修公司向朱先生索要了遠超過28800元的工程價款。對超過合同內的工程價款,雙方並沒有明確約定金額,容易產生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件中,本訴反訴合併審理的情形較爲常見。

本案中,法院最終以工程造價的司法鑑定結論作爲裁判的依據,確定朱先生應當按照該金額支付工程款。而鑑定結論中的工程量是根據現場實測數據進行計算的,審價並不對工程質量進行鑑定。而朱先生因爲沒能夠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所以其抗辯理由未得到採信。如果朱先生能夠對施工的每一個環節和驗收的結果進行拍照、攝像取證,並參照如《上海市住宅裝飾裝修驗收新標準》進行說理,應當會取得更好的訴訟效果。另外,如果朱先生當初能夠在合同中約定,所有增加的工程量均需取得業主同意後方可施工,未經業主同意的任何工程量增加業主有權拒絕支付工程款,就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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