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畢業論文答辯自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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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文一:

法律碩士畢業論文答辯自述

尊敬的西南政法大學的各位老師,很榮幸有這個機會接受各位老師的指導,首先我介紹一下本人這篇碩士學位論文的寫作背景。

一、我是一九九三年從華東政法學院本科畢業後一直從事法律實務工作,曾做過法官,現從事律師工作。在從事律師業務尤其是民事訴訟業務中,有一個很深切的感受,就是大量的民事糾紛,最終債權人能想到的最後救濟手段,就是追究債務人股東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債權人如能證明債務股東確實應承擔相應責任,債權人原本無法實現的債權可能就會出現重大轉機,本人於一九九九年就曾辦理過一起追究債務人股東出資不實案件,案件歷經深圳中院一審、廣東高院二審,支持了原告方追究債務人股東承擔補充清償未出資額100萬美元的民事責任,後來我又辦理了多起類似案件,在辦案過程中,我發現關於這個領域的理論論述並不太多,實踐中各地法院做法也不一樣,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討論稿中某些內容又十分值得商榷,這一切促使我以這個爲命題,撰寫這篇畢業論文。

二、從結構來看,本篇論文就股東出資不實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進行了分析,民事責任部分是重點。

(一)從股東出資不實民事責任來看,這一命題顯然是屬於公司法範疇,從立法領域來看,除了一九九四年施行的《公司法》外,(當時寫論文時,《公司法》修改版尚未出臺),最高院並未出臺《公司法》司法解釋,僅是自1993年以來,分別以會議紀要、批覆等形式對這一問題有過不繫統的一些規定,而某些省高級人民法院比如廣東高院2017年出臺了《關於企業解散後的訴訟主體資格及其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指導意見》,另外,陝西省高院也出臺過類似的規定,我在對上述法律規定進行研讀時,採取的是大膽懷疑、小心求證的態度,對最高院及廣東省高院一些法律規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提出了自己的觀點。本人這些觀點對錯暫且不論,但確屬本人獨立思維的產物。

(二)具體地看,民事責任部分,本人提出了以下幾個自己的觀點:

1.出資不實股東對公司應承擔資本充實責任,《公司法》第28條規定存在三大缺漏。需要補充的是,今年10月27日修訂的《公司法》第28條對此進行了修改,明確了股東不如實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

2.出資不實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最高院曾經確定的根據出資是否達到《公司法》最低出資限額而承擔連帶或差額清償責任的觀點(二分法)存在偏差,應統一適用補充賠償責任,即要求出資不足股東對公司債務在出資不足數額及利息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出資不實股東對債權人承擔的是一種侵權責任,是賠償責任而不是清償責任。

4.出資不實股東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時,不應考量債務形成時間,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做出的《關於金融機構爲企業出具不實或虛假驗資報告資金證明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通知》和2017年作出的《關於股東因公司設立後的增資瑕疵應否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的問題的覆函》兩個文件中的觀點並不正確,債權人是應以債務人應還款時的公司工商登記文件來確定其償債能力,而不是以債務人債務形成之時確定其償債能力。

5.執行階段不應由法院直接變更或追加出資不實股東爲被執行人,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的規定,剝奪了出資不實股東承擔責任前應進行開庭審理的權利,也剝奪了股東的上訴權,民事程序設計不合理。

三、本文在論述出資不實股東的行政和刑事責任時,提出了以下觀點:

1.刑法158條和159條,規定了虛報註冊資本罪和抽逃出資罪,而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關於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存在不合理之處,首先不應以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爲標準,其次不應以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無法正常經營爲標準,第三不應以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從事違法行爲爲標準。

2.公司法不應對虛報註冊資本和虛假出資行爲進行區分,規定不同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3.股東出資不實的行政法律責任不應由公司和其他如實出資的股東承擔。

四、本文通過上述觀點的提出,希望能在實踐中明確一些長期未被人關注或者是概念界定不清晰的問題,以期引起法律實務界的關注,我注意到,今年10月27日修訂的《公司法》並未完全解決文章中所提到的一些問題,爲解決諸多遺留問題,最高院關於《公司法》的司法解釋一定會擇機頒佈,這個司法解釋一定會涉及到本文中提到的一些問題,希望本文中的一些觀點能對以後的立法活動起到建議的作用。

