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站實習報告

來源:瑞文範文網 1.68W

一、前言

法律援助站實習報告

轉眼間又到期末,大三上學期,對於個人而言,是一個很大的挑戰。今天,當把9門專業課全部考完的時候,鬆了一口氣,度過這“煎熬”的半個學年了。回首過去的這半年,時光匆匆,而我一直在朝自己努力的方向緩緩的爬行着。大二的時候受到一位老師的影響,對國際貿易異常感興趣,於是毅然選擇了修讀經濟學院的雙學位。當僅僅只是看着自己課程表時,似乎並不覺得有何艱鉅。但真正堅持上課、做作業,一路走來,的確感觸頗多,當然收穫也不少。期間,選修了這門《法律服務實踐》,更是從中所獲良多。做爲一門專業實踐課程,它讓我初窺法律在實踐中所呈現的面貌。特別是當劉飆老師把一個個弱勢羣體所周遭的法律問題帶給我們的時候,當老師讓我們分析具體現實的案例以及當我們要解決所負責跟進的小組案例時,我看到了一個個有血有肉的法律故事,深深地體會到法律的實在性、社會存在意義。從前只是在法學教材上看到一個個抽象化後的案例,所學之程序法也爲各個抽象化概念構造而成,真實的案例之接觸少之又少,對於法學的體驗僅僅停留在一種文字化、空洞化的理解。通過這個學期本門課程的修讀,把從前之法學知識得以有機會轉化爲法律實踐,並且幫助弱者、服務社會。我感到是本次選修的最大收穫。

二、週五的專業輔導

週五的專業輔導課程是劉飆老師爲我們在進行法律實踐前所專門進行的,時間持續了半個學期有餘。由劉飆老師每週五晚從7點鐘開始進行輔導,一直持續到晚上9:40分左右。爲我們系統的講授在實務中的具體操作細則,以及各類常見案件類型的通常處理方式,許多很小的細節如今我還記憶猶新。而在這個輔導課程中,劉飆老師不僅僅傳授了他的實務經驗,而且,老師還教授了許多法律從業規則,以及做人原則。最爲印象深刻的是老師的一句“口頭禪”——法律無小事。老師在授課期間時常提醒我們,對於當事人而言,法律無小事。當事人正是因爲有了權益(權利)救濟的需要纔會訴諸法律,拿起法律作爲武器。而當我們在進行法律援助的時候,切記以當事人之利益爲重,應該認真負責地對待。

比較深刻的一個案例是老師所接受的一個標的額比較大的案例,案例中涉及到對於國有銀行的ccc級債務的處理引起我的興趣。案情中涉及到中國銀行業在改制期間一些垃圾級債務的處理方。之前我只是在金融學課程中學習到相關程序的內容,對於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ccc級債務的處理最終流向不是很理解,通過老師的案子,大概明白了其處理的最後程序,頗有收益。

另外,老師在講授一個公司股票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例,印象也頗爲深刻。大概案情是一家軟件科技股份公司的董事長以自己的名義於當事人簽訂了原始股的買賣合同,承諾該公司會前往美國納斯達克上市,如果上市不成功,則由公司對其股份進行回購。在這個案件中,如果認定其約定違反了公司法強制性規定的話,則將導致合同自始的無效。(其實,在這個案件中,實際的情況也有可能涉及欺詐,但是證據無法充分證明之。)爲了避免這種認定,我們有必要從另外一個角度切入,才能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於是,老師讓我們想方法,我開始是從期限等角度考慮,當然是行不通的。後來,在老師的幫助下,我才找到《合同法》九四條第四款: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以後,當事人有權利追究對違約者的違約責任,要求其返還股款價金。

從這個案例中,我學到有時候法條的靈活運用會對當事人產生更強的權利保護。對於當事人之間的約定,雖然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但是,仍然不是必然的會導致合同自始的絕對無效。而且,從這個案例當中,我也看到了合同目的的強大適用性。不過,其合同目的的證明應該也是一件不易之事。法律的適用,某種程度上由人的主觀意識所決定,一名好的律師能夠在疑難情形曲徑通幽,達到凡人所達不到、意想不到的效果。這需要不斷的模範、學習,最終有所超越。

二、法律援助實訓

在接受完老師系統常見法律問題培訓後,我們正式接受實踐的考驗——前往南山圖書館“星期日法律諮詢日”服務中心,爲公衆提供普通的法律諮詢服務。這是我期待已久的,作爲一個學習法律的大學生而言,最值得驕傲的,便是能把自己所學知識學以致用,幫助弱勢羣體,服務社會,證明自己的價值。

