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房房屋出租合同(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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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房屋出租合同 篇1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平房房屋出租合同(通用5篇)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位於 ,面積 平方米出租給乙方,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須共同遵守。

一、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期爲 年。

二、年租金:(¥ )大寫:

三、付款方式:一月一付,先付後住。

四、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轉租他人或隨意漲房租,在租賃期內乙方不得損失或破壞甲方的房屋及設施,雙方有一方若發生違約行爲,違約方向對方支付年租金的雙倍違約金。

五、合同有效期內,所產生的水、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本合同期滿,如乙方繼續租用本房屋,應提前通知甲方,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租給乙方,租金重新商議可續簽合同。

七、合同租賃期內,乙方在租賃房屋內發生的人身事故及安全責任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擔,甲方概不負責。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平房房屋出租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將坐落在 的平房,面積約 平方米出租給乙方,租賃期間特定如下租賃合同:

一、租房期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爲人民幣 元整( 元整), 年租金共計人民幣 元整(¥ 元整),自合同簽字之日起 年租房款一次性付清。

二、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得損壞甲方屋內原有設施,如有損壞,按價賠償。

三、租賃期間不得將房屋轉租,或借給他人使用。

四、乙方在租賃期,由於人爲責任,如漏電、跑水、着火對房屋造成損失,或對他人房屋造成損失,責任由乙方自負。

五、乙方在租賃期間產生的水費、電費等任何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合同期滿後,無論乙方是否繼續承租,乙方都應提前二個月向甲方告知,如乙方繼續承租,應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申請,並按雙方協商租價提前一個月向甲方交納下一年租金。

七、甲乙雙方應遵守本合同條款,如有違約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平房房屋出租合同 篇3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合同法》及國家、當地政府對房屋租賃的有關規定,就租賃房屋一事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出租房屋坐於 ,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

磚瓦結構,房屋門窗完好,水、電、氣、暖供應正常,房屋租賃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租金每年人民幣 元(大寫金額: )。租金以現金形式一次支付。

第三條、租賃期間,乙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氣費、水電費、暖氣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網絡使用費、垃圾費等均由乙方承擔,以及由乙方居住期間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須交清費用。

第四條、租賃期間,乙方不得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否則,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並收回房屋,且可以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如在租賃期間如有政府拆遷等特殊原因,乙方應無條件退房,甲方應將剩餘租金返給乙方。

第五條、租賃期間,如乙方空房,甲方有權收回房屋,租金不予返回。

第六條、租賃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及用途,故意或過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設備的毀損,應負責恢復原狀並賠償經濟損失。

第七條、根據本合同約定,乙方應在期滿之日前 天通知甲方是否繼租,如不繼租,期滿內搬出全部設備、物件。搬遷後 日內房屋裏如仍有餘物,如雙方無約定,視爲乙方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處理。租賃期滿,如乙方逾期不搬遷,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租人)簽字: 乙方(承租人)簽字:

時間: 年 月 日

平房房屋出租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甲方自願將座落在 自有 房租給乙方使用,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金:人民幣 元整,簽字時一次性付清。取暖費、水費、電費、有線電視費等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三、乙方在租賃期間應愛護屋內原有設施(如門、窗、玻璃、地面、牆體、炕等),如有損壞按價賠償。

四、乙方在使用房屋期間應注意防火防盜,如因乙方原因引起的火災等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五、乙方在租賃期內不得轉租他人,不得自行招租,如發現乙方自行招租,甲方有權收回房屋。

六、乙方在租賃期間冬季取暖時不得停爐,否則由此引起的水管、暖氣等凍裂、凍壞由乙方負責賠償。

七、乙方在租賃期間如遇甲方賣房或房屋動遷等不可抗拒原因,乙方無條件搬出,甲方退回乙方剩餘租金,不負責乙方損失。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做出補充規定。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單方違約,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違者付對方一切經濟損失。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平房房屋出租合同 篇5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爲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房屋情況

房屋坐落於 .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12個月,出租方從 年 月 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日收回。

第三條 租金及抵押金的交納方式

每月租金爲 元,承租方一次性交付12個月租金元.

承租方繳納元抵押金,用於房屋內水,電,煤氣等生活費用及傢俱家電等設施的抵押.承租方負擔承租期間產生的所有費用,房屋租賃到期後,如無拖欠費用,抵押金返還.承租期間如果損壞室內設施或傢俱家電,賠償金從抵押金扣除,抵押金不夠賠償的超出部分需要承租方承擔.承租方在合同規定的承租期限內主動終止合同,應提前30日通知出租房,否則,出租方不予退還剩餘租金和押金.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押金不予退還:

(1)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繳納外,應支付租金總額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4)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年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的違約金;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2.租賃期間,如甲方確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後,甲方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剩餘租期內應交租金總額的5%計算。

3.租賃期間,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應付給甲方違約金,違約金以剩餘租期內應交租金總額的5%計算。

第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

1.承租方租賃期滿後不再租賃此房屋的 , 應提前 30 天告知出租方 ;

2.水電費、有線電視費、煤氣費,衛生費等生活費用均由承租方負擔並出具最後兩次繳費單據給出租方查驗,如繳費單據丟失,從押金中扣除500元作爲欠費保障。出租方承擔包燒費、物業費、電梯費。

3.承租方在租賃期間不得擅自在室內外進行房屋格局改動,如發生結構變動,造成門窗、地面、牆面、暖氣、水電等設失損壞時,在承租期滿時承租方需恢復原狀,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方面的損失。

4.承租方在承租期間使用水,電,煤氣等設施時,由於操作不當導致其人身或鄰居受到傷害的,其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由承租方完全承擔,並賠償由此給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5. 房屋內設施: 裝修固定設施、熱水器、吸油煙機、燈具等 。

第六條 免責條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執壹份;

出租方:

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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