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實習報告範文5000字(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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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實習報告範文5000字 篇1

本人於X年四月在律師事務所完成了一個月的實習工作。在實習期間,我親身接觸到了律師實務,實際參與了一些案件的訴訟過程,獨立完成了幾篇律師日常法律文書的寫作。現將實習期間的工作經歷總結爲本報告。本實習報告正文部分將分三個部分完成。第一部分爲實踐經驗,主要討論一些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的工作方法。第二部分爲訴訟技巧,主要論述在訴訟過程中的一些技巧性工作方法。第三部分爲法律文書,主要討論初規範性格式外,在律師文書應該注意的問題。

律師事務所實習報告範文5000字(精選3篇)

一、實踐經驗

1 以事實爲依據

事實勝於雄辯,律師實務不同於學術研究,律師在訴訟中的難點並不是解決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觀事實。以法律爲標準將生活事實整理爲法律事實。因此律師在開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適用外,就是認真的蒐集證據,掌握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以及證據基礎。並且應該注意證據的證明力問題。盡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張的事實得到證據的支持。在分析證據的時候應該對全案證據作出綜合判斷,仔細分析每一個證據的證明事項,以及各證據之間的關係。主要工作在於檢查證據之間是否相矛盾;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力的強弱;所提供的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有無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證事實之間的證據與訴訟請求的關係、從整體上把握證據與訴訟請求之間的關係,不可割裂開各各證據之間的聯繫,孤立的審查證據。

例如,在一起發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方的訴訟請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擔其交通費,而在其主張的交通費中主要的褶證據是兩張價值400元的從赤壁到上海的汽車票。而其起訴書中確表明在事故發生後原告的丈夫就趕到了醫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中規定,對於必要的交通費用,原告的主張可以支持。由於原告的丈夫已經在原告身旁,這400元的車票不屬於必要的費用。顯然,原告的起訴書中所承認的事實與其訴訟請求以及提供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直接影響了訴訟請求的成立。

2 注重交易習慣

法律只是對社會生活的一種法律抽象,其並不是窮盡所有社會生活。對一些對社會發展沒有直接影響的習慣,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習慣,在與法律沒有衝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決定了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在應該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習慣。在很多時候,交易習慣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的結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買賣糾紛中,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房屋定購協議》,後房屋一直沒有開工。我方當事人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對方當事人主張其並沒有房屋預售許可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合同應該無效。我方當事人無權要求違約責任。我方主張:根據交易習慣,“訂購”不同於“定購”其只反應了一種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標的不是房屋所有權的轉讓,而是以協議中約定的條款來訂立買賣合同。因此《房屋定購協議》並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解釋》。合同有效,對方應承擔責任。由此可見交易習慣在訴訟中的重要意義。

3 注重法律以外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根據我國的憲政結構,地方政府,人大有權力指定行政法規以及地方規章。這些規章雖然效力低於法律,但是確具有規範性效力,可以在訴訟中直接作爲判決的法律依據,因此其在現實中的訴訟糾紛中確十分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與法律的確定性之間存在矛盾。爲了保證規則的涵蓋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語言表述規則,這樣確又與客觀事實之間產生一定距離。在大多數訴訟中,雖然都有法律對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但是確沒有明確給出解決糾紛的方,把相關問題交給法律以外的規範性法律文件解決。因此在訴訟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規,地方規章。首先應注意對案件行使管轄權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對案件涉及的問題有無規定。其次,應該注意案件爭議的所涉及到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此是否由規定。第三,分析各規定,法規之間有無矛盾,以及它們彼此之間的效力層次。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涉及到的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涉及到的地方規定有:《上海市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條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上海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出補助標準》

在這樣一起糾紛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規範性文件的數量大於法律文件。

4 注意會計技能在案件中的適用

在民事糾紛中大多數都涉及到損害賠償的計算,計算方法將會直接影響到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這個時候引入一些基本的會計方法即簡化了計算步驟,又比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經營權的侵權案件中。在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時律師採用了以下方式計算:

1 預期損失,根據X年同期營業額爲計算標準計算合同解除後原告應該獲得的受益。以營業額的35%爲利潤計算標準。

2 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由於被告的違約,使原告的營業額下降,但是確必須按照原營業額給付員工工資,對於多給付的工資,應該由被告承擔

3 機器折舊費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實際使用年限,計算折舊額。

4 房屋裝修的費用,裝修的花費,減去使用年度的費用。

如果用會計方法來檢驗,這種計算方式顯然不合理,根據會計基本公式,利潤等於受益減費用。既然以受益的35計算利潤,那麼在主張多支付的工資這一費用,顯然屬於重複計算。而且在計算折舊費用的時候沒有考慮到淨殘值,以及當事人所在行業所適用的會計準則的規定。這樣的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5 多種方式分析問題

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爲律師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應從多個角度去分析問題。訴訟並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手段,在現代法治國家中,法院並不是展示律師法律技能的唯一舞臺。行政手段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高效方式。在遇到糾紛時,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間靈活靈活的選擇。而不僅僅拘泥與訴訟或是仲裁這些成本高昂,耗費時間較長,且存在着訴訟風險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權屬糾紛中,即可以選擇民事訴訟中的確認之訴,又可以提起行政裁決或者行政確認。而且還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間可以靈活切換,避免對自己不利的結果發生,減少解決問題的成本。比如,當遇到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如果政府的公證性受到外來因素不正當干涉,可以從行政手段跳躍到訴訟手段,將爭議問題的管轄權由政府轉移到法院。同時爲了防止不利於己的終局性行政結果,也可以在行政確認和行政裁決之間靈活切換適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強制力,確能夠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政措施去解決問題。

二、訴訟技巧

訴訟是一個腦力勞動而不是體力勞動,在律師的工作中,除了認真,敬業的工作精神之外,還應該注意一些技巧性的東西,靈活的運用訴訟技巧不但可以減輕工作負擔,還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實習期間,我所接觸到的工作技巧主要有一下幾個方面:

1 把握好訴狀與代理詞之間的關係

在訴訟中,代理詞與訴狀之間起到的作用不同,適用的訴訟階段不同,因此應該注意好二者的區別。起訴書的目的是提起訴訟程序,因此重點在於陳述案件涉及的事實以及訴訟請求。而代理詞是在法庭辯論中使用的,目的是讓法庭接受自己的觀點。其重點是表述清楚訴訟主張的法律依據,以及案件事實之間的關係。由此可見,二者不可混淆。如果在起訴書中過多的涉及到了代理詞中的內容,不但沒有任何意義,反而泄漏了我方辯論觀點,使對方可以提前準備,不利於我方訴訟理由的有效展開。同樣,如果代理詞與起訴書在內容上大同小異的話,等於放棄了法庭辯論的權利,失去了一次陳述我方訴訟主張的機會。

