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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事被害人訴訟權利的配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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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與被告人權利保護相比,犯罪被害人的權利卻逐漸萎縮,在訴訟法上受到的保護較少。加強被害人的權利保障,並對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權利加以合理適當的平衡,成爲各國刑事訴訟法的普遍發展趨勢。本文首先對被害人進行了界定,並分析了其特徵,接着分析了國外刑事被害人權利配置狀況,在此基礎上,分析了我國刑事被害人的訴訟權利的配置狀況及存在的不足,最後結合存在的問題,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措施,以此希望能加強對我國的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保護。

關鍵詞: 刑事被害人 權利配置 問題 保障

abstract: compared with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accused, the victims of the crime has the right to decline, in the procedural law on the protection less.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victims and the rights of victims and the accused a proper balance to be reasonable, become the general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the paper first defines the victims and to analyze its characteristics, and then analyzes the allocation of the rights of foreign criminal status of victims, on this basis, analysis of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al rights of victims and the existence of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lack of problems in the final combined proposed measures to further improve in order to want to strengthen our protection of victim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keywords: crime victims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configuration issues

引 言

由於法制觀念的演進和人權思想的發展,原來在刑事訴訟中居於客體地位的被告人一躍成爲刑事司法的中心,對被告人的權利保護日益完備,這是刑事訴訟科學文明的表現。但是與此相反,犯罪被害人的權利卻逐漸萎縮,在訴訟法上受到的保護較少。在有些時候,被害人只有告訴人的地位,甚至在訴訟程序中被以證人的身份傳喚,並要接受案件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質問,這就存在使被害人再度受害的可能。如何保護被害人和重視被害人的權利問題,產生了重新探討的必要。加強被害人的權利保障,並對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權利加以合理適當的平衡,成爲各國刑事訴訟法的普遍發展趨勢。

根據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工作已經進入關鍵階段。作爲國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在依法治國與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必須以加強訴訟民主、強化人權保障、促進社會和諧爲目標。而在具體修改議題即改革熱點的關注上,則要秉持一定的“問題意識”,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着重解決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突出存在的問題。爲此,本文就有關刑事訴訟中犯罪被害人的訴訟權利的配置和保障作一番探討,以此希望能加強對我國的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保護。

一、刑事被害人界定及其訴訟地位

犯罪被害人是犯罪直接侵害的對象,在歷史上曾經是刑罰的發起者和實施者,直至後來成爲犯罪的起訴者。被害人的態度直接決定着犯罪人的命運。

(一)刑事被害人界定

刑事被害人,亦稱爲刑事受害者或受害人,是與加害人相對應的稱呼。被害人的概念,從不同的視角,學界有不同的定義。

我國著名學者康樹華認爲,被害人即是指因犯罪行爲而使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的人,是相對於犯罪人而言的 。

而學者湯嘯天則認爲,被害人是指正當權益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國家 。

綜上所述,被害人,是指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爲直接侵害的人。正確理解被害人這一概念的內涵,應從以下三方面着手:

(1)必須是合法權益遭受到侵害。認定一個人是否刑事被害人,應當首先看其被侵犯的權益是否合法權益,也即其權利和利益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2)必須是直接遭受到犯罪行爲侵害的人。直接,則將受犯罪行爲間接侵害的人排除在外,如被害人的近親屬,其因爲犯罪行爲心靈上也受到了創傷和打擊,同時可能伴隨着被害人的醫藥費等物質損失,但是他們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被害人;(3)必須是受到犯罪行爲侵害。因一般民事侵權行爲、自然災害等造成損失的人,並不是刑事意義上的被害人。

從範圍來看,刑事被害人不僅包括自然人被害人,還包括受到犯罪行爲侵害的法人、其他組織,即單位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訴訟地位

縱觀世界各國,對被害人保護的思想和制度發展史,大體上可以分爲三個階段,即私力救助階段-公力救助階段—公力救助與私力救助相結合階段。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另一種是公訴案件的當事人。首先從國家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平衡角度講,當公訴無力或不能時,被害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實現其追究犯罪的願望和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要求。其次,從程序正義的角度講,賦予被害人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利於讓被害人通過親眼目睹審判的公正,緩解被害人過激的報復心理,消解犯罪這一矛盾源所帶來的衝突主體間的心理對抗及其對法制和司法過程的不信任感。最後,從被害人實質權利保護的角度講,刑事司法的目的是要儘可能地恢復被害人受損的權益,只有賦予被害人當事人的地位,被害人才能透過刑事程序的運作維護自己合法權利,有效避免當事人在偵查、起訴、審判和最後執行過程中再次受到傷害。這是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的應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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