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再審案件應開庭審理及哪些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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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再審案件應開庭審理及哪些不予受理?

一、哪些再審案件應開庭審理

1、人民法院審理下列再審案件,應當依法開庭審理:

(一)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三)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加重刑罰的;

(四)依照第二審程序需要對事實或者證據進行審理的;

(五)有其他應當開庭審理情形的。

2、下列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的;

(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三)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

(四)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監獄服刑,提押到庭確有困難的;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徵得人民檢察院的同意;

(五)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按本規定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經兩次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庭的。

3、人民法院審理共同犯罪再審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書只對部分同案原審被告人(同案原審上訴人)提起再審,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審被告人(同案原審上訴人)不出庭不影響案件審理的,可以不出庭參與訴訟;

部分同案原審被告人(同案原審上訴人)具有本規定第六條第(三)、(四)項規定情形不能出庭的,不影響案件的開庭審理。

4、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的刑罰。

二、哪些再審案件不予受理

1、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複查駁回的案件,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對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審申請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3、上級人民法院對經終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或者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複查均駁回的申請再審或申訴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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