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東莞市房屋租賃合同範本(精選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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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東莞市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篇1

承租方:

2022東莞市房屋租賃合同範本(精選17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爲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坐落、間數、面積、房屋質量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年零月,出租方自年月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個月的。

租賃合同如因期滿而終止時,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如承租方逾期不搬遷,出租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合同期滿後,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優先權。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租金的標準和交納期限,按國家的規定執行(如國家無統一規定,則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四條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每隔月(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出租人如確實無力修繕,可同承租人協商合修,屆時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即用以衝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五條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出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需要與第三人互換住房時,應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當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條款的規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負責賠償元。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元。

3、出租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修繕出租房屋的,負責償付違約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員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毀的,負責賠償損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違約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元。

5、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免責條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份送單位備案。 出租方(蓋章): 承租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託代理人(簽名) 委託代理人(簽名)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至 年 月 日

2022東莞市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篇2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爲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坐落、間數、面積、房屋質量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年零月,出租方自年月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個月的。

租賃合同如因期滿而終止時,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如承租方逾期不搬遷,出租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合同期滿後,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優先權。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租金的標準和交納期限,按國家的規定執行(如國家無統一規定,則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四條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每隔月(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出租人如確實無力修繕,可同承租人協商合修,屆時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即用以衝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五條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出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需要與第三人互換住房時,應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當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條款的規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負責賠償元。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元。

3、出租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修繕出租房屋的,負責償付違約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員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毀的,負責賠償損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違約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元。

5、承租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的,應支付違約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還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免責條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1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份送單位備案。

出租方(蓋章) 承租方(蓋章): 鑑(公)證意見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託代理人(簽名) 委託代理人(簽名)

開戶銀行:

帳號: 電話: 關

電掛:

郵政編碼:

簽約地點:

有效日期至

開戶銀行: 帳號:

電話: 電掛: 郵政編碼: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經辦人 鑑(公)證機(章) 年 月 日

2022東莞市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篇3

出租方(甲方): 李 融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4223228 身份證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該房屋坐落於東莞市南城區晶城3棟401。 裝修情況爲:精裝修

第二條交驗身份

(一)甲方應向乙方出示身份證等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乙方應向甲方出示身份證等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第三條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5月2日,共計12個月。

(二)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有意繼續承租的,應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口頭續租要求,徵得同意後甲乙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條租金

(一)租金標準:1200元/月,大寫:壹仟貳佰元/月。

(二)租金支付時間:每月1日前;簽訂合同當日支付當月租金。

(三)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向甲方銀行帳戶按月支付租金

第五條房屋租賃保證金

(一)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具體金額爲:2400元(大寫:貳仟四百元)。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房屋租賃保證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餘部分應如數返還乙方。

第六條其他費用

租賃期內,與該房屋有關各項費用的承擔方式爲:

(一)乙方承擔(□水費/□電費/□電視收視費/□燃氣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乙方應保存並向甲方出示相關繳費憑據。

(二)房屋租賃稅費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房屋的交付及返還

(一)交付:甲方應於20xx年5月1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經雙方交驗簽字蓋章並移交房門鑰匙及相關物品後視爲交付完成。 (二)返還: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乙方應返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甲乙雙方驗收認可後在《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上簽字蓋章。甲乙雙方應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對於乙方裝飾、裝修的部分,具體處理方法爲(□乙方恢復原狀/□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乙方放棄收回/□歸甲方所有但甲方折價補償)。 返還後對於該房屋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遺留的物品,甲方有權自行處置。

第八條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護

(一)租賃期內,甲方應保障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於適用和安全的狀態。乙方發現該

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

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的15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爲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二)對於乙方的裝修、改善和增設的他物甲方不承擔維修的義務。

(三)乙方應合理使用並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如乙方拒不維修或拒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甲方可代爲維修或購置新物,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對於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轉租

(一)租賃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

第十條所有權變動

(一)租賃期內甲方轉讓該房屋的,甲方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於第三人購買的權利。

(二)租賃期內該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本合同在乙方與新所有權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1、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範圍的。

2、因地震、火災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毀損、滅失或造成其他損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達15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嚴重影響乙方使用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該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15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1200元的。

3、擅自改變該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擅自將該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6、利用該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一)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該房屋的,應提前30日通知乙方,將已收取的租金餘額退還乙方並按月租金的100%支付違約金。

(三)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四)乙方擅自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五)租賃期內,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30日通知甲方,並按月租金的100%支付違約金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其中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爲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簽章: 承租方(乙方)簽章: 住所: 住所:

身份證: 身份證: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2022東莞市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篇4

出租方:

承租方: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友好、互惠、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爲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 友好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 租賃房屋的面積及用途

1、 甲方自願將其所擁有的位於 市 區 路 號的 ㎡,公攤系 房屋租賃給乙方使用。該房屋建築面積 數 ,實際使用面積 ㎡,該房屋用途:商業用房。

二、 租賃期限、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賃期共 10 年,甲方保證於 年 月 日將出租 年 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並無償提供 60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免租期。合同自 日止。

2 、 乙 方 租 賃 房 屋 的 租 金 爲 每 月 每 平 米 35 元 整 ( 人 民 幣 大 寫: 寫: 寫: 房屋定金 XX0 ) 月租金爲 . ) ,年租金爲 元整(人民幣大 元整(人民幣大 ) .合同簽定後 10 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整(人民幣大寫: 貳萬元整 ) .待 , 正式付租金時一次性衝抵。付款方式爲 半年支付 每次前十日內付清。

3、該房屋租金前三年不變,三年後房租增至 50/平。月,以後每 3 年 遞增 15%.

三、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沒有糾紛。消防驗收合格,符合國 家房屋出租要求。如因糾紛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並承擔違約責任。

四、水電使用按表計量,按月繳納,執行當地政府統一收費標準。水 費每噸 元、電費每度 元,物業費 ,冷暖氣設 備由乙方自備 ,若遇價格調整,請出示執行部門書面通知。

五、房屋租賃後,甲方除收取乙方的租金及水電費外,乙方不再承擔 甲方的任何費用,經營期間的一切費用均有乙方自行承擔。

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

1、甲方有權按時如數收取房租及水電費用,並提供正式發票。

2、向乙方提供租賃房屋的產權證明(複印件)及房屋經營所需的有 關手續(法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等) ,交乙方備案。

3、保證乙方租賃的房屋正常使用,並負責對租賃房屋的正常維修及 戶外水、電線路的維修。因維修延誤,造成乙方損失,由甲方承 擔

4、免費提供租用地界所屬門頭、豎燈箱、門窗的廣告使用權。配合 乙方協調周邊關係,嚴禁在租用地界門前擺攤設點。

5、甲方保證乙方安全用電量 設備的戶外安置地。 80 kw,並免費提供空調及冷凍

6、 如甲乙雙方不再合作, 乙方的不動產部分無償交付給甲方使用。

乙方:

1、乙方保證按照雙方所籤合同條款,按時如數向甲方繳納房租及水 電費用。

2、乙方應愛護所租賃房屋的公共設施,如有人爲損壞,照價賠償。

3、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甲方的治安、衛生、經營的管理制 度,維護甲方信譽。

4、乙方在裝修期間,如需改動房屋結構,須經甲方同意,方可施工, 合同期滿後,乙方須予以修復。

5、乙方在經營期間可部分轉租租賃房屋,但未經甲方許可、不得整 體轉租。

6、 乙方在經營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爲,造成的一切後果均有 乙方承擔,乙方在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均與甲方 無關。

七、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合同無法順利執行,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如因市政拆遷,在政府有補償的情況下,雙方協商分配。

八、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不能按合同執行,致使乙方無法正常經營時,乙方有權拒 付租金。甲方並按每日向乙方賠償月租金的 金。

2、乙方如未按時交納租金達十五天以上,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 場地, 乙方拖欠房租每一日, 甲方有權加收月租金的 5% 的 5% 作爲違約 違約金。

3、除發生不可抗拒力量及下述條款(第十條)以外,雙方均不能解 除合同。如單方提出終止合同視爲違約,賠償剩餘年限總租金的 20%做爲違約金。

九、本協議不能因法人或法人代表的變更而變化。如因變更而給對方 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方承擔全部責任

十、合同執行期間,如因乙方經營發生嚴重虧損,無法繼續經營時, 需提前兩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終止合同。

十一、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發給另一方的任何通知, 均以書面形式進行, 如果以人手傳送,以送達時視爲已接受。如果以函件形式傳送, 以郵局憑據視爲已送達。

十二、本合同期滿後,乙方應提前三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申請。甲方 如繼續將房產對外出租,乙方有優先租用權。甲方應當向乙方 告知其它潛在意向租戶的租賃方案(包括租金和條件) .甲方 應自收到乙方通知後的三十(30)日內給予乙方書面答覆,逾 期未予答覆的,視爲甲方同意乙方續租要求。甲、乙雙方就續 租達成協議的, 應重新簽訂續租合同。 在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前,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按照原租賃合同執行。 如乙方未在上述期 間提出續租要求的,本合同自期滿之日起終止。

十三、本合同從雙方法人或法人代表、法人委託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立 即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執兩份。

十四、合同執行期間,如雙方發生糾紛應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友好的 方式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通過當地司法部門裁決。

十五、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並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 力。

十六、付房屋租賃證明材料、消防意見書及房屋平面圖。

十七、補充條款:

1、甲方爲乙方提供就近免費公共衛生間。

2、合同執行期間,乙方出入車輛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並保證乙 方門前無佔道行爲。

3、甲方保證該商業街區內不再引進其他 超市或便利店。

甲方:(蓋章)   乙方: (蓋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2022東莞市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篇5

出租方(甲方):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就房屋租賃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院內 平方的庫房和房屋4間出租給乙方。

二、租用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3年。

三、租金:年租金爲36000元整。

四、租金的繳納方式: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每年提前2個月全款付清下一年度的租金。乙方需要向甲方交納1000元的押金,3年合同期滿後,甲方返還乙方押金。

五、水電費等與房屋租賃有關的一切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在乙方使用甲方庫房期間,發生問題,給甲方房屋造成損失,乙方要負完全責任,及時給甲方維修,發生的一切維修費用也均由乙方承擔。經雙方協定根據需要進行改造裝修,乙方不繼續租用時還原房屋原來的樣式。

六、合同期滿,乙方欲繼續租用時,應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若乙方不再繼續租用,在合同期滿時,將房屋交給甲方,如果不按期交付,乙方每拖延一天,按年租金的5%交納違約金給甲方。

七、如果乙方到期後,乙方繼續租廠房,甲方要變動房價時候,也應該在3個月通知乙方,如果甲方違約,也賠償乙方3個月的租金。

八、甲方如有房屋拆遷等政府性變動,甲方應提前3個月通知乙方,並退還剩餘的租金(按月計算)。

九、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並由乙方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

1、拖欠租金超過1個月的。

2、把承租的房屋轉租、轉借或私自交換使用的;

3、未經甲方同意私自改變承租用途的;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的;

5、造成房屋損壞。

十、承租期內,如乙方經營違約違法,其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

十一、承租期內,如所租房屋人爲造成損失,由乙方按損失價格賠償。

十二、在承租期內,乙方自行解決自己的財產、物品及人員的安全。如出現案件或其他損失與甲方無關。

十三、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2022東莞市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篇6

出租方(甲方):_ 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

根據國家法規政策和地方規章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和公平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將擁有合法出租權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況

1.1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於 市 區 路 號位置(以下簡稱該房屋)。

1.2 甲方作爲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或者合法轉租人與乙方建立租賃關係。甲方保證房屋在本合同簽訂前不附有任何擔保物權和債權,房屋現狀不屬違章建築,符合政府規定的規劃、環保、衛生、消防、建築要求或標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並已合格通過相關驗收;也未被法院或者其他政府機構採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

1.3 該房屋的公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範圍、條件和要求;現有裝修、附屬設施、設備狀況、水電煤等現有配套狀況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裝修和增設附屬設施

二、租賃用途

2.1 甲乙雙方同意,租賃該房屋作爲 賓館及賓館相關配套經營 使用,並遵守國家和房屋所在地有關房屋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2.2 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而未覈准前,不擅自改變上述約定的房屋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賃期限

3.1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於 20xx 年 5 月 3 日(交房日)前向乙方交付該房屋。該房屋租賃期自 20xx 年 5 月 2 日(起租日)起至 20xx年 7 月 20 日止共計 捌 _年

