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辯上扳倒無罪辯解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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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作爲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證據之一,理應受到重視,但口供的脆弱易變性,常會導致以其爲支點的證據體系在法庭辯論中轟然倒塌,公訴人只有摒棄“口供至上”觀念,運用邏輯思維激活其他證據,才能把無罪辯解徹底駁倒。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有關庭辯上扳倒無罪辯解的技巧,歡迎大家閱讀。

庭辯上扳倒無罪辯解的技巧
庭辯上扳倒無罪辯解的技巧

一、利用邏輯矛盾強力發問

有的放矢的訊問,是贏得公訴主動權的前提,公訴人只有始終保持明晰的思維底線,融盤詰辯駁於質證之中,利用證據關聯性與口供矛盾點,適時訊問,借力發力,以“點”上的爭奪,確保全“面”勝訴。

例如,某甲盜竊後即被發現,在拒捕中咬傷民警並欲搶奪槍支,犯罪性質由盜竊轉化爲搶劫。庭審中,某甲辯稱自己是在被打掉四顆門牙後,情急之下出於本能咬傷了警察,未首先使用暴力不構成搶劫罪。公訴人當即出示被其咬傷的民警胳膊拍照:“你在被打掉四顆門牙後,怎麼能咬得出兩排完整的齒痕?”某甲無言以對。照片作爲一種視覺證據本身是不會說話的,但當把它同被告人辯解相聯繫進行邏輯推理的時候,它就不僅會“說話”,而且成爲勝於雄辯的事實。

二、運用二難推理強化質證二難推理是法庭辯論中最爲有力的邏輯武器

公訴人應當掌握運用這一武器,利用口供矛盾或供辯矛盾,注意假言判斷前後件聯繫並窮盡選言判斷的選項,巧設二難推理,置詭辯者於進退維谷的尷尬境地。

如某綜合商場“經濟顧問”某乙拍發假電報編造假情況炮製假材料,協助“總經理”某丙利用經濟合同詐騙縣毛紗廠價值32.9萬元的7噸彩色純羊毛線。庭審中,被告人某乙突然節外生枝,提出假電文是“法律顧問”某丁草擬的,自己是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謄寫了一遍;辯護人稱對電文草稿及謄寫件進行了認真核對確認內容一致,作無罪辯護。辯方拋出“草稿”的用意明顯,但公訴人當庭無法取得直接證據揭穿這個謊言,公訴人便在質證中追問“草稿”下落,乙答:“我照抄後就撕碎扔掉了。”這一回答使其露出馬腳,公訴人抓住矛盾點:“被告人供述‘草稿’被照抄後撕碎扔掉,辯護人卻聲稱對‘草稿’與‘謄寫件’進行了認真核對。試問辯護人,你拿來覈對的那份‘草稿’在什麼地方?你能否將它提交法庭,支持你的無罪辯護?”沒有,當然拿不出來;有,只能是僞造,詭辯最忌二難推理。

三、運用類比推理贏得辯論

法庭辯論有時會陷於枯燥說理和循環論證,公訴人應當另闢蹊徑,用靈動的哲思與鮮活的語言,化艱深爲平易,化抽象爲具體,增強論辯的趣味性和感染力,提高公訴質量與效率,類比推理,正是一劑打破沉悶走出怪圈的有效“解藥”。

仍以上述合同詐騙案爲例,“經濟顧問”某乙辯稱:“老總是至高無上的指揮者,我只是一件不知內情盲目勞動的工具,以服從命令爲天職,何罪之有?”對這種似是而非的推理,用常規思維費力無味且事倍功半,公訴人臨機設問:“你是一隻鸚鵡還是一臺微機?如果說你是一隻鸚鵡、一臺微機,並且被你那位‘至高無上的指揮者’用以實施詐騙犯罪活動的時候,你是工具。然而你的形象、履歷及表現告訴我們:你不是鸚鵡也不是微機,你是一個神志清楚智商過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一個接受過國家中等教育的知識分子。你有獨立的意志、縝密的思維,有認識和支配自身行爲的能力與自由,一句話,你具備詐騙犯罪的主體條件,所以你必須爲自己的行爲所導致的法律後果負刑事責任!”類比推理輔之以歸謬法,似退實進,戳穿了被告人的詭辯伎倆。

四、運用數理運算駁斥詭辯

辯論常常表現爲對事實的蓄意歪曲和對公理的悍然違反,因而必然會暴露出“軟肋”。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中應運用客觀的事實和科學的依據予以無情駁斥,數理運算法就是直接反駁的有效方法。

例如,某戊超速駕車在行將駛入曲子街道時撞死1名男孩,構成交通肇事罪。庭審中,被告人當庭翻供,稱沒有超速違章;辯護人辯稱原來的有罪供述是公安幹警逼供信的產物,不應採信作無罪辯護。面對翻供,公訴人成竹在胸:“一個人講了什麼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做了什麼。那條29.8米的剎車印痕,早已把被告人超速駕車的事實寫在了馬路上!據交警測定,肇事路段爲柏油平直路面,摩擦係數0.7。根據速度公式計算,臨近制動速度爲72.8公里/小時,而此類路段規定最高時速70公里,被告人實際超速2.8公里/小時!”正是運用剎車印痕長度與臨近制動速度的邏輯關係推導出的數字化結論,才使我們***了認定超速的公訴難題。

五、運用間接證明鎖定犯罪

間接證明的訴訟價值在於排除合理懷疑,獲得案件法律真實,公訴人運用間接證明時,必須窮盡一切可能避免輕率概括,遵循“判斷在未經證明前不能成立”的邏輯規則,以無罪假定審查證據的真實、合法性,根據邏輯關聯性打造唯一排他的證據鎖鏈證明犯罪。

如某己深夜酒後在巷道內碰見鄰居某庚、某辛,與庚發生口角廝打後,倒地搶救無效死亡,調查中,辛證實從遇見己到其死亡,只有庚與己發生過毆鬥,法醫鑑定某己系乙醇中毒合併顱腦損傷死亡,犯罪嫌疑人某庚拒供。庭審中,公訴人在辯方提出的己有醉死、藥死、猛症、誤撞、自殺等5種可能性的基礎上,又羅列了庚辛外第三人加害、辛加害或庚加害(合併顱腦損傷)致死3種可能,窮盡假定了8種可能,運用逐一舉證法否定了前面7種可能性後,以某辛證詞爲支點,證明了庚的行爲與己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的刑法因果關係。當辯護人提出“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是一件客觀嚴肅的問題,不應出現可能或許大概之類的詞彙,然而公訴人卻在法庭辯論中多次提到了‘可能’,說明結論是或然性而不是必然性”時,公訴人指出:“當‘可能’被排除到唯一時,可能就成爲必然而不再是‘可能’,這就是可能與必然的辯證法!”假言判斷與選言判斷的結合運用,使這場兩次發回三次庭審的艱難訴訟,終以公訴罪名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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