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焦點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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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審判是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因此法庭辯論的焦點分爲事實(爭議)的焦點和適用法律(爭議)的焦點。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辯論焦點的作用的小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庭辯論焦點的作用

法庭辯論焦點的作用

(1)確定事實爭議的焦點,以查明事實。

(2)確定法律適用的焦點,以確定責任和法律適用。

適用普通程序的法庭審理過程包括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在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對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進行陳述,其目的是爲了揭開案件的實際情況。因此,在此階段法官一般要求當事人只就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進行陳述,而不能加入判斷性的主觀意見,更無需對對方所陳述的事實進行分析性反駁。而在法庭辯論階段,當事人則應當針對雙方在調查階段所陳述的事實,結合相應證據和法律規定,闡述支持自己主張的意見,對對方當事人的意見進行辯駁。

在此階段,當事人向法庭所闡述的內容多爲主觀性的意見。將法庭審理階段分爲法庭調查和辯論兩個階段,其基本認識是基於案件事實本身與人們對事實認識和法律認識的分離及其可能性,人們對案件事實及法律適用的認識都是在案件事實被揭示之後。因此,只有先將案件事實開示出來,理清事實關係,才能進一步理清人們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和法律上認識。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法庭調查和辯論是很難截然分開的,因爲無論是法庭調查還是辯論,其內容都必然涉及與案件有關的事實,這些事實既包括案件的客觀事實,也包括案件所涉法律問題。而按照調查與辯論程序構架的設想,辯論是在法庭調查中對案件事實充分揭示的基礎上進行的,因此,法庭辯論是圍繞已揭示的事實的辯論。但事實上,由於辯論中關於法律問題的辯論與事實之間的內在聯繫,當事人在辯論中就可能因爲提出新的觀點而涉及新的事實。對於新事實,就需要進行調查,並對相應證據進行質證。在這種情況下,法庭只能中止法庭辯論,重新進行法庭調查。

此外,還會發生兩種情況:

一是由於當事人在陳述案件事實的同時,結合了含有辯論性質的判斷意見,且法官爲整理雙方爭議焦點,必然要明確雙方對同一事實環節的不同陳述和相應認識,因此,往往在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已將案件事實和辯論意見一併陳述,法官在法庭調查結束時就已掌握當事人的意見,而到辯論階段時,當事人的闡述已屬重複,形成辯論走形式的狀況;

二是在審理過程中,法官已通過法庭調查瞭解案件事實,並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的爭議形成了自己的看法,當事人的辯論往往不會對法官的內心確認有實質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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