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國際禮儀的基本準則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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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在“序言”中闡述了“大小各國平等權利”的信念。憲章第二條規定了聯合國及其會員國應當遵循的七項原則。其中第一項就規定:“本組織系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由此可風,現代的國際關係應以公認“主權平等”爲基礎。國家不論大小,都應當具有獨立處方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管理自己國家的主權。國家與國家相互之間是平等的,所有國家都是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

現代國際禮儀的基本準則示例

“主權平等”含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方面,每個國家都享有平等主權,不受他人侵犯;另一方面,每個國家都有尊重別國主權的義務,不得藉口行使自己的主權而侵犯他國的主權。“主權平等”既然是現代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作爲國際交往中的一種行爲規範的現代國際禮儀,當然也必須遵循這一準則。如果在相比交往中,損及他國主權,當然也就談不上什麼遵守國際禮儀。

“主權平等”的原則在國際禮儀的實踐中,常常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國家尊嚴受到尊重;國家元首、國旗、國徽不受侮辱。這裏說的“國家尊嚴”一詞雖然比較抽象,但在禮儀活動中卻十分重要。禮儀活動有不少爲了表現有關各方的友好關係。如果有一方的尊嚴受到損害,丟了面子,甚至感到難堪,就必然會損害相互關係。對於國家元首、國旗、國徽等國家主權的代表或象徵,不但不應當受到侮辱(這是最起碼的要求),而且應當表現出應有的尊敬。所以,在一切正式場合如果遇到升國旗、秦國歌時,都就當肅穆致敬。

二、國家的外交代表,按照國際公約的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這種外交特權和豁免,不但是工作上的需要,而且也體現相互的尊重。所以,有關各方既不應當濫用外交特權,也不應當侵犯外交特權,而應當遵照有關的國際公約的規定,享用外交特權和豁免。

三、不以任何方式強制他國接受自己的意志;不以任何藉口,干涉別國的內部事務,既不要強加於人,也要避免“強人所難”。不論是“客隨主便”,還是“主隨客便”,實際上都是要尊重對方的風俗習慣。社會政治制度的選擇,是各國人民自己的事;宗教信仰也有各自的自由,都不應當加以干涉。對於宗教習俗更應尊重。

四、在相互交往中,實行“對等”和大體上的“平衡”。所謂“對等”實際上就是“禮尚往來”。例如,相互交往的雙方人員,其身份要大體相當;派代表團互訪時,雙方的接待規格應相差不多;“投之以桃,報之以李”,這是“對等”原則的下面引用。而國際交往中,有時也從負面運用這一原則。例如,你趕走了我的武官,我就驅逐你的參贊;你有意怠慢了我,我也請你坐一坐“冷板凳”,如此等等。

所謂“平衡”,也可以理解爲“一視同仁”或“不歧視”的原則。例如,駐在國外交部邀請所有國家的使節參加某項社交活動,就不應單獨不請某一個國家的使節。所有來訪的各國外交部長都由總理接見一次,如果唯獨不見某個國家的外長,那也會被理解爲有意給予冷遇。曾經有兩個非洲國家的部長級代表團同時來我國訪問,由於接待單位不同,一個部長住在國賓館,另一個住在旅館裏,被周總理發現,總理嚴肅批評這是“搞上下鋪”的做法,肯定會影響接待效果。

但是,所謂“對等”、“平衡”都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在國際交往中,在禮儀上給予“破格接待”的,也有諸多先例。各國爲了體現自己的外交政策,往往打破對“對等”、“平衡”的機械理解,做出一些特殊的安排。例如,1984年,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來華訪問,中央雙方達成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公報,在她訪華的短短36個小時中,中方爲她安排了14場活動。鄧小平、胡耀邦、李先念等在同一天會見了她,被認爲是一次“破格”的接待。可見,禮儀規則不應當是機械的條條,其巧妙應用還在於結合實際情況善於安排。從這個意義上說,國際禮儀程序的運用也是一種外交藝術。

五、“主權平等”的原則,在國際組織中和在國際會議上,表現爲每一個參加國都有同等的“代表權”和“投票權”,每一個國家所投的票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聯合國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享有“否決權”,是在這方面的一個例外,是根據憲章規定,被國際公認的一種特別安排。某些國際金融機構採取“加重票”的做法,也是一種例外。

六、在“禮賓序列”問題上,也應當體現各國“主權平等”的原則。在國際會議上,各國代表的位次,還是按國家大小強弱的原則來排列,而一般是按會議所用文字的國名字母順序爲排列,而簽證條約協定時,應遵守“輪換制”,即每個締約國在其保存的一份文本上名列首位,它代表在這份文本上首先簽字。在國際活動中,各國代表的序列,應以代表的職務高低或就職時間的先後作後排列的依據。例如,駐在某國首都的各大使,即應以到任遞交國書的時間先後爲序,並由最先到任的大使擔任外交團長。只有在少數信奉天主教的國家時,由於宗教原因,外交團長總是由梵蒂岡派駐當地的“聖使”擔任,而副團長由最先到任的大使擔任。

在文字的使用上,每個國家都有使用本國文字的權利。在簽訂國際條約協定時,本國文字與別國文字具有同等效力,而經過有關國家的協議,也可以只使某一種國際通用的文字。

以上這些方面,只是根據國際交往中常風的做法,以大體上的概括。國際交往日益頻繁,國際生活日趨複雜多樣,我們應該按照“主權平等”、“相互尊重”的基本準則,結合當時當地的實際情況,恰當地加以運用。

在禮賓實踐中,除了已有國際公約做出規定的禮儀做法,公約簽字國均有遵行的義務外,國際慣例也是十分重要的依據。所謂國際慣例,是在國際交往中逐漸形成,最初某些國家長期反覆使用,後來爲各國接受並承認其法律效力的習慣做法和先例。一般包括國際外交慣例和國際商業慣例。國際慣例有5個特點:一是能用性,即爲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通用;二是穩定性,受政策調整和經濟波動的影響;三是重複性,一般都是反覆運用;四是準強制性,受到各國法律的保護,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五是效益性,被國際交往活動驗證是成功的。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因此,我們應當充分注意國際糾紛慣例的研究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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