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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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取保候審保證書

我與被告人   是   關係。我願作爲被告人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

 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

 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爲,及時向執行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報告。

保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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