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資產轉讓合同優秀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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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資產轉讓作爲資產負債管理工具、融資工具和風險管理工具,它有助於解決銀行在資本充足率和資本收益率之間的“兩難選擇”,解決銀行負債和資產在利率和期限結構上的非對稱矛盾,那麼信貸資產轉讓合同怎麼寫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信貸資產轉讓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信貸資產轉讓合同優秀範本
信貸資產轉讓合同範文一

合同編號:

出讓方(甲方):杭州漢羽擔保有限公司

住所: 郵編: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傳真: 電話:

受讓方(乙方):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 郵編: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傳真: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擔保法》及相關法律和法規,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就信貸資產轉讓(下稱“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本合同以見附件中《質權轉讓標的清單》中所列的甲方與各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及其擔保合同爲基礎,原借款合同副本、保證合同副本或抵/質押合同副本、抵/質押權利憑證原件、借款借據副本(複印件)、債權轉讓通知書以及乙方支付給甲方的質權轉讓價款的劃款憑證爲本回購合同的見附件,沒有副本文件的,應爲加蓋甲方公章的正本複印件。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一)本合同所稱回購型質權轉讓業務,指依據協議約定,甲方在出讓質權的同時,與乙方約定在將來一個確定的日期,以約定價格無條件購回其出讓給乙方的質權。

(二)本合同所稱轉讓標的爲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轉讓的質權。

(三)本合同所稱轉讓價款爲轉讓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質權交易價款。

第二條 質權轉讓

(一)甲方向乙方申請質權轉讓時,應當向乙方提交《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申請書》以及乙方要求提供的借款人有關資料,相關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副本或複印件等。

(二)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質權轉讓標的清單》項下的信貸資產主債權及從債權(包括但不限於擔保債權、違約金債權、損失賠償債權、利息債權)由甲方轉讓給乙方,債權轉讓在甲乙雙方之間生效。

(三)在簽署本合同之前,甲方應按照乙方要求填寫並向乙方提交經其有權簽字人簽字並蓋章的《債權轉讓通知書》。乙方暫不將《債權轉讓通知書》寄送借款人、擔保人。但在甲方不履行回購義務時,乙方有權向借款人及擔保人發出該通知。

第三條 賬戶監管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在乙方開設專用存款賬戶,戶名 ,賬號: 。甲方完全履行回購義務前,凡本資產轉讓協議所涉借款人歸還的任何款項應當且僅能進入該賬戶,該賬戶不得撤銷、轉移或質押給任何第三方。

甲方同意該專用賬戶由乙方監管,乙方有權對該賬戶實施監控。在甲方完全履行回購義務前,未經乙方書面同意,該賬戶內資金不得支出,不得質押給第三人,也不得用於清償或抵銷第三人的債權或用於其他用途。

第四條 轉讓價款

(一)本合同項下的轉讓價款爲 (幣種) 元(大寫)。

(二)轉讓價款支付的前提條件:

1. 本合同所述的借款合同至今尚未發生違約事件,尚無任何爭議或糾紛的發生。

2. 甲方已將本合同所述的借款合同副本、保證合同副本或抵/質押合同副本、抵/質押權利憑證副本(複印件)以及借款借據副本(複印件)交乙方收執,且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已確認無誤。

3、甲方已將經有權簽字人簽字並蓋章的債權轉讓通知書交乙方收執。

4.雙方約定的其他劃撥信貸資產轉讓價款的前提條件: 。

(三)乙方在甲方滿足上述前提條件後 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轉讓價款一次性劃入甲方指定賬戶: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第五條 質權回購利率及計息

(一)本合同執行的年利率爲 %。

(二)本合同項下轉讓價款的起息日爲轉讓價款劃至甲方指定賬戶之日。本合同項下轉讓價款按日計息。

第六條 回購

(一)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項下的轉讓期限爲 天。本合同簽訂之

日爲信貸資產轉讓日, 年 月 日爲信貸資產回購日,回購金額爲轉讓價款加上回購利息,共計 (幣種) 元(大寫)。

(二)甲方應於回購日將本合同項下轉讓價款和回購利息一次性劃入乙方指定賬戶: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回購日,甲方履行完回購義務後,甲方對其在乙方開立的專用賬戶內資金方可支出或進行其它處臵。乙方應將預留的債權轉讓通知書正本、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副本等文件返還甲方。

