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掛職團幹部鑑定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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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重新鑑定申請書

高校掛職團幹部鑑定大綱

申請人樑曉明,男,漢族,1973年7月16日出生,大專文化,中共-黨員,桂林市某某商業服務中心職工。

申請事項:

一、重新委託對濤海波的傷情進行司法鑑定;

二、申請就濤海波面部組織挫裂傷致牙缺失、牙鬆動的病歷狀況到博愛醫院口腔專科進行調查覈實,以證明濤海波的牙齒缺失不是本次毆打所致。

事實與理由:

一、事實經過

XX年4月25日,申請人接到妹妹樑愛英的求救電話,說妹夫濤海波來威脅妹妹樑愛英要錢用,不給錢就要打人,並揚言殺人也敢殺,(由於濤海波有外遇之後對妻子樑愛英非常的粗暴,多次辱罵妻子,實施家庭暴-力,並在今年的3月20日、4月23日兩次毆打傷妻子樑愛英導致入桂林市一八一醫院治療),申請人爲此去找濤海波論理,因被其挑釁,輕輕打了他一拳左眼上角的額頭部位,濤海波旋即跑到附近髮廊尋找兇器反擊申請人,當申請人看到其拿到一個燃氣竈上面的一個實心的鐵圈準備襲擊申請人,申請人就在其背後抱住,但其左手拿起鐵圈子就往後敲過來,但沒有打到申請人,卻打到了自己。申請人爲了防止被他用鐵圈傷害到自己,就趁機敲擊他的左手把鐵圈震在地上,再把他放到在地上,這時申請人的嫂子來勸架拉開了雙方,申請人就到旁邊一個鋪面坐下,等待警-察來處理。後來幹警來到現場主動向幹警承認案件經過,貴局事後也查明:XX年4月25日16時許,在七星路新新發廊門前人行道上將濤海波頭部、眼部、腰部打傷。最後以市公(疊)決[XX]第***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申請人治安拘留五日。

二、關於重新司法鑑定的申請

XX年5月21日,公安警官告知,濤海波已經申請司法鑑定,鑑定結果出來後是輕傷。5月23日上午,在同盛吉成律師事務所宋正發律師的陪同下,申請人到派出所看了司法鑑定書。該司法鑑定書結論爲:顏面部軟組織挫裂傷導致濤海波一顆牙齒缺失,兩顆牙齒三度鬆動,一顆牙齒二度鬆動,依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用)第12條第(二)項“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鑑定爲輕傷。

申請人認爲,濤海波的傷情依法不構成輕傷。

首先,根據司法鑑定書對醫院住院疾病診斷書、病歷摘要情況:即濤海波缺失一顆牙,兩顆牙三度鬆動,一顆牙二度鬆動。實際上,所缺失的牙齒,是十年前在工廠工作的時候不小心自己被碰掉的,爲此還在博愛醫院安裝了假牙,當時幫其治療的醫生姓吳,現還在博愛醫院口腔科工作。

其次,根據公安部發布的《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第3.16 規定“外傷致使牙齒鬆動2枚以上或三度鬆動1枚以上”構成輕微傷。該鑑定標準與《人體輕傷鑑定標準》是相互銜接的,中間沒有空擋,對照上述兩個標準,可以清楚的看到,牙齒鬆動和牙齒脫落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牙齒三度鬆動1枚以上(包括4枚)構成輕微傷而不構成輕傷,因此本案中濤海波的傷情至多能夠上輕微傷。

再次,牙齒鬆動、及自行拔除不能構成輕傷或者視同輕傷。牙齒鬆動、牙齒拔除這兩種情況均和牙齒脫落的概念不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第12條第(二)項也沒有提及牙齒拔除和鬆動構成輕傷或視同輕傷。即使本案中濤海波牙齒先是鬆動,而後拔除的,只要不是脫落或折斷的,就不能鑑定爲輕傷。況且牙齒三度鬆動也不一定必然要拔除牙齒和視同輕傷,否則《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3.16中關於“三度鬆動1枚以上”就沒有任何意義。如果說牙齒鬆動和牙齒拔除可以認定爲輕傷,那麼這兩個法醫鑑定標準的銜接性規定就難以成立。因此,濤海波除了“脫落”了的假牙之外,其他牙齒的三度鬆動和拔除不能等同於牙齒脫落和折斷,也不能認定爲輕傷。何況本案中,沒有醫囑牙齒拔除的必要性。

補充說明,濤海波本身牙周有炎症,其他兩顆牙齒三度鬆動,並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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