3.2 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押金3600元,第一次交房租日爲: 月 日

3.3 甲方承諾在本合同租賃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對該房屋的優先租賃權。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限內不以其他任何理由調高租金;乙方無需支付除本合同租金以外包括物業管理費在內的任何費用。

4.2 從20xx年5月3日至20xx年7月20日止房租按每季度交一次,每月房租:(1800)元/人民幣。大寫:壹仟捌佰圓整。

4.3 在簽訂本合同後當工作日生效。

4.4 首期租金乙方按如下方式支付:房屋租金按季度支付。以後乙方應於每季度當月 20 日前向甲方支付本季度租金。

4.5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各項費用可採用銀行轉帳、支票、匯票或現金等方式。

五、配套設施及其他相關約定

5.1 租賃期間,因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熱能、通訊等與酒店經營相關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若以上費用由乙方直接向政府相關部門支付,則甲方應給於乙方單獨的水、電等讀表,並配合乙方辦理過戶相關手續,該房屋甲方已出租其他租戶的水電等費用由其自行向甲方繳納,與乙方無關。

5.4該房屋廣告位約定:乙方租賃該房屋後,乙方租賃區域外牆區域任意位置發佈乙方公司標識廣告,乙方無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期限按本合同有效期執行(廣告申請、製作費及日常費用由乙方承擔)。但不得損壞甲方房屋主體結構,並需辦理有關手續。乙方租賃區域建築物的廣告發布權歸乙方所有。

六、房屋維修責任

6.1 租賃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並愛護該出租房屋。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

6.2 甲方爲保證乙方對該租賃房屋建築裝飾的設計和改建工作順利進行,甲方同意提供租賃範圍內所有建築物的建築、結構、水、電、暖、氣等各專業竣工圖紙。

6.3 在乙方裝修和經營期間,涉及與周邊居民或相鄰各方投訴矛盾的,則甲方應負責平息有關糾紛和協調周邊關係,保證乙方工作順利進行不因此而蒙受損失。

6.4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確需對出租房屋所在大樓進行改建或擴建的,應事先徵得乙方書面同意,並以不影響乙方正常營業爲前提。

七、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7.1 乙方返還房屋應符合正常使用的狀態,其間乙方所做的裝修無需復原,返還時,應經甲方驗收認可,並相互結清各自承擔的費用。乙方裝修所添置的可以分離的設施、設備和器具等,乙方有自由處置權。

八、轉租、轉讓、交換和抵押

8.1 房屋租賃期間,甲方同意乙方因經營需要出租客房或轉租部分場所;同意乙方因經營需要將該房屋全部轉租給乙方的關聯方(指與乙方有直接、間接股權投資或者特許品牌授權關係),甲方同意配合辦理與該關聯方的相關租賃手續

8.2 租賃期間,甲方需抵押該房屋,應當至少提前30日書面告知乙方。並保證抵押權人認可本租賃合同內容,不影響乙方的承租權。

8.3 在租賃期間,甲方如需出售處置該房屋,或因資不抵債、銀行等抵押或質押需要處理該房屋的,應至少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8.4 無論因何種原因導致該房屋發生轉讓、所有權關係變更,甲方必須保證本租賃合同仍然生效,並繼續履行。

九、解除本合同的條件

9.1 甲方應本着誠信公平地原則如實告知甲方已知或應知的該房屋拆遷、徵用信息,如政府部門對該房屋有徵用、拆遷意向時,則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能及時告知導致乙方的損失由甲方承擔。雙方同意,如出現當地政府部門有拆遷意向:

9.2 如在乙方進行房屋裝修後,如乙方發現當地政府部門有拆遷意向的,甲方同意乙方參與與動遷方的動遷補償談判,屆時,乙方有權獲得包括但不限於裝修殘值(含二次裝潢)和經營損失的補償(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執行,含裝修改造、酒店用品購置、設備購置及配套設施費用、經營損失等,甲、乙、拆遷方(三方)未達成書面一致的前提下,甲方不單方面與拆遷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甲方承諾對屬於乙方的動遷補償款全部歸乙方,甲方不作任何截留。

9.3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在合同期無任何理由及權利,收回乙方的房屋租憑權。

十、違約責任

10.1 如乙方需要辦理相關合法證件,甲方需配合乙方出具有效的文件與證明。

10.2 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未能正常營業,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並賠償乙方經濟損失。

十二、其他條款

12.1 本合同所有書面通知均須以書面方式送達到甲乙雙方聯繫地址,任何一方變更聯繫地址須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12.2 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變更、企業遷址、合併,不影響本合同繼續履行。變更、合併後的一方即成爲本合同當然執行人,並承擔本合同的內容之權利和義務。

12.3 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經對合同條款中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清楚明白,並願按合同規定嚴格執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權按本合同規定索賠。

12.4 甲、乙雙方就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依法向雨花區人民法院起訴。

12.5 本合同連同附件一式2份,甲方執一份、乙方持一份,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2東莞市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篇7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協商,甲方同意將**市建設路100號綜合樓南側東數第5、6間營業房租賃與乙方,協議如下:

一、 承租期: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共計6年。

二、 轉讓費10萬元,由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房內空調、電腦、攝像頭、燈具等電器歸乙方所有,租金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是16萬元/年,由乙方每年4月20日前,10月20日前分兩次交清。20xx年5月1日始,房租每年17.6萬元。

三、 甲方在承租期內,必須保證乙方所租房屋正常經營使用,因甲方個人因素不能正常使用,應賠償乙方轉讓費,其他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四、 甲方保證乙方所租賃房屋水、電的正常使用,水電費由乙方交納。

五、 該合同租賃期滿後,乙方有權優先續簽合同。

六、 乙方在租賃期間內,經甲方同意可轉讓和轉租該房屋。

七、 乙方在租賃期間,如遇裝修事項,不得隨意改動房屋結構和主牆,如有改動,需經甲方同意。

八、 乙方於20xx年5月1日起承租該房屋,之前甲方所有的債務和經營糾紛事項與乙方無關,不承擔任何責任。

九、 合同解除條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約定交付租金達20天以上。

2、未經甲方同意或有關部門批准,乙方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3、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致使房屋設備嚴重毀壞的。

4、乙方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追回剩餘房租和轉讓費:

1、 甲方延遲交付出租房屋1個月以上。

2、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使乙方無法使用出租房屋。

十、 房屋租賃合同期滿,乙方返還房屋的時間是:三個工作日內退還房屋,如承租人繼續使用,需提前一月續簽合同並交付租金。

十一、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出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如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決:

1、 提交房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本合同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按手印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2東莞市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篇8

出租人(甲方): 證件類型及編號: 通訊地址:

承租人(乙方): 證件類型及編號: 通訊地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於 市 區(縣) 街道辦事處(鄉鎮),建築面積 平方米。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權證/ □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 □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 房屋所有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購房人)姓名或名稱: ,房屋(□是 / □否) 已設定了抵押。

第二條 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年 個月。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屋交割清單》(見附件一)經甲乙雙方交驗簽字蓋章並移交房門鑰匙及 後視爲交付完成。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書面 / □口頭)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後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條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人民幣(大寫)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總計:人民幣(大寫) 元整(¥: )。支付方式:(□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 , , , , , 。

(二)押金:人民幣 元整 (¥: ) 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餘部分應如數返還給乙方。

第四條 其他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租賃期內乙方承擔:(1)水費(2)電費(3)電話費(4)電視收視費(5)供暖費(6)燃氣費(7)物業管理費(8)房屋租賃稅費(9)衛生費(10)上網費(11)車位費(12)室內設施維修費等費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墊付了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甲方應根據乙方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乙方返還相應費用。

第五條 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甲方應保證房屋的建築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東莞市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

(二)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於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1、對於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的十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爲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十日的。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十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相當於押金數額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並拒不賠償的。

6、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第六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 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有第六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 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並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

(二)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 日通知對方,並按月租金的 倍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還應退還相應的租金。

(三)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2個月的月租標準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爲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2東莞市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篇9

出租人:

承租人:

廣州市建設委員會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人(甲方): 證件類型及編號:

承租人(乙方): 證件類型及編號:

依據《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廣州市房屋租賃

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

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於廣州市 區(縣)街道辦事處(鄉鎮),建築面積 平方米。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權證/ □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 □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或房屋來源證明名稱:,房屋所有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購房人)姓名或名稱:,房屋(□是 / □否) 已設定了抵押。

第二條 房屋租賃情況

租賃用途:;居住人數爲:,最多不超過人。

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此房屋僅作爲家庭居住使用,不可作爲商業(營業、辦公等)、倉庫、員工宿舍等用途。

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該房屋。

第三條 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計 年個月。甲方應於年 月 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

單》(見附件一)經甲乙雙方交驗簽字蓋章並移交房門鑰匙及 後視爲交

付完成。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

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

擔的費用。

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書面 / □口頭)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後雙方重

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條 租金及押金

(一)第___年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

租金總計:人民幣 元整(¥:)。

第___年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總

計:人民幣 元整(¥:)。

支付方式:(□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押 付,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二)押金:人民幣 元整 (¥: ) 租賃期滿或合同解

除後,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

餘部分應如數返還給乙方。

第五條 其他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租賃期內的下列費用中,(7)物業管理費(20x年12月31日前) 由甲方承擔,(7)

物業管理費(20x年12月31日之後) 由乙方承擔,自租賃期起始之日起由乙方承擔:(1)水費(2)電費(3)電話費(4)電視收視費(5)供暖費(6)燃氣費(7)物業管理費(8)衛生費(9)上網費(10)車位費(11)室內設施維修費(12)費用。

相關費用支付方式:(□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押 付,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雙方協商承擔。如乙方墊付了應由甲方支付的費

用,甲方應根據乙方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乙方返還相應費用。

第六條 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甲乙雙方應當履行《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

《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義務;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廣東省、廣州

市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

禁止在房屋內從事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犯罪行爲。

(二)在房屋租賃期內,乙方承諾不從事違反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計劃生育等活動,

不得儲存任何違禁品、易燃品、爆炸品等物,並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房屋租賃、房屋安全、消

防安全、治安、計劃生育及生產銷售假冒僞劣商品的查處工作。

在房屋租賃期內,一旦出現違法犯罪行爲,所有責任由乙方負全責。

(三)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於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1、對於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的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爲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在該房產內需要安裝或者使用超過水、電錶容量的任何水電設備,應事前徵得甲方同意,並由甲方負責到有關部門辦理增容手續,費用由乙方負擔。

(五)乙方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擴、加、改建(含改變間隔)、室內裝修或增加設備;如有需要,必須經甲方同意並訂立書面協議,並按規定重新議定租金,甲方有權對工程進行監督。

第七條 轉租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並就受轉租人的行爲向甲方承擔責任。

如違反則視爲乙方自動放棄該房產使用權,本合同自動解除,保證金不予退還,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八條 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 日的。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 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 元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並拒不賠償的。

6、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第八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有第八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並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

(二)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日通知對方,並按月租金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還應退還相應的租金。

(三)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 標準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合同期滿或解除

租賃合同期滿或解除,乙方必須依時遷出,將其個人傢俱雜物全部搬走,並將房屋打掃乾淨。如遷出後五天內仍留下箱物不搬清,則作放棄權利論,由甲方全權處理,乙方對此無任何異議。

第十二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天河區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執份,乙方執份,執 份。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爲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簽章: 承租人(乙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 : 國籍:

聯繫方式: 委託代理人:

聯繫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2東莞市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篇10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及單位(乙方):

見證方: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省*市政府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承諾共同遵守。合同內容如下:

一、出租物業坐落地點及設施情況

1.甲方將其擁有的位於 市 區(縣) 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租給乙方使用,用途爲住宅,房屋面積爲 平方米。

2.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情況見附件。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該附件做爲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的驗證依據。

二、租賃期限

1.該房屋租賃期限共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未經協商一致均不得提前解約。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若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前一個月內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重新訂立租賃合同。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該房屋租金爲人民幣 元/月(此價格不含相關稅費),簽訂本合同時,乙方應同時交納首期租金 元給甲方。

2.該房屋租金按 (季度/半年/年) 支付,支付時間爲 ,以甲方實際收到爲準。

3.乙方若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則乙方需按月租金的0.5%支付滯納金。拖欠租金超過一個月,甲方有權收回此出租房,乙方須按實際居住日交納租金並負擔違約責任。