週日早上,我和恬恬師姐早早的約好不行至南山圖書館。由於南山圖書館正在重新裝修,所以,我們只能在一個比較簡易的臨時工作室中提供服務,也由此,前來進行法律諮詢的人數並不多。在我和恬恬師姐服務期間,共有4位女士及1位男士前來諮詢法律問題。涉及的糾紛分別爲:一起離婚糾紛、一起債務糾紛、合夥型企業合夥人溫先生與溫先生關於商業祕密的問題、一則勞動仲裁程序的諮詢。債務糾紛中涉及到的問題有關於錄音證據能否成爲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離婚糾紛則是關於如何分配婚後財產的問題。關於勞動仲裁程序及關於商業祕密糾紛的具體內容則是由律所派駐的律師邱律師解答的。

關於勞動仲裁程序諮詢的當事人,比較神祕,不委託律師進行勞動仲裁,而由自己進行,每次有程序問題就過來這邊諮詢,但是在諮詢期間也不肯告訴人其單位、工作,對於仲裁結果不滿意,其實僅僅是因爲計算的上的一些問題,但是據當事人所言,是要給單位一些麻煩事。據周哥(圖書館負責法律諮詢項目的工作人員)說,這個當事人在心理上有些偏執,已經來過許多次但卻不肯暴露身份。由於這兩年來修讀了一些經濟學課程,經濟學思維告訴我,對於她的行爲從經濟學而言是不經濟的,但是根據正態分佈曲線,這樣的人的存在又是合理且有益的。在法律實訓期間,與邱律師的交流,也使我獲益良多。

三、小組案件

我們小組所接手的是一起離婚案件,其中涉及到了財產糾紛的問題。

案件當事人爲李美香與羅其東爲夫婦,羅湖蓮塘人士。於1988年結婚,育有一兒一女。羅東其的父母於1998年和李美香商量籌款建房,並且提出給一棟樓給李美香用作出租和收租金。羅東其夫婦分別從四個人那裏借來2萬,5萬,1.5萬,7萬(利息每年18200),加上李美香自己的積蓄共29萬給了羅東其父母。因爲李美香信任他們,並沒有要求他們寫收款證明。之後在李美香要求羅東其父母返還他們所借的錢時,羅東其父母不承認並且從來沒有讓李美香收過房租。至於建好的出租房,羅東其父母一直讓羅東其充當看門人的角色,讓他睡在出租房樓下保安亭一年多,羅東其因別人的言語打擊而產生精神異常。最後,由於羅其東父母的迫使之下,羅其東與李美香離了婚,而李美香由於沒有生活上的特殊技能而只能做一些零散工,以償還其承擔的鉅額債務的利息。根據我們所掌握的證據看來,李美香所承擔的債務確實應爲夫妻共同債務,至少有證據證明債務的金額是105000元,如果只讓李美香承擔所有債務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幫助她擺脫債務以維護李美香的權利,是我們這次對她進行援助的最終目的。

老師的提示,開始我們並不甚清楚,不過後來我在把案件材料全部看完之後明白了老師的意思,書寫了以李美香債權人爲原告以李美香夫婦爲被告主張償還債務的民事起訴狀。後來,繼強靈機一動,說何不採取支付令呢?我認爲,支付令在這裏符合適用條件,而且,能夠達到更爲簡便的效果。不過,支付令的程序、效果如何,沒有嘗試過,不甚清楚。

另外一個案件是一個丈夫外遇後與第三者一同購置房產。而丈夫因癌症死亡,產生的遺產糾紛問題。在這個案件中,可圈可點的東西也很多,可是由於當事人過於急躁,已經委託他人提起訴訟,我們就無法再進行建議了。

四、結語與心得

這次有幸參加法律援助站並得到劉飆老師的指導,使得我對於法律的實踐有了進一步瞭解,爲從前只知書本內容而不懂得生活而深感懊悔,對於寒假期間能夠再次去南山圖書館法律服務感到無比期待。

這次參與法律援助工作,我第一次接觸到真實發生在身邊的案件、真實的當事人,第一次接觸到案件材料、卷宗、公證書等法律材料,都讓我興奮不已。而老師所給的,幾乎都是一些爲弱者伸張法律正義,爲其排憂解難的社會性服務案件,即使,社會不盡完美,但老師的努力讓我們懂得了法律實踐的應然價值。我通過這個學期的法律援助實踐,也慢慢開始理解到法律的精義不在於理論而在於實踐中;大概能隱隱約約地體會到爲何美國做爲以實證主義、實用主義立國的法律制度爲何要遠遠領先於諸國,那是有充分的理由支持的。最後,再次感謝劉飆老師,還有我們可愛的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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