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山地合同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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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是指海拔在500米以上的高地,起伏很大,坡度陡峻,溝谷幽深,一般多呈脈狀分佈。那麼簽訂這個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租用山地合同書,歡迎參考閱讀。

租用山地合同書範本
租用山地合同書範文一

出租方(簡稱甲方):

承租方(簡稱乙方):

一、承租山地地點:

山地地名及四周。

二、承租山地面積

承租山地的面積爲__________山地,面積以實際量度面積爲準。

三、承租期限

承租期限自按甲乙雙方口頭協議爲準,如租賃時間到期(除政府徵用外)應續簽辦理租賃合同。

四、承租金及支付辦法

租金按__________元

五、其它 1年在甲乙雙方簽訂承租合同,以原承租合同時間爲主,每年應向甲方支付租金________________元, 年付一次,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

1、承租期內,如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本合同內的土地時,土地補償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條件歸還租賃土地。

2、承租期內,如甲方需用租賃山地用作建設住房的需求,乙方必須歸還租賃土地。

3、經雙方簽名(蓋章)確認,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未徵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甲方在乙方承租期內與任何單位或個人簽訂的與此山地有關的任何合同或協議均不能生效全部作廢。

六、甲乙雙方責任

1、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終止,雙方協商處理。

2、雙方代表如有變化,不影響本合同的繼續履行及長期使用。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4、本合同一式開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望雙方共同遵守。

5、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簽名、蓋章): 乙方代表(簽名、蓋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租用山地合同書範文二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爲維護山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大農業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森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的名曰 的山地租賃事宜,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山地承包方案,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協商,自願同意一致達成:決定由乙方租用甲方上述山地種植速生豐產用材林。在此,爲明確雙方責任和權力,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特訂立如下條約:

一、 承包範圍及面積

租賃的林地位於 村 (小地名叫 ),總面積 畝,林地的具體位置和四至界址(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以雙方簽名確認的萬分之一地形圖(圖幅名稱: ,圖幅編號: 實地勾繪的紅線範圍內爲準(詳見附圖)。其測算方法爲:用萬分之一地形圖勾繪的界線按水平面面積求算。

二、 租期及承租形式

1、起止期限:年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計 年 日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由乙方開墾通往租賃山林道路(4米寬,從 至 ,能滿足木材運輸基本要求)和讓予甲方速豐桉第二次砍伐收益,作爲承包金支付方式。

三、乙方的權利與責任

1、 乙方必須在簽定合同

道路標準爲:4米寬,從至,能滿足木材運輸基本要求。

2、乙方租用該山地使用期間,可以根據自己現定的經營項目需要,在租賃範圍內,修整道路以及安裝水電設施,但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3、乙方租用該山地,如因修路使用到其他的林地、旱地、水田的,乙方理應尊重甲方進行協商,甲方予以配合支持乙方,乙方要按雙方商定及有關政策標準給與合理的補償。

4、乙方租用期間,如出現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地震、颱風、水災、病蟲害、戰爭等其他不可預見的因素)而無法經營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終止合同。

5、乙方租用甲方的該山地經營所產生的正、負效益,即自負盈虧,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一切債權債務及其他所有的法律責任與甲方無關。

6、乙方合法經營上述林地所享受政府的優惠政策歸乙方所有,甲方無權干涉。

四、甲方的責任與權力

1、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將該山地另行發包或他用,甲方必須教育村民,自覺維護乙方的承包經營權利。

2、甲方保證對發包的山地具有完全的所有權,因山地所有權糾紛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應予以賠償。

3、乙方在爭取上級的項目扶持資金等,甲方必須在其能力範圍內對乙方手續辦理上給予方便。

4、甲方有義務自覺維護乙方的財產安全,不得破壞乙方經營的所有設施。

5、甲方有義務爲乙方提供因灌溉林樹、修整道路、安裝水電設施所需的條件和便利。

5、如果發生盜伐和山火,甲方有義務組織人員撲救,盡力協助乙方處理工作保護乙方的財產安全。

五、違約責任

1、承包期內甲乙雙方不得無故提前終止合同,否則應承擔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如因政策性因素或其他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視爲合同終止。

2、如甲方違反上述合同或違法干擾乙方,或無故解除合同使乙方無法正常種植經營,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甲方賠償給乙方。

3、開發前如出現與外鄉鎮的爭議地而造成無法經營的面積,經雙方協商後,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由甲方劃出與爭議地同等面積的山地給乙方經營。如乙方經營後出現爭議的,由甲方承擔爭議面積的種苗款,同時由甲方劃出與爭議地同等面積的山地補給乙方經營。

4、如因政府行爲的徵地需要,雙方均不屬違約。 六、糾紛處理

如果發生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調解不成時,由當地政府負責協調解決,調解宣告失敗時,雙方均有權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或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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