四、租賃條件

1.甲方應向乙方出示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有權決定該房屋出租的相關證明。

2.甲方應保證該房屋的出租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並保證自己有權決定此租賃事宜;籤本合同後雙方當事人應按國家規定進行備案。

3.乙方不得在該房屋內進行違反法律法規及政府對出租房屋用途有關規定的行爲。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他人。若擅自轉租,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由乙方承擔對甲方及第三方的違約責任。

5.乙方承擔租賃期內電話費、水費、電費、煤氣費、物業管理費和暖氣費等實際使用的費用,若有特殊約定則從其約定。

6.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或其內部設施出現損壞或發生故障,乙方應及時聯絡進行維修並負擔所發生的費用。由於不可抗力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承擔有關維修的費用。

7.租賃期內乙方因使用需要對出租房屋或屋內設施進行裝修或改動,須經甲方同意並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甲方有權對裝修或改動情況進行監督。合同期滿時乙方不得移走自行添加的結構性設施,甲方也無須對以上設施進行補償。

五、產權變更

1.如甲方依法定程序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本合同對新的房屋所有人繼續有效。

2.甲方若出售該房屋,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六、關於押金

1.爲保證乙方合理並善意地使用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乙方應在簽定本合同並交納首期租金時支付甲方 元做爲押金。待租賃期限屆滿,甲方驗房後,乙方將該房屋鑰匙交與甲方,同時甲方將此押金全部歸還乙方。 七、合同的終止

1.租賃期限屆滿或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終止。

2.乙方應在期滿當日將房屋鑰匙及正常使用狀態下的附件中所列出物品交給甲方。房屋留臵的一切物品均視爲放棄,甲方有權處臵,乙方決無異議。

3.若甲、乙雙方中的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並向對方提出賠償要求。 八、違約的處理

1.甲方違約的處理

(1)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將功能完備及附屬設施完好的房屋提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月租金0.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7天仍不履行,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甲方應按上述規定支付違約金,若乙方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甲方應據實賠償。

(2)租賃期內若非乙方過失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該房屋的,甲方應按年度總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應另行賠償。

2.乙方違約的處理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借,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拖欠房租壹個月以上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相當於年租金20%的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另行據實賠償,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2)租賃期內乙方逾期交納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及物業管理費等有關費用達一個月時,甲方有權用押金支付上述費用,乙方承擔造成的一切後果。

(3)租賃期限屆滿,若乙方未能將設施完好的房屋及時交給甲方,乙方應按原日租金的兩倍按實際天數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4)租賃期內若乙方中途擅自退租,所預付的租金及押金甲方可不予退還。 九、免責條款

1.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由於政府政策等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十、特別約定: 十一、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方一份。

2.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時所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出租房屋的附屬設備清單。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聯繫地址: 聯繫地址: 電話: 電話: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見證方簽字: 簽約日期:

2022東莞市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篇11

出租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爲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築面積___平方米、使用面積___平方米,出租給乙方使用。 裝修及設備情況:A電器:

B傢俱: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___個月,甲方從___年___月___日起將此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止。房屋用途爲________,未經甲方允許不得改變用途。合同期滿後,如甲方仍繼續出租房屋,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條 租金、交納期限和交納方式

甲乙雙方議定第一年租金元,計人民幣(大寫)肆萬伍千元,第二年、第三年租金均爲50000元,計人民幣(大寫)伍萬元,交納方式爲現金支付。由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交納給甲方。先付後用。以後每年房租支付應在房租到期前提前一個月支付。

第四條 租賃期間的房屋修繕

房屋租賃期間,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室內結構,若人爲對房屋造成損害應對甲方進行賠償,房屋自身出現使用功能問題應及時通知甲方維修,乙方應配合甲方維修。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租用期間,甲方必須確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使用,不得將已經租給乙方的房屋轉租給任何第三方,並不得在未經雙方協商的情況下擅自漲價;

2.在租用期間,甲方應對房屋自身出現的實用功能問題及時進行維修、維護。

3. 乙方必須遵守房屋所在區域內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交納水、電氣、收視、電話、衛生及物管等費用,並向甲方提供繳費憑據,否則由此引發的糾紛由乙方自行負責。水、電、底數各是:水____噸,電____度。

4. 租用期間,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乙方需 擔全部責任並賠償甲方損失。

(1)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 乙方利用租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無故拖欠房租達30天以上的;

(4)連續三個月不繳納水、電、電話、電視費用的。

第六條 甲方收乙方押金____元,乙方退房時,結清水、電、氣費,交還鑰匙後,由甲方退還乙方押金____元。

第七條 免責條款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損毀或造成乙方損失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第八條 爭議解決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賃管理機關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向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執1份。從簽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動作廢。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住址: 住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2東莞市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篇12

甲方姓名(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甲方將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

一、租房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月租金爲____元,繳租爲____支付一次,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____元),以後應提前___天支付。

三、約定事項

1、乙方入住時,應及時更換門鎖若發生意外與甲方無關。因不慎或使用不當引起火災、電、氣災害等非自然災害所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

2、乙方無權轉租、轉借、轉賣該房屋,及屋內傢俱家電,不得擅自改動房屋結構,愛護屋內設施,如有人爲原因造成破損丟失應維修完好,否則照價賠償。並做好防火,防盜,防漏水,和陽臺擺放、花盆的安全工作,若造成損失責任自負。

3、乙方必須按時繳納房租,否則視爲乙方違約。協議終止。

4、乙方應遵守居住區內各項規章制度,按時繳納水、電、氣、光纖、電話、物業管理等費用。

5、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如遇拆遷,乙方無條件搬出,已交租金甲方按未滿天數退還。

6、備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另水;_____噸氣;____立方電;___度

甲方簽章(出租方)__________

乙方簽章(承租方)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2022東莞市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篇13

第1部分 合同背景

第1條 合同原則:鑑於目前買賣雙方因爲合同不明造成諸多爭議,爲充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出賣人的合同義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本着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買受人購買出賣人商品房一事達成本合同。

第2條 文字定義:

(1)合同中所稱“合同”、“本合同”、“約定”等係指目前出賣、買受雙方所簽訂的補充合同,其他合同則冠以合同的具體名稱;

(2)本合同中所稱“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係指目前出賣、買受雙方簽訂合同即將買賣的商品房;

(3)本合同所稱“本樓”或者“樓房”係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所位於的樓座;

(4)本合同中所稱“小區”、“社區”係指房屋所處於的社區;

(5)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買受人解除購房合同的行爲。

第3條 合同標的:本房屋位於  市  區(縣)  路  號,目前施工進度情況參照由出賣人提供的照片。

第4條 合同目的:出賣人知道買受人購買商品房係爲自己住用、通過出租獲得利潤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時通過及時轉讓獲得利潤,或者行使相關的所有權或用益物權以獲得利益。出賣人承諾在買受人購買此房屋後,除作爲住宅使用外,還可以作爲公司辦公用房使用,可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註冊登記許可。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條 協商地點:本合同在簽訂及履行過程中,由各方依次選擇談判地點,分別爲出賣人銷售場所(  市  區(縣)  路  號)或者爲買受人及買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場所(  市  區(縣)  路  號),各方應在會面協商時準備好應當提供的文件資料,以節省雙方的時間。

第6條 銷售廣告:買受人根據出賣人於   年  月  日刊登在 報第 版的廣告,參考出賣人提供廣告(包括文字、圖片、音像資料、電子出版物、網絡),與出賣人就購買商品房一事進行協商;出賣人承諾商品房及周邊環境符合廣告所描述之內容,雙方就可預見的內容進行約定,如雙方沒有在涉及房屋質量、裝修、周邊環境等細節作出說明時,則出賣人提供或發佈的廣告及宣傳品可作爲證據,證明出賣人承諾提供房屋符合廣告宣傳品中文字及圖案的描述。

第7條 土地權利:本項目由北京市政府有關機構批准立項,項目的批准文號爲: ;批准文件的主要內容爲: 。本宗土地原所有權人爲: ,原土地使用權人爲: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編號爲: ;土地使用證號碼爲: ,土地使用權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權性質爲: (商業或住宅)。

第8條 權利擔保:考慮到目前出賣人無法提供正式《國有土地使用證》,爲保證買受人的權利,出賣人承諾於  年  月  日前向買受人提供正式《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且在他項權利記錄中不會有任何擔保抵押記錄,如到期不能提供,則買受人有權要求退房,出賣人則應當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如出賣人不同意退房,或者雖然同意退房卻未自同意之日起 日內使買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賣人都將因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而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9條 規劃許可:用地規劃批准部門爲: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

第10條 銷售許可:房屋銷售許可部門爲:      ,房屋銷售許可證:        ;出賣人承諾已經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可以提供、辦理並具備辦理銷售許可的全部文件。

第11條 施工許可:施工許可部門:      ,施工許可證:    開工證:     。建築企業:總設計單位:       ,建築師姓名:      ,註冊建築師號碼:      ,總施工單位:      ,總監理單位:        。

第12條 商品房標準:商品房將適用標準爲:        作爲本商品房的設計和建築標準。商品房驗收:由     負責驗收;由      負責進行質量評價。

第2部分 房屋質量

第13條 質量原則:考慮到買受人支付的價款,買受人所購房屋各項驗收標準不僅要達到合格要求,還應當達到優良標準;出賣人不得僅以房屋質量合格來履行合同義務,而是應當在滿足基本質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時還需要達到買受人的特別要求,並證明其各項驗收標準均達到優良等級。

第14條 防震減災:考慮到買受人所購房屋將可能在未來時間內長期使用,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提供樓房地震安全性能評價測試報告,以使買受人的安全在未來得到保障,否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爲未交房,並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條 牆體平直:房屋的牆體及平面均應當平直,傾斜角度不得大於0.1度,計算方法爲:高度差/直線距離;不平直情況並不得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如無法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爲未交房,並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6條 防水情況:房屋頂棚無水漬、廚房及廁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與地板結合處無漏水、滲水;如無法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爲未交房,並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7條 表面裂縫:出賣人承諾商品房內部無任何裂縫,保溫層牆壁表面平整,瓷磚地板平整無鬆動、無爆裂、無間隙;出賣人保證房屋的沉降情況優於北京政府頒佈的最高要求,並對於可能發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勻沉降情況對質量產生的影響向買受人提供檢測及評估報告。如果雙方無法對是否是裂縫達成共識的,則雙方從樓內業主中隨機選擇3人,由這3人確定是否屬於裂縫、漏水、滲水、牆體平直等,此3人的觀點應當作爲有效證據。出賣人有義務申請有關機構就此問題進行評價,如出賣人不予以申請,則視爲存在裂縫,買受人有權退房。

第18條 質量文件:考慮到房屋質量將在未來相當的時間內對買受人的安全與收益要求有巨大影響,而提供完全的質量文件是出賣人不可推卸的責任與義務,爲充分保證買受人的知情權,出賣人除提交竣工驗收備案表以外,還應當向買受人提供如下文件:

(1)施工單位的竣工報告;

(2)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價報告;

(3)勘察單位質量檢查報告;

(4)規劃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

(5)衛生部門出具的水質檢驗合格文件;

(6)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

(7)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驗收合格文件;

(8)電梯工程監督報告;

(9)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修書;

(10)抗震評估機會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評價報告;

第19條 文件交付:

(1)全部質量文件上述文件應當於入住前交付給買受人,沒有上述文件不視爲交房;即使買受人入住,仍有權出賣人每日承擔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2)如無法按時交付上述文件,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爲未交房,並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20條 質量標準:商品房設計質量不應低於各級政府有關機構頒佈的最有利於買受人的標準,本合同最後所列明的各項規範及標準均爲出賣人應當遵守的強制性標準,即出賣人所提供的房屋質量不得低於各項規範的要求;如無法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爲未交房,並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21條 質量證明:考慮到出賣人的優勢地位,出賣人在房屋交付時應當向買受人提供證明其質量合格的申報手續及質量評價報告;當買受人對此報告提出異議時,出賣人應當證明這種異議不成立;出賣人不能證明的則視爲存有質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視爲交房。

第22條 質量評價:出賣人在交付商品房前應當提供質量評價報告;買受人有權查驗與商品房質量相關的全部文件,有權委託相關機構對商品房質量進行重新評價;如出賣人拒絕提供文件,或者在買受人申請重新質量評價時拒絕進行協助,則視爲房屋質量不符合規定而不能交房;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視爲未交房,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3部分 戶型空間

