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貧困家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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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保家庭:凡持有市區常住戶口的城鄉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市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戶籍所在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可申請享受市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申請貧困家庭條件

2、特困家庭:共分二類。第一類是家庭成員中有在職人員的,其領證條件爲:

(1)、職工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員(供養直系親屬)患大病重症,個人年自負醫療費(申報前12個月)4000元以上,且家庭年總收入(申報前12個月)除去個人自負醫療費後,人均年收入在市區“低保線”110%以下的;

(2)、鰥寡孤獨和供養子女的單親職工因喪失勞動能力或就業有困難等特殊家庭;且人均收入(申報前12個月)在市區‘低保線”110%至“低保線”的。第二類是家庭成員及在職人員的(屬下崗失業、退休退職人員),

其領證條件爲:

(1)、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員(供養直系親屬)患大病重症,個人年自負醫療費(申報前12個月)400o元以上,且家庭年總收入(申報前12個月)除去個人自負醫療費後,人均年收入在市區‘低保線”110%以下的;

(2)鰥寡孤獨和供養子女的單親等特殊家庭,人均收入(申報前12個月)在市區“低保線”110%至“低保線” 的。

3、困難家庭:共分二類。第一類是家庭成員中有在職人員的,其領證條件爲:

(1)由於身體或年齡等方面的原因暫時難以就業,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申報前12個月)在市區“低保線”120%至“低保線”;

(2)鰥寡孤獨和供養子女的單親家庭因喪失勞動能力或就業有困難等特殊家庭,且人均月收入(申報前12個月)在市區低保線12o%至“低保線”110%的。第二類是家庭成員中無在職人員的(屬下崗失業、退休退職人員人其領證條件爲:鰥寡孤獨和供養子女的單親等特殊家庭;且人均月收入(申報前12二個月)在市區“低保線”120%至“低保線”110%的。符合條件的可到區各區民政部門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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