範文二:

各位老師:

上午好。今天非常高興能回到母校參加碩士論文答辯,感謝各位老師在百忙中抽出時間審閱我的論文。我的碩士論文題目是《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製度的探討》。現在,我就該文選題的背景、主要內容、理論和現實意義等問題,作一個簡要的說明。

一、論文選題的背景

我國有九億農民,“三農”問題事關國計民生。以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是充分發揮億萬農民的積極性、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的根本保證。解決好農民問題,最重要的就是維護好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近年來,隨着國家一系列惠農政策的出臺,大量農民返鄉種地,土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大量出現,建立完善、公正、高效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解決機制非常必要。2017年8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爲《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瞭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四種途徑,即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第一次提出通過仲裁方式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隨後,我國部分地區建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頒佈和實施了具體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辦法或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爲《解釋》)已於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條例》也進入了廣泛徵求意見的階段。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作爲一項新型的仲裁製度,有諸多理論和實踐問題值得深入探討和研究。在導師沈萍老師的指導下,我將碩士論文題目確定爲《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製度的探討》,希望通過本文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有關理論和實踐問題作初步的探討,以期對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製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二、論文的主要內容

論文分爲三個部分:第一部分,關於仲裁與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基本理論;第二部分,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基本制度;第三部分,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程序。

(一)關於仲裁與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基本理論

論文在第一部分主要闡述了四個問題:一是介紹了仲裁的概念,仲裁製度的產生和發展,以及我國仲裁製度的產生和發展,並對我國現有的幾種仲裁基本類型進行了介紹;二是通過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及《解釋》有關規定的分析研究,結合與其他仲裁類型的比較,總結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基本特徵;三是通過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特徵的分析,界定其性質爲行政仲裁,而非普通民商事仲裁;四是闡述了我國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製度的必要性。

(二)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基本制度

論文在第二部分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基本制度進行了闡述:一是闡述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基本原則;二是分析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的設立、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員的資格和聘用等有關問題;三是分析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與訴訟的相互關係。

(三)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程序

論文在第三部分具體論述了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有關程序性問題,包括:第一,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主管和管轄問題;第二,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參與人,包括當事人、第三人和代理人等問題;第三,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受理和審理程序,包括仲裁申請、受理、組成仲裁庭、開庭、先行調解和作出裁決等。

三、論文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本文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主要理論問題進行了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了我國的仲裁理論。《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次提出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概念,從此我國除原有的普通民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人事爭議仲裁之外,又建立起了一種新型的仲裁製度,即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製度。我國的仲裁理論相對其他法律門類而言本就比較欠缺,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作爲一種新型的仲裁製度,具有很強的本土性,沒有外國經驗可以沿用,沒有歷史經驗可以繼承,一切理論都是從頭開始。《農村土地承包》和《解釋》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規定也非常簡單。本文通過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與現有基本仲裁類型的比較分析,推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製度的根本目的和宗旨,結合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實際情況,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性質與特徵、仲裁機構的性質、仲裁的基本原則、仲裁與訴訟的關係等理論問題進行了較爲全面的分析和探討,並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對完善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製度作了積極的探討,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了我國的仲裁理論。

(二)本文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的設置、仲裁程序等操作性問題提出具體意見和方案,將促進仲裁機構的順利設立和有效運作,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如前所述,《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解釋》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規定都過於簡單和原則性,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諸多操作性、現實性問題未進行規定,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如何設置的問題、仲裁庭如何組成的問題、仲裁員的資格和聘用問題、仲裁機構的主管和管轄問題、仲裁參加人的種類和權利義務問題、仲裁的基本程序問題等等。各地出臺的仲裁辦法或規定(如《湖北省農村承包合同糾紛仲裁辦法》、《遼寧省農業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糾紛仲裁辦法》等)雖然進行了一些具體規定,但都不全面且部分規定有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之本質。本文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詳細論述,並提出了具體的操作意見和觀點(錯誤和有失偏頗之處在所難免),相信本文將對正在徵求意見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條例》的出臺,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的建立和有效運作,對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意義。

範文三:

尊敬的各位教授,早上好!