第23條 商品房戶型:  室  廳  衛  浴  廁  廚,本商品房使用率爲:

第24條 起居室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5條 書房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6條 臥室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7條 衛生間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8條 廚房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9條 陽臺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0條 過道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1條 套內樓梯: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2條 重要門窗: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3條 貯藏空間: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4條 房屋層高:     毫米;室內淨高:    毫米。

第35條 立平面圖:平面圖中所列面積如無特別說明均爲套內使用面積;立面圖中所列尺寸如無特別說明均爲淨高度。

第4部分 房屋面積

第36條 建築面積:

(1)文字定義:商品房銷售的建築面積爲套內建築面積與分攤的公用面積之和。

(2)總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陽臺建築面積:   平方米,另室內牆體面積爲:    平方米。

第37條 建築面積變化:

(1)面積範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如果經過實際測量後,面積在  至  平方米之間的,則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2)面積超出: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建築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後,大於   平方米的,出賣人無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多餘價款,並且應當據實辦理產權登記。

(3)面積不足: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建築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後,小於   平方米的,出賣人應當根據與約定建築面積的差值,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並且應當據實辦理產權登記,當此面積小於 ,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視爲未交房,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4)面積費用:鑑於目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面積所適用的契稅爲2%,如果因爲出賣人的原因使面積擴大,導致買受人不得不支付比原來稅率更高的稅費,因此而多支付的稅費,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同時有權不支付由於面積擴大所引起的各種費用(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用等)的增加,必須支付的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保留退房的權利。

第38條 分攤的公用面積:

(1)文字定義:可分攤的公用面積是指與商品房在同一幢樓內且爲本樓提供公共服務的建築面積。

(2)基本原則:此部分僅存在於與本樓內部並與本樓建築結構中存有相連結的部分並且僅向本樓居住者提供非營利性服務,不符合此條件的建築不得計入公攤面積。

(3)分攤構成:公共門廳、電(樓)梯前廳、電梯井、電梯間、電梯機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僅爲本樓服務的其他設備間;套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面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4)面積覈實:因分攤的公用面積涉及範圍大、操作過程複雜,使買受人無法覈對及查實,可能給合同一方提供欺詐機會;爲保證交易的公平性,出賣人根據《房產測量規範》和《房產圖圖式》提供公攤面積的構成與尺寸,以使買受人可以根據自有的條件對面積進行覈對。

第39條 套內建築面積:

(1)文字定義:套內建築面積爲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和陽臺建築面積三者之和。

(2)面積範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套內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如果經過實際測量後,面積在  至   平方米之間的,則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3)面積超出: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建築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後,大於   平方米的,出賣人無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多餘價款,並且應當據實測面積辦理產權登記。

(4)面積不足: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建築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後,小於   平方米的,出賣人應當根據與約定套內建築面積的差值,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並且應當據實測面積辦理產權登記。

(5)比例增加:交房後,套內建築面積、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相比都發生增加的,應當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築面積增加的比例大於套內建築面積增加比例的,買受人無須爲任何增加的面積支付費用。

(6)比例減小:交房後,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相比都減少的,應當按相同比例減少;建築面積減少的比例小於套內建築面積減少的比例的,出賣人應當按照最有益於買受人的原則退款,買受人有權選擇諸多方案中的一個。

第40條 套內使用面積:

(1)文字定義:套內使用面積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間(如臥室、起居室等)牆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2)面積構成:臥室面積:   平方米、書房面積   平方米,客廳面積:   平方米、衛生間面積各爲:   平方米;面積的數字以出賣人現有的平面圖紙爲標準。

第41條 使用面積變化:

(1)面積範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使用面積爲   平方米,如果經過實際測量後,面積在   至   平方米之間的,則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2)面積超出: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使用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後,大於   平方米的,出賣人無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多餘價款,並且應當據實測結果辦理產權登記。

(3)面積不足: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使用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後,小於   平方米的,出賣人應當根據與約定使用面積的差值,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並且應當據實測結果辦理產權登記。

第42條 露臺面積:鑑於露臺面積並不計算在買受人購買面積之中,出賣人將面積爲: 平方米的露臺之使用權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在使用過程中無須支付物業管理費;如出賣人或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機構阻礙買受人使用此部分面積,則出賣人應當根據平均房價的三倍與按露臺總使用面積計算應當退還給買受人的費用。

第43條 面積測量:房屋分攤的公用部分、面積及全部長度尺寸應當註明,經過測量的應當提供符合《房產測量規範》和《房產圖圖式》的測量報告,使買受人有權可以獲得精確的詳細內容。

第44條 測量機構:測量機構應當是取得中央政府機構測繪專業管理機構頒發的測量資格的機構,測量義務不得委託給他人;沒有專業資格的機構測量的數據無效,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房款。

第45條 面積覈實:買受人有權根據測量報告對任何一個尺寸進行覈實,此等覈實無需複雜的測量工具,僅憑於任意一個市場上購買的米尺等測量工具即可進行測量。

第46條 面積自測:買受人有權在入住前或入住後對室內全部長度、寬度、高度尺寸進行測量;如果需要對全樓進行測量的,出賣人有義務向買受人提供與本樓相關的圖紙,買受人也可以召集樓內其他業主共同進行測量。

第47條 測量爭議:買受人入住前有權聘請有資質的機構入戶進行測量,如果測量結果與出賣人提供的測量結果有差異,則雙方有權提請法院或者有關機構進行最終決定,在此以前買受人有權先行入住,並且根據最有益於買受人測量的結果支付相關費用。

第48條 通知到場:當買受人對公共面積進行測量時,如果發現出賣人提供的尺寸與事實不符,則可以通知出賣人到場進行共同測量,此等通知可以通過電話、普通信函或掛號信函或特快專遞或者傳真,買受人接到通知後應當到場;出賣人不到場的,買受人即可自行進行測量。

第49條 違約條件:買受人以約定方法得到的任一個尺寸結果,與出賣人提供的圖紙不符,則視爲出賣人提供的公攤面積不合法,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公攤面積的費用;出賣人不得以此爲理由拒絕交付房屋,並仍應及時爲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第50條 違約責任:當出現上述違約條件後,出賣人應當在3日內雙倍退還公攤面積的價款作爲違約金,不能退回的,逾期則每天應當支付總房價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部分 建築設備

第51條 用水供應:出賣人在買受人入住時提供24小時供水,水源由市政機構提供,壓力爲   。出賣人在買受人入住時提供24小時熱水,溫度爲   ;價格   。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2條 排水設施:出賣人在入住時保證買受人室內的排水設施可以使用。室內排水共有地漏   個,分佈在衛生間、廚房等。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爲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53條 管道密封:出賣人應當在買受人入住時提供管道壓力測試數據,並保證管道不會出現任何泄露;如果室內發生液體或氣體泄露,導致買受人的裝飾裝修傢俱損壞的,如果買受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責任,則出賣人應當以  倍裝修傢俱款額或者每人每日  元作爲賠償,以補償買受人在選擇裝修企業、設計施工所支付的費用與耗費的時間。如液體或氣體的泄露給買受人或其親屬或其他人員造成傷害,則出賣人應當同時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第54條 管線安裝:出賣人承諾不在商品房內通行任何公用管線。所謂公用管線是指管線內的物、氣體不直接從此管內進入到買受人室內且供買受人單獨使用;如有通過,則視爲合同的變更,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任何費用,並有權要求出賣人進行修改;在修改完成以前,視爲商品房仍未交付;不能修改的,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5條 電梯使用:本單元共有電梯部且不得少於兩部,型號爲 ,額定載重量不得低於   公斤,每部電梯服務住戶數量不得超過   戶,電梯終生保修,買受人可以24小時使用電梯,並可以到達商品房所處層樓,等待時間不得超過   分鐘。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6條 電梯安全:電梯安全的責任由出賣人承擔,當因買受人或其親屬或其他人員因乘坐電梯受到傷害,受害人及相關權利人有權要求出賣人同時承擔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第57條 消防設施:出賣人提供的消防設施爲: ;並在交房時取得消防機構的認可;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6部分 電氣部分

第58條 電力供應:負荷  kva,計費設備爲   ,插座位置   ,數量   ,供電平面圖  ,可使用時間: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9條 通訊設施:線路數量  條,出口位置:見圖紙,使用時間爲: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60條 其他線路:有線電視數據線至少一條,出口位置在: ,使用時間: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部分 供暖與燃氣

第61條 供暖設備:供暖設備名稱 型號爲: 生產企業: :適用標準: 。

第62條 設備安全:安全使用時間20xx年,出賣人保證燃氣設備的安全性,並承擔由此產生的產品質量責任;在產品質量爭議時由出賣人承擔質量無瑕疵的證明責任。

第63條 技術指標:在封閉狀態下的室溫不低於20度時每個月用氣量不高於300立方米,溫度: 溼度: 暖氣片數量 。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64條 暖氣計費:暖氣價格不高於政府規定的標準,計費方式 及價格 每月每平方米。

第65條 使用時間: 出賣人承諾應當於  年  月  日開通暖氣供應。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爲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66條 燃氣品質:燃氣設備: 計量設備: 計費方式及價格: ;燃氣安全裝置爲 。

第67條 使用時間:燃氣交付使用時間爲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按日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千分之一。

第8部分 裝修標準

第68條 室內裝修標準爲:見附件標準,出賣人提供的附標標準包括裝修部位、工程量、裝修標準。

第69條 室內裝修總價格爲:見附件價格,出賣人提供的附件價格包括各工程部分的材料單價與總價。

第70條 室內裝修標準:室內經過裝修不得低於或者超過下述標準《人造板及其製品中甲醛釋放限量》、《溶劑型木器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限量》、《木傢俱中有害物質限量》、《壁紙中有害物質限量》、《聚氨乙烯卷材地中有害物質限量》、《地毯、地毯襯墊及地毯用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釋放限量》、《混凝土外加劑釋放限量》、《建築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及其他安全標準。

第71條 違約責任:裝修交付使用時間爲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交付時間要求並符合前述質量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9部分 室內環境

第72條 日照時間:考慮到採光系決定房屋價格的重要構成內容,出賣人承諾房屋全年在日照時間最短的一天(冬至日),其窗戶能夠接受的滿窗日照時間爲6小時,由出賣人提供具體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3條 自然通風:考慮到室內通風系決定房屋價格的重要構成內容,出賣人承諾其自然通風性能不低於政府商品房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4條 室內保溫:考慮到房屋保溫情況將對買受人的生活質量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室內保溫不低於政府商品房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5條 房屋隔熱:考慮到房屋隔熱情況將對買受人的生活質量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外牆隔熱不低於政府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6條 噪聲隔音:考慮到室內噪聲隔音將對買受人的身心健康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牆體隔聲情況不低於政府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7條 電磁輻射:考慮到室內外電磁輻射可能嚴重影響買受人的身體健康,出賣人承諾不低於政府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0部分 室外環境與綠化

第78條 周邊建築:本商品房周圍 米外無其他建築物,從本商品房各窗戶、門及門外50米內沒有公共垃圾處理場所、污水處理站、供變電站、公共停車場、有軌交通工具等其他設施。

第79條 採光保障:出賣人應當知道在本樓房與其南側的建築物之間的距離,並承諾此距離絕對不會影響買受人所購房屋的採光;其間距係數不得少於1.8,以保證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室內的採光。

第80條 環境綠化:本商品房  米範圍內不可能再建設任何非綠化設施,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81條 綠地定義:所謂綠地是處於房屋以外,種植於地面的自然植物,指高度不低於50釐米,可以包括楊樹、柳樹、槐樹、梧桐,其目的在於給買受人以心理上的舒適感覺,並且能夠產生隔音、清潔空氣的作用,綠化植物壽命不應低於20xx年。

第82條 綠地面積:考慮到綠地面積將對買受人生活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本社區綠地面積爲:  平方米,綠化率不應低於北京市標準,交付時綠化率的計算方法爲地面綠地面積與總建築面積之比,房屋交付時本社區的綠化率不低於30%,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爲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83條 氣味條款:本商品房敞開門窗後,不會聞到任何異味;室內在任何條件下均不會出現異味。雙方對是否是異味有爭議的,可以隨機選擇3人進行評價,以多數人的意見作爲最終結果;此三人的決定如果未被執行,其決定應當在訴訟中作爲決定性證據。