2 靈活運用證據規則

律師的主要工作是蒐集案件相關證據,理順案件事實。將客觀的社會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實。而證據規則就是將客觀事實抽象爲法律事實的工具。因此律師在工作中應該十分注重證據規則的運用。根據證據規則中的規定,選擇案件的且入點,以便規避自己的舉證責任,增加對方的舉證義務。比如在依據《民事訴訟規則》侵權案件和違約案件適用不同的舉證責任分配。因此在遇到請求權竟合的案件中,應選擇舉證最有效的一種請求權方式主張權利,減少工作量,降低訴訟風險。

3 爭議問題後置

在訴訟中,經常會涉及到一些法律衝突或是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地方,在法律適用上會產生爭議。在這種時候,對各種爭議解決的方法的選擇適用往往根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定。因此如何處理案件的爭議問題成爲律師在訴訟中面臨的一個工作難點。在我接觸的訴訟中,律師曾經使用將爭議問題後置的方法來解決法律爭議的問題。在庭審中,如果將爭議問題作爲辯論的重點,會遭到對方的集中反駁,稍有差池就會前功盡棄。而且從客觀上講,即便對方沒有充分的駁倒我方主張,對爭議問題的過多論述也會加深了審判法官對我方主張的懷疑。因此在訴訟中應該儘量迴避爭議而不是激化矛盾。因此在辯論過程中,在順位安排上儘量將爭議問題後置,將其作爲一個法律結果處理而不是法律適用前提。這樣即使爭議問題不被法院支持也不會影響其他的訴訟主張。

4 分散爭議問題

將爭議問題後置的方式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矛盾,但是並不是徹底的迴避矛盾,因此在法律爭議問題出現的時候,還可以將爭議問題分撒在各各訴訟利用之間。利用這種方式來回避爭議問題。當採用這種方式時,將爭議問題化整爲零,分解成數個獨立的問題。在闡述我方觀點的時候將其分撒與各各觀點之中,不但迴避了主要問題,在客觀上也加強了訴訟理由對法官的心裏影響。同時也能分散對方的注意力,使其顧此失彼,難以集中力量解決問題。而且即使單個問題出現錯誤時,也不會從根本上影響我方對爭議問題的觀點的說服力。

5 有效利用拒絕調節程序加強我方訴訟請求的力度

由於我國特殊的法律文化傳統,法院在審判民事案件中傾向於調節的方式解決問題。在法院內部工作統計中,調節也是作爲對法官職稱評比的一個標準。因此在訴訟中,法官往往會激勵促成調節,即便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明確表示拒絕調節,法官也會在法庭外積極促成調節。甚至在沒有法官參與下,原本拒絕調節的一方當事人提出調節請求時,法院也會違背程序法規定聯繫調節。因此在訴訟中調節的機會有很多。並不僅僅是開庭審判過程的那次調節。所以我們可以靈活的運用調節來加強我方訴訟請求的力度。一般來說,很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中,當事人總是希望使用調節來解決問題。因此法官門大多會得出這樣的經驗:如果一方當事人積極主張調節,是一種心虛的體現。從心理上否定一方的訴訟主張,即使最後支持了主張調節放的請求,支持的內容也會大打折扣。所以在訴訟過程中,即便證據不全,事實不清,也要主動迴避調節。法官由於工作需要會積極促成調解,如果在庭審後我方接受了法官的調節工作,不但不會影響訴訟請求的力度,還會使法官在感情上偏向於我方當事人。由此可見,調節程序對訴訟請求使大有裨益的。

三、法律文書的寫作

1 代理詞的寫作

如前文所述,代理詞和起訴書之間有有不同的作用。因此代理詞應該區別與起訴書。代理詞的目的是闡述訴訟請求的理由。在訴訟中,理由無非是事實理由和法律理由。事實剩餘雄辯,因此代理詞的重點應該是對事實理由的清晰表達。同時也要注意,如果法官對案件事實已經有了充分的瞭解,過多的涉及案件事實成了多次一舉,在這時應該更多的關注法律的適用以節省訴訟精力。因此應該根據法官對案件事實的瞭解程度選擇代理詞側重點。至於如何瞭解法官對案件的瞭解程度,就是一個工作方法的問題了。在開庭前,有很多接觸法官的機會。如在開庭前閱卷時的過程中,簡易程序中開庭審理前的調節程序。在開庭時也可以根據法官對雙方當事人提問的內容來判斷法官對案件的瞭解。如果法官對案件的事實缺乏瞭解,那麼就可以通過對事實的陳述將法官的注意力引向我方的訴訟請求中。

2 刑事糾紛中的和解協議

在生活中,很多人身損害案件已經構成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但是雙方當事人往往選擇私了的方式解決問題而不是訴諸法律。在這些糾紛中,大多是加害一方給受害一方相當數額的損害賠償,而受害一方同意放棄向公安機關舉報,爲防止事後返回,雙方往往簽訂一個和解協議。根據民法原理,這種調節協議屬於自然債務,並不具有合同法上的強制執行效力。同時也不能排除公安機關和檢查機關的管轄權。但是其並非無用之舉。一旦對方反悔提起刑事訴訟,在和解協議中對事實部分的認定可以直接證據來適用。由於有雙方當事人簽字,除非對方可以證明此和解協議是受脅迫,受欺詐而簽訂,否則在證據規則中,其可以作爲有效證據存在。這就要求在和解協議中應注重對所涉事實的陳述方法。在指定和解協議中,對事實的闡述儘量模糊,措辭上應避免使用具有暴力色彩的詞彙。同時在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條款的表述上要明確,具體,面面俱到。且不可使用過多的抽象性語言。

3 申訴材料

決定案件判決的機構不僅僅是法院,在我國現有的司法體系中,人大,政協的決定對案件的判決有直接關係。因此當案件審判結束後,向人大,政協提出的申訴材料往往可以促使法院,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促成案件的再審。對於向人大以及政協提交的申訴材料,應注意特定對象的工作職業以及工作方法。由於對方並不是專業法律部門,因此申訴材料不必使用過多的專業屬於,大量的使用生活語言也有助於對方理解我方主張,同時也不必拘泥與法定格式與法定程序。對於一些沒有有效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在這個階段也可以大膽提出。同時也應該注意提交申訴材料的國家宏觀政策,時代背景。總之,在這個過程中,成文法的作用僅僅是對方參考的一個要素而不是全部。應靈活運用這一特殊階段所具有的特殊優勢。

最後,感謝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在實習期間對我的幫助和支持。

律師事務所實習報告範文5000字 篇2

今年暑假,我在十堰市一家律師事務所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實習。我先想向所有爲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的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律師致謝感謝你們爲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通過實習,我在我的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瞭解並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調查以及和當事人的談判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作爲案件的代理人出庭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現將此次實習活動的情況報告如下:

