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申請書3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1.56W
本文目錄迴避申請書迴避申請書迴避申請書

長沙市xx區人民法院:

迴避申請書3篇

你院受理的xx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訴xx買賣合同糾紛案件{xx天民初第xx號},我是xx年4月23日收到你院郵寄材料的,xx年4月28日上午10時本人委託律師前來你院1420辦公室查詢、瞭解、複製相關材料,你院xx及其辦公桌對面的法官說:“對方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可以責令其提供擔保,權力在法院,法院也可以不責令其提供擔保,這是我們的事,與你們無關,對方申請保全的材料、我們決定這些材料不提供給你們;對方只提供了買賣合同,你們就拿買賣合同去複印是的。”我認爲你院法官xx等的行爲是錯誤的!是不符合法官行爲規範,也不符合羣衆路線教育要求,爲確保xx區法院公正執法、爲民執法的正面形象,本人依法向貴院領導報告,並且依法申請xx等法官迴避,請貴院依法答覆處理。事實和理由是:

1、人民法院、法官不能曲解法律,更不能偏袒一方。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明確了不提供擔保就駁回財產保全申請,法官怎麼能夠說可以不要其提供擔保呢?據此操作不是偏袒對方又是什麼呢?不是將法院牽扯到當事人的紛爭中又是什麼呢?法院法官又何苦去承擔一方的責任呢?

2、人民法院、法官不能拒絕羣衆的監督。

陽光司法是人民法院爲人民的本質要求,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本案中的所謂財產保全的對方都無法瞭解、掌握財產保全的情況,法官都不讓知道、瞭解又如何爲人民法院陽光司法提供助推力呢?又如何讓人民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呢?

3、人民法院、法官依法辦理案件的公務費用又是誰支付的?

法官到xx市進行財產保全的費用應當由國家財政負擔,這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任何由一方當事人支付的活動都是不公平的、更是與反腐敗鬥爭格格不入的!法院領導是絕對不會支持的這種行爲!

4、法官雖然暫時不進行實質審查,但是形式審查是必須的、也是公平的需要,本案法官沒有讓起訴人提供基本證據材料,使被告不能在證據交換時瞭解相關材料,在形式上程序上沒有公平可言!況且,法官沒有依法進行證據交換方面的任何工作,侵犯了被告的合法訴訟權益!

當前,只有上述事實理由,但有這些即使只有其中一條就足夠了,足夠讓法院領導作出xx等法官迴避的決定,我靜待貴院的決定!

此致

申請人:

xx年4月30日

迴避申請書迴避申請書(2) | 返回目錄

申請人:西安市雁塔區杜城國小六年級學生劉越(11歲)

身份證號碼:

代理人:西安市雁塔區電子城街辦杜城16組劉振忠(劉越之父)

身份證號碼:

被申請人: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常務副局長張斌

身份證號碼:

申請事項:

鑑於由副局長張斌主持領導對本案的第六次調查處置過程與西公(雁)決[]1090號、109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四十一條之規定,並有故意對抗杜航偉局長關於本案的批示和組織、領導雁塔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犯罪活動的重大嫌疑,因此申請張斌對本案的處置過程一律迴避,其犯罪線索另行舉報。

申請事由:

一、作爲分管分局法制科的常務副局長,對戈軍、常來朝在本案複議過程的違法犯罪活動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和包庇、縱容之嫌疑,

二、由副局長張斌主持領導對本案的第六次調查處置仍有片警劉鎖民參加,對於杜巍、孫黎明、李永輝、孫春虎等人搶劫、毆打杜城國小生的集團犯罪線索不調查,對於本案2次報警處置的真相不調查,對於分局民警王明勇、王養維、戈軍、田來朝的犯罪行爲不調查,查處結果竟與高家華一樣,作爲被申請人的雁塔分局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做出了與市局複議前基本相同的決定,這次由胡偉田局長當面指示、張斌親口承諾的派專人直查後向局黨委彙報肯定會公平的調查工作恰恰成爲張斌欺騙分局黨委、欺騙受害國小生有力的罪證。

三、近期在分局上訪的四起案件均與張斌有關,其中電子城所、西影路所各兩起,我因西影路所未給田來朝做筆錄多次去過西影路所,其中西影路一起案件的受害方一直在找副局長張斌要求依法處理,本月13日我已當面向胡局長、副局長張斌和閻科長口頭申請其迴避,而張在10月14、15日兩日一會要求我書面申請,一會又請求原諒讓他再負責調查一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特別書面申請其迴避。

此致:

迴避申請書迴避申請書(3) | 返回目錄

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迴避申請書

————————————————————

案號

申 請 人

————————————————————

迴避人

  迴避方式

————————————————————

申請回避理由

————————————————————

申請時間

————————————————————

審批意見

年 月 日

————————————————————

文書要點

迴避申請書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庭的組成人員迴避或者仲裁庭的組成人員自行申請回避時所使用的法律文書。

特別提示

填寫該類文書時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1)填寫回避申請書必須符合迴避條件。

勞動爭議仲裁中的迴避是指負責處理本爭議的人員由於與本案或者本案的當事人有某種利害關係而不得參與該案件的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5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申請其迴避:

①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②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③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上述規定同時適用於書記員、鑑定人、勘驗人以及翻譯人員。仲裁委員會主任的迴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委員會其他成員、仲裁員和其他成員的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2)迴避的方式有兩種,自行迴避和申請回避。

(3)迴避申請在仲裁案件立案後,仲裁裁決作出前提出。

(4)對迴避的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在7日內作出准予迴避或者不準予迴避的決定,並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