第84條 環保噪聲:本商品房敞開門窗後,白天來自室外的聲音不高於60分貝,夜晚不高於50分貝,室內原有設備不會產生任何聲音。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爲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85條 電磁輻射:出賣人承諾不在房屋室外500米內及本商品房樓上建造或允許他人建造任何電磁發射裝置,包括尋呼臺發射臺、移動電話發射臺、廣播電視轉發臺或其他有輻射的裝置;如果有此設施,無論是否影響人體健康,買受人均有權退房,出賣人將承擔違約責任。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爲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11部分 社區及設施

第86條 社區名稱:本商品房所屬社區經政府地名管理機構確定爲:   ,本小區屬於政府管理機構認可的合法社區。考慮到社區名稱的穩定性有利於買受人購買房屋的增值,因此出賣人承諾將在未來時間內始終使用的名稱爲 ;如此名稱發生變化,出賣人承諾將賠償給買受人總房價百分之三,作爲因名稱變更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賠償。

第87條 自用車位:出賣人向買受人提供安全停車的車位壹處,具體位置爲:     ,買受人無須爲此車位支付任何費用;如果需要支付費用則每月不超過  元,且在買受人於  年  月  日時即開始使用。

第88條 用地面積:本社區總用地面積爲:    ,總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其中商品房面積爲     平方米,公用建築面積爲      米,重要指標:容積率:    。

第89條 建築總量:社區共有樓房     幢,其中一期工程     幢,二期工程      幢,各期工程的開工時間與竣工時間分別爲: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

第90條 設施使用:社區所屬的共用設施係爲社區居民生活、工作方便而建設,不應當向買受人及其家庭成員收取費用,其功能不得侵害買受人利益,設計及建築標準均不低建設部相關技術標準。

第91條 參考標準:本社區的公用設施的具體質量、數量由出賣人提供數據標準,不能提供的應當按照出賣人的各種廣告資料作爲標準。

第92條 公共設施:幼兒園      個,面積爲     平方米,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學校  個,其中國小  個,中學  個,面積爲   平方米,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醫院( 級 等)  個,面積爲  平方米,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停車場  個,面積爲   平方米,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郵局  個, 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娛樂設施: 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郵政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電話接通時間:  年  月  日 。

第93條 道路交通:交通公路等級爲:  公路寬度:  道路質量:  ;所述公路或者道路應當可通過車輛,否則不視爲交付,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本商品房可使用道路爲寬度不低於6米,社區內應當有人車分行的道路,以保證買受人與家庭成員安全交通,道路標識應當符合國家或北京市最高標準。

第94條 居住安全:交付時社區內不應當有正在建設的建築物,在買受人可能經過的道路絕對不允許有任何可以產生墜落的物品;道路平面絕對不得有可能阻礙行人或者車輛的坑、溝、井或者其他產生危險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第95條 商品房標識:社區內的所有建築物應當有明確的標識,以利於買受人的特殊家庭成員能夠順利找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

第96條 建設標準:出買人承諾本社區的設計與施工標準不低於《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中的最高標準,如果北京市有更爲有利的設計規範,買受人有權適用此規範,雙方對標準的選擇有爭議時,買受人有權從不同的標準選擇較爲有利的條款適用。

第97條 違約確定:對出賣人提供的各種設施是否合乎約定,應當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買受人與出賣人共同隨機選擇三人,選擇方法見本合同爭議解決中的約定,由其對此爭議做出仲裁裁定。

第98條 違約責任:出賣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交房時間從承諾全部履行完畢之日開始計算,詳細條款見本合同的違約責任;出賣人不能在寬限期(  日)內完成交付的,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2部分 價格付款

第99條 公平價格:

(1)買受人所購房屋價格爲 (大寫:  元);

(2)出賣人不得將同幢的其他房屋以明顯優於買受人的價格出售給其他買受人(差額應在合理範圍內),否則將認爲是對買受人的歧視或價格欺詐,出賣人承諾並承認買受人有要求同等優待的權利。

第100條 分期付款:如房屋目前尚不能交付使用,而買受人一次將全部房款交付給出賣人顯然存有巨大風險,爲此雙方商定以如下方式向出賣人支付房款:

(1)第一次付款:相當於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自行於簽訂合同時支付;

(2)第二次付款:相當於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通過貸款銀行於房屋主體竣工後支付。

(3)第三次付款:相當於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通過貸款銀行於全部內部設備安裝完畢後支付。

(4)第四次付款:相當於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通過貸款銀行於房屋全部裝修工程竣工後支付。

(5)第五次付款:相當於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通過銀行於房屋交付使用且入住後支付。

第101條 工期證明:上述施工進度應當與實際情況相符,而且出賣人應當提交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出具的證明,此證明除證明工期已經達到付款期限外,還應當由簽字證明人承諾如果不能證明工期進度的,則簽字企業及簽字人承擔連帶欺詐賠償責任。

第102條 銀行貸款:如因出賣人原因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銀行貸款,則出賣人在10日內比照退房條款歸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03條 買受人原因:出賣人證明系買受人原因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銀行貸款,則出賣人在10日內比照退房條款歸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3部分 房屋交付

第104條 交付含義:本合同所稱交付是指佔有權及使用權的交付,以保證買受人可以正常使用,以實現居住目的,並不代表所有權的交付。

第105條 交付時間:商品房交付時間爲   年  月  日,社區設施環境交付時間爲  年  月  日。

第106條 交付程序:

(1)入住通知:出賣人向買受人發出入住通知書;

(2)書面簽收:買受人書面簽收“收到入住通知書”;

(3)鑰匙收條:買受人書面簽收“商品房鑰匙收到條”;

(4)隨附資料:出賣人提供商品房質量備案表、商品房長度高度細節尺寸及面積測量結果;

(5)其他條件:其他合同中約定的條件也應當具備,房屋交付時出賣人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應再收取任何費用作爲買受人入住的先決條件,否則買受人有權依此每天獲得總房價百分之一的賠償金。

(6)不視爲交房:上述條件缺少任何一條,均不構成商品房的交付。

第107條 入住費用:入住前買受人應當支付以下費用:物業管理費、產權證費用、車位費用及其他由買受人享受服務的代辦費用,除此外無須支付任何費用。

第108條 強行入住:考慮到買受人在入住前已經支付了大量房款,因此出賣人在交付房屋時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買受人入住,出賣人同時應當保證所聘請的先期物業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相關機構和人員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買受人入住;當此等阻礙情況發生後,買受人有權不經過任何機構或人員的許可強行入住,此時任何人的阻擋行爲均視爲違法。

第109條 交付驗收:買受人在出賣人所建房屋完工後,可以進入室內進行觀察,並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對其進行評價,出賣人及其聘請的機構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買受人及有關人員進入。買受人可以進行如下項目的評價與驗收:建築質量、室內設施、室內外環境、社區質量及其他驗收。

第110條 延遲交付:當出賣人無法按期交付時,則買受人有權通知出賣人解除合同,或者以予出賣人 日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出賣人仍然不能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111條 交付效力:出賣人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後,買受人即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佔有權、出租權、收益權,並有權對房屋進行裝修。

第112條 文件內容: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及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其內容不得低於政府最高標準。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4部分 初步驗收與保修

第113條 初步驗收:鑑於商品房質量無法立即做出判斷,買受人無法在交付使用後立即對質量做出判斷,因此雙方共同認爲質量的評價與驗收是一個較長的過程,買受人僅能對外觀部分進行初步使用性評價。

第114條 保修內容:主體結構、公用部分、環境設施、建築外表部分、裝修部分、室內電氣部分、室內暖通部分及其他由出賣人提供的內容。

第115條 責任承擔:如果入住後發生漏水、裂縫等質量瑕疵,應當由出賣人承擔責任,並立即進行修復,出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此責任轉移至第三方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16條 保修期間:  年,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不低於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維修辦法》的規定,當開始日期與交房日期不一樣的,則從交房日期開始,按最益於買受人的時間進行計算。

第117條 故障排除:自買受人電話通知後4小時內維修人員應當到達現場,8小時內將故障排除。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部分 權屬證明

第118條 房屋所有權:

(1)取得標誌: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以北京市政府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爲標誌。

(2)取得時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最後期限爲  年  月  日,如出賣人不能在此最後期限前使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則確認爲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3)違約責任:一旦無法取得產權證後,出賣人應當30日內立即退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房屋款,並且賠償買受人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

(4)選擇權利:當無法取得產權證後,買受人有權選擇是否退房,如果買受人同意延長,則可向出賣人發出同意延長辦證期的書面證明。

(5)所有權保證:出賣人保證出賣人目前的身份系合法的出賣人,出賣人經過審查後認爲買受人目前的身份可以成爲合法的購買人,因此出賣人保證買受人憑藉出賣人提供的文件能夠在北京市房屋所有權登記機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及他項權利證書,如買受人無法取得上述證明,則出賣人應當在10日內立即退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房屋款,並且賠償買受人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銀行的貸款利息、銀行罰息、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裝修費用、誤工費用、無法居住而租賃房屋的租賃費用、交通費用、因重新購買房屋而產生價格上漲的損失及其他損失。

(6)費用分擔: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雙方平均承擔稅款費用。

第119條 所有權證的辦理:

(1)出賣人有義務爲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證書,在買受人入住前30天通知買受人支付辦理產權證所需要的全部材料,買受人提供全部材料後60日內出賣人將辦房屋所有權證的全部資料(包括出賣人的全部資料)交付給北京市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機構,並且出賣人承諾在   年  月  日前爲買受人辦理完畢房屋所有權證;如買受人在此日期前不能取得所有權證的,買受人有權退房,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2)買受人有權選擇是否自己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出賣人承諾出賣人提供的資料足以使買受人通過個人行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買受人自己辦理所有權證的,則自入住後60天內,最遲日期爲  年  月  日,出賣人將全部相關手續交付北京市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進行備案,並將備案情況書面通知買受人,以保證買受人憑此備案可以獨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3)如果北京市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在爲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認爲出賣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儘管買受人可能無法就此取得證據,但仍視爲出賣人違約;出賣人只有通過取得權屬機構出具的證明出賣人手續完備的證明後才能免除自己的違約責任。此時出賣人應當根據北京市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或者買受人的要求提供全部資料,如果自前述要求發出之日起60天內出賣人無法提供所需文件,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20條 轉移效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證書後,即取得與房屋相關的全部權利,涉及房屋的風險同時發生轉移,出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買受人行使對房屋的所有權。

第121條 土地使用權:考慮到我國目前實行的土地使用權制度,出賣人還應當向買受人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保證上面載有買受人的姓名與權利,此項證明應當在  年  月  日前爲買受人辦理完畢。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6部分 前期物業管理

第122條 物管公司:

(1)考慮到前期物業公司由出賣人選擇,出賣人應當保證物業管理公司有較好的聲譽,有相應的資格與能力來維護買受人的各項權利;

(2)如果出賣人希望買受人選擇物業公司,則應當將物業管理公司的情況通知買受人,以使買受人正確選擇,在買受人衆多的情況下,可以在某個約定的時間內,根據多數人的選擇進行決定。

第123條 服務期限:首期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期限不超過1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屆滿後,由小區或者本樓業主管理委員會另行決定。

第124條 物管費用:物業公司的收費範圍與標準不得超過北京市政府的相關規定,其中保潔費:  元/每月每平方米;治安費  元/每月每平方米;水費:  元/每噸;電費: 元/每度;燃氣費:  元/每平方米;其他費用:  元。

第125條 管理責任:樓內外清潔,出賣人應當在買受人樓層設立可以方便使用的垃圾收集處,至少每小時清理一次;如果出賣人將此義務轉讓給首期物業管理公司,則應當保證其履行義務。出賣人選擇的物業公司應當保證買受人及親屬和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及汽車安全。

第126條 社區安靜:出賣人應當承諾室外持續噪聲不高於60分貝,每小時持續時間不超過5分鐘,每月僅能有1天可產生噪聲,以保證買受人生活舒適不受影響。

第127條 服務時間:物業管理的時間至少在  年  月  日以前開始,以保證買受人能夠及時享受到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

第128條 新公司選擇:當買受人成立業主委員會後,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重新選擇物業公司,此等選擇過程不應當受到出賣人及其所選擇的初期物業公司的阻撓。

第129條 交接責任:出賣人應當保證初期物業公司將如下物品交付給新物業公司:

(1)圖紙:供水、排水、電信、暖通、建築平面圖、結構圖、強電圖、弱電圖、電梯、消防、公供區域的照明裝修衛生間、各門窗系統;