第七條 借款人提前還款

借款人提前還款時,甲方應在接到借款人提前還款的申請後於一個工作日內立即通知乙方並徵得乙方同意。乙方有權採取以下任意一種處理方式:

(一)要求甲方將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款項立即劃入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專用賬戶由乙方進行監管。

(二)要求甲方立即履行提前回購義務。借款人提前還款日即提前回購日,甲方將轉讓價款及回購利息劃給乙方,履行回購義務;乙方收妥轉讓價款及回購利息後,應將債權轉讓通知書、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副本等文件返還甲方。甲方提前履行回購義務後,甲方對其在乙方開立的專用賬戶內資金方可進行處臵。

第七條 提前回購

(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前回購其轉讓給乙方的全部信貸資產:

1.甲方或借款人生產經營困難、財務狀況惡化,可能影響其履行回購或還款義務的。

2.甲方或借款人依法申請或被第三方申請破產、重組、託管或其他類似法律程序,或者發生合併、分立、重組、兼併、收購、破產等情形。

3.甲方或借款人出現的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行使債權的情形。

甲方應在接到乙方提前回購通知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按照合同約定向乙方履行支付回購價款的義務,乙方隨後將提前回購的質權項下債權轉回給甲方。

(二)甲方提前回購應該按照實際用款天數及本合同第五條確定的回購利率計算利息,並應於回購當日將本合同項下轉讓價款和提前回購利息一次性劃入第六條中乙方指定賬戶。甲方履行完回購責任後,可取回債權轉讓通知書、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副本文件或複印件。

(三)除依本條第(一)款、第七條、乙方採取違約救濟措施或本合同約定的其它情形而導致的甲方提前回購的情形外,甲方或乙方要求提前回購時,須提前五個工作日向對方提出書面申請,經對方同意,可提前回購。

第九條 逾期回購

(一)甲方若在回購日未能按照本合同規定履行回購義務,乙方有權自回購日次日起按照 的日利率向甲方計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逾期未付款金額×逾期利率×逾期天數。

(二)甲方未履行回購義務的,乙方有權代甲方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發出依本合同約定留存的《債權轉讓通知書》,要求借款人向乙方承擔還本付息責任,擔保人承擔其擔保責任。

(三)甲方未按時履行回購義務的,乙方有權扣劃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專用賬戶內資金以及直接從甲方在乙方所有營業機構開立的賬戶上扣收本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回購而未購回的轉讓價款、回購利息和逾期利息等應付費用。甲方賬戶餘額不足以扣劃的,乙方有權採取法律手段進行追收。

第十條 甲方承諾與保證

爲保證本合同的全面履行,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向乙方作如下承諾和保證:

(一)甲方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金融機構,持有有效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可以依法從事信貸業務,具備信貸資產轉讓業務資格。

(二)甲方已經獲得簽署本合同所應有的內部授權,不違反甲方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甲方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有關轉讓信貸資產的真實情況,未隱瞞與訂立本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未提供任何虛假情況。向乙方所披露的信息及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單據、資料完整、真實、合法、有效。

(四)甲方對轉讓的質權項下債權與借款人未約定抵銷、禁止或限制轉讓該債權,並保證也不增加類似約定;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對借款合同中涉及借款金額、還款日等可能影響乙方債權的要素進行更改。

(五)甲方所轉讓的信貸資產項下債權不存在任何瑕疵,也不存在乙方行使權利的限制,該債權真實、合法、有效;甲方未對該債權設立抵押、質押或其他任何擔保,且未轉讓給他人。

(六)甲方應在回購日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回購義務。借款人是否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清償信貸資產本息,均不影響甲方在本合同項下對乙方按期履行回購責任。

(七)回購合同簽訂前及回購期間,甲方應如實向乙方通報甲方及借款人的經營及財務狀況,如甲方故意隱瞞重大事項的,乙方有權隨時要求其無條件回購。甲方或借款人發生可能影響甲方回購能力的重大事項,如重組、兼併、收購、撤銷和破產清算等,或者經營不善發生嚴重虧損,以及與第三方捲入重大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糾紛,應立即通知乙方。根據事件的影響程度,乙方可以要求甲方無條件立即承擔回購責任。