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是一家合夥性質的律師事務所.在實習期間,指導我的是一位辦案經驗豐富,年過五十的老律師。他待人謙遜,對法律這項工作充滿熱情。在整個實習期間,所辦的案件不多,其中一件我參與最多也是較爲複雜的一件,是高某訴鄖西縣人民醫院醫療侵權糾紛案。我在參與這個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了在醫療侵權糾紛中存在很多的法律問題法律規定模糊、矛盾、漏洞,諸如民法通則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今年月日開始實行的《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間的矛盾,醫院病歷制度的混亂,法院認定證據時的隨意性等等。我在這篇實習報告中不打算就各個問題都展開論述,而今就我在案件中感觸最深的也是高某訴鄖西縣人民醫院醫療侵權糾紛案的焦點問題非法行醫行爲主體的界定略談一二。

一、案情經過

年月日早晨:張某即本案患者騎摩托車從十堰市回鄖西老家:左右途經鄖縣境內某路段,其右前方突然出現一輛三輪車停於路邊,張某即左拐避讓。這時正好左前方駛過來一輛東風大汽車,張某在避讓過三輪車後迅速右拐,但由於摩托車速太快,撞在路邊一棵樹上,摩托車倒過來壓在張某身上。張某感到腹部劇烈疼痛,用隨身攜帶的手機兩次撥打無人應答後,見三輪車車主回到車上,遂教起把自己連同摩托車一起託到鄖縣青曲鎮衛生院,時值上午:左右。在青區衛生院經過胸腹聯透、腹部穿刺,以及各種常規檢查,患者除腹部疼痛外,其他處無任何疼痛和任何皮外傷,被診斷爲腹腔閉全性損傷。由於不能明確診斷腹腔內具體何部位受傷,應患者要求,衛生院將患者留在衛生院繼續觀察,以明確診斷。。至夜晚:時,患者血壓開始明顯下降。經患者家屬同意,於年月日:時轉往鄖西縣人民醫院。日:分左右,進入鄖西縣人民醫院。在門診部經過檢查,被診斷爲腹腔閉全性損傷和失血性休克?:患者轉入住院部,經過短期觀察後,當班醫生雷某即決定對患者實施破腹探查術。日早晨:,患者自己步入手術室,由實習人員柯某單獨對患者實施術前麻醉手術。在實施麻醉的過程中,患者血壓突然降低以至停止呼吸而宣告死亡。由於患者死亡突然,在此後的一天半的時間裏,患者家屬一直要求議員對患者的死亡給一個明確的答覆,但醫院作爲專業機構,面對對醫學毫無知情的患者家屬一味地推脫責任。到日中午,患者家屬只好將患者屍體運回村裏埋葬。

年月日,患者妻子高某將此事告訴我後,我感覺此案中有其蹊蹺,雖參與此案。經本人建議,高某也於兩日後委託十堰市茅箭區法律援助服務中心的李律師即本文開始所提到的我的指導律師。月日作爲第一步,我和李律師一起,到鄖西縣人民醫院進行調查取證工作調取醫院有關患者的病歷資料。經過案發時當時在患者身邊的家屬陳述和對病歷資料認真分析,認爲醫院的責任很大。月在與醫院和解的過程中,醫院一開始否認其有任何過錯,後來雖承認其有一定過錯,但總是一億元財政困難等種種藉口拒絕我們所提出的合理請求。我方遂於月日將鄖西縣人民醫院告上法庭。

爲了能實現民事上的順利賠償,我們於年月日到鄖西縣公安局報案,案由是:獨立對患者張模式是麻醉手術的柯某既沒有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又不具有醫師執業證書,其獨立實施麻醉手術違反了《刑法》、醫療法律、醫療行政法規以及相關醫療常識的規定,構成非法行醫罪。但報案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理由是柯某是正規大學畢業的實習生,並且其在合法醫療機構從事醫療行爲,依法不構成非法行醫罪。我方只好審行政複議後向檢察院申訴。目前尚未有結果。

到年月日,即法庭確定的此案第一次開庭前日,醫院既沒有向法庭提供答辯狀,也沒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囿於年月日開始實施的《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規定的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標準比以往較高。爲了此案能適用這個司法解釋。我們在當日對此案作了撤訴的處理。最近一次開庭是在月日,法庭上醫院和我方向法庭提交了。法院沒有采納我方此案的性質是非法行醫的主張,而認定此案需要委託醫療檢定機構鑑定。此案現在尚在我鑑定之中。

二、法律問題

本案中引起我興趣的也即本案的焦點問題:柯某的行爲是否構成非法行醫行爲,抑或非法行醫罪?非法行醫罪自被年刑法確立以來,在實踐和理論中仍存在許多問題。其中的犯罪主體就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正像本案所產生的問題一樣,在本報告中就此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如何判斷醫生已具備了執業資格、可以在合法的醫療機構從事診療、預防、保健業務?由於刑法沒有對醫生的執業資格作出明確的界定,因而導致了學者在理解時產生了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爲應以具體的特定的從醫證書來衡量其執業資格;有人則認爲應以行爲人是否具備了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斷和治療業務的條件的抽象標準來衡量,至於行爲人是否具備資格證書與執業證書在所不問。

我國的醫療人員爲數衆多,技術水平有高有低、參差不齊,不同的專業對醫生的水平要求不一致,不同的地區在衡量醫療人員的醫學知識和技能時,其標準也不同,即使是同樣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人,其醫學技術水平也是千差萬別,因此,如果以是否具備了在醫療機構從事診斷和治療業務條件來判斷,則顯得過於抽象,難以把握。以高水平和高技能的醫療人員的標準,去衡量低水平的醫療人員,會過於嚴厲和苛刻,反之,則會放縱犯罪。所以,國家在取捨時,選擇以是否取得國家授予的從業證書,作爲是否具備執業資格的基礎性條件,不論行爲人在其他人的評價標準裏,其技能是高是低,但在國家評判層面,行爲人特定的從醫證書的擁有,也就表明行爲人具備了行醫的最基本的素質,同時也意味着其技術水平得到了國家的認可,避免抽象化的操作產生評價標準的不公平性與異質化,防止出入人罪。

那麼,衡量醫生從業的具體標準又是什麼?對此,理論界有不同看法。一種觀點認爲: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未取得開業執照行醫的,不屬於非法行醫另一種觀點則認爲:醫生執業資格是醫師資格和執業資格的統一。

綜合上述兩種觀點,可以看出二者的分歧集中在醫生執業資格的界定,是採用單一標準,還是採用複合標準,也即醫生執業資格是指僅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呢?還是指既包括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又同時取得執業註冊證書。我顯然贊同最後一種觀點。

