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權出租合同(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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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礦權出租合同 篇1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採礦權出租合同(精選5篇)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受讓採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1.1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名稱

第1.2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許可證號

第1.3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發證機關

第1.4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地理座標 (附地理位置圖) 第1.5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所涉及的採礦區的面積是 第1.6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的採礦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1.7條 甲方轉讓的採礦權權屬情況

第二條 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 甲方應將採礦許可證規定的全部採礦區塊的採礦權、礦山資產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 申報。

第2.2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採礦權轉讓金。

該採礦權轉讓金爲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幣,總價款爲 元人民幣。

第2.3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經審批部門批准後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採礦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作爲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准後 日內,支付完全部採礦權轉讓金。

第2.4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帳號爲 。 第2.5條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2.6條 因本合同採礦權轉讓所發生的稅、費由合同雙方平均分擔。

第三條 不可抗力

第3.1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3.2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

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 違約責任

第4.1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4.2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 %的違約金。

第五條 通知

第5.1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約定各自的通訊方式爲: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電傳 電傳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6.1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6.2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附則

第7.1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生效。 第7.2條 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7.3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有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7.4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採礦權出租合同 篇2

第一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_________》、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_________》,雙方根據公平、有償原則,特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採礦權,其礦區範圍內的礦產資源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採礦權在有效期內,依照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和進行其它經濟活動,但轉讓、出租、抵押和進行其它經濟活動期限不得超過採礦權有效期。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屬狀況:

地理位置:_________,開採礦種:_________,儲量:_________,礦區面積:_________平方公里。

礦區範圍拐點座標:

開採深度:_________米至_________米。

第四條 乙方取得本合同項下采礦權的方式:_________(一)申請審批;

(二)協議;

(三)招標;

(四)拍賣;

(五)掛牌。

乙方在按本合同規定繳付採礦權價款後,進行採礦許可登記,領取採礦許可證後,依法取得本合同項下的採礦權。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采礦權價款,按如下方式繳付:

(一)乙方向甲方繳付_________元人民幣;

(二)乙方繳付採礦權價款期限爲:_________.第六條 乙方應當按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

第七條 乙方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將本合同項下應繳納的有關費用匯入甲方指定單位的銀行帳號內。

乙方如不能按時繳納有關費用,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2%支付滯納金,逾期60日仍未繳納,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採礦權,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定金),乙方必須按成交價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乙方取得本合同項下采礦權的有效期限爲_________年(有效期間見採礦許可證副本)。採礦許可證到期後,乙方依法享有采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權,並按本合同的約定另行繳納采礦權價款。但是國家法律法規有新的規定除外。

乙方在採礦許可證期限屆滿前30日內,未向甲方提出延續採礦許可證登記申請,採礦許可證自行廢止,井巷工程由甲方無償收回,甲方有權重新出讓本合同項下的採礦權。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延續採礦許可登記權,本合同項下的採礦權甲方有權重新出讓。

(一)未取得礦山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的,或者礦山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國家稅費的;

(三)存在導致吊銷採礦許可證的違法行爲;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不得辦理延續採礦登記的情形。

第十條 本合同項下采礦權被甲方收回、註銷、吊銷或乙方喪失延續採礦許可登記權,乙方必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將生產生活設施、設備撤離礦區。逾期仍不撤離礦區的生產生活設施設備,視爲乙方自動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處置。

乙方不得對礦山井巷工程進行破壞,如有損壞,乙方將承擔修復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方案、礦山生產安全方案,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乙方應當按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採,乙方必須採取合理的開採順序、開採工藝。

乙方開採礦產資源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土地、勞動安全、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

第十二條 甲方不對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的經濟性、客觀性負責。乙方自行承擔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的一切經濟風險。但是,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是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條 甲方應當維護乙方合法採礦權益不受侵犯,並會同有關部門保障乙方正常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侵犯和破壞。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合法採礦權益受到侵害的,乙方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第十四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函或其它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報告。

