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婚前房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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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的房,離婚之後如何處置,這往往會成爲離異夫妻財產爭議的焦點所在。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關於離婚後婚前房產出現的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離婚後婚前房產的問題

離婚後婚前房產的問題

婚前買的房,離婚後到底怎麼分呢?

專家表示,應視雙方出資情況以及不動產權利登記等情況來具體進行分析。大體上可以分爲以下幾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第二種則是一方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第三種是一方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考慮到本刊之前曾討論過戀人共同出資購房分手如何處理的話題,而第一種與此有類似的地方,所以在此不再展開解析。

對於後兩種情形而言,第三種情況居多,一般是一方出資、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因此這裏面同時會涉及到“婚前財產”範疇,故使得財產的分割變得較爲複雜起來。當然,第二種情況也存在。

那麼,對於一方出資購房的情形,離婚時如何分割呢?下面結合具體案例來分析。

情形一:雙方登記“對半分”

對於一方出資,雙方都登記的情形,專家表示會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朱先生與徐小姐與20xx年夏天登記結婚。在半年前,朱先生花了80萬元購買了一套兩房,爲了向徐小姐表達自己的愛意,他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對方的名字。兩年後,終因性格不合,兩人婚姻走到了盡頭。徐小姐提出平分一半房產的要求,而此時這套房產市值達180萬元,遭到朱先生拒絕。但無奈房產證上寫有兩人的名字,雖然朱先生極力證明房產系自己出資購買,但於事無補。

律師解答:“根據不動產的登記制度,只要房產證上出現了名字,他(她)就有份。”上海聯業律師事務所馬永健律師如是說。他認爲,對於上述情形,不管徐小姐是否出資,但房產證上已經登記了她的名字,則該房產應爲夫妻共同財產。至於如何分割,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未約定按份共有的,可認定爲共同共有,即人們常說的“對半分”。不過,馬律師同時表示這也並非絕對,對於這種情形而言,還會適當考慮到出資人的具體情況,因此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情形二:“婚前財產”需還錢

婚前以個人名義買房並申請按揭貸款,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離婚之後需向對方返還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

20xx年春,吳先生購買了一套三房並登記在自己的名下,總價70萬元,申請按揭貸款40萬元,是年冬天與劉小姐結爲夫妻。5年來兩人共同償還了剩餘的按揭貸款,但他們的婚姻沒能持續下去。至於房產如何處理,兩人沒有找到統一的答案。

律師解答:馬永健表示,對於婚前以個人名義買房並申請按揭貸款的情形,如果房產證上只登記在一個人的名下,那麼該房屋仍爲其個人財產,即人們常說的“婚前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爲其個人債務,即使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但並不改變該房屋爲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爲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爲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增值部分分配存爭議

婚前以個人名義所購房產其增值部分是否應該平分,目前還存在爭議。法律專家表示,對於婚前所購房產所產生的增值收益部分到底該不該讓另外一方分享,還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對此做出相應的規定,因此這方面存在爭議。

事先約定能減少紛爭

專家表示,對於不明確的地方可以採取事先約定方式來規避爭議。從我國《婚姻法》有關條款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我國夫妻財產製採用雙軌制,即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而且確立的是法定財產製爲主,約定財產製爲輔的夫妻財產製度。

夫妻財產製度,是有關夫妻財產的歸屬、管理、收益、使用和處分,夫妻債務的清償,夫妻家庭生活等費用的負擔,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對外財產責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適用對象範圍相當廣泛的一項重要的財產製度。在私有經濟等多種經濟形式迅速發展今天,夫妻財產的內容和 形式都有了較大的變化,呈現出多樣化、複雜化趨勢,對夫妻財產製度問題的即時探討,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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