醫生要從事醫療執業活動,首先必須是本人有能力從事該種職業,而一個人能力的具備與否,最客觀、最公平的標準是以行爲人是否通過了醫師資格考試並取得醫師資格證書。但是,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的取得,只表明行爲人具備了從事醫療業務的最基本的知識,並不代表行爲人因此可以從事診療業務。因爲,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必須經過一定的考覈期,由相關醫療機構出具醫療業務水平的鑑定,並申請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行爲人才有可能實際從事診療、預防、保健活動。

國家設定的執業醫師註冊制度,一方面是從形式上將國家的權利賦予給了個人,使醫生取得一種能力與資格的形式表徵,醫生因此而被准入到相關的醫療活動中,國家不再對其加以主體資格方面的限制。與此同時,醫師執業證的取得也會產生一種對內與對外的效力。就對內效力而言,除非有法定的被吊銷執業證書的事由以及不適宜從事該醫療業務的情況的存在,醫療部門與醫療機構不能隨意剝奪醫生從事相應的診療、預防、保健活動的權利,醫生有權在合法的醫療機構爲一定的醫療行爲;就對外效力而言,醫生執業證書的存在與取得,從形式上證明了該醫生執業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廣大公民也就能夠從外觀上判斷行爲人的能力,並加以選擇。雖然具有醫師的實質能力,卻未取得形式表徵者,仍不能以醫師身份執行醫療業務。理由是不具有公信外觀(如未取得醫師證書或執業執照),很難讓外界相信其具有執行醫療行爲的能力。另一方面,從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的取得,到醫生取得執業證書並從事診療、預防、保健活動,並不是一個必然的過程,只有具備了一定的業務能力(這裏主要以醫療機構的實習水平鑑定爲標準)的人,纔有可能被批准取得醫生執業證書。因此,醫師執業註冊制又在一定程度上審查了行爲人的實質能力,並將不合格的人剔除出局,切實保證醫療人員的業務水平能夠保障廣大患者的生命與健康安全,這也體現了國家權利賦予的封閉性與限制性。所以,醫生執業證書不僅具有形式上的意義,也具有實質上的意義;同時它也是國家賦予權利的開放性與封閉性、准入性與限制性的有機統一。《醫師註冊暫行辦法》第條第⒉款規定:重新申請註冊還應提交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出具的業務水平考覈結果證明;獲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年內未註冊者,申請註冊時,還應提交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經個月的培訓,並經考覈合格的證明。因此,醫生執業資格的界定宜採用複合標準,行爲人只有既具備醫師執業資格證書,又具備醫師執業證書,才能在合法的醫療機構從事相應的醫療業務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條規定: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第條第款規定: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第條第款規定: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第條規定:醫師經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從以上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醫生執業,不僅要求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同時也要求進行註冊登記並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我國的醫生執業資格是執業醫師資格證與醫師執業證的統一,它統一於在合法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活動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未取得合法的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如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允許其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實施一定的醫療行爲,結果其行爲造成了患者人身重大傷亡,該行爲人的行爲不成立非法行醫罪。在處理時,只能以意外事件或醫療事故罪來對待。但如果非法定的未取得合法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在執業醫師的默許、同意下,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時,二者可以成立非法行醫罪的共犯。

但本案的問題似乎不在這裏,若僅以以上的討論所確定的判斷標準,柯某的行爲當構成非法行醫罪無疑。但本案似乎有其特殊性,即合法醫療機構負責人招聘沒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開設專科門診或者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勾結、夥同沒有取得執業資格的人進行非法行醫是否可作爲共犯追究?從理論上講,取得了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是不可能獨立實行非法行醫行爲的,但是有可能成爲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行爲的共同犯罪人。我主張,合法醫療機構的負責人明知他人沒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招聘、僱傭其從事醫療活動,或者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到非法開設的醫療機構從業或勾結沒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從事醫療活動,應按非法行醫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其責任。

在本案中,鄖西縣人民醫院在聘用柯某作爲其單位的實習人員本身是沒有過錯,但是其卻安排此實習人員單獨承擔重大麻醉手術,這顯然是有過錯的,其應該爲其過錯承擔法律責任.也正像我在代理詞中所堅持的理由,柯某明知其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卻單獨實施重大麻醉手術,其主觀具有故意性,其錯誤地實施麻醉手術的行爲直接導致導致了患者的死亡,柯某的行爲當構成非法行醫罪.

這種觀點在理論上的成立是沒有問題的,作爲任何一個當事人的律師或者一個法律理論工作者接受這種觀點毫無遲疑,但要是讓公安機關或者法院工作者接受還是很難的.在這裏,我看到了法律工作者之間的交鋒和法律內部的裂痕.但我並沒有灰心,我一直在繼續思考這些問題,雖然現在在心裏還不甚明朗.我對法學的嚮往與追求,緣於對事實與規則二元衝突的認識,並希冀從社會與法律的協調中勾勒出完滿的法治之制。是法學將我從農村的土地深處帶至理性的思維空間。我將以所學、所思、所感,致力於法律與社會的融合。

以上作爲我在這個案件中對非法行醫型爲主體界定的一點思考,還有一點思考就是對我國醫療法律也有了一些膚淺的認識,形成了《醫療損害賠償法立法初探=,作爲我的實習理論成果之一.另外,我把這個案件中我的代理詞也作爲實習成果,一併附在此實習報告之後。

律師事務所實習報告範文5000字 篇3

2-24星期三

這天是農曆年初十一。昨日方律師叫我這天早上八點三十分到律師事務所,這天我不到八點十五分就到了律師事務所。到了八點三十分,我最後盼到律師事務所開門了。我進去後禮貌而又客氣地問其中一名員工——之後我稱呼此人爲林哥——方律師是否到了,我是來跟他實習的。他說方律師仍未回,叫我先到坐在一旁等他。我盼呀盼,好不容易纔等到方律師,那時已有十時許了。期間,那裏的人都不時地聊天,說說新年期間的趣聞,完全還處於放假的狀態。方律師吩咐我把兩個案件(買賣糾紛案及物權糾紛案)看完就出去了。之後,他一整天也沒有回來。這天一整天不時聽到那裏的員工在二樓打麻將的聲音。開工的第一天像放假而不是工作。而我,正處於努力適用當中。

2-25星期四

昨日一口氣把方律師交代要看的兩個案件看完了,儘管棠下的那個物權糾紛案令我感到頭暈——實在是講述案情的資料太厚了,一看到就覺得痛苦。這天,我又試着以無比的耐心去看物權糾紛案。在細看了幾遍後,我最後把物權糾紛案看懂。原先它與老師在課堂上要我們做練習的案情法律適用基本一致,但就是對案情詳略敘述不一,所以我纔會對物權糾紛案這個厚厚一疊資料的案件感到頭暈。不是案情的複習性而是厚厚的資料給我打垮,這實在是令人可笑的理由。我定要把這個不成理由的缺點克服。假如我連這小小的事情都不能幹好,又何談將來的長遠發展呢?