(2)大修基金:屬於買受人所有的用於維護房屋的大修基金;

(3)保險單據:原始物業公司向保險公司支付的各項財產、人身保險單據。

(4)預收費用:初期物業公司已經收取的但沒有使用的各項物業管理費用。

(5)對外合同:保安合同、戶外綠地維護合同、保潔公司的合同、系統設備的維護合同等其他合同;

(6)保修單據:與初期物業公司購買的設備相關的全部保修單據,以使業主選擇物業公司能夠有效地對上述設備進行維護。

第130條 交接驗收:

(1)中央空調:空調機組、水泵、配電櫃、消防控制櫃、煙感控制系統、噴灑系統、電話系統、有線電視系統、避雷系統、電梯;

(2)故障記錄:初期物業公司應當對設備或者其他部分存有的各項故障進行提示,沒有提示的,則在業主選擇物業公司進入後,三個月內發現的故障,均視爲初期物業公司有維護義務,不能及時維護的,則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第131條 交接責任:新物業公司及買受人組織有權對應當交付而沒有交付的物品進行追償,因爲出賣人應當交付而沒有交付,不僅需要交付外,還應當承擔沒有及時交付給設備維護造成的損失,並承擔將設備復原所支付的費用。

第132條 證明責任:物業公司負責證明向買受人提供安全及時達標的物業服務,如不能證明則視爲出賣人不能提供相應水平的物業服務。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爲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17部分 業主管理委員會

第133條 姓名知情:爲方便買受人組織小區委員會或其他業主維權組織,當本樓居住者達到30%時,出賣人應當將其他業主的姓名及聯繫方法以信函形式告之買受人,以利於買受人與其他業主進行溝通;但考慮到不影響其他業主的權利,他們書面拒絕的除外。

第134條 知情權利:出賣人提供的各項證據和資料,如有相反證據足以說明與事實不符,則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35條 組織權利:買受人有權組織業主管理委員會,出賣人應當積極配合,爲組織業主委員會提供有利證明文件,使其可以及時在相關管理機構處獲得批評或登記。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36條 通知權利:買受人有權向其他業主發佈信息或者通告,並就質量或者物業管理問題與其他業主進行協商,出賣人不得阻礙買受人行使此權利;鑑於買受人的弱勢地位,出賣人對於買受人在業主管理委員會籌建或運行中的言行,不應向買受人提出任何侵權責任要求。

第137條 財物交付:出賣人應當將相關財產,在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後3日內開始辦理交接手續,每天工作時間不低於8小時,並且在30日將全部財產交付完畢,對於其中有損壞的財產應當修復或者以市場價格進行賠償;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8部分 消費者權利保護

第138條 身份權利:買受人作爲商品房的消費者,其知情權利及其他權利應當得到尊重和保護。買受人有權就組織業主維權機構在所居住區內或者新聞媒介發佈維權信息,出賣人及聘請的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不應阻礙買受人行使上述權利。

第139條 知情內容:買受人有權獲知與房屋相關的施工進度、設計、施工、監理、測量、物業管理機構的資格等信息,有權取得與本商品房相關的設計文件、與本商品房所有權相關的法律文件複印件,並有權獲得與房屋相關的訴訟信息。

第140條 施工進度:出賣人將根據向有關機構提供的工期進行施工,現有的工期計劃基礎部分(地基土石方、結構、正負零)將於   年  月  日完成;主體結構完工時間:   年  月  日;樓外屋面裝修完成時間:   年  月  日;室內裝修和設施安裝:   年  月  日;交付使用:  年  月  日。

第141條 工程監督:鑑於建築工程完工後,房屋質量的瑕疵可能在短時間內無法發現,爲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利,買受人有權對施工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當出賣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由 完成建築工程時,或者承建人沒有按照政府的強制性規定進行施工時,或者監理人不能履行質量監督義務時,除非出賣人提出相應的擔保,買受人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無須等待最後交房日期;買受人暫時不退房的,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爲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142條 參與爭議:如出賣人可能與房屋相關的權利與其他第三方進入訴訟或者仲裁,例如設計施工監理擔保抵押等爭議,應當及時就法律文件、開庭等事項通知買受人,以使買受人對於此事情對未來權利的影響做出正確的判斷,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利。

第143條 房屋驗收:買受人有權就商品房質量、商品房面積、環境質量、環境面積、水、電、暖、燃氣等可能影響商品房質量及居住質量的全部方面進行單項或者綜合驗收。

第144條 驗收方式:買受人有權查閱相關文件原件,並有權複印;買受人有權聘請相關專家進入商品房內部進行鑑定;買受人進入前提前一天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安排人員協助鑑定,如出賣人或現場管理人員拒絕買受人進行鑑定,則視爲出賣人違約。

第145條 驗收文件:出賣人應在商品房項目竣工後90天內,提交市建築質量管理機構出具的質量檢測報告。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46條 欺詐責任:出賣人不能證明自己向買受人提供的許可文件複印件與真實的許可文件系相同內容的,視爲對買受人的欺詐;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款10%的違約金。

第147條 撤銷權:鑑於買受人的弱勢地位及房屋質量瑕疵顯示的長期性,及買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過程中,可能將遭受來自各方的脅迫,因此雙方均認爲構成買受人行使撤銷權的事由可能在本合同簽字或房屋所有權證取得3年後出現,買受人有權在取得相關機構提供的評估、評價或監測報告後1年內(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合同條款依法行使撤銷請求權,買受人承諾不以時效作爲責任免除的理由。

第148條 消費者組織:買受人在簽訂本合同後,即有權組織其他消費者對出賣人的施工或者管理進行監督,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各項權利,買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買受人行使此項權利。

第149條 權利行使:買受人有權查看原件,並有權保留複印件,出賣人應當書面回答買受人提出的各項質詢;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9部分 抵押擔保

第150條 抵押登記:鑑於買受人在簽訂合同後即將支付大部分款項,而房屋在短期內尚不能交付,此等情況可能使買受人在未來面臨巨大風險;爲此出賣人承諾將與買受人所購房屋相關的土地使用證及在建工程抵押給買受人,並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天到不動產抵押登記機構辦理抵押手續,並且應當在30天內將此程序辦理完畢,以使買受人在出賣人面臨破產風險時能夠優先得到受償,從而減小買受人可能產生的損失;如不能按時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1條 定金情況:本合同簽訂之前,買受人已經於   年  月  日向出賣人支付定金  元,如出賣人不能按時交房,則除承擔買受人的延期交付的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外,還承擔不能交付的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如無法同時取得定金與違約金,則買受人有權從中選擇。

第152條 土地抵押:出賣人保證在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土地使用權。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3條 抵押知情:買受人有權在任何時候,要求出賣人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賣人在買受人發出通知之日起三天內不能提供的,則視爲出賣人違約。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4條 禁止抵押:出賣人保證此商品房在轉移所有權以前未經過任何抵押,出賣人保證此商品房在向買受人轉移所有權過程中不會進行任何形式抵押;同時保證房屋竣工前的在建工程、施工原材料等未經過任何方式的抵押;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5條 權利擔保:出賣人保證在商品房所有權轉移過程中,其他任何第三方不會對買受人所購的房屋提出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留置權等)要求,不會要求買受人支付任何價款以達到取得所有權的目的。如發生此等情況,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6條 無效擔保:出賣人保證本合同的有效性,如本合同無效則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由出賣人賠償本合同所列的買受人之各項損失。

第20部分 合同變更

第157條 基礎變更:當出現買受人婚姻變化、買受人生理變化、買受人行爲能力變化、買受人支付能力變化、買受人經營情況變化時,雙方應對合同進行變更。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8條 買受人變更:如果買受人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家庭成員發生變化,出賣人應當根據買受人的要求,對本合同進行相應的修改;當離婚時,出賣人應當根據買受人的離婚協議或者判決或者調解書,將合同的買受人變更爲買受人指定的人。

第159條 設計變更:考慮到本合同簽訂後,商品房尚未竣工,期間出賣人可能會對房屋的戶型(包括門窗的位置與大小尺寸)、面積、質量、社區設施等進行變動性修改,爲此出賣人承諾此等修改在設計完畢後首先應當徵得買受人的書面同意及簽字,未經過此等認可程序,即使變更設計經過行政管理機構的許可,仍然視爲違約;此時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60條 義務轉讓:未經買受人書面認可,出賣人不得隨意轉讓本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未經買受人許可而轉讓的,買受人有權繼續向出賣人主張合同約定的權利。

第161條 權利義務轉讓:買受人有權將自己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讓給自己的家庭成員,轉讓時出賣人應當簽字認可,並與新的買受人簽訂合同,現有的合同條款無條件適用於新的買受人,如需要增加新的條款,則另行協商;買受人將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家庭成員以外的其他人的,應當符合合同法的規定。

第21部分 合同終止與解除

第162條 合同終止:當出現以下情況時,本合同終止:

(1)出賣人按時按質交付商品房,買受人對商品房質量、環境質量、物業管理服務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時;

(2)出現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且買受人書面認可的其他情形時。

第163條 解除條件:出賣人沒有按時交付商品房、或出賣人沒有按約定提供商品房質量或者環境質量、或出賣人不能交付商品房、或出賣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責任時均可構成買受人解除合同退房的正當事由。

第164條 解除後果:合同解除後出賣人返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項款(包括銀行貸款及公積金貸款),並且賠償買受人的全部損失;對於延遲交付的應當支付延遲違約金,對於不能交付的還應當支付兩倍定金。

第22部分 退房條款

第165條 基本原則:雙方通過協議或者判決或者仲裁退房的,應當按照本部分規定的退房程序進行;雙方在計算本合同中任何一項費用或者金額時需要涉及比例計算的,均以總房價爲依據。

第166條 退房通知: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的,可以通過掛號信或者傳真或者電話的形式向出賣人提出;有壹名證人(與買受人的身份關係不受限制)證明的,也應當認爲買受人通過口頭提出過退房要求。

第167條 退房程序: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後15日內,出賣人應當退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並且負責辦理買受人與貸款銀行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全部手續,在所述手續或者文件尚未簽訂前,出賣人應當代替買受人向貸款銀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與利息。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後,出賣人除承擔前述條款的義務外,還應當賠償買受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所支付的其他相關費用。

第168條 退還房款:出賣人應當在買受人發出退房通知後將全部購房款返還給買受人,並且辦理完畢向公積金管理機構或者貸款銀行還款手續。如果無法辦理完成前述內容,則自 買受人發出退房通知後第16日至買受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出賣人應當每天向買受人支付總房款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69條 個人房款:出賣人在解除合同前先向買受人退還個人支付的購房款;不能支付的,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爲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170條 銀行借款:自買受人發出要求退還房款的通知後,出賣人應當承擔買受人向銀行歸還貸款的義務,並且向買受人出示已經向銀行還清全部貸款及利息的協議或合同。

第171條 借款合同:出賣人應當承擔要求銀行與買受人解除合同的義務,如不能解除,則由出賣人承擔向銀行歸還借款的義務;同時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爲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172條 雙倍定金:出賣人還應當向買受人支付雙倍定金,並不影響買受人基於出賣人延遲履行合同義務而取得相應的違約金。

第173條 支付違約金:出賣人還應當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買受人支付其他各種違約金。

第174條 其他費用:出賣人支付上述錢款後,買受人有權依法或依約要求支付其他費用。出賣人還應當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和事實情況賠償損失,此種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各種直接損失。

第175條 退房責任:如果在 年 月 日無法退還房款,應雙倍返還定金;上述項目的最終還款期限爲 年 月 日,每延遲一日,出賣人向買受人支付總房款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76條 禁止行爲:在出賣人沒有向買受人還清上述款項前,出賣人不得將買受人已購房屋出售、轉讓、抵押給其他任何人;如有前述行爲的,則視爲無效;買受人依然享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利,直至出賣人清償完畢對買受人負有的全部債務。

第177條 責任擔保:無論是否經過訴訟或仲裁,如出賣人無法歸還房款,或賠償買受人的其他損失時,則應將尚未售出的房屋或在建工程或其他財產爲作擔保提供給買受人。

第23部分 違約責任

第178條 責任前提:本合同所述內容爲對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權利和義務的確認,考慮到買受人在購買房屋時可能承擔的巨大風險,如出賣人不能滿足合同中某條款中規定的義務,出賣人除承擔某條款中規定的違約責任外,還應承擔本部分條款中規定的其他責任,以使買受人的權利得到充分的尊重與保護。

