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自我鑑定大綱

來源:瑞文範文網 1.31W

本報訊自XX年9月1日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簡稱《條例》)在廣州市實施以來,對廣州市科學公正地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合法利益,緩解醫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在貫徹實施《條例》的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使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至今不能規範,損害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公正、公平性。政協委員呼籲加快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整改完善。

政協委員自我鑑定大綱

【問題】醫鑑會成了學術研討會

由於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專家來自不同學科,造成對《條例》的理解方式和深度有差異,所以有時會出現將醫鑑會當成學術研討會的情況,過於強調醫療行爲的不可預見性,甚至認爲本可避免的技術失誤、操作不當也是難以避免的,從而忽略了所鑑定的醫療行爲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

醫鑑辦人員缺編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公室(簡稱“醫鑑辦”)人員缺編,影響工作的順利開展。市醫鑑辦於XX年7月成立,至今無正式編制。工作人員屬衛生技術培訓中心的編制,爲“一套人馬,兩塊牌子”辦公模式。

同行之間很難避嫌

現行鑑定機制仍未完全擺脫“自我鑑定”的嫌疑。由於參加醫鑑會的專家都是在穗進入市醫學專家庫的各學科專家,與醫療糾紛的醫方當事人難免有同行關係,難以做到真正意義上的“避嫌”,容易引起誤會。

申請醫療鑑定門檻偏低

當醫療糾紛發生爭議時,當事人申請進行醫療鑑定的門檻偏低。如一些完全可以通過溝通調解的案例也不適當地進入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程序,浪費不少的人力財力資源。

司法實踐與《條例》有衝突

司法解釋規定舉證責任倒置,對《條例》實施產生相當大的影響。一方面,它減輕了患者的舉證責任,加大了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導致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數量的增加。另一方面,醫療機構也會遇到舉證難的問題。

司法實踐中在特定情況下實行無過錯賠償,與《條例》第四十九條“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規定有矛盾。目前有不少案例經鑑定爲不屬於醫療事故,而且法院已採信,但依然按照“無過錯原則”判決醫院給予一定數額的賠償,造成醫院不應有的經濟損失。

【對策】減少“自我鑑定”嫌疑

政協委員呼籲,儘快解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機構的人員編制問題,確保該項工作的公正性和嚴肅性。減少“自我鑑定”嫌疑,加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人員的培訓和醫療專家對《條例》的學習,吃透其要義,切實提高鑑定質量,做到公平、公正鑑定。

更科學地設定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門檻。建議建立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法律諮詢中介機構以及法律援助機構,避免濫用申訴權,增加無謂的糾紛,從制度上緩和醫患關係。同時,儘快建立健全醫療事故責任保險和醫療意外保險。醫療行爲是一種高風險的行爲,通過實行強制性醫療責任保險和醫療意外保險,切實保護患者及其家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提高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抵禦風險的能力。

最後,強化有關部門嚴格執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慎用“無過錯原則”。提高行業技術水平,爲更多的市民提供優質服務。

本報記者詹雨鑫

實習生吳晨曦

通訊員張汝堅彭宇

曾健萍田從軍曾躍宏。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