2-26星期五

這天,方律師同樣沒有進辦公室。其實我感到很困惑——在律師事務所裏,我基本沒有看見律師們在辦公室裏辦公。而我又常聽聞方律師要出差。如此頻繁地出差,地域涉及的範圍如此廣。讓我感覺地域差異似乎完全不存在。無論是出市還是出省,這好像一般上班族上下班那樣自然,似乎已成爲他們呼吸的一部分。也許這就是律師與平常人的其中一個區別。當代的律師涉及的業務範圍不僅僅僅是訴訟業務,更多的是非訴訟業務。非訴訟業務的開展就要求我們具備更泛更爲豐富的知識面。

2-27至2-28週末律所公休

3-1星期一

這天,一切如常地平靜地開展。自律師事務所開工的第一天後,方律師已連續好幾天沒有踏進辦公室。他當然也沒有再吩咐我要幹什麼。爲了熟悉案情,我再三地看案件以準備後天的開庭。看完後,無聊的我不禁開始漫遊太空,心想:這不會又是一次浪費時光的虛度吧!畢竟在這之前的法院實習已給足了我足夠的教訓。想想要是那樣的話,那真的那可怕,而我又是會爲此感到深深的不甘以及時失落。雖說我們的青春還揮霍得起,但我們又有多少個這樣的青春能夠供我們揮霍呢?我也期望自我能過一個充實而有好處的實習日子。

3-2星期二

之前,我一向以爲明天開審的那宗案件對我來說只是一宗旁聽的案件。我看資料只是讓我儘量熟悉案件能夠快速把握弄懂整個開庭過程的重點。但事實上不是這樣!這天早上,方律師居然同我講明天這宗案件由我去做訴訟代理人,他就不到場了。頓時,空氣對我而言已經是凝結了。捫心自問,我能行嗎?要是輸了,那該怎樣辦?我能出承擔這個職責嗎?方律師也大概教我明天該怎樣做。但試問,這能假設得了嗎?我此刻能怎樣辦呢?努力再看看資料,不僅僅要把資料看熟還要看透。在強大的壓力下,我也只能拼死一搏了!

3-3星期三

這天早上九時於倉後法庭開庭。方律師下午三時在惠州還有一宗案件要開庭,所以上午的案件他交託給我開了。說真的,之前的我還是相信自我能夠應付的,畢竟我已熟悉了整個案件,而且方律師又在昨日教了我大概如何應付對方。但預設的情景跟現實的狀況實在太不一樣了。我整體上全過程都處於捱打的份上,法官問我的問題我也啞口無言,不斷地跟方律師發信息求救,但奈何遠水救不了近火。整個過程只有一個感覺——糟透了!心裏的那份苦實在是無法言喻。我這天的行爲總結來說就是失敗。我在法庭模擬課情景在現實並沒有上映。心裏的承受潛力不是太差了,抗辯性不強——就應說完全沒有才對。

3-4星期四

方律師這天打電話來問我昨日出庭的律師的聯繫方式是什麼。我一下子懵了,我完全不明白。他又問我說難道我昨日在審判記錄上簽字時沒有注意到嗎。事實上,我真的沒有看。心理壓根就沒有要看對方律師的聯絡方式、哪裏人,感覺自我仍未投入到一個律師的主角中,完全沒有這方面的思維意識。方律師並沒有指責我,但這比狠狠地罵我讓我更難受。我昨日我不是抄對方的答辯理由嗎,爲什麼當時就沒有想過哪怕是多眼地看一下對方律師的來歷呢。其實,作爲一名律師應當不僅僅在處理法律事務時要有法律思維更要在日常生活裏以法律思維思考問題。

3-5星期五

這天方律師吩咐我寫買賣合同糾紛案的代理詞。之前方律師說到時再送份代理詞,將代理詞潤飾下就行。我還以爲這份代理詞是方律師自我寫。直到這天我才明白這份代理詞是要我寫的。當他問我會寫代理詞的時候,我居然說不會寫沒有教過。之後我回家翻閱書時才發現原先我上課時學過,但我居然完全忘記了,真不明白自我當時的腦袋怎樣了。我覺得錄音的有效性這方面很難寫。我翻閱《證據學》從而明白要從證據的三性(合法性、關聯性及真實性)着手。但是我就是不明白該如何寫。因此,我只好先寫自我比較有把握的部分,而錄音的三性容後再思考該如何去寫。

3-6至3-7週末律所公休

3-8星期一

這天早上,方律師突然叫我把代理詞拿給他看。我的直覺反應就是有點類似反問地回答方律師這個不是明天才要交給他。他說先看看有什麼修改的地方明天定稿。我只好把先的那部分交給他看,乖乖地交待着我不懂怎樣寫錄音的有效性。方律師看後,他說我把合同的有效性寫得太過理論以至於容易給審判員以空洞套話的感覺。他同時從證據的三性這方面列了提綱給我,讓我朝着這個方向去寫。於是整個早上我就忙於修改及重寫代理詞。套句俗話“時光飛逝,明月如梭”,我直到感到肚子餓了才發現已經十二點有多了。而此時,方律師也準備離開辦公室。我趁方律師離開後趕快訂餐吃飯。這實在是餓得要命!晚上我把代理詞發給方律師看看,然後他跟我說錄音的有效性要從肯定方面上着筆不要反推。於是我按照他的要求把它修改好再發給方律師批閱。代理詞的終極版就這樣誕生了!

3-9星期二

這天要到棠下法庭開庭。這次是我跟着方律師,不用再像上次那樣膽戰心驚。到這天我想起倉後法庭的那次開庭,我到此刻還是心悸尤存。在去的途中,我看見了我所念的高中學校的校門,心中感慨不已。複雜的情緒不斷涌上心頭。正式開庭後,方律師給我的感覺很鎮定——雖然這是每個基本律師都就應具備的素質。開庭對他來說只是小菜一碟。那份沉着、鎮定、理性、謹慎讓我敬佩不已!當事實擺在大家面前,有時候打官司打的是策略。在回去的路上,方律師跟我聊了些此刻司法行業裏的一些狀況,讓我獲益良多。

3-10星期三

這天早上我去了趟倉後法庭把代理詞交給法官。下午,方律師讓阿藍和我放假。這可能是因爲三月八日下午律師裏所有的女性都放假而方律師沒有讓我們放假而補放的。真的是沒有聽過有私人性質的工作單位會放三八婦女節的假!畢竟它不是法定假期,而且現實中很多法定假期根本沒有讓人們享受到這項權利。

3-11星期四

又再一次來到倉後法庭。這次也是買賣糾紛案,但這次不一樣的是方律師沒有叫我事先熟悉案件,但是我暗地裏已先看了這個案子。一開始,方律師就已經記錯時光,但這也不影響接下來的發展。方律師跟對方代表談了將近一個多小時和解。我不明白對方怎樣了,居然沒有請律師——他們本身的目的是和解,但這天同時也是要開庭的呀。非法律人是不是就缺乏了某些法律素養呢?我感覺他們很單純,也許他們在商場上有些成就,但在這次開庭過程中就唯獨缺少了謀略而只有濃厚的誠意頂替。距離上次模擬法庭實習後,我這天再次看見這樣如此“乖巧”人完全供認不諱寄託於一個變動性很大的和解上而置一個不推進利於自我的判決不顧。這實在讓我太困惑了!

