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轉讓債務協議書(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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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轉讓債務協議書 篇1

您好: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您與我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您借我本金________萬元整,約定利息爲________,借款手續費爲________,借款合同已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到期,截止到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您應向我歸還本息及手續費共計________________元整。我現將該筆債權全額轉讓給第三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望接到通知後,及時將該筆款項付清,否則應向第三人承擔違約及後續產生的利息費用(利息按原協議約定計算)。本通知自形成之日即發生法律效力,特此告知。債權人:_______________

債務人轉讓債務協議書(通用3篇)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債務人轉讓債務協議書 篇2

出質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

鑑於:(以下稱“債務人”)與質權人簽訂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爲保障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出質人願意以其有處分權的倉單提供質押。

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出質人與質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出質標的

1.1出質標的爲(以下稱“倉單”)

1.2倉單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質押倉單清單”爲準。

1.3出質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立即辦理法律規定的質押登記手續。

第二條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範圍

2.1擔保的主債權爲主合同項下的本金

2.2擔保範圍爲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權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等。

質權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非同包括但不限於催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財務保全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辦案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2.3

根據《 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的規定,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確認無效,則出質人對於債務人因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仍依據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條倉單的移交及保管

3.1出質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將已背書並經倉儲保管人簽字蓋章的倉單正本移交質權人。

3.2質權人應妥善保管倉單。

倉單在質押期間遺失、毀損的,質權人應立即通知出質人,出質人應按質權人要求申請掛失及補辦。

補辦的倉單作爲出質標的仍交由質權人保管。

3.3質權人對倉單的遺失、毀損有過錯且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保險

4.1倉單項下貨物已經投保的,出質人應將經保險人出具的以質權人爲第一受益人的保單正本隨倉單一併移交質權人。

4.2質權人要求將倉單項下貨物投保的,出質人應及時辦理有關保險手續,並在手續辦妥後三日內將經保險人出具的以質權人爲第一受益人的保單正本移交質權人。

保險期限不短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保險金額不低於被擔保債權金額。

保險費用由出資人承擔。

4.3出質人應按時交納保費,履行維持保單有效性的其他義務。

4.4出質人未按質權人的要求投保或續保,質權人有權自行投保、續保,代爲繳付保費或採取其他維持保單有效的措施,出質人應提供必要協助,並承擔質權人因此支出保險費用和相關費用。

4.5如發生保險事故,對保險賠償金,出質人同意質權人有權選擇下列任一方法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其相關費用;

(2)轉爲定期存款或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帳戶,仍用於質押;

(3)出質人提供符合質權人要求的新的擔保後,可將保險賠償金自由處分。

第五條出質人的陳述與保證

5.1出質人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獨立民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5.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質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出質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質權人提供的倉單及有關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5.4出質人對倉單及其項下貨物享有所有權或充分的處分權,不存在任何瑕疵、爭議、訴訟(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質權人的第三人權益等情況。

5.5出質人已按時足額繳納倉儲費用,且不存在任何導致倉儲保管人行使留置權的情況。

第六條出質人的義務

6.1倉單項下貨物滅失、毀損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出質人應及時告知質權人,並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6.2倉單權屬發生爭議,或者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響時,出質人應立即書面通知質權人,並配合質權人採取有關措施。

6.3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將倉單申請掛失及補辦,不得以轉讓、贈與、質押或其他方式處分倉單及項下貨物。

6.4承擔對倉單及其項下貨物進行評估、保險、保管、維修保養、拍賣、變賣而產生的費用。

6.5在債務人向質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出質人不得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6.6出質人應協助質權人實現質權並不會設置任何障礙。

6.7質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視爲已徵得出質人事先同意,出質人仍應依據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質權的實現  

7.1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倉單及其項下貨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主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債務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

(2)根據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約定,質權人可以提前實現債權及其質權的其他情形。

7.2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倉單及其項下貨物,所得價款用於提前清償被擔保債權及有關費用;出質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應將所得價款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帳戶,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不得支取。

主債權到期末受清償時,質權人可以將該賬戶中的價值直接受償:

(1)出質人未按第6.1條約定提供新的擔保;

(2)倉單提貨日期先於債務到期日。

第八條保證條款

8.1因下列原因導致質權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的,出質人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出質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將倉單移交質權人佔有;

(2)出質人違反本合同

第五條所作的陳述與保證

8.2出質人的保證範圍爲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質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質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辦案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8.3保證期間爲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8.4本保證條款的效力獨立於本合同其餘條款,本保證條款的生效條件爲:本合同項下質權因第8.1條所列原因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

第九條違約責任

9.1出質人發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構成違約:

(1)倉單項下質物滅失、毀損或價值已經或可能明顯減少,或發生其他有損質權的事件;

(2)違反本合同

第五條所做的陳述與保證;

第六條約定的出質人的義務;

(4)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的約定。

9.2出質人違約,質權人有權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要求出質人承擔擔保責任,並有權提前處分質押倉單;

(3)要求出質人支付主債權金額的百分之的違約金;

(4)要求出質人賠償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的經濟損失;

(5)依法撤銷出質人損害質權人利益的行爲;

(6)因出質人的原因導致質權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的,依據本合同

第八條約定要求出質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出質人再次不可撤銷地授權質權人無須經過法律程序有權直接扣劃出質人任何帳戶的款項以償還擔保範圍內的債務;

(7)以法律手段追究出質人對擔保範圍內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違約責任和相關賠償責任。

第十條通知  10.1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繫均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記載的地址或其他聯繫方法送達對方。

10.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聯繫方法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10.3任何通知或通訊聯繫,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變更的,則按變更後的地址)發送,即視作在下列日期被送達:

(1)如果是信函,則爲掛號發出之日起

(2)如果是特快專遞,則爲發出之日起

(3)如果是傳真,則爲發出之日

(4)如果是派人專程送達,則爲收件人簽收之日。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下列第

(1)種方式解決。

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質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2)由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予以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  

2.1出質人已認真閱讀了主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

2.2本合同所附的“質押倉單清單”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3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後,於倉單按第

3.1條約定移交質權人佔有之日起生效。

2.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事項

出質人(公章)  法定代表(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年月日  質權人(公章)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債務人轉讓債務協議書 篇3

(債務人名稱)債權人會議:______________(債務人名稱)因(破產原因),__________人民法院於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_____破字第_____號民事裁定書,裁定_______________(債務人名稱)(重整/和解/破產清算)。__________人民法院於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_____破字第_____號決定書,指定_______________擔任管理人。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之規定,對_______________(債務人名稱)的財產狀況進行了調查,現報告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_____(債務人名稱)簡介概述債務人成立的時間、註冊資本、出資人及出資比例、法定代表人姓名、企業性質與企業經營範圍等基本情況。

二、_______________(債務人名稱)的資產、負債及相關情況列明_______________(債務人名稱)截止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及淨資產額,並附資產負債表和資產、負債各項目的具體清單。

三、關聯方關係及其往來餘額列明關聯企業名稱及與_______________(債務人名稱)的關係,並列明往來款科目、餘額和性質。

四、或有事項

(一)列明未決訴訟或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

(二)列明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

五、其他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列明合同名稱、訂立日期、合同金額、合同履行狀態等情況。

(二)影響債務人財產變現能力的情況列明財產的狀況、保管費用、變現障礙等情況。

(三)其他債務人財產可能出現增減的情況列明管理人行使撤銷權、確認無效、追繳註冊資本、行使抵銷權等情況。

(管理人全稱)

(管理人印鑑)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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