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概念及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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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的基本概念:

房屋租賃合同概念及有何規定

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爲租賃物的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爲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房屋租賃屬於特種租賃,按其公有和私有性質的不同,可以劃分爲公房租賃和私房租賃。其中私房租賃又可以分爲農村私房租賃和城鎮私房租賃。由於國家沒有對農村私房租賃作出特別規定,因此,農村私房租賃主要由當事人協商一致。

房屋租賃合同內容主 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間數、使用面積、房屋傢俱電器、層次佈局、裝飾設施、月租金額、租金繳納日期和方法、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約等。 其中承租人的權利在承租期內佔有、使用房屋。租期屆滿後,原承租人優先繼租。承租人的義務正當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規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屆滿時將原房完好返還出租人。

出租人的權利是監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在租期屆滿後收回出租的房屋。其義務是將出租的房屋按合同規定交付承租人使用,並定期對房屋及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保證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和出租人還應當考慮在合同中設置在租賃期屆滿時,對承租人對所租賃房屋進行裝修、裝飾等添附特的處置安排。即約定此類添附物承租人自行拆除,恢復原貌;或是由出租人折價購買。

房屋租賃合同有何規定:

1、關於房屋的使用,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將房屋轉租、轉借他人,不得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另外,根據(合同法)第230條、第234條的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2、關於房屋的修繕義務,出租人應承擔房屋的修繕義務,如果出租人怠於修繕給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出租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如果出租人無力修繕的,承租人可以予以修繕,費用從租金中扣除,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3、關於城鎮私房租賃的租金。當事人應當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的租金標準協商確定私房租賃的租金。當地沒有規定標準的,當事人按照當地實際水平協商確定租金,出租人不得隨意擡高租金,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同時,承租人必須按時交付租金,超過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出租人不僅可以要求承租人補交所欠租金,還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4、關於城鎮私房租賃合同的訂立。爲了加強對房屋租賃的管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3條的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並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因此,城鎮私房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不僅要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還應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爲了防止單位擠佔私有住房,私房的承租人一般僅限於公民,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不能租賃私有房屋。這些單位只有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有特殊需要,纔可租賃私房,否則私房租賃合同無效。

5、關於租賃合同的終止。租賃合同除依約定終止外,出租人還可以依承租人的以下行爲終止房屋租賃:第一,承租人私自將房屋轉租、轉借、轉讓;第二,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第三,承租人累計6個月不交付租金。

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

1、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 公平,屬於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 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2、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爲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爲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3、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本市的租賃法規均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爲合同是無效的,另一種認爲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4、房屋是否爲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屬於違 法建築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 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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