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退人員接收函(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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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辭退人員接收函 篇1

被辭退人員接收函(通用3篇)

根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第三條 款,經研究,決定辭退 同志。辭退從 年 月 日算起。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注:此證明一式三份:

1、單位留存一份;

2、被辭退人員留存一份;

3、存入本人檔案一份。

被辭退人員接收函 篇2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

經研究,同意接收 同志來我單位工作,請出具《辭職人員工作介紹信》和《工資轉移證》,並將其人事檔案轉交我單位。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被辭退人員接收函 篇3

辭退證明書

根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第三條第__________款,經研究,決定辭退_________同 志。辭退從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算起。

(單位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注:此證明一式三份:1、單位留存一份;2、被辭退人員留存一份;

3、存入本人檔案一份。

爲完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單位用人自主權,優化人員結構,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印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對事業單位辭退的範圍、條件、程序及法律後果作了明確規定。

一、辭退的含義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是單位的一項權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經法定程序單位主動解除與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之間的關係。

二、辭退的條件

事業單位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辭退:

一是連續兩年崗位考覈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後在一年之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是單位進行撤併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 三是單位轉移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不願隨遷的;

四是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五是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六是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七是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刑事處分的; 八是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九是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事業單位人員辭退制度

符合開除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執行。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單位不得辭退:

(1)因公負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

(2)婦女在孕期、產假及哺乳期內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員在休假期間的;

(4)患絕症、精神病及本專業職業病的;

(5)符合國家規定其他條件的。

三、辭退的程序

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辭退理由和事實依據,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後,按人事管理權限辦理辭退手續、發給本人《辭退證明書》,並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當事人接到《辭退證明書》十五日之內,可向當地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地尚未成立仲裁機構的,由被辭退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辭退按《辭退證明書》確定的時間執行。

四、辭退的法律後果

(一)人事關係的消滅

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後,就解除了單位與個人的人事關係,單位與個人之間不再發生相應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辭退後的待遇 事業單位人員辭退制度

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發給被辭退人員辭退費。辭退費由單位在其辦完有關手續後一次性發給,並將《辭退費發放證明》存入本人檔案。辭退費發放標準如下:1.工作一年以上不滿五年(含見習期)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三項之和,護士加護齡津貼,中國小教師加教齡津貼,下同)總額的60%;2.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65%;3.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75%。已實行失業保險的地方和部門,不發給辭退費,被辭退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辭退費從單位事業費中列支。

(三)被辭退人員的身份及其確定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被辭退後一年

內,到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三資”企業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幹部身份;被辭退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到私營企業工作或被辭退後一年之內找不到接收單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幹部身份

管理被辭退人員人事檔案的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負責其幹部身份的審定工作。對保留幹部身份的,應將《被辭退人員幹部身份證明書》存入本人檔案。被辭退人員由全民所有制單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業時間,其工齡合併計算。對再次被辭退的,按規定發放辭退費時,其工作時間從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四)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有關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移交、接轉和管理

被辭退人員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時,由接收單位向管理其人事檔案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出具《被辭退人員接收函》,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憑《被辭退人員接收函》,向接收單位出具《被辭退人員工作介紹信》和《工資轉移證》,並將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轉交接收單位。

(五)被辭退人員的住房在沒有另外獲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內允許繼續居住原單位住房,具體居住時間和收費標準,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辦理;當地政府沒有規定的,可按單位與個人簽訂的協議辦理;未籤協議的,單位與個人協商解決。

五、紀律

被辭退人員被辭退後不得泄露國家機密,不得損害原單位的經濟權益和技術權益,違者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或追究法律責任。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依據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辭退工作,嚴禁單位負責人濫用辭退權。對借辭退進行打擊報復的,應依法追究責任。事業單位人員辭退制度

被辭退人員不得無理取鬧,糾纏領導,擾亂工作秩序,伺機報復,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人事部事業單位人員辭職有關問題說明

人 事 部 文 件

人調發〔1991〕14號

關於執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

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我部《關於印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的通知》(人調發〔1990〕19號)(以下簡稱辭職規定)下發後,一些部門和地方提出了執行該文件的一些具體問題。爲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辭職規定所稱辭職,是指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去所在單位工作,與所在單位脫離關係。

二、辭職的具體程序是:

(一)辭職申請人員填寫《辭職申請表》,所在單位根據辭職規定第五條、

第六條、第七條進行審覈或審批。

(二)辭職人員所在單位將其《辭職申請表》及人事檔案轉交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的京外事業單位,可轉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與辭職人員簽訂有關協議後,發給辭職人員《辭職證明書》,並將《辭職人員檔案轉遞通知單》的《回執》退給辭職人員原單位。

(三)辭職申請人的情況符合辭職規定第五條,但超過三個月單位仍不給辦理辭職的,辭職申請人可到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申請辦理辭職。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可向辭職申請人所在單位調轉其人事檔案,併發給本人《辭職證明書》。

(四)辭職申請人的情況符合辭職規定第六條、第七條,如果個人與單位發生爭議,經有關部門仲裁後,辭職申請人憑裁定辭職的仲裁文書,到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申請辦理辭職。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向辭職

申請人所在單位調轉其人事檔案,併發給本人《辭職證明書》。

三、辭職人員辭職後一年之內,去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三資”企業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幹部身份;辭職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到私營企業工作或辭職後一年之內找不到接收單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幹部身份。

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負責辭職人員幹部身份的審定工作,對保留幹部身份的,應將《辭職人員幹部身份證明書》存入本人檔案。

四、辭職人員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時,由接收單位向保存其人事檔案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出具《辭職人員接收函》。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憑《辭職人員接收函》向接收單位出具《辭職人員工作介紹信》和《工資轉移證》,並將辭職人員的人事檔案轉交接收單位。

五、辭職規定第六條所指“聘用合同”,包括單位與個人簽訂的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服務期的書面協議。

六、辭職規定第七條第(二)款“邊遠地區”是指《勞動人事部關於邊遠地區範圍的通知》(蘇人科局〔1983〕064號)中所劃定的地區。

第(三)款“特殊行業、特殊工種”如何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人事部審批。

第(六)款“規章”指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制定的規章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七、在處理流動爭議時,當地尚未成立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可由辭職申請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主管部門協調不了的,由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調解或仲裁。

八、辭職規定第九條“關於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規定”是指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調發〔1988〕5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補充通知》(人調發〔1989〕11號)。

九、辭職人員居住原單位住房的時間和收費標準,當地政府沒有規定的,可按單位與辭職人員簽訂的協議辦理;未籤協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辭職規定第十二條,也適用於單位出資引進的人員。

十一、《辭職申請表》、《辭職人員檔案轉遞通知單》、《辭職證明書》、《辭職人員幹部身份證明書》、《辭職人員接收函》、《辭職人員工作介紹信》、《工資轉移證》的式樣附後(本書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製。

十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是否參照執行辭職規定和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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