第179條 責任種類:買受人有權選擇適用下列一種或幾種責任,向出賣人主張權利:

(1)全部房款:返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銀行貸款及公積金貸款)。

(2)全部損失:出賣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列明的內容,賠償買受人的全部損失。

(3)日違約金: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4)雙倍定金:出賣人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雙倍定金的價款。

(5)權利選擇:當出賣人發生違約時,在確定責任時如果發生違約金與返還定金同時適用時,出賣人應當一併給付,

第180條 雙倍返還:考慮到買受人爲購買房屋所承擔的巨大風險,如果出賣人不能如實履行義務,將給買受人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失,爲此出賣人承諾,當出現如下情況時將除退還全部房款外,另外按日向出賣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的千分之一損失:

(1)土地權利瑕疵:指出賣人未根據土地出讓合同付清土地出讓金或其他相關價款;

(2)房屋權利瑕疵:指出賣人不能根據國內現行法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合法證明,或者雖然取得的合法所有權,但是將這種權利抵押給其他任何第三方當事人;

(3)房屋質量瑕疵:指出賣人提供的房屋不能獲得有關機構做出的質量優良的等級評價;

(4)影響採光瑕疵:是指出賣人提供的房屋在採光方面不能保證全部南向窗戶(接受陽光一方)每日6小時的滿窗日照;

(5)社區社施瑕疵:是指出賣人提供的社區社施不能符合普通消費者根據其提供的廣告所產生的預期設想;

第181條 選擇權利:買受人有權就上述違約責任的一部分先行主張權利,一部分權利的實現並不表明買受人放棄其他權利,除非買受人書面同意不適用選擇條款。

第24部分 買受人損失

第182條 現實損失:買受人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現實損失:支付的房款、買受人貸款利息、買受人已支付房款利息、購買商品房所產生的交通費用、保險費用、查閱資料的費用、公證費用、誤工費用。

第183條 預期損失:買受人的損失還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可以預見的費用:租賃其他居住地產生的租賃費用、因外界影響無法正常居住而外出租房的費用、商品房設備質量造成的損失、因此可能的其他獲利機會、因房價上漲產生的價格損失,重新購買商品房時用於洽談合同的支出。

第184條 傷害損失:醫療費用、誤工損失;如因爲出賣人提供的設備導致買受人或者其親友傷殘的應支付至少10萬元至50萬元賠償金給受害人,導致死亡的應支付300萬元賠償金給繼承人。

第185條 救濟費用:買受人因爲商品房質量、商品房面積、商品房交付時間、商品房環境向出賣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申請,出賣人應當承擔買受人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律師費用、鑑定費用、測量費用、評估費用。

第25部分 爭議與其他

第186條 救濟方式:當本合同產生爭議時,買受人有權選擇仲裁或訴訟;如果選擇仲裁,則仲裁管轄機構爲:北京仲裁委員會;如果選擇訴訟,則訴訟管轄地爲房地產所在地法院。

第187條 訴訟仲裁:由於買受人在購買房屋中處於弱勢地位,而且訴訟成本相對較大,因此買受人如果就退房提出訴訟或仲裁,可以先就定金或違約金或全部房款或部分房款或其他損失提出,如果法院判決出賣人應當退還上述訴訟請求的任何部分,則出賣人在收到此判決書後不但應當退還定金,而且還應當退還全部房款。

第188條 通知方式:買受人的關於主體資格、房屋設計、重大質量事件、室內任何長度或高度尺寸的任何變化均爲合同的變更;等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在事件或者行爲發生之日3日內以掛號郵件送達或者親自送達;出賣人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任何變動情況,沒有買受人的書面簽字認同,此變動不對買受人產生任何效力;如由此變動給買受人造成損失,則出賣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如果買受人不同意上述變化,則有權解除本合同,出賣人應當於3日內退還全部已經支付的房款;買受人也可暫不解除本合同,要求出賣人按原合同交付房屋,出賣人不能按照原合同交付的,則每天向買受人支付相當總房價千分之一違約金直到合同解除。

第189條 證明原則:鑑於出賣人在購買過程中處於優勢地位,而且由於出賣人保存於房屋建築所需要的全部設計施工等文件,而買受人無法取得此類文件,故則雙方發生爭議時,應當由出賣人負責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沒有違約,不能證明的則視爲買受人有過錯或者有違約行爲。

第190條 證明責任:買受人在向出賣人主張權利時,出賣人有證明買受人已經放棄權利要求的義務,如果出賣人無法證明買受人曾經書面放棄過權利,則認爲買受人主張過此等權利;買受人有權先就證明責任向出賣人提起訴訟,出賣人應當根據買受人的要求提供證據、文件或其他信息。

第191條 民間仲裁:考慮到正式訴訟及仲裁可能會產生較大的費用,而某些問題可能無須複雜的法律知識僅憑常識即可做出判斷,出賣人與買受人在產生爭議時可以先就某些問題自願選擇民間人士進行仲裁,選擇的方式爲雙方共同於某時某地隨機邀請三位人士,在雙方陳述各自觀點後由此三人迅速做出書面裁決;雙方應當尊重此裁決的效力,並且自願予以履行;考慮到此裁決可能不具備強制執行效力,但可作爲有效證據在未來的訴訟或仲裁中加以使用。

第192條 適用法律:如果中央政府或者北京地方政府具有立法資格的機構頒佈新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標準,買受人有權進行選擇,如果出賣人需要適用或者必須適用的,應當將法律文本提供給買受人,並將複印件交付買受人。本合同在適用標準時,使用最優、最高或者最嚴等含義,均是指最有利於買受人的標準,如雙方發生爭議,則由買受人確定適用標準。

第193條 法律衝突: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各種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標準之間有衝突之處,買受人有權選擇適用條款;如果新法律規章中規定過去的法律或者法規失效,而買受人認爲應當選擇過去的法律或者法規時,則應當適用於過去的法律或者法規,除非買受人認爲這種適用對自己不利。

第194條 合同解釋:本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有同等效力,如條款之間有不同含義,則由買受人決定適用何種條款;如本合同條款中存有缺、錯字,則由買受人進行更正解釋。本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均使用漢語,文字爲中央政府頒佈使用的現行簡化漢字;其他語言的文本僅作爲參考,如需變更語言,需經當事人雙方書面同意。

第195條 合同數量:考慮到本合同在未來數十年內將作爲買受人獲得房屋所有權的合法證明,因此合同數量將不同於一般情況,共計1式9份,雙方各執3份,買受人貸款銀行1份(如有多家貸款銀行則每個銀行1份),保險公司1份,權屬登記機構1份;

第196條 合同生效:買受人與出賣人或出賣人的代理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考慮到合同將首先由買受人簽字,而後由出賣人最後蓋章,此前全部合同均由出賣人保存,因此合同簽訂後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提供一份由代理人簽字的複印件,待全部合同原件簽字或蓋章後,出賣人應當承諾負有將合同原件交付給買受人的義務;如果出賣人最終提供的合同原件與簽字複印件不一致,則全部合同無效(除非得到買受人的重新認可)。

第26部分 合同附件

第197條 雙方資料:出賣人資料包括:出賣人營業執照、出賣人資質證、出賣人代理人身份證;買受人資料包括:買受人身份證複印件,其他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第198條 許可文件複印件:市政府立項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包括附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房屋銷售許可證、開工證。入住時交付:房屋竣工驗收報告、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商品房質量保證書。

第199條 技術文件複印件:商品房平面圖、電氣平面圖、供水平面圖、供暖平面圖、其他線路平面圖、裝修平面圖、細部施工圖。

第200條 上述及其他文件,如果需要確定買受人是否收到,則以買受人提供的收據爲依據;對於買受人提交的文件,如果在買受人發出通知後10天內,出賣人沒有向買受人發出沒有收到文件的聲明,則視爲出賣人已經收到。

第27部分 法律法規及標準

第201條 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202條 其他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北京市實施《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房地產經營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劃法、北京城市規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北京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北京市內銷商品房管理暫行規定(95-4-18)、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北京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203條 質量面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質量管理條例、北京市建築質量管理條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建設部《房產測量規範》(gb/t17986 1-20xx)、建設部《房產圖圖式》(gb17986 2-20xx)、《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暫行規定》、《北京房地產測繪細則》。

第204條 相關技術規範:

(1)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

(2)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

(3)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

(4)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

(5)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

(6)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j118);

(7)民用建築照明設計規範(gbj133);

(8)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採暖居住建築部分)(jgj26);

(9)建築給排水設計規範(gbj15);

(10)採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j19);

(11)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

(12)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jgj50);

(13)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bg50176);

(14)汽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100);

(15)建設部等機構頒發的其他建築裝修類規範及驗收標準;

附件(略)

2022東莞市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篇14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就出租與承租坐落於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租賃用途

乙方只能用於約定的使用用途,不得改變房屋使用用途。乙方做使用。

第二條:租賃期限

1、租賃期限

甲、乙雙方致同意租賃期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續租

房屋租賃期滿,合同自動終止。乙方如需要繼續租用,應在租賃期滿前一個半月(45天)與甲方協商,並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確定租金,租期及簽訂合同。

第三條:租金及支付方式

1元(。從起租日起(計租日)至下一年終止日,乙方應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共計(大寫)元( 元)。

2、租金支付方式:現金。

3、此房屋的租金收取爲上打租。一次性收取一年的租金。如下一年續租提前45天交租金。

第四條:租賃保證金

1元(人民幣。

2、上述租賃保證金由甲方保管至租期結束。

3、租賃結束後,甲方在扣除乙方拖欠的租期相關費用後,將租賃保證金退還給乙方。租賃保證金不足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足。如乙方無拖欠費用,並無房屋及設施損壞,甲方將乙方保證金以現金方式返還。如乙方未到租期結束,或中途出兌,租賃保證金不退。

第五條:物業費及其它費用

1、除租金外,乙方應按該經營性用房的建築面積繳納物業管理費。

2、除租金外,乙方應向經營性用房轄區的供暖公司繳納房屋供暖費,如承租人不需供暖,每年應按供暖公司的規定交納供暖費(佔網費)。

3、除租金外,乙方在租賃期間內發生的水、電、電話、有線電視、電信寬帶、煤氣、排污、衛生、治安等其它費用,由乙方承擔並及時繳納。

第六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內在通知乙方並徵得乙方同意情況下,陪同其他相關人員,進入該房屋內進行看和了解房屋狀況。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及條款,甲方在此作出授權,屆時無需另行通知乙方。即可由物業管理部門至少中斷該房的水、電等方式敦促乙方更正其違約行爲。賠償甲方的相應損失。

3、本合同租賃期滿或提前終止、解除合同時,乙方須將其所有財產和自置設備、物品搬出該經營性用房(包括可移動而不損害房屋結構和使用的裝修場)。否則,甲方將視爲乙方自動放棄處理。屆時甲方(或甲方授權的代理人)有權委派人員將乙方的上述財產及物品予以處理,並無需給乙方任何損失補償。

4、甲方有權授權代理人,並由代理人代辦代理交付和收回房屋及甲方授予的其它權利。 甲方的義務

甲方按合同約定期將該經營性用房交付乙方使用,交付時甲方保證房屋結構完好。

第七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繳納租金,租賃保證金。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安裝和改建供水、排水、電路、水管等設施。也不得在經營性用房內安置、堆放、懸掛任何超出房屋承重範圍的物品。

3、乙方根據需要對房屋裝飾和裝修必須通知甲方,並附合物業公司的規定。未取得甲方及物業公司書面審批手續,乙方不得擅自進行裝修和更改房屋設施。

4、房屋的附屬設施由乙方負責保養、維護維修。包括上下水、電、供暖、捲簾門、門、捲簾窗、防盜窗、吊棚、煤氣管設施。

5、租賃期內,乙方對任何人給房屋或房屋設施造成的損害全部負責。

6、租賃結束時,乙方應按其接收狀態還給乙方。甲方對乙方的裝修不作任何形式的補償。

7、乙方應遵守公安消防、社區物業及對用火的規定。保證防火設施的有效,對可能發生的火災而造成自身及他人財產損失或致人死亡的。乙方負全部責任。

8、乙方對來訪客人及顧客在該用房所發生的意外傷害負全責。

9、乙方對經營性用房的牌匾,外牆裝飾物的脫落。倒塌造成行人和顧客受傷或其他事故,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2022東莞市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篇15