3-12星期五

這天中午休息時光我扔垃圾時,突然有一個人來尋求法律服務。正處於休息時光,律師事務所裏沒有一個律師在。我就告訴他此刻是午休時光請他在上班時光再來尋求幫忙。在律所裏經常看不到律師在辦公室裏,只有鄧律師每一天在律所裏。而更令我訝異的是,鄧律師她每一天都很閒。她這樣的狀況能夠嗎?也許她在暗地裏做了很多事情只是我不明白而已。如果單從表面來看她的工作量來看,這不失爲一個舒適而有質量的工作。

3-13至3-14週末律所公休

3-15星期一

這天有一位客戶來諮詢方律師。也許對學習法律的人來說是一個十分淺白易懂真理,但非法律人有時候會對這個所謂真理費盡心思都弄不清。他們對這種狀況感到十分困惑甚至到了偏執的程度。在旁邊旁聽的我對這種感到十分好笑。但細想這個問題後其實這是個有好處的問題而非一個好笑的笑點。因爲這代表着法律人與一般人之間存在着不一樣,而正是因這種不一樣才存在着一般人需要法律人服務的需求。這要求法律人在服務的過程中用顯淺易懂的生活用語向客戶解釋。而我呢,還需要在此多加努力的。

3-16星期二

這天下午,方律師帶我到古鎮拜訪客戶。當然,這也不是純粹拜訪客戶而是要完成一個小小的程序。我覺得有時候一些看起來很無聊不必要的事情在律師手上完成就不是一件單純無好處的事情。也許只是我們的腦袋還沒有想到這件事情的重要性。小小的事情卻讓事情到達極致。小小的事情因而不再渺小了!同樣,其隨後到荷塘拜訪客戶的一些行爲讓我倍感無聊。但隨後細想,我覺得其實方律師透過這些看起來沒有好處的事情來告訴客戶一個信息——我很重視你,全心全意爲你服務。這樣一個小小的動作其實存在着他深層的好處。我還需要在此多加努力。

3-17星期三

學校的思維方式和律師的思維方式有很大的不一樣。很多問題在學校裏碰都不會碰到,想也不會想到,即使想到了你也以爲會很簡單。律師辦案的話,關鍵不在他的理*底,當然理論很重要,關鍵的在於他的人脈。案源是很多年輕律師首先就應解決的問題,而發達的人脈就是問題的答案。當然人際交流有很多的技巧,並不必須要別人介紹才能認識,很多朋友都是能夠爭取的。方律師就是一個交際高手!而我還是沒有擺脫那種青澀幼稚的狀態。好好加油吧,相信我必須能行的!

3-18星期四

接下來的星期六就是公務員考試。而我也報名了公務員考試。趁着這天律師事務所沒有什麼事情趕快複習公務員考試。我感覺自我不斷在重複臨急抱佛腳的行爲。其實這樣的行爲很令人懊惱、厭惡。但我卻周而復始地不斷呈現這樣的行爲。我真的要下定決心改掉這種不良的習慣。尤其是準備當一名律師,事前的準備是很重要的,一切皆馬虎不得!

3-19星期五

這天,那位審買賣糾紛案的倉後法庭的法官找方律師談說從錄音的談話聽出雙方對貨款的具體數額有相當大的爭議並不是原告認爲的已經確認了。其實被告方的河南腔調實在是沒有人能聽得懂。大家都處於一種?或者我都不知該怎樣形容的狀態。而這種狀態很容易導致事實的偏離從而不能真正地梳理案情、正確適用法律。地域的差異性具有巨大的影響力。儘管這位法官跟方律師很要好,可能他在暗地裏會支持或偏袒方律師,但不可否認的是他在總體上還是依據事實而適用法律審案的。但這種暗地裏的支持偏袒在某些狀況對律師來說很重要。其實,開庭只但是是走一個程序,案子的勝負早在開庭前就已經決定了。

3-20至3-21週末律所公休

3-22星期一

這天有一位律師到辦公室需要阿藍帶他到倉後法庭。這位律師開庭完畢後,他跟我交流了一些狀況。他個人認爲現今的應屆法學畢業生的就業選取就是一畢業過了司法考試後就考公檢法的公務員。雖然律師的自由度相對大,但公檢法卻有穩定的案件來源不需要個人費盡心思開託案件來源。其實,這也是我現今心中的藍圖的選取。要想通往公檢法公務員之路,首先要透過司法考試。此刻再也不像從前那樣不需透過司法考試就能夠考公檢法公務員。其實,這也是令人欣喜的事情。至少我們能夠看出我們國家對司法的重視以及我們國家司法業的發展。

3-23星期二

公務員考試的結束意味着司法考試的開始。作爲一名法學專業的大學生,我覺得我無論將來是否需要都就應去嘗試考司法考試。因爲這至少能夠對我們大學四年學習進行一個檢測,而且透過一系列的複習能夠讓我們溫故而知新,更加充實我們的專業知識。更何部取得司法證是我未來務必完成的一件事情!司法證的取得與否直接影響我人生的規劃歷程。趁着這天沒有事情要忙我幹勁十足地開始了我司法考試複習的生活。

3-24星期三

這天下午,有幾個人來諮詢方律師離婚問題。他們諮詢了一個下午,他們也沒有決定是否要方律師服務。平日我們看香港電視講到律師的時光是用秒來計算。但事實顯然不一樣於電視劇。當然,老師上課時也以前說過這是中國人所謂的重情而導致的。迴歸此次離婚案上,我覺得法條我也懂。但是,真正面臨如何取證,決定證據力度的大小,如何遊走法律的灰色地帶……這都是我所不懂的,也是需要實踐累積的。儘管我不是很贊同遊走於法律的灰色地帶,但我不可否認現實中存在這樣的事實。只有體驗多,我們的思想才能夠成熟,真正決定法律這個行業是否適合自我。