不可抗力的定義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

第十五條 乙方在採礦權有效期內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不退還採礦權價款。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約定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條 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

第十八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單位蓋章後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書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採礦權出租合同 篇3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聯繫方式: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聯繫方式: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經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信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出租

第一條 目標礦權的基本狀況及租賃期限

1.1 甲方向乙方出租的本合同項下的採礦權(以下簡稱“目標礦權”),其採礦許可證編號爲:批發證機關爲 (以下

簡稱“發證機關”)。採礦許可證的複印件見本合同附件一。

1.2 目標礦權系甲方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協議/探轉採/轉讓)的方式,於 年 月 日依法獲得的。

1.3 目標礦權的採礦許可證有效期自月 年月日。

1.4 目標礦權的礦區地理位置爲: 。

1.5 目標礦區的範圍座標爲:。

1.6 目標礦區的礦區面積爲:。

1.7 目標礦權的開採礦種爲:。

1.8 甲方未/已依法辦理了儲量佔用登記,在本合同簽署之日,目標礦權所佔用的資源/儲量情況如下 。

1.9 根據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設計方案,礦權項下的礦山生產規模爲 噸/年。

1.10 甲方擬將目標礦權出租給乙方,由乙方在本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內繼續進行採礦。甲方在租賃期內繼續承擔採礦權人應承擔的法定職責和義務。

1.11 目標礦權的租賃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 月日止。

第二條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2.1 基於本合同約定的各項條件,本合同項下目標礦權的租金

爲每年¥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合同期內的租金總額爲¥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

2.2 本合同簽署後額 %(即¥ 萬元)的保證金。在合同履行期內,該保證金不衝抵乙方每年應付的租金。待合同履行完畢或終止時,未發生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賠償金情形的,甲方在合同履行完畢或終止後 日內將該保證金不計利息退還給乙方。

2.3 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後金。之後乙方應在每年的合同生效對應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

第三條 目標礦權的出租審批

3.1 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保證金後日內,向目標礦權的原發證機關提交辦理目標礦權出租審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申請出租採礦權的報告;採礦權出租申請書;縣(市、區)、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甲方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及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證明材料、採礦權權屬無爭議和採礦權清查工作中符合要求的證明材料及是否同意出租的意見;由資源稅徵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稅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礦區範圍圖、地質剖面圖;原採礦許可證正本、副本複印件;甲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乙方資質條件的證明材料(資金、技術、設備等);原發證機

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對於前述材料中應由乙方提供的材料,乙方應在本合同簽署後

對於原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甲、乙雙方應按照要求及時提供。

3.2 甲方應在原發證機關批准目標礦權的出租之日起內,向乙方提供該目標礦權礦區範圍內的全部地質技術資料的複印件。

第四條 目標礦權的出租未能獲得批准時的處理方法

4.1 非因可歸責於甲方或乙方的原因,目標礦權的出租申請向原發證機關提交後,在本合同簽署後 日內未能得到原發證機關批准時,本合同終止履行。甲方應在本合同終止履行後 日內,向乙方無息退還全部保證金。

4.2 因可歸責於甲方的原因,目標礦權的出租申請向原發證機關提交後,在本合同簽署後的日內,未能得到原發證機關批准的,本合同終止履行。甲方應在本合同終止履行後 日內,向乙方退還保證金,並按租金總額的 %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4.3 因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目標礦權的出租申請向原發證機關提交後,在本合同簽署後的 日內,未能得到原發證機關的批准的,本合同終止履行。乙方應在本合同終止履行後 日內,按照租金總額的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賠償金。乙方之前向甲方支付的保證金可以衝抵該賠償金。

第五條 陳述、保證和承諾

5.1 甲方的陳述、保證和承諾:

5.1.1 截止到本合同簽署之日,目標礦權的採礦權許可證是真實、合法、有效的;甲方對目標礦權擁有完整、無瑕疵的權利;