(八)本合同簽訂後,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減免借款人的債務。

(九)甲方應當就其與借款人間存在的或即將發生的任何借款合同糾紛書面提請乙方特別注意,甲方與借款人間不存在未提請乙方特別注意的未解決的任何借款合同糾紛。

(十)在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或者借款人/擔保人變更住所地或名稱時,甲方應在5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十一)應當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信貸資產轉讓、回購有關的律師服務費、保險、評估、登記、保管、鑑定、公證等費用。

(十二)對於任何依據本合同發生的甲方應付款項,允許乙方從甲方在乙方所屬分支機構開立的賬戶上扣劃。

第十一條 乙方承諾與保證

(一)乙方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金融機構,持有有效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可以依法從事信貸業務,具備信貸資產轉讓業務資格。

(二)乙方已經獲得簽署本合同所應有的內部授權,不違反乙方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政策和乙方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爲其設定的義務、滿足信貸資產轉讓條件的前提下,乙方應按期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項下的信貸資產轉讓價款。

(四)在本合同生效後,乙方變更住所地或名稱時,應在5日內書面告知甲方。

第十二條 違約行爲

出現或發生下列任一事件,均構成或視爲甲方違約:

(一)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賬戶監管”約定義務。

(二)甲方違反第九條“甲方承諾和保證”中的任一事項。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信貸資產回購義務,或當出現第八條所列需提前回購的情況時,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提前回購義務。

(四)借款人提前還款時,未及時通知乙方或出現其他應通知而未通知乙方的情形。

(五)甲方存在欺詐行爲或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等原則的行爲,損害乙方合法的權益。

(六)其他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的事項。

第十三條 違約處理

甲方違約後,乙方有權視甲方違約情節輕重,採取以下任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要求甲方限期糾正上述違約行爲。

(二)要求甲方立即履行回購義務。

(三)按本合同約定行使扣劃或/和抵銷的權利。

(四)要求甲方賠償因甲方違約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五)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回購全部信貸資產,並有權解除本合同。

(六)按轉讓價款的 向甲方收取違約金。

(七)其他法律規定或允許的違約責任方式。

因甲方違約致使乙方採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甲方應承擔乙方爲此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爲實現債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情形下,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向甲方支付轉讓價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違約金,違約金按逾期支付的轉讓款項乘以逾期天數乘以萬分之 計算。

第十四條 保密條款

甲乙雙方對於本合同及與本合同有關的事項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將本合同的任何有關事項向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以下情況除外:

(一)披露給正常業務中所僱用的審計和法律等工作人員。

(二)該文件和資料可由公開途徑獲得,或者該資料的披露是國家法律法規所要求的。

(三)向法院的訴前披露或類似披露程序的要求或根據所採取的法律程序進行的與本合同有關的披露。

(四)履行信貸資產告知義務,向債務人及擔保人披露擬轉讓的信貸資產信息。 第十五條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確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甲乙雙方應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但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爲 ),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需履行。

第十八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第十九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信貸資產轉讓合同範文二

甲方(轉讓方):浙商銀行

法定地址:杭州市慶春路288號

郵編:310005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蔡惠明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乙方(受讓方):

法定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鑑於:

甲方、乙方均爲依法成立、合法存續並具有金融經營資格的金融機構,擬開展同業間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爲明確雙方在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中的權利義務,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於二○○六年 月 日在 (地點)簽署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除非在本合同其他條款中另有約定,否則下列詞語的含義應解釋爲:

(一)信貸資產轉讓日:是指乙方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4款約定將信貸資產轉讓價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賬戶之日,即20xx 年7月 日;

(二)借款合同:是指本合同附件2-1所列借款合同和對借款合同及其條款的修訂、補充或其他更改;

(三)擔保合同:是指本合同附件2-1所列擔保合同和對擔保合同及其條款的修訂、補充或其他更改;

(四)借款人:是指本合同附件2-1所列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人,包括其繼承人、受讓人;