3-25星期四

這天一整天我都在與阿藍一齊整理卷宗。我跟阿藍好不容易把卷宗分類整理好。但杯具隨之發生——方律師說我們分類排序的方式不合理,思考得不夠周詳。在這樣的狀況下,我跟阿藍不得不又重新將卷宗分類排序。那但是相當大的一項工程呀!可把我跟阿藍累死了!但是,從這次看出我在思考問題時缺乏一顆細膩的心,是一位粗枝大葉人。從此刻開始,我要改掉這種不好的習慣。我要在把握大方向的前提*重各個細節。

3-26星期五

這天我在方律師的書櫃裏拿《富律師與窮律師》來閱讀。這本書是一位法官透過與超多的律師交流而總結的關於富律師與窮律師區別的一些觀點。這是方律師少數收藏在書櫃裏的其中一本書。這是否意味着這本書對我們這種想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士有某些啓發的作用。閱讀之後,我不禁自問:我能否熬過那段艱苦而可能沒有收穫的時期嗎?在踏入律師征途的初始,律師的生活只能用“工作量大、實效不多”來形容。如果想當一名出色的律師,那麼就務必我充分的準備來度過邁向成功之路前的律師生涯初始試煉。

3-27至3-28週末律所公休

3-29星期一

這天早上,有一宗案件在江海區開庭——我看方律師的日曆裏圈寫着。我以爲他會帶我去開庭。結果,卻不然。心裏有點淡淡的失落。雖然實則觀看開庭沒有什麼了不起的地方,但是每一次開庭過後,方律師都會跟我談談這個案件出現的一些狀況及此刻法律界的一些現實狀況。每一次旁聽,我都會有點不多但是總有不一樣的感受利益。這與以前在學校裏的法庭模擬課甚至是真實地到法院旁聽的狀況不一樣,似乎存在着一種名叫真實有聯繫的感覺,不再像以前那樣冷冰冰的,一點兒交流真切的感覺也沒有。這天很難得纔有機會開庭,方律師都沒有帶我去旁聽。我看方律師開庭的日程表暫時只有四月九日的潮蓮那件案件了。嘆息呀!

3-30星期二

昨日接到陳翰老師的電話,我跟他回顧了我的實習過程,談了我的實習感受。說真的,自我談話的要點覺得經過老師的口說出來感覺就是不一樣,那可我所說的要簡潔有力多了。這種簡單而有力的擊中要點的語言潛力是我們要好好學習的。不知這是天賦還是經驗的累積而成就的呢?我不明白,但我明白的是我們此刻必然不斷加倍地努力——我們這一輩人似乎總是能夠爲自我的懶惰找到的藉口,我們的勤奮努力度遠遠不夠。作爲一名應屆畢業生,我最後懂了大學生活是就應如何過、如何享受這個過程。但諷刺的是,我即將不是一名在校的大學生了。

3-31星期三

這天早上,方律師叫我上網查有關海上救助的資料。我剛上網看了看海上救助的含義和資料及把海商法第九章海難救助的法條複製下來,方律師就回來了。他把相關法條看了看,於是跟我講有件這樣的案件要找律師,他從未接觸過此類案件,所以找找資料看看。林哥笑說,此案標的如此之大,如果方律師接到就好了。之後,方律師自我找了關於強制拍賣船舶的相關規定。坦率說一句,我的海商法真的是白學了。我感覺對它是如此地陌生,壓根連一絲記憶也沒有。這是我的悲哀,也是我的愚蠢!籍此機會,我要把海商法補回來。

4-1星期四

這天,方律師又回來辦公室了。最近他回來辦公室的機率似乎大了點。但是,他也只是回來打電話或者幹些什麼之類的又回去了。當然,他最通常回來都是因爲要見客。他在這天早上離開辦公室之際吩咐阿藍把有關股權轉讓的文件全部打印出來後交給我看看。我咋看之下感到十分訝異——這個謝代平的案件不是在三月二十九時日就開庭審判了嗎,爲何此刻……之後我再看看方律師的日程表,發現於四月十二日上寫着謝代平案。此刻最後明白方律師在三月二十九日那天沒有帶我去聽庭了。此刻方律師又叫我把這件案件的資料看看,他就應是要於四月十二日那天帶我去聽庭了。因爲他有把要帶我去聽庭的案子讓我熟悉的習慣。

4-2星期五

這天下午,方律師突然帶客回辦公室。在我做好倒水給客人後,我就回到自我的位子上實行名爲看書實則暗暗注意方律師跟客人談話的資料。方律師跟他聊着聊着,看了看他給的資料後說“這專官司必輸,你被別人設計了”。現今中國大陸的鑑定技術對一年內的筆跡鑑定潛力有限,通常都檢查不了,更何況此案是在當事人雙方簽字後的兩天把這們客戶告上法庭。更奇怪的是,平常我們籤合同的時候都是一式兩份的,而此案的合同簽訂只有一份,還是被對方持有。再加上,這們客戶不知是缺少心眼還是怎樣的,在簽名地方上方有如此之大塊的空白地方居然完全沒有用筆把它塗畫下以防對方在事後加些其他不利於自我的條款。種種的狀況都顯示着對這位客戶很不利。方律師說此刻只能儘量減少損失而已,咱們也就只能玩程序拖時光。

4-3至4-4週末律所公休

4-5星期一清明節律所公休

4-6星期二

無聊的開始了一天的運作。本以爲會是伴隨着無聊的結束。結果,方律師在下午四時許回到辦公室。他整理了些文檔資料後就拿出四份民事裁判書吩咐我寫三份上訴狀、一份申請執行書。他說,買賣合同就隨便找個理由塞進去寫,這主要是爲了玩程序拖時光而已。而票據追索權糾紛案就從無票據基礎關係這方面寫。我當時聽到票據基礎關係時就愣住,心想:這個是什麼東西?怎樣心理一點兒概念也沒有?票據的無因性我就明白,但票據基礎關係我真的不懂。這也甭管了,直接上網查。網上就說票據的基礎關係是票據原因關係、票據資金關係以及票據預約關係。看了看,就只覺得票據原因關係有點聯繫,其他兩個好像沒有什麼關係。之後又查了查法條,《票據法》第10條規定了票據與其基礎關係。我就打算按這個來寫。儘管如此,我還是覺得很難着手寫。

4-7星期三

這天,我致力於完成方律師昨日下午交代我寫的三份上訴狀及申請執行書。坦率地說一句,我真的不知該從何入手。心裏紛亂不已,有股莫名的煩燥困擾着。但無論怎樣困難,我還是務必得把它完成。總不能因爲困難就一向擱之不理,儘管這也是我最愛乾的事情。我真的對那個上訴人感到深深的無奈——他既然打官司了,那又爲什麼全都認了呢。唉!這也把我害慘了——總覺得自我寫的上訴狀實在不好寫。自我當學生的這種死腦筋就是不會靈活變通,老是覺得原告這樣主張而被告又如此合作全認了,這不就歇菜了嗎?爲什麼還要死要上訴呢——儘管我已知上訴人純屬只是在拖時光?寫吧,努力地寫吧!

