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類產業項目實施承諾書(精選7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1.91W

養殖類產業項目實施承諾書 篇1

甲方:

養殖類產業項目實施承諾書(精選7篇)

乙方:

爲進一步規範生豬入滬單位,提高我省生豬標準化生產水平和市場競爭力,保證XX市人民食肉安全和身體健康,經甲、乙雙方同意,特簽訂本安全承諾書。

一、甲方要及時向乙方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XX市有關規定,積極做好和上海各方面關係的協調,督促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做好乙方已註冊入滬會員單位的生產、銷售等各環節的監管和生豬的檢疫工作

二、在甲方的監督下,乙方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XX市有關規定,指導和監督會員單位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安全生產管理技術標準或規範進行生豬生產和經營等活動,督促入滬會員單位加強行業自律行爲,保證所有供滬生豬健康、安全。

三、甲方按上海要求爲乙方辦理入滬註冊手續,但乙方所有入滬會員單位必須經甲方審查、驗收合格,並通報XX市獸醫衛生監督管理所同意後方可入滬。未經甲方確認入滬資格的其他乙方會員單位不得以乙方名義進滬。乙方會員單位需要註冊入滬的必須經乙方同意,並由乙方提出申請。

四、乙方入滬會員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生豬疫病預防制度,規範生豬免疫、消毒、用藥和無害化處理、疫病處理等程序,保證在生產過程當中不使用“瘦肉精”等國家違禁物質,並按標準化程序進行生產,同時接受當地縣(市、區)級和市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檢疫、檢測和監督監管。乙方會員單位如不接受監管,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不予出具入滬手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乙方與入滬會員單位簽訂生豬生產安全承諾書,會員單位如違反安全質量承諾,不能保證所生產的生豬健康、安全,一經發現,必須立即取消入滬會員單位註冊資格,並及時通報甲方。未經甲方確認入滬資格的其他乙方會員單位以乙方名義進滬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由於乙方會員單位違反上述承諾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乙方和會員單位承擔。

六、本承諾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XX市獸醫衛生監督管理所保存一份。

養殖類產業項目實施承諾書 篇2

爲進一步加強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嚴厲打擊銷售、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及其它非法添加物的違法行爲,確保我縣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畜牧業又好又快地發展,確保人民羣衆身體健康,各規模飼養場必須做到:

一、嚴格遵守《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

二、建立健全各項飼養管理制度,嚴格飼養標準和技術操作規程,建立飼養檔案,努力提高飼養管理水平和和環境衛生水平。

三、嚴格實施程序化防疫,健全防疫檔案,豬、牛、羊必須佩戴動物標識,建立可追溯信息檔案。

四、建立獸藥飼料等投入品使用記錄,不使用或添加氯黴素、硝基呋喃類等違禁藥品及“瘦肉精”、蛋白精、蘇丹紅等違禁化學物質,建立診療用藥和消毒滅源記錄。

五、嚴格遵守執行動物檢疫報檢制度,動物憑免疫證明和免疫標識經檢疫合格後方可出欄、運輸,絕不逃檢、漏檢。

六、嚴格執行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制度,並做好無害化處理記錄。以上承諾將嚴格履行,如有違背,願意接受有關法律法規的制裁和處罰,並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後果。

養殖類產業項目實施承諾書 篇3

本養殖場在申請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時,經貴單位工作人員宣傳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本人已知曉了興辦養殖場所應具備的動物防疫條件,明白了自己應承擔法律責任和履行的法律義務,爲保證畜產品質量安全,現承諾如下:

1、保證投入生產使用的畜禽來自非疫區並經過檢疫,並有檢疫合格證明備查,每批畜禽入場前提前24小時報檢。

2、保證養殖過程按照《畜牧法》及《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建立畜禽養殖檔案,認真開展(積極接受畜牧部門)強制免疫,保證畜禽出欄(離開飼養地)向當地的畜牧獸醫部門報檢。

3、保證在飼養過程中不使用瘦肉精等國家明令禁止的添加藥物,不銷售含瘦肉精等畜禽及產品,不添加非物質添加劑和濫用食品添加劑,不直接將獸用原料藥添加到飼料和飲用水中或直接飼餵動物,不使用未取得《動物源性飼料生產企業安全衛生合格證》的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發生畜禽死亡及時上報,保證養殖過程的病死畜禽不出售,不隨意扔棄,嚴格按照畜牧部門要求進行焚燒、深埋等無害化處理。

5、在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後,按規定自覺堅持依法養殖經營,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

若違反上述承諾,我自願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相應處罰。若因自己生產有毒有害畜禽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或因免疫工作不到位,或因免疫失敗造成疫情傳播流行致使畜禽大批死亡,自己願意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

養殖類產業項目實施承諾書 篇4

按照《動物防疫法》、《畜牧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爲落實防疫滅病、畜禽投入品的使用管理及記錄、引種申報及報檢,發病畜禽死亡的處理等工作責任制,特向貴局做如下承諾:

1、接受各級畜牧獸醫部門、動物衛生監督執法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積極參加業務培訓,接受職能部門技術指導,搞好本場的科學養殖工作;

2、自覺根據《動物防疫法》所規定的防疫各項硬件規定,建好各種防疫設施,配備隔離圈,焚燬竈、化糞池、消毒池、噴霧器等設備;

3、按《動物防疫法》規定,本場莊重承諾爲動物防疫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

4、建立和規範各項防疫制度並上牆公示;

5、執行外引種畜禽申報審批制度,未獲批准不得擅自引入;

6、引入動物後和出欄動物前向動物衛生執法部門報檢;