合同編號:(-------)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聯繫地址:

證件號碼: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聯繫地址:

證件號碼: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甲乙雙方經協商,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訂立本合同,並就以下各條款達成協議:

第一條:租賃範圍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將上海市路弄號室的房屋及其設施租賃給乙方,計租建築面積爲_____平方米。甲方《房屋產權證》(產權證編號:____________)

2、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______之用,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另作他用或轉租。

第二條:提供設備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應的房內設備另立清單合同,清單合同與本合同同時生效等設施。

2、乙方使用上述設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1、租賃期自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租賃期滿後乙方若需續租,須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約條件下,及在本合同租賃期內,乙方誠實履行本合同各項責任的前提下,則乙方有優先續租權,但須重新確定租金和簽訂租賃合同。

第四條:租金

租金爲每月人民幣,如租期不滿一個月,可按當月實際天數計算。

第五條:支付方法

1、租金須預付,乙方以每_____個月爲一個支付週期,乙方每_____個月支付一次,甲方在相關月份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後,即在十五天內支付下____個月的租金,以此類推。

2、乙方須將租金付給甲方擡頭的銀行賬號:

開戶銀行:

賬號:

擡頭:

3、乙方也可以現金方式支付給甲方。

第六條:物業管理費及其它費用

1、物業管理費由方按照物業管理公司的有關規定和收費標準支付。

2、租賃場所內的清潔由乙方自行負責。

3、其他因使用該房屋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乙方負擔,如: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電話費等。

第七條:押金

1、爲保證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簽訂本合同時,乙方應支付給甲方____個月租金的押金,押金不計利息,合同終止時,退還乙方。若乙方不履行合同,則押金不予返還;若甲方不履行合同,則應將押金全額返還並賠償乙方壹個月的租金費用作爲因租房造成的損失。但因市容整頓和市政動遷而無法續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損失賠償,此合同即可終止。

2、租借期內,無特殊情況,甲乙雙方不得私自隨意加減租金和更改終止合同租借期。

3、甲方有權向乙方查閱支付國際長途的費用,或乙方使用國際長途電話,可由甲方代買"國際長途電話使用卡",費用由乙方支付(根據卡上密碼可在室內電話機上直撥)。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

第八條:禁止租賃權的轉讓及轉借

乙方不得發生下列行爲:

1、租賃權轉讓或用作擔保。

2、將租賃場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轉借給第三者或讓第三者使用。

3、未經甲方同意,在租賃場所內與第三者共同使用。

第九條:維修保養

1、租賃場所內屬於甲方所有的內裝修及各種設備需要維修保養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或物業公司,甲方並及時安排維修保養。重要設備需要進行大修理時,應通知甲方。

2、上述維修保養費用由甲方承擔,但若由於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則費用由乙方承擔。

3、屬乙方所有的內裝修及各種設備需要保養時,由乙方自行進行並承擔費用。

第十條:變更原狀

1、乙方如對所租的房屋重新裝修或變動設備及結構時,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2、乙方在實施上述工程時,須與甲方及時聯繫,工程完畢後應通知甲方檢查。

3、乙方違反本合同上述規定的,甲方有權要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損害賠償

由於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關人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爲而對甲方、其他租戶或者第三者造成損害時,一切賠償均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甲方免責:

1、因地震、水災、或非甲方故意造成,或非甲方過失造成的火災、盜竊、各種設備故障而引起的損害,甲方概不負責,但甲方有過錯或重大過失的情況除外。

2、乙方因被其他客戶牽連而蒙受損害時,甲方概不負責。

第十三條:乙方責任

1、必須遵守本大樓的物業管理制度。

2、必須妥善使用租賃場所及公用部分。

3、不得在大樓內發生下列行爲:

(1)將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物品帶入樓內或實施其他有害於大樓安全的行爲;

(2)給甲方或其他租戶(業主)帶來損害的行爲,以及對整個建築物造成損害的一切行爲;

(3)違反社會治安、國家安全和違法行爲。

第十四條:通知義務

1、甲乙雙方所發生的通知均採用書面形式。

2、任一方的姓名、商號、地址及總公司所在地、代表者若發生變更時,須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五條:合同終止

因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大樓的全部或一部分損壞、破損而導致乙方租賃場所不能使用時,本合同自然終止。

第十六條:合同解除

乙方如發生以下行爲之一時,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如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1、租金及其他債務超過半個月以上未付;

2、租賃場所的使用違反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

3、違反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的;

4、違反本合同第八、第十四條規定的;

5、給其他租戶(業主)生活造成嚴重妨礙,租戶(業主)反映強烈的;

6、觸犯法律、法規、被拘留或成爲刑事訴訟(公訴)被告的,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等情況發生的;

7、有明顯失信或欺詐行爲的事實的;

8、甲方出現前述第3、4或第7項行爲的,乙方有權不通知甲方而解除合同,如對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賠償乙方遭受的損失。

第十七條:特別說明

1、除第十六條和第二十條所述原因外,租賃期內,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若遇特殊情況須解除時,須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合同簽訂後,租賃期開始前,由於乙方原因須解除合同時,乙方須把已繳的押金作爲違約金支付給甲方。

第十八條:租賃場所的歸還

合同終止時,乙方應將租賃場所內屬於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包括內裝修各類設備、材料全部撤除,使租賃場所恢復原狀,並經甲方檢查認可後由甲方收回,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九條:糾紛解決

對本合同的權力、義務發生爭議時,如調解不成,可向有關管轄的房屋所在地的中國法院提出訴訟。

第二十條:補充條款

中介方: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成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爲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範租賃市場秩序,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有直管公房的租賃、職工與本單位的住宅租賃和廉租住房的租賃,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術語含義)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爲。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聯營的名義,不直接參與經營、不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爲房屋租賃。

第四條(管理原則)

政府各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房屋租賃的監督檢查和協調、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實現管理資源共享。

第五條(管理職責)

市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市房產管理部門所屬的市房地產經營管理處具體負責全市房屋租賃管理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戶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爲,查處非法房產中介服務機構。

稅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租賃房屋的稅收徵收管理。

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承租人和居住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違法建設的查處。

第六條(管理權限)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統稱五城區)範圍內,市屬以上(含市屬)單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賃,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委託市房地產經營管理處負責租賃登記備案。區屬以下(含區屬)單位和個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賃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賃,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委託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登記備案。

五城區以外的其他區(市)縣的房屋租賃管理及登記備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負責。

第七條(登記規定)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簽訂或變更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雙方解除、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終止之日起五日內,書面告知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備案手續。

第八條(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明;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積、結構、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期限、用途;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五)房屋修繕責任;

(六)租賃當事人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租賃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擬訂。

第九條(登記手續)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件;

(二)租賃合同;

(三)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託代管的房屋,應提交房屋所有權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轉租房屋的,轉租人應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第十條(房屋轉租)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須徵得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同意,並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登記確認)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產管理部門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覈。房產管理部門審覈合格後發給出租人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

禁止僞造、塗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

第十二條(信息交流)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是承租人依法租用房屋的憑證。

房產管理部門爲出租房屋辦理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後,應定期將有關情況通報給公安、工商、稅務、人口與計劃生育等部門。

工商部門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及暫住證時,對於生產、經營、居住場所爲出租房屋的,應查驗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對發現沒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將有關情況定期通報給房產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禁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明或未經房屋所有權人授權出租的;

(二)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的;

(四)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的;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環保、衛生等部門有關規定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能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改變用途或結構)

租賃房屋改變用途或房屋結構的,由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定價規定)

房屋租賃的政府指導價,由物價部門會同房產管理部門制定後定期公佈。

第十六條(違規行爲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租賃登記備案而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手續,逾期不改正的對住宅出租人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對非住宅出租人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當事人僞造、塗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的,收繳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並可對住宅出租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住宅出租人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義務規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等違法犯罪活動,並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房屋租賃、房屋安全、消防、治安、計劃生育及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僞劣商品等管理工作。

房屋出租人應當按規定依法納稅。

當事人偷稅抗稅的,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八條(違法行爲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爲,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民事糾紛規定)

房屋租賃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可申請房產管理部門調解,也可按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責任追究)

房屋租賃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複議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例外規定)

涉外房屋租賃,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發佈的《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2022東莞市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篇16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爲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此房坐落在____小區____棟____

第二條:甲方決定把此房租賃給乙方使用。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轉租此房屋。

第三條:租賃期限:________,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租金:每月租金:其中水費、電費、燃氣費、物業費、暖氣費、有線收視費均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承租方在居住期間,發生一切治安、刑事、民事、經濟糾紛及非法活動,造成後果均由承租方自負。

第六條:如乙方不能在規定時間內繳納房租,需甲方打電話催費,扣除押金10元,上門催費扣押金20元,遲交三次自動違約,合同作廢,扣除押金。

第七條:乙方在租賃期內,不得將無關人員帶入租賃房屋,如有影響或擾亂他人正常生活,使甲方受到牽連時的行爲,乙方需即時搬出所租房屋,且所付房費及租房押金不予退還。

第八條:房屋內設施清單如下:電視一臺;油煙機、煤氣竈;沙發、大小牀各一個;熱水器;洗衣機;冰箱;茶几一個;方桌一張。

第九條:自合同生效日起房屋內一切設施由乙方負責維修。

備註:乙方交付甲方住房押金元,租賃期滿後經甲方檢驗房屋設施無明顯毀損及丟失,乙方在交清所有費用時則把押金退還乙方。本合同一式兩份,出租方、承租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2東莞市房屋租賃合同範本 篇17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甲方):

證件類型及編號: 證件類型及編號:

甲、乙雙方在法律的基礎上,經過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倉庫租賃合同範本:

一、租賃庫房情況

甲方將位於 的倉庫(以下簡稱租賃物)租賃給乙方使用,面積爲_________平方米;本租賃物的功能爲_____________ , 包租給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轉變使用功能,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執行,本租賃物採取包租方式,由承租方自行管理。

二、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爲 年,即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租賃期滿後如續約乙方有優先權,甲乙雙方將對有關租賃事項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價格以本合同價每兩年遞增5%。

三、交付情況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內,甲方將租賃物按現狀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賃物及設施的現狀承租。交付時雙方對基礎設施的狀況以交接單的形式簽字確認,並可附照片。對分期交付的,分期交接確認。

四、租賃費用

1、庫房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元,庫房的電費按每度電_______元。

2、房租按月交付,乙方應於每月___號之前向甲方支付當月租金

3、乙方在租賃期間享有租賃物所屬設施的專用權,並應負責租賃物的維護、保養,並保證在本合同終止時房屋主體的完整正常,甲方對此有檢查監督權。乙方在租賃期間應愛護租賃物,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租賃物損壞的應負責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4、乙方在租賃期間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以及其他防火規定,積極配合出租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及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5、 乙方在使用租賃物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地方法規以及有關租賃物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如有違反,應承擔相應責任。倘由於乙方違反上述規定而影響建築物周圍其他用戶的正常運作,所造成損失由承租方賠償。

五、裝修條款

1、在租賃期內如乙方必須對租賃物進行裝修、改建,要事先向甲方說明、改建設計方案,並經甲方同意後,進行合理改建。

六、轉租

1、經甲方同意後,乙方可將租賃物的部分面積轉租,但轉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負責,包括向轉租戶收取租金、處理一切糾紛等。本合同規定的甲乙雙方的責任和權利不因乙方轉租而改變,轉租內容必須在原有甲、乙雙方租賃合同的基礎上約定執行。

2、乙方須要求轉租戶簽署保證書,保證其同意履行原有合同中有關轉租行爲的規定,並承諾與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對甲方承擔連帶責任。在乙方終止本合同時,轉租租約同時終止,轉租戶無條件遷離租賃物。

七、倉庫租賃合同的解除

1、在租賃期內,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其他費用超過 天,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在甲方以等書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轉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動終止。

2、乙方確需提前解約,須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且向甲方交回租賃物、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產生的費用。

八、免責條款

因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對方,並應在30日內,提供不可抗因素的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證明文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責。

九、合同終止

本合同提前終止或有效 期屆滿,甲、乙雙方未達成續租協議的,乙方應於終止之日遷離租賃物,並將其返還甲方。乙方逾期不遷離或不返還租賃物的,應向甲方原價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權堅持收回租賃物。

出租方(簽字):______________ 承租方(簽字):______________

時 間: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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