5.1.2 截止到本合同簽署之日,目標礦權不存在與其他礦權重疊或交叉的情形;目標礦權與其他礦權不存在現實的或潛在的礦界爭議;

5.1.3 甲方已依法繳納了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如需繳納的話)、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和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5.1.4 甲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5.1.5 甲方已按照規定填報了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

5.1.6 甲方不存在未經審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出租或與他人合作開採的行爲;

5.1.7 甲方不存在採用破壞性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的行爲;

5.1.8 甲方不存在越界開採的非法行爲;

5.1.9 目標礦權未設定任何抵押權;

5.1.10 目標礦權不存在任何涉及訴訟或被司法查封、凍結的情況;

5.1.11 甲方已經依法辦理了採礦用地報批手續;甲方與土地所有人簽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實、合法、有效;截止到本合同簽署之日,甲方不存在任何違反或可能違反土地使用合同的約定的情形,土地使用合同沒有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終止或解除的風險;

5.1.12 目標礦權的出租不存在可能無法獲得礦業權登記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情形;

5.1.13 甲方已完成了出租目標礦權所需的一切授權、批准(除礦業權登記機關的批准外)、備案等程序;甲方出租目標礦權,不會違反其公司章程,不會違反其與其他任何第三方簽署的協議;

5.1.14 甲方承諾: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將依法履行礦業權人的各項義務,以確保目標礦權的合法、有效存續,並確保目標礦權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開採條件。

5.2 乙方的陳述、保證和承諾:

5.2.1 乙方爲依法設立的企業,具備承租目標礦權的資格條件;

5.2.2 乙方已完成了承租目標礦權所需的一切授權、批准(除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的批准外)、備案等程序;乙方承租目標礦權,不會違反其公司章程,不會違反其與其他任何第三方簽署的協議;

5.2.3 乙方將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支付礦權出租價款及其他義務。

第六條 交易稅、費的承擔

6.1 因目標礦權的出租而需繳納的稅、費,由甲、乙雙方按照有關規定分別予以承擔和繳納。

第七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目標礦權的年檢和延續登記事項

7.1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目標礦權的年檢手續和延續登記手續由甲方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但乙方應當給予必要的配合;辦理年檢手續和延續登記手續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7.2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未依法辦理目標礦權的年檢手續和延續登記手續,並導致目標礦權滅失的,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賠償責任

8.1 任何一方所作的陳述、保證和承諾與實際情況有任何出入或違反了其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和承諾的,則該方應承擔另一方由此所受到的全部損失。

8.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2.2項的約定向甲方支付保證金,且逾期超過 日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履行,並要求乙方承擔租金總額 %的賠償責任。

8.3 因可歸責於甲方的原因,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的約定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目標礦權的出租審批手續的,逾期超過 日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履行,要求甲方返還保證金,並要求甲方承擔租金總額 %的賠償責任。

8.4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未履行礦業權人的各項法定義務,致使目標礦權滅失、被吊銷,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出租條件,從而使得本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履行,要求甲方返還保證金,並要求甲方承擔租金總額 %的賠償責任。

8.5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應付未付金額 %的違約金;逾期超過 日,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按租金總額的 %承擔賠償責任。

8.6 乙方在租賃礦業權期間,未按照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設計方案及本合同第1.9項約定的礦山生產規模進行開採,擅自擴大開採範圍和開採規模、強度的,甲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按租金總額的 %承擔賠償責任。如該約定的賠償金數額小於乙方因違規開採所獲得的利益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對此差額部分繼續進行賠償。

8.7 乙方如發生本合同第8.6項約定的違約情形,或者因乙方違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環境保護等國家規定,導致目標礦權滅失、被吊銷或者甲方被有關部門實施其他行政處罰的,乙方須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

第九條 獨立條款

9.1 本合同第四條和第八條具有獨立性,不因本合同的效力而受到影響。無論本合同是否依法生效,無無論本合同是否被認定爲無效或被撤銷,第四條和第八條的約定對甲、乙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條 通知

