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能收回辭職申請嗎?大綱

來源:瑞文範文網 1.76W

小a去年6月研究生畢業後應聘到某事業單位工作,當時與單位簽了爲期三年的聘用合同合同中規定,如未到聘用期離開本單位,要賠付違約金3萬多元。今年6月,爲工作上的不同看法,小a與本部門領導發生爭執,一氣之下寫了辭職信交給了單位,單位領導未找他做任何思想工作就突然通知同意他辭職,立即停發工資,並要他交清違約金後才能辦理有關手續。小a仔細考慮後覺得這樣不妥,便向單位提出撤回辭職報告,但單位卻不同意,並要他馬上付清違約金辦理辭職手續。

他能收回辭職申請嗎?大綱

因此小a問:辭職報告批了就算解除合同了?如果算已解除合同了,那單位上還卡着各種關係不放是否應該?如果算合同未解除,那麼要求不辭職並繼續履行合同,單位是否可以不批准?

這不是編造的故事,雖然有點像蹩腳的電視劇的情節:與老闆一句話翻臉就一拍桌子“老子不幹了!”

據我瞭解,您這個問題很難找到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具體規定,因此,只能談談我個人的看法。

在合同法中,有要約和承諾的說法,前者就是就某件事(比如您的辭職)向對方發出自己的要約(辭職),對方在接受到你的要約後,答應您的要約而達成一致,稱爲邀約(批准辭職)。此時合同便成立。要約人要修改自己的要約,必須在對方接受承諾前,在其後的,要對方同意才能修改。以上的法理可能不是十分全面,但主要意思不會錯。

由於我國只有《勞動法》而沒有《勞動合同法》,所以對勞動合同簽訂、更改、解除等沒有非常詳細的規定,比如您提的問題就沒有誰能下一個準確的結論。不過根據上面的法理,我們可以知道,您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接受了您的辭職,這兩方面是一件事

(一個合同)的完整的程序,在整個程序完成後,任何一方要更改自己的主張,必須得到對方的同意,並協商一致,單方面無權更改。

您向公司正式提出辭職要求(而且是書面的報告),如果在公司未批准前,您重新提出收回辭職申請,那麼公司就不能批准您的辭職;在公司批准了您的辭職後,您再提出收回辭職申請,那要得到公司的同意;公司如果不同意,則雙方的申請和批准則仍然有效。根據您的情況,我認爲,公司可以不同意您收回辭職的要求,雙方就您的辭職的一致應當有效。

由於雙方就解除您的合同已經達成了一致,所以公司要求您按合同的規定賠償違約金後再辦理退工等解除合同的手續也沒有錯,您應當按合同的規定進行賠償,如果雙方因爲賠償的問題不能達成一致,公司扣押您的個人材料是不對的。根據有關規定,雙方在解除合同後的7天內辦理好退工手續,並在一個月內,公司應當按規定把您的材料轉到您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如果雙方在賠償的費用上有分歧,公司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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