7、有完善的獸藥、飼料等各種投入品購進使用臺帳、並記錄詳實,同時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出欄前20天停藥);

8、有獸醫技術人員及獸醫工作室,配備疫苗冷藏設施,並負責本場內疾病治療、疫情觀察、疫苗注射、標識佩戴、免疫檔案登記,保證免疫密度和質量達標;

9、必須接受和配合動物衛生監督執法部門和動物疾控部門對病死畜禽進行解剖診斷,以及對已免疫注射的畜禽抽血進行抗體監測及疫情的分析;

10、場內動物發生死亡時,立即向動物衛生監督部門或動物疫控中心報告,做到不銷售、不轉移、不屠宰、不食用的“四不”規定和堅決進行無害化處理等相關防控工作;

若違反上述承諾,我自願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相應處罰。若因自己生產有毒有害畜禽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或因免疫工作不到位,或因免疫失敗造成疫情傳播流行致使畜禽大批死亡,自己願意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

養殖類產業項目實施承諾書 篇5

爲確保動物及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獸藥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人鄭重承諾:

1、本人已知曉《刑法》第141條和條144條的規定:在養殖過程中使用鹽酸克侖特羅(瘦肉精)等國家禁止添加和使用的物質已構成刑事犯罪,將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2、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爲畜禽提供良好的生長環境,做到依法、規範養殖。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從外地調購畜禽嚴格執行“引前申報、落地報檢、隔離觀察、加強免疫、承諾經營”的規定,絕不從疫病風險地區調購畜禽。

3、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時,嚴格遵守農業部有關公告,絕不使用國家禁止添加的對動物或人體具有直接或潛在危害的物質。

4、嚴格執行獸藥用藥期、休藥期規定,不在規定的用藥期、休藥期內屠宰或出售所飼養的畜禽。

5、認真履行《動物防疫法》規定的動物防疫義務,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對所飼養畜禽實施強制免疫,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實施可追溯管理。

6、對出售的畜禽按要求申報檢疫,不宰殺、不食用、不轉運、不出售、不亂棄病死畜禽,並做好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

7、認真做好畜禽來源、用藥等有關投入品使用記錄,建立購銷臺賬。

8、主動接受和積極配合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抽檢等工作,發現重大動物疫情及時報告。

9、樹立健康養殖理念,認真落實畜禽防檢疫各項措施,建立健全畜禽養殖檔案和防疫檔案,如發現他人在養殖過程中有違法行爲,及時制止、揭發和舉報。

以上是本人所做出的承諾,並保證認真履行,自願接受監督。本承諾書一式兩份,監管部門、承諾單位各執一份。

養殖類產業項目實施承諾書 篇6

爲了確保南匯區食用養殖水產品達到安全、衛生、優質的質量要求,根據《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農業部第31令)》和《上海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05號)》要求,特制定本承諾書。

由食用水產品養殖單位法人(以下簡稱甲方)在產品投放市場之前,就其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狀況向所在地的區水產主管部門或鎮農業中心(以下簡稱乙方)承諾如下:

1、甲方養殖水面地處x鎮x村組,共計水面x畝。按照《上海市水產健康養殖操作規範(暫行)》的各項要求,組織養殖生產;

2、甲方用於養殖的水產苗種從本市或外省市各級己取得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水產苗(良)種場購買;

3、甲方使用NY5072-20xx無公害食品漁用配合飼料安全限量或能提供產品質量承諾書的廠家生產的漁用飼料;

4、甲方使用NY5071-20xx無公害食品漁用藥物使用準則或購買和使用三證(生產許可證、生產批准文號、產品執行標準號)齊全的漁藥產品,不使用、不儲存國家禁止使用的漁藥用品;

5、甲方產品養殖用水符合NY5051-20xx無公害食品淡水養殖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

6、甲方必須嚴格執行上述承諾,如不按照上述標準操作發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由養殖戶承擔一切經濟與法律責任。

以上承諾書經雙方簽字後生效。有效期一年。

承諾書一式三份,簽字雙方及上級主管存檔各執一份。

養殖類產業項目實施承諾書 篇7

爲增強養殖場(戶)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保障畜禽品質,柳樹泉農場畜牧獸醫站近日與全場各畜禽規模養殖戶簽訂了《畜禽養殖場履行畜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承諾書》。

《承諾書》明確了畜禽養殖企業是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要求養殖戶在飼養過程中嚴格遵守《動物防疫法》、《畜牧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嚴禁在飼料和飲水中添加禁用、限用添加劑及獸藥,嚴格執行休藥期。同時,要求各養殖場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完善畜禽養殖檔案和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記錄,加強養殖環境污染治理,做好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工作,規範養殖行爲,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具體如下:

一、各連隊制定規模養殖場戶的安全事故管理辦法養豬戶業主爲本規模養殖場安全事故防範的第一責任人並負責安全事故後的一切責任。

二、各規模養殖場戶要認真排查飼養場險情。在建規模養殖場戶要加強施工安全管理堅決做到不違章施工。已投產規模養殖場戶要加強對投入品的管理嚴格畜禽疫病的防疫和消毒對用電線路進行一次徹底的清查排除用電安全隱患對引發火災的因素要及時予以排除清掏沼氣池要請專業人員杜絕養殖業主或養殖場戶員工自行清掏當前要做好防範洪水和因長期降雨引發的地質自然災害工作對各類畜牧機械要進行一次全面的維護嚴格操作規程確保使用安全。切實做到安全事故零發生。

三、各規模養殖場戶對自身的安全負責落實專人抓安全建立獸站作出承諾並簽訂承諾書一式二份。一份業主存檔一份交畜牧獸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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