10.1 甲、乙雙方之間的通知和聯絡,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按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繫方式進行;通過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發出的任何文件、資料、通知,在發出後即視爲收訖。通過郵寄發出的任何文件、資料、通知,在寄出十天後即視爲收訖。

10.2 甲、乙雙方任何乙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繫方式發生改變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對方按照原來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繫方式發出的文件、資料、通知、均視爲在前款約定的時間內收訖,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保密條款

11.1 除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相關有權政府部門的要求外,未經本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以任何形式披露或者泄露本合同所包含的任何內容以及所涉及的任何交易,但向各自負有保密義務的法律顧問披露的除外。任何一方應盡力促使各自的工作人員對本合同所涉及的內容進行嚴格地保密。同時,乙方對於在目標礦權的出租過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亦負有保密責任。本條的約定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終止。

第十二條 附件的效力

12.1 本合同的附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三條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13.1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原發證機關審查批准後生效。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

14.1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爭議自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不能得到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其他

15.1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採礦權出租合同 篇4

甲方(發包人):劉東田

乙方(承包人): 身份證號:

地址: 聯繫方式:

鑑於:

1、甲方承包採區在一家依據中國法律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屬於礦山開發國有企業。目前在豐寧胡麻營鄉開發鐵礦。

2、乙方是一傢俱有采礦施工經驗,並具有相關的技術人員和機械設備,能確保礦山安全,完成甲方的採礦周、月任務計劃。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法》、《礦山安全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如下合同,並由雙方共同恪守。

1、工程內容

1.1工程名稱:採礦工程勞務承包

1.2工程地點:豐寧滿族自治縣胡麻營鄉

1.3承包工程範圍:

1.3.1老虎洞露采采礦工程勞務承包。

1.3.2採礦隊具有采礦工程必須的運輸、通風、輸變電、給排水、通訊、防火、防洪等輔助工程和必要的生活設施。

2、合同期限

2.1合同期限:自20xx年2月19日至20xx年2月18日,雙方約定,因甲方擴大生產規模需提前解除合同,本合同自行終止。

3、技術標準

3.1按照甲方要求的技術方案施工,露天採場的臺階高度10米,臺階寬度3-4米,坡度小於60度,佈置採場工作面。

3.2採礦回採率達到85%以上,貧化率≤5%,水份≤10%,礦石塊度≤450mm。

4、合同價格及質量

4.1露採礦石磁鐵品位在25%及以上的,礦石單價爲53元/噸;甲方提供給乙方D80潛孔鑽一臺,空壓機2臺使用,油桶6個,不足的設備由乙方自解決,甲方在山上存有鐵礦石約3萬噸,甲方付給乙方每噸鐵礦石裝車費1元,如現存鐵礦石不足3萬噸時,雙方按實際數量協商解決。乙方每月供給甲方合格礦石不少於10萬噸,甲方現有租用勾機300型號1臺,每月租費45000元,現有拉水、拉油、火攻器材、運輸車輛1臺,租費每月5000元(不包抱本車的燃油費用)。磁鐵品位如低於15%,甲方即使收下礦石,也不予付款,且由乙方承擔運輸費。

4.2露採剝巖必須經甲方採區管理人員審覈並報甲方公司領導批准後施工,並由甲方組織技術人員進行現場監管、驗收。

4.3本協議所述之採礦工程勞務報酬,系雙方商定價,不受國家定額等政策性調整因素及市場價格變化的影響。

5、礦石驗收和勞務報酬價款結算

5.1礦石數量驗收以甲方過磅計量爲準,須經雙方簽字確認。

5.2礦石質量驗收每300噸採樣一次,每日採一個綜合樣,以甲方化驗結果爲準。

5.3結算方式和付款日期:每月最後一天爲結算日,經雙方簽字確認後,每月5日前由甲方將上個月採礦勞務承包款匯入乙方指定的帳戶。

5.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採礦勞務承包款包含乙方的裝車費、挖掘機租賃費用、採礦設備、人員工資、火工器材費和燃油費等費用。