(五)擔保人:是指本合同附件2-1所列擔保合同項下的擔保人,包括其繼承人、受讓人;

(六)工作日:是指銀行對外受理一般對公業務的銀行工作日,不包括中國法定節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

第二條 轉讓標的

轉讓標的是指甲方在借款合同項下所享有的全部未到期債權(包括但不限於尚未到期的借款本金人民幣 元、相應利息及其他與債權相關的權利)及甲方在擔保合同項下對擔保人享有的全部權利和利益(以下簡稱“信貸資產”)。

第三條 信貸資產的轉讓價格

本合同項下信貸資產的轉讓價格爲3個月銀行承兌匯票利率上浮5%。

第四條 信貸資產轉讓

(一)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關於信貸資產的全部文件(下稱“信貸資產轉讓文件”)複印件送達乙方,包括但不限於:

1.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

2.借款借據;

3.乙方認爲甲方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信貸資產的文件。

(二)乙方應在收到甲方送達的前款所列全部信貸資產轉讓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上述文件進行審覈,決定是否接受該筆信貸資產的轉讓。

(三)乙方經審覈,如同意接受該筆信貸資產轉讓的,應及時通知甲方。乙方經審覈,如不同意接受該筆信貸資產轉讓的,應及時通知甲方,本合同自動終止,乙方無須就此對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

戶 名:浙商銀行

開戶行:

賬 號:

自信貸資產轉讓價款全額付至上述賬戶時起,本合同項下的信貸資產即轉由乙方享有。

第五條 相關費用及其支付

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轉讓安排費、代理費等相關費用(共計)的計算公式爲:

(借款合同利率-轉讓利率)×轉讓金額×實際天數/360天 上述費用的支付時間及方式爲: 在每季度付息日或還本付息日,由甲方在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以及本息中扣除

第六條 信貸資產轉讓後採取以下第(二)種方式管理。

(一)乙方自理

本合同項下的信貸資產轉讓給乙方後,由乙方行使甲方在原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項下的全部權利,自行向借款人收取本息,但乙方在行使相關權利時如需甲方提供必要協助的,甲方應無條件配合。

(二)甲方代理

1.乙方委託甲方代爲管理信貸資產項下的權益,授權甲方代理收取借款人應付的本息。

2.甲方在代理管理信貸資產項下權益期間,應當:

(1)忠實履行各項代理職責,及時、合理的行使乙方在信貸資產項下的各項權利,保障乙方權益不受損害;

(2)將自借款人和/或擔保人處收到的任何文件和資料及時送達乙方;

(3)將借款人和/或擔保人的經營及財務等狀況及時通報乙方;

(4)嚴格按本合同及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和/或擔保人的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並在收到或獲悉借款人和/或擔保人違反借款、擔保合同的事件或情況後3個工作日內通報乙方。

3.在甲方代理管理信貸資產項下權益期間,當信貸資產將受或已受損失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並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信貸資產損失的發生或擴大。

4.甲方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計息、付息方式及時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甲方保證按本合同第五條約定及時扣除相關費用並在收取利息後2個工作日內將按轉讓利率計算所得的利息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賬戶:

戶 名:

開戶行:

賬 號:

5.在甲方代理管理信貸資產項下權益期間,由於甲方原因造成的應付利息逾期支付,乙方有權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向甲方計收逾期期間的複利;對乙方造成其他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乙方有權在甲方代理管理信貸資產項下的權益時,對甲方管理信貸資產的行爲進行監督和檢查,必要時有權終止對甲方的委託自行管理信貸資產。

第七條 追索權

(一)甲方轉讓給乙方的信貸資產到期時,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和/或擔保人未按擔保合同約定主動承擔擔保責任的,乙方有權就未償還貸款本息向甲方追索。

(二)乙方根據前款規定行使追索權,適用以下第2種方式:

1.限額追索

甲乙雙方確認,甲方僅在 (注:具體額度由業務部門根據業務需要決定)的限額內對乙方未得到償還的債務(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承擔償還責任。

2.全額追索

甲乙雙方確認,甲方應對乙方未得到償還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承擔償還責任。

(三)自信貸資產轉讓日起至信貸資產到期日止的期間內,如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立即終止執行本協議,並就全部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向甲方進行追索:

1.借款人或擔保人以其對甲方的其他權利對信貸資產提出抵銷、索賠、留臵、其他扣減、仲裁或訴訟等;

2.借款人或擔保人存在通過改制、合併、分立、破產、轉移財產和抽逃資金等形式惡意逃廢債務的情形;

3.甲方故意隱瞞或未如實向乙方通報借款人和/或擔保人的經營及財務等狀況;

4.甲方向乙方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信貸資產轉讓文件等;

5.存在對甲方商譽、業務活動、財務狀況和本合同項下的履行能力可能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訴訟、仲裁或任何政府部門的強制性執行措施;

(四)乙方按本條約定向甲方追索時,可以向甲方送達信貸資產追索通知書(格式見本合同附件2-2),要求甲方根據追索通知書的要求償還乙方尚未得到償還的信貸資產本息。甲方應無條件按照通知書的要求將相應款項支付到乙方指定賬戶。

(五)甲方按乙方要求承擔償還責任後,乙方應當將甲方所承擔償還責任對應部分的信貸資產債權轉回給甲方。對於其他未轉回給甲方的信貸資產債權,乙方有權繼續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承擔清償責任。

第八條 聲明和保證

(一)甲方的聲明和保證:

1.就開展本合同項下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甲方已取得有關政府部門及監管機構的批准;

2.就開展本合同項下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甲方已獲得批准或授權;代表甲方簽署本協議的簽署人已得到甲方有權機關的正式授權,有權代表甲方簽署本協議;

3.截止至轉讓日,信貸資產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瑕疵、爭議或糾紛;

4.信貸資產轉讓文件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遺漏、隱瞞任何可能導致乙方誤解或給乙方權利和(或)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或不利影響的事實或情況;

5.借款、擔保合同項下沒有禁止信貸資產轉讓的約定;

6.信貸資產不受借款人或擔保人以其對甲方的其他權利所主張的抵銷、索賠、留臵或其他扣減等;

7.甲方已全面、充分、適當地履行了其在借款、擔保合同項下全部責任和義務;

8.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借款人的債務責任和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均不發生任何變化;

9.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未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不與借款人、擔保人對借款或擔保合同做出任何形式的變更或修改;

10.截止至信貸資產轉讓日,借款人、擔保人沒有拖欠借款合同項下已到期的任何款項,也不存在其他違反借款、擔保合同的行爲;

11.甲方未將該信貸資產轉讓給其他第三方或在該信貸資產上設定抵押、質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權益或第三方權益;

12.截止至信貸資產轉讓日,不存在任何對甲方商譽、業務活動、財務狀況和本合同項下的履行能力可能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訴訟、仲裁或任何政府部門的強制性執行措施;

13.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貸資產轉讓完成後,如發生或可能發生任何對甲方財務狀況或本合同項下的履行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等時,甲方應於發生之日起(含該日)3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14.甲方負責辦理信貸資產轉讓文件在有關部門的變更手續和借款合同項下擔保物權的變更登記手續,並承擔因此發生的各項費用;

15.甲方將盡力督促借款人、擔保人全面、及時履行其在借款合同和/或擔保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

(二)乙方的聲明和保證:

1.就開展本合同項下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乙方已取得有關政府部門及監管機構的批准;

2.就開展本合同項下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乙方已獲得批准或授權;代表乙方簽署本協議的簽署人已得到乙方有權機關的正式授權,有權代表乙方簽署本協議;

3.沒有承諾接受或代爲履行甲方在借款、擔保合同項下的任何和一切義務;

4.乙方承擔與信貸資產轉讓相關的安排費、代理費等費用。

(三)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的上述聲明與保證將持續有效。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均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項下的責任、義務或承諾、保證的,均屬違約行爲,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損失。

(二)任何一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項下應當支付的價款、利息、違約金的,除應支付相應款項外,對於逾期支付的金額還應根據實際逾期天數按每日0.01‰的比例支付違約金。守約方有權從違約方在守約方開立的任何賬戶內直接扣收相應金額的款項。

