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法醫臨牀學鑑定結論偏差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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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臨牀學鑑定是指法醫工作者對涉案受害人員進行活體檢驗後,根據檢驗所見,結合病例記載、各種輔助檢查報告、現場勘查及案情調查等資料做出鑑定結論的活動。 詳細內容請看下文導致法醫臨牀學鑑定結論偏差

導致法醫臨牀學鑑定結論偏差碩士論文

寫成的書面報告稱爲法醫臨牀學檢驗鑑定書。法醫臨牀學檢驗鑑定包括活體損傷鑑定、疾病鑑定、個人識別、性問題鑑定、妊娠分娩鑑定、親子鑑定以及其他鑑定等多項內容。活體損傷程度的鑑定居於各項鑑定之首,據此出具的鑑定書被廣泛地運用於司法實踐工作中,在偵查破案、維護司法公正、及時有效地打擊犯罪、切實保障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隨着法制建設的日臻完善和人民羣衆法制意識的不斷增強,法醫活體檢驗方面存在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地被暴露出來,如鑑定結論存在偏差等,從而使法醫鑑定的科學性和公信度大打折扣,使法醫鑑定工作陷入尷尬境地。追根溯源,我們認爲造成法醫臨牀學檢驗鑑定結論偏差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人爲因素是導致鑑定結論偏差的主導因素。從法醫臨牀學鑑定的概念中不難看出,不論是進行活體檢驗、現場勘查還是審查病例記載、輔助檢查報告,其核心都是法醫工作人員。因此,法醫工作人員的敬業精神、職業道德、業務水平、採用的鑑定方法以及對相關法律法規條文的理解等,直接影響着鑑定結論的科學性和準確性。人爲因素可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法醫工作人員沒有樹立正確的執法思想,工作中違背職業道德而導致鑑定結論偏差。一種是法醫工作人員敬業精神不強,檢驗方法不科學,運用的證據資料不充分,對相關法律法規條文的理解不夠準確而導致鑑定結論偏差。

其次,相關鑑定標準中部分條文的不確定性是導致鑑定結論偏差的主要原因。從理論上講,法醫臨牀學鑑定結論都應具有惟一性。但在實踐中,我們經常看到針對同一種損傷,由於鑑定人員或鑑定機構不同,出具的鑑定結論也不相同,有時還會出現較大差異。之所以出現這種鑑定結論多樣性的問題,大多數情況下並不是因爲法醫工作人員的違規操作,而是由於引用的相關條文具有不確定性,鑑定人員據此判定損傷程度時完全依賴個人對條文的理解或本地區、本部門運用條文的經驗。這種情況下決不能把責任完全歸於鑑定人員,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的第八條爲: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鑑定人員確證受害人有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基本依據的是證人證言和受害人的自訴,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出具的鑑定結論就不具有惟一性。又如《人體輕傷鑑定標準》有關眼損傷、鼻損傷的鑑定標準中,只對損傷導致的面容損毀或功能障礙進行了概括性的表述,沒有具有可操作性又相對科學的基本標準值,這就給鑑定留有“自由裁量”的空間。類似這種不確定性的條文還有很多,這是鑑定結論具有多變性而受到社會質疑的內在原因,也是引發羣衆不滿、媒體炒作的癥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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