5.5乙方須每月定額完成甲方下達的採礦生產任務計劃(定額按甲方生產需要確定),每少完成5%,按減少的礦石量2元/噸進行處罰。

6、雙方權利和義務

6.1甲方

6.1.1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僱用人員進行審查,有權要求乙方解聘不合格的人員。

6.1.2甲方應加強對採區現場的管理,有權部署和檢查乙方的採礦工作,實行現場指導,督促乙方加強安全管理。

6.1.3甲方負責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採礦區域,並負責協調地方關係,火工器材的供應。

6.1.4甲方負責統一確定乙方工人的工作服和安全帽的式樣、顏色和標誌,乙方負責按甲方要求購買工作服和安全帽。

6.1.5甲方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已結算的採礦任務承包款。

6.1.6對乙方出現的安全隱患或事故,甲方有權進行處罰及處理。

6.1.7乙方如不按甲方工程設計和技術人員的要求進行施工或不按甲方質量要求供礦,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經濟處罰。

6.2乙方

6.2.1乙方應於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進駐甲方指定的現場。

6.2.2聽從甲方生產指揮,按甲方生產作業計劃指定的地點施工;服從並積極配合甲方對採礦工作的監督管理,遵守甲方關於採區的管理制度並加強自律。

6.2.3乙方在承包期限內應完成甲方每月安排的採礦作業計劃,以運輸到甲方指定的選礦車間的合格鐵礦石量爲準。

6.2.4承包期內,乙方應獨立進行採礦作業,未經甲方書同意,不得將採礦工程勞務承包進行轉包、分包。

6.2.5乙方須具備採礦資質及技術、安全等資格證;須自行配備管理人員和採礦、礦山安全並具有資質的技術人員,特殊工種應持有國家認可的上崗資格證;須配備完成工程施工所需的採礦裝備及輔助設施(見附件1)。

6.2.6乙方人員必須參加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由於乙方作業引起的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傷賠償、機械設備賠償、政府行政處罰等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負全部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6.2.7在施工過程中涉及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採礦設備、人員工資、施工用油水等由乙方承擔。

7、安全生產管理

7.1按照《礦山安全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甲方應安排專職的質量、安全檢查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乙方的施工質量、安全進行檢查,對乙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督促整改。

7.2乙方必須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各種安全制度及事故應急處理方案,並做到制度上牆。

7.3乙方在施工中發生冒頂、片幫、透水、滑坡等異常情況,應及時通知甲方,並停止施工;對乙方提出的具體解決方安經雙方技術人員論證後,方可繼續進行施工。

7.4乙方必須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準的規定,並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7.4.1根據安全法律法規、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經常對生產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爆破工、挖掘機司機等特種工種必須按照相關規定,持證上崗。

7.4.2接受甲方對採掘工程施工的檢查,在甲方人員指出安全隱患後,甲方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作業,儘快組織力量排除隱患,確保安全。

7.4.3乙方需持安全生產方面的資格、證照等,到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註冊、登記或備安,直接向政府安全管理部門報告和聯繫工作,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和安全事故的處理。

7.4.4乙方需承擔施工所需的安全投入(設備、設施、工器具、人員及相關費用)。

7.4.5乙方負責安全管理,加強對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對操作過程中出現的人身傷亡事故負全責。

7.4.6甲方將乙方半個月採礦價款作爲安全保證金(不低於15萬元,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補足),合同期內無安全事礦,在合同期滿後,甲方全額退還安全保證金。

8、合同解除

8.1乙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必須提前2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並視情賠償給甲方造成的相關損失。

8.2乙方出現如下情況時,甲方擁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8.2.1由於乙方安全管理鬆懈或安全設施不達標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已經出現嚴重傷亡事故的。