(三)一方違約致使守約方採取仲裁或訴訟的方式實現債權時,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爲此支付的仲裁費、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

(四)甲方違約致使信貸資產轉讓不能進行或無效時,甲方應當賠償乙方已支付的信貸資產轉讓安排費、代理費等費用;乙方違約致使信貸資產轉讓不能進行或無效時,乙方已支付的上述費用不予退還。

(五)如因一方泄露有關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第十條 保密條款

(一)雙方保證保守因信貸資產轉讓而知悉的有關雙方或借款人/擔保人的商業祕密並防止任何形式的泄露,但因以下原因除外:

1.因非本方原因使保密信息已經進入公知渠道; 2.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予以披露; 3.根據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行政機關、監管機構的要求應予以披露。

(二)除本合同雙方(包括與本合同有關的關聯單位)及其委託的負有保密義務的諮詢顧問單位外,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單位和人士透露本合同的任何內容。

(三)任何一方對外泄露有關商業祕密的行爲均視爲重大違約行爲。

(四)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終止,本條款繼續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一條 權利義務的轉讓

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和/或義務。

第十二條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一)本合同適用中國法律,並按中國法律解釋。

(二)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時,應通過下列第 2種方式解決糾紛:

1.向 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在爭議解決期間,除爭議所涉及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繼續履行。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修改

(一)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本合同條款。如需對本合同條款做必要修訂、補充或其他更改的,應經雙方一致同意並簽訂書面補充合同。

(三)本合同中任何條款和內容被確定爲無效或不能執行,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和執行。

(四)本合同對簽約雙方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通知和送達

(一)除非雙方另行約定,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應採取中文書面形式。

(二)雙方按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以派專人遞送、郵政特快專遞、掛號信等方式送達,送達文書應當列明收件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聯繫人。

(三)任何一方發出的文書在到達收件方時即爲送達。對是否送達有爭議時,以收件方簽章的回執、郵政部門的查詢回單爲準。

(四)任何一方如果註冊地址或者聯繫方式變更時,應當在變更前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否則對方按原地址或聯繫方式發出的文書,即使變更方沒有收到,仍視爲送達。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 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用中文書寫,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和補充合同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生效後,此前雙方就該信貸資產轉讓所達成的合同、協議約定的有關內容與本合同相牴觸的,以本合同爲準。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信貸資產轉讓合同範文三

出讓方: 宜昌興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湖北興發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宜昌興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電站住房資產轉讓給乙方之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使雙方遵照執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向乙方轉讓標的爲:甲方持有的南陽河電站、九衝河電站及倉坪河電站的住房資產,其中:南陽河電站住房賬面原值100.15萬元、九衝河電站住房賬面原值189.15萬元、蒼坪河電站住房賬面原值92.32萬元,共計381.62萬元;沒有計提折舊。

二、雙方的陳述與保證

(一)甲方的陳述與保證:

1、甲方爲依法成立併合法存續的公司法人,具有獨立民事行爲能力;

2、甲方合法持有南陽河電站、九衝河電站及倉坪河電站的住房資產;

3、甲方承諾本次向乙方轉讓的電站住房未向任何第三人設置擔保、質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權益,亦未受到來自司法部門的任何限制;

4、甲方承諾其本次向乙方轉讓電站住房事宜已得到其有權決策機構的批准;

5、甲方承諾積極協助乙方辦理有關的電站住房轉讓手續;在有關手續辦理完畢之前,甲方不得處置電站住房,並不得以電站住房所有權爲他人提供擔保、抵押。

6、甲方知道上述電站住房由興發股份的電站職工工作食宿佔用。因急需維修改造,及維護興發股份電站資產的完整性和統一管理,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合同。

(二)乙方的陳述與保證:

1、乙方爲依法成立併合法存續的公司法人,具有獨立民事行爲能力;

2、乙方承諾其本次受讓電站住房事宜已得到其有權決策機構的批准;

3、乙方知道上述電站住房由興發股份的電站職工工作食宿佔用。因急需維修改造,及維護興發股份電站資產的完整性和統一管理,乙方與甲方簽訂本合同。

三、轉讓價款及支付

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四、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盡力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署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簽署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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