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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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試行辦法

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試行辦法

頒佈文號:魯建發[1998]30號 頒佈日期:1998年6月30日

第一條 爲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銷售行爲,強化商品住宅售後服務,維護住房消 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住房消費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取得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和省建委核發開發資質證 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住宅包括別墅、高檔公寓等高檔住宅、普通商品 住宅、微利房(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住房等。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用戶銷售(含預售)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 提供《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五條 《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 擔質量責任的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和承諾,承擔保 修責任。

《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作爲商品房購銷合同的附件。

第六條 《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驗定的工程質量等級;

二、住宅結構按設計壽命終身保證使用;

三、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保修內容與期限:

1、屋面防水工程不短於3年;

2、土建工程不短於1年,具體包括:

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

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

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

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

3、衛生潔具,不短於1年;

4、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不短於6個月;

5、管道堵塞,不短於2個月;

6、供冷、供熱系統和設備爲1個採暖期及供冷期;

7、其他(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用戶自行約定);

四、開發企業將商品住宅交付用戶和使用的具體時間;

五、用戶報修的單位以及答覆和處理的時限;

六、因質量原因退房的條件;

七、因質量保修引起糾紛的解決辦法。

第七條 開發企業預售的商品住宅,在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前,應當接受 用戶對其建設過程中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用戶交付商品住宅時,應當有一週的時間由用 戶驗收。在驗收期間,房地產開發企業對設備、設施運行的質量問題應及時予以解決。

第九條 《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 件)類型、性能、標準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一般應包含以下內容: 1、開發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委託監理的應註明監理單位;

2、結構類型;

3、裝飾、裝修注意事項;

4、上水、下水、電、燃氣、熱力、通訊閉路電視等設施配置的說明; 5、有關設施安裝預留位置的說明和安裝注意事項;

6、門、窗類型,使用注意事項;

7、配電負荷;

8、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第十條 住宅中配置的設備、設施另有使用說明書的,應附於《商品住宅 使用說明書》中。

第十一條 《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應在住宅 交付用戶的同時提供給用戶。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以套、幢 發放,每套、幢住宅均應附有各自的《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 

第十三條 住宅保修期從開發企業將住宅交付用戶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 期限不應低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期限。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延長保修期。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中對住戶合理使用 、保養和維護住宅應有提示,因用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設備位置和不當裝修等造成 的質量問題,開發企業不承擔保修責任;因住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造成房屋質量受 損或其他用戶損失,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經省級以上有資格的鑑定、檢測部門的鑑定,住宅結構質量不 合格且無法修復的住宅應予以退房。

第十六條 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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