我叫xx,論文題目是《我國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法律問題研究》,今天很榮幸能向在座的各位教授學習,也很高興能和大家一起關注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課題。

下面我將從選題、內容、觀點、意義等幾個方面,簡單介紹一下我的論文。

第一點,我想先說說爲什麼要選這一課題。大家都知道,個人集資合作建房具有兩個鮮明的特點。一是熱,二是新。熱就是熱點,個人集資合作建房出現短短兩年時間,就引起金融界、法律界、房地產界、政界、理論界等領域的極大關注,成爲熱點中的熱點。新就是新穎,個人集資合作建房是近兩年來剛出現的新事物,老百姓對其瞭解不深,學者研究不多,操作者也在摸索中,政府管理處於真空階段,立法更是空白,所以對各行業、各領域來說個人集資合作建房都是全新的事物。這一個既熱又新的課題引起我個人的好奇和興趣,同時在沈教授大力支持和鼓勵下,我也大膽地決定以此爲題,瞭解和研究個人集資合作建房,並作一些膚淺的探討,也希望在撰寫論文的過程中對個人集資合作建房有一個較爲全面的認識。

第二點,想說說論文的結構、主要觀點和大概內容。爲了把個人集資合作建房這個題目研究清楚,我的論文采用了由淺入深、從面到點的結構方式。全文分爲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對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概述。首先介紹了我國目前個人集資合作建房在各個城市採用不同模式的實施情況,包括北京的與開發商合作、重慶的委託代建、深圳的盤活爛尾樓等模式,然後從紛繁多樣的現象中總結出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概念,最後進一步通過評析目前存在的多種觀點,表明本文傾向於將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法律性質定性爲個人合作行爲。第二部分是對我國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產生原因及存在必要性分析。本部分首先從思想根源和現實根源兩個方面詳細闡述了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產生原因,然後再從社會意義、政治意義和法律意義三方面全面論述了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存在必要性,表明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出現是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的。第三部分是對國際住宅合作社經驗的分析與借鑑。本部分通過介紹國際住宅合作社的發展歷史以及各國發展住宅合作社的成功經驗,表明雖然我國暫時未有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相關規定和制度,但是可以借他山之石,借鑑外國的相關做法。第四部分是對我國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法律模式選擇分析,本部分首先闡明瞭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然後提出了對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立法原則的兩個設想,接着通過介紹現行法律法規對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可行性規定,提出了制定《個人集資合作建房條例》的立法模式設想,最後針對該條例的具體立法內容,運用比較分析、提出建議的方式,詳細論述建立個人集資合作建房制度所需要的法律基本內容構造,包括管理組織模式、土地使用權取得模式、融資、資金監管及建設工程監管模式、房屋分配模式、物業管理及維修資金模式共五個方面的內容。

第三點,想說說研究這一課題的價值意義。意義有兩個,一是實踐意義。自2017年首次出現的時候,個人集資合作建房就受到了許多人的關注和認同,並迅速在全國範圍內蔓延開來,許多人將之看作爲現今房地產市場高房價的一種對抗,希望能藉此實現自己的購房夢想,而且非常期待能夠住進自己建造、自己管理的理想家園。因此,個人集資合作建房是房地產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上的正常產物,研究該課題具有實踐意義。二是理論意義。真正意義上的個人集資合作建房在我國尚屬新生事物,既無成功先例,也無明確而完善的法律指引,因此無論對於政府主管部門而言,還是對於合作建房者們來說,都仍處於摸索階段。因此,研究該課題還具有理論意義。希望能藉此拋磚引玉,讓更多的專家學者關注和研究個人集資合作建房。

最後一點,想說說論文存在的一些不足。一方面,由於個人集資合作建房本身是新生事物,各界對其認識不深也不全面,人類認識事物都有一個過程,從感性到理性,從淺到深的,這是人類的一條規律,個人集資合作建房是個新事物,同樣要經歷這一過程。另一方面,由於本人時間、能力有限,對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的理解難免存在偏頗與不足。由於上面這兩方面原因,論文可能存在研究不深,探討不全面等諸多方面的不足,與老師期望達到的水平仍有較大的差距,在論文打印方面也存在一些錯別字。因此,懇請各位老師予以見諒並提出寶貴意見。我會繼續關注、學習、研究這一課題。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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