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文獻與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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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註釋
註釋主要對文章篇名、作者及文內某一特定內容作必要的解釋或說明,可夾在文內(加圓括號),也可排在文末。序號用帶圓圈的阿拉伯數字表示。
(2)參考文獻
1) 參考文獻的著錄
本刊採用順序編碼制,每一引用文獻必須同時在文中及文未的“參考文獻”兩個部分予以註明。論文中,每一文獻條目按引文出現的先後以阿拉伯數字連續編碼,序號置於方括號內。一種文獻在同一文中被反覆引用者,用同一序號標示。需表明引文具體出處的,可在序號後加圓括號註明頁碼(中文文獻:第xx頁;英文:)或章、節、篇名。
示例:
文中:“宮、商、角、徵、羽,雜比曰音,單出曰聲。”[1](《史記·樂書》:第1180頁)
文未:[1] 漢·司馬遷. 史記 [m]. 北京:中華書局, 1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