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申請書(精選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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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申請書 篇1

申請人:

清算申請書(精選6篇)

被申請人:

申請目的:

申請的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寫作要求:

1.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欄應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申請人如系自然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等;如系法人或非法人以外的組織,應寫明單位全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及職務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

2. 申請目的:

一般表述爲:“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除能力,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七條和第八條之規定,特向你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請予准許依法宣告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破產還債。”

3. 事由和理由:

如系債務人申請破產,一般應寫明:(1)債權發生的事實,包括債權的產生、數額、履行期限、有無擔保等事宜;(2)該筆債權已到履行期,債務人到期而未履行的情況;(3)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法律依據。

申請破產的請示報告

(適用國有企業)

關於“企業”申請破產的請示:(主管部門)

我單位自造成企業連年虧損,已嚴重資不抵債,且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我單位現有職工 名,離退休職工 名,資產負債率高達 %。

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有關規定,我單位擬申請破產,於 年 月 日已經股東大會(股東會)決議和 年 月 日職工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且已提出破產預案和職工安置預案,待批准後實施

(企業名稱) (公章)

同意破產的批覆

(適用於國有企業)

關於同意批覆

你單位“關於申請破產的請示”已收悉,經研究同意你單位依法實施破產。望儘快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進入破產法律程序。

(公章)

年月日

清算申請書 篇2

申請人:北京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北京市

電話:

申請目的: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以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申請人的職工、債務人以及申請人和其他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

事實和理由:

北京有限責任公司於20xx年12月22日登記記設立,是由 和 投資設立的企業。註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經營期限爲20xx年。現有職工 X 人。生產經營範圍.

近期由於經營不善,不能適應市場競爭形勢,持續嚴重虧損,無法籌集資金予以彌補。根據申請人財務資料反映:截至20xx年 月 X日申請人應付貨款人民幣XX元;應付短期借款 XX元人民幣;其他應付款XX元人民幣;帳面總負債 XX元人民幣。申請人現有資產帳面總額共計 XX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存款 XX元人民幣,固定資產帳面合計XX元人民幣,債務大於資產 XX元,嚴重資不抵債。自20xx年XX月以來正常生產經營無法維持,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

綜上所述,因申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現特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清理債務。

此致

北京市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北京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清算申請書 篇3

申請人:東莞市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請目的:依法對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以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申請人的職工、債務人以及申請人和其他相關利益者的合法權益。

事實和理由:

東莞市電子有限公司於 年 月 日登記設立,系由和投資設立的企業。註冊資本港幣 萬元。投資總額港幣 萬元,經營期限 年。現有職工 人。生產經營範圍

爲: 。

最近一、兩年來,由於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申請人的技術和管理等競爭綜合實力明顯不能適應市場競爭形勢,持續嚴重虧損,無法籌集資金予以彌補。根據申請人財務資料反映:截至 年 日申請人應付貨

款 元人民幣;應付短期借款 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借款 萬元人民幣,大部分已設立擔保);其他應付

款 元人民幣;帳面總負債 元人民幣。申請人現有資產帳面總額共計 元人民幣,其中銀行存

款 元人民幣(已因訴訟被法院凍結),固定資產帳面合計117,141,963.11元人民幣,土地使用權帳面計 元人民幣(詳見資產狀況說明 )。債務大於資產 元,嚴重資不抵債。

自 年 月底以來正常生產經營無法維持,現在全部供應商停止供貨,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

綜上所述,因申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現特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清理債務。 此致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清算申請書 篇4

申請人張某某,男,漢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8號樓606,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東。

申請事項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清算;分割剩餘資產,維護申請人之合法利益。

事實及理由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有張某某、李某及王某三位股東,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區某商務大廈C座11層,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該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而解散。該公司解散之後,本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吊銷營業執照)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但時至今日,已過去一年半多的時間,仍不能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爲此,申請人身爲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特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某某

20xx年5月21日

清算申請書 篇5

申請人:,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漢族,山西省運城市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股東,住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禹都東大街119號9號樓2單元4樓東,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朱志宜,浙江善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濱安路1180號。

法定代表人:範家秋,職務:董事長,電話:.

第三人: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股東,住所地:台州市黃巖區新前街道新嶼路68號。

法定代表人:範家秋,職務:總經理。

申請事項:對被申請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的財產進行強制清算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杭州天翀電子有限公司成立於20xx年11月12日,營業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註冊資本500萬元,實收資本500萬元,公司的股東爲第三人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投資額4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80%)和申請人(投資額1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20%)兩人,登記機關爲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區(濱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請人的大股東第三人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委託張智華與被申請人的另一小股東申請人在浙江天翀車燈集團有限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議,股東雙方根據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規定,一致通過了解散公司的決議,併成立了由、組成的清算組,爲清算組組長。(管理錄 )

公司解散後,清算組做了公司職工遣散、資產交接工作,但對公司財產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沒有進行,清算組既沒有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也沒有根據公司法第186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的規定通知債權人,清算組形同虛設。爲此申請人委託律師於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請人及第三人發出律師函,告知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5條的相關職權,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6條、187條、189條、190條規定的相關職責,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師函後,要求申請人到浙江省台州市黃巖區進行清算,儘管申請人認爲,公司清算地應該在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申請人還是根據要求去台州市黃巖區進行清算,但申請人去台州市黃巖區兩天,並一直要求清算組立即啓動清算程序,這不但沒有得到相應的迴應,而且被申請人和第三人還委託律師與申請人爭辯與清算無關的其它事項,爲此,申請人不得不回杭州濱江區,並要求清算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濱江區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也隨時可以到黃岩清算,對申請人的要求,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現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樓空,被申請人仍沒有依照《公司法》186條的規定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公告,公司的清算處於停滯狀態。

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清算義務,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請人被動地苦苦等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爲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根據《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第三款等規定,申請強制清算,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此致

濱江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清算申請書 篇6

申請人:……………

被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東………………。

申請事項: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強制對中農草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清算

事實和理由:—*學院請求解散被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一案業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8月18日 作出(20xx)一中民終字第7744號民事判決。根據該終審判決,被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已於20xx年8月18解散。

由於被申請人公司章程規定所有事項均需要全體股東一致通過方爲有效,而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故公司雖於20xx年9月4日舉行了股東會議,但無法就清算組的組成形成有效決議,因而無法在法定期間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學院不斷侵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長此下去,勢必嚴重損害股東的利益。爲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7條第3款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被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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