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書面租房合同可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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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XX年11月,我一直租用某公司的門面房做生意,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租房合同。去年10月,該公司派人問我買不買租賃房,並說如果我不買,他們就將房屋賣給他人。我明確表示不買之後,公司就通知我搬家。請問,我可以不搬嗎?

無書面租房合同可否解除

讀者:王洪灣

王洪灣讀者:

你和該公司之間是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主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並在租房合同終止時返還租賃房屋的協議。在這種合同關係中,房主的特權受到承租權的限制,即:房主轉讓租賃合同未終止的房產,租賃合同對新房主繼續有效,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買賣不破租賃”,如果承租人主張購買租賃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優先購買權。但是,未簽訂書面租房合同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視爲不定期租賃。《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該條中的“ 合理期限”如何解釋,最高人民法《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房主轉讓租賃房屋,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因此,合理期限應爲三個月。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房主有權隨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於合理搬家期限屆滿時生效。合同依法解除之後,承租人應當搬家,返還租賃房屋。據此,建議你及時搬家返還租賃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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