4-8星期四

這天早上我一向在等着方律師回辦公室。因爲他之前曾說這天早上要回來,叫我在他這天回來時給他看看我的執行書和上訴狀有什麼需要修改的地方。但是,他這天早上並沒有回辦公室。我還一向以爲他會回呢!最後是他叫我把執行書和上訴狀發到他郵箱裏去。其實我昨日早上就已經寫好,只但是我對470那份上訴狀寫得不是很滿意,總體上我對上訴狀的感覺好像是自我在捏造故事似的只但是是多了些法律方面的東西。心理一向忐忑不安,擔心會被方律師罵——雖然這到目前爲此仍未發生過。結果,我根本不需要對它們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這天下午,方律師叫我能夠把執行書和上訴狀打印出來,只是把470和471的字體改爲楷體gb2312就行。心裏的那份不安最後安定下來。總算是踏實了!

4-9星期五

這天有一位客戶帶他的妹妹來諮詢方律師關於合夥合同的問題。正如方律師所說的,正是大家都是好朋友纔會一齊合夥做生意的。如果相互間都不是好朋友,纔不會一齊合夥做生意。但合夥問題涉嫌的不僅僅是生意問題,還是朋友關係的和諧。涉及到金錢,我總覺得朋友關係很脆弱——不明白是否因爲我深受電視劇的毒害呢。先小人後君子成爲了合夥的必要。簽訂合夥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利於避免合夥糾紛的發生。即使將來真的發生糾紛也能夠擁有有力的證據。因此,簽訂合夥合同時要慎重注重合同的資料——想像我們處於最糟的狀況下該如何保護自我的權益。

4-10至4-11週末律所公休

4-12星期一

這天,我和阿藍在空閒時看了《法苑》介紹的*《十二怒漢》。坦率地說,我看不明白——無論是那些陪審團的推理還是整部*的好處。雖說該*探討的是人性與法律的關係,但我真的是弄不懂——即使我已經不斷重複地回想或重看。也許我在將來的某一天會豁然開朗,弄懂《十二怒漢》想要表達的深層含義。畢竟,對於問題的深層好處的思考是需要必須的人生閱歷爲基礎的。

4-13星期二

這天,我如常到律師事務所實習。九時許,林哥突然進辦公室問我方律師是否有交待過司法局的事。我困惑不已,方律師根本一丁兒都沒有談及。之後林哥叫我接方律師的電話。原先方律師忘了叫我替他到司法局的法律援助那裏代班。就這樣,我在什麼都不明白的狀況下來到法律援助那裏。我簽到時看了看簽到這個月分配的簽到表,發現江門其實有挺多的律師事務所的,只是我沒有發現而已。整整一個早上,只有一通來電來諮詢。他諮詢問如何到警察局拿證據,坦率說一句我根本就不明白。在這種狀況下,我叫那個實習律師來聽。這就應沒有關係吧?但是,我就這樣因此浪費了一次寶貴的經驗。

4-14星期三

這天就是紐邦買賣糾紛案上訴期限的最後一天。方律師跟這件案的委託人談起這件事。他們均對被告的行爲感到奇怪。因爲通常大家都會耍程序或者什麼的,但對方完全沒有這種動作。被告方並沒有暗地裏轉移財產,也沒有上訴。更奇怪的是他們也不屬於那種即使強制執行也沒有財產執行的那類,而他們這種完全漠不關心的行徑實在令人感到困惑不已。這也是我第一次親自感受到居然有這種人的存在。真不明白該用哪種形容詞來形容他們。我對他們真的很無語!如果在律師生涯中常遇到這類人,那麼律師這行業實在是太好混了!但事實上,這類人是世間罕有的果實,*的程度不一般啊!

4-15星期四

這天阿娟跑進來問我買哪些司法考試資料比較好。林哥、阿娟與我在這方面的交流時十分融洽。並不是我平常跟大家有矛盾,只是我感覺自我始終跟男性有溝通有問題。其實,我跟女性總不能持續一個長遠的聯繫。總之,我的溝通交際就是存在着一個致命的缺點。這究竟是我的性格、習慣還是別的原因而導致我此刻所面臨這種困窘呢?我很困惑,也很想改變這樣的狀況。這是很迫切而重要的問題!人不可能永遠生活在自我建造的象牙塔裏!我深信只有改變才能迎來我生命裏的機遇!

4-16星期五

這天,方律師的大哥——也是一名律師——到方律師的辦公室跟客戶會面。席間這位方律師多次談到不願透露他們律師事務所上次接的同類型的案子實際所花費的具體數額。這讓我感覺那裏面有太多的貓膩!而且這位方律師在期間打了一通銀行經理的電話查詢案件被告的經濟狀況。銀行不是就應保護客戶的信息不被別人明白的嗎?爲何這位經理如此輕易地違反他的職業操守呢?甚而,這位方律師說這件案子我是約幾們法官出來看誰更願意接這個案子幫忙他。這又讓我更困惑——案件不是有它的管轄限制的嗎,能如此輕易選取法官審判案件?越接觸到一些事情,感覺這個行業的潛規則影響巨大,彷彿世上根本沒有純淨的正義。人們不斷在灰色地帶裏活動。

4-17至4-18週末律所公休

4-19星期一

快五了,而我也將要結束實習。阿藍整個人都顯得懶洋洋的,對事情完全沒有幹勁,一心等待五一假期的到來。這間律師事務所在放假和社保這兩方面是徹底地貫徹國家的規定。這能夠說是相當不錯!據我所瞭解,其實還存在着超多的工作單位是不買社保,一年只有幾天的假期。而且我還在網上看見即使是律師事務所也是有的不按照國家規定購買社會保險的。其實,這些都是法律規定務必履行的義務,但是人們在現實中可能還是未能做到全部實現。

4-20星期二

這天是我實習的最後一天。方律師居然跟我說很抱歉——由於他最近案子接得比較少而沒能讓我學習到更多的東西。不管這是出於禮貌還是事實,我都覺得他不需要這樣跟我說。因爲畢竟是我向他學習,求他給我一個學習的機會,就應是我主動地誠懇地向方律師感謝他在這段日子給我的指導與照顧。無論如何,實習總算結束了。也許在我的腦海裏會自我覺得自我接觸的事情其實很少,但在與同學交流實習狀況時他們總覺得我的實習生活其實已經相當豐富多彩了。捫心自問,其實我也算很幸運——起碼我能遇到一位願意教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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