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示範文本GF----)(精選3篇)
航次租船合同(示範文本GF----) 篇1
本合同經承租人與出租人簽章後即行生效,有關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界限,適用於《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及運價、規定的有關規定。
編號:_________
承租人
全?稱
出租人
全?稱
地址、電話
地址、電話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船舶資料
船名
總艙容
吊杆數/負荷
船籍港
載貨噸
空載吃水
總噸/淨噸
艙口數
滿載吃水
貨名
件數
包裝
重量(噸)
體積(立方米)
價值(元)
起運港
受載期限
裝船期限
滯期費率
到達港
運到期限
卸船期限
速遣費率
運費
費用結算方式
特約事項和違約責任
託運人簽章
年?月?日
承運人簽章
年?月?日
說明:
1.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承租雙方各執1份,副本若干份。
2.規格:長17釐米,寬27釐米。
航次租船合同(示範文本GF----) 篇2
本合同經承租人與出租人簽章後即行生效,有關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界限,適用於《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及運價、規定的有關規定。
編號:_________
承租人
全 稱
出租人
全 稱
地址、電話
地址、電話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船舶資料
船名
總艙容
吊杆數/負荷
船籍港
載貨噸
空載吃水
總噸/淨噸
艙口數
滿載吃水
貨名
件數
包裝
重量(噸)
體積(立方米)
價值(元)
起運港
受載期限
裝船期限
滯期費率
到達港
運到期限
航次租船合同(示範文本GF----) 篇3
第一部分
1.船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推薦 統一件雜貨租船合同(經1922年和1976年修訂) 包括“f.i.o”選擇等(僅用於未施行認可格式的貿易) 代號:“金康”
2.地點和日期
3.船舶所有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4.承租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5.船名(第1條)
6.總登記噸/淨登記噸(第1條)
7.貨物載重噸數(大約)(第1條)
8.現在動態(第1條)
9.預計作好裝貨準備的日期(大約)(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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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裝貨港口或地點(第1條)
11.卸貨港口或地點
12.貨物(同時載明數量和約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選擇的範圍,如未約定滿艙滿載貨物,載明“部分貨物”(第1條)
13.運費率(同時載明是按貨物交付數量支付)(第1條)
14.運費的支付(載明幣名稱與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1條)
15.裝卸費用9載明選擇第5條中(a)或(b);同時指明船舶是否無裝卸設備)
16.裝卸時間(如約定裝貨各自的時間,填入(a)和(b);如按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填入(c)(第6條)
(a)裝貨時間
17.託運人(載明名稱與地址)(第6條)
(b)卸貨時間
(c)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
18.滯期費率(裝貨和卸貨)(第7條)
19.解約日(第10條)
20.經紀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4條)
21.有關約定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
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生牴觸時,第一部分中的規定優先於第二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爲限。
簽字(船舶所有人)
簽字(承租人)
第二部分
1.茲由第3欄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與第4欄所指的承阻人,雙方協議如下蒸汽機船或內燃機船舶名見第5欄,總/淨登記噸見第6欄,貨物載重量大約噸見第7欄,現在動態見第8欄,根據本租船合同作好裝貨準備的大約時間見第9欄。
上述船舶應駛往第10欄所列的裝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並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裝載第12欄所列的貨物,滿艙滿載(如協議裝運甲板貨,則由承租人承擔風險。)(承租人應提供所有墊艙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如經要求,船舶所有人准許使用船上任何墊艙木料)。承租人約束自己裝運該貨。船舶經此裝載後,應駛往第11欄所列的、在簽發提單時指定的卸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並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並在以第13欄規定的費率,按第13欄所載明的貨物交付數量或裝船數量支付運費後,交付貨物。
2.船舶所有人責任條款
船舶所有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責任限於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原因是由於貨物積載不當或疏忽(積載由託運人/承租人或其裝卸工人或僱傭人員完成者除外),或者是用於船舶所有人或其經理人本身未盡適當謹慎使船舶各方面適航,並保證適當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或由於船舶所有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爲或不履行職責。
船舶所有人對由於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即使是由於船長或船員或其他船舶所有人僱傭的船上或岸上的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如無本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應對他們的行爲負責)或是由於船舶在裝貨或開航當時或其他任何時候不適航所造成,亦概不負責。由於其他貨物的接觸或泄漏、氣味或揮發,或由於其他貨物的易燃或易爆性質或包裝不充分而造成的損壞,即使事實上是由於積載不當或疏忽所致,亦不應視爲由此而造成。
3.繞航條款
船舶有權爲任何目的以任何順序掛靠任何港口,有無引航員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況下拖帶和/或救助他船,亦可爲拯救人命和/或財產而繞航。
4.運費支付
運費應在交貨之時,按第14欄規定的方式,以支付之日或數日的平均兌換率,無折扣地以現金支付。如經船長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貨人有義務在接受貨物時支付運費。
如經要求,承租人應現金墊付船舶在裝貨港的經常費用,而按最高兌換率摺合並附加2%抵償保險費和其他費用。
5.裝卸費用
(a)班輪條款
貨物應運至船邊,使船舶能用自己的吊鉤起吊貨物。承租人應安排岸上和駁船上裝船作業所需人員並負擔其費用。船舶僅在船上起吊貨物。
如用岸上起重機進行裝船,應將貨物送至艙內,船舶所有人僅付平艙費用。
任何每件和/或每倉貨物超過2噸重者,由承租人負責裝載,積載和卸載,並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收貨人應在船邊不超過船舶吊鉤所及範圍之處收取貨物,並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b)船舶所有人不負責裝卸費以及積載和平艙費用
貨物由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負責送至艙內、積載和/或平艙,並從艙內提取和卸貨,船舶所有人不承擔任何風險、責任和費用。
如經承租人要求並得到許可,船舶所有人應提供起貨機、動力,並由船員充當起貨機司機;否則,承租人應安排岸上的起貨機司機和/或起重機(如有的話)。(如船上無裝卸設備並在第15欄中作此記載,則本款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