8.2.2乙方不服從甲方生產指揮和監督管理、不遵守甲方關於採區的管理制度、不按生產作業計劃指定地點施工的;或者,除特殊情況外,不能完成月度生產計劃的;

8.2.3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將採礦勞務承包工程進行轉包、分包的;

8.2.4承包期內,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等行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8.2.5乙方將礦石私自外運或外賣的。

8.3合同解除後,乙方應在3日內撤出工地,如遇遲延,應向甲方承擔每日叄萬元人民幣的員失。

9、保密條款

雙方應對本合同約定的條款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泄密方應承擔因泄密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10、違約責任

10.1合同期內,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本合同採礦工程勞務承包給第三方,如違約按實際損失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0.2因乙方責任發生事故導致停產,造成甲方選礦車間停工,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以選礦車間每日產值爲準)。

10.3因乙方自身原因,致使施工停止,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10.4乙方將礦石私自外運或外賣,除協議自行解除外,並且向甲方每車繳納違約金2萬元。

10.5其他違約行爲依法承擔責任。

11、不可抗力

因法律及重大政策變化或因戰爭、動亂、羣衆鬧事、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風、雨、雪、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不視爲違約,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12、其它

12.1乙方與其它自然人或代表簽訂的其它書面或口頭協議自行終止,以本合同爲準。合同解除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賠償。

12.2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的未盡事宜,雙方應本關實事求是、友好協商的態度加以解決。雙方協商一致的,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3因本合同的效力、解釋、訂立、履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解決。

12.4雙方以前簽訂的採礦承包合同自行解除。

12.5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主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履行完合同的約定,本合同自行終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需附身份證複印件)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採礦權出租合同 篇5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爲加強礦山安全和生產管理,本着公平、公正、互利、互贏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由乙方承包甲方在雲南盛祥投資有限公司9#(1926主井)井下磷礦石採掘及廢巷掘進勞務。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特簽訂協議如下:

一、合同主要事項:

1、採掘範圍:雲南盛祥投資有限公司位於會澤縣1926主井。

2、採掘時間:自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3、承採價格:承採價格 元/噸,鏟幫按50元/立方米,不重複計算採礦工資。廢巷3米×2.2米段面爲620元/米。

4、承採價格包括:工人工資、保險、通風、排水、道路維修、“三材物資”、井下降底壓頂井下作業面管線的照明線路的架設、井下到井口外礦石和廢石的運輸。甲方提供拖拉機,鑿岩機給乙方,乙方負責拖拉機油、配件、鑿岩機上的風管、水管及修理費用。

5、質量標準:以自然品位爲標準,自然品位盛祥公司、甲、乙三方共同取樣爲準,終以盛祥公司爲準,每下降1個品位,每噸扣5元勞務費。

6、安全責任:乙方對礦井的全部生產安全負總責,爲該礦井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安全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全部事故責任由乙方負責。事故處理及賠償按責任劃分。

7、結算方式:根據月度產量、品位標準,每月以盛祥公司對工程驗收開據完工單爲準,甲方按當月產量80%進行結算,年底一次性結清。

8、甲方每月按120xx元付乙方管理工資,乙方確保每月採不低於6000噸合格礦石。

9、乙方負責組織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對工人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技能學習,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識、安全生產知識、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研究制定科學、嚴密、有效、可行的方案,及時解決生產中出現的各類安全隱患。

10、乙方負責所帶工程隊日常管理及每天生產安排,負責每月生產任務的完成,負責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及整改落實,現場糾正、制止工人的違規、違章行爲,杜絕事故的發生。

11、乙方負責工人進場後,確保安全生產正常,中途不滿六個月無故擅自離開的,造成生產無法正常的,甲方每月扣留工人20%工資不予計發。

12、此合同一式兩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並設定違約金1萬元,任何一方違約的,除承擔違約金外,並承擔全部連帶責任。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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