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申請報告
來源:瑞文範文網 1.35W
xx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發展局:
我和平小區業主委員會,在貴局的關懷和領導下,於XX年6月24日成立,至今已三年有餘。根據“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數應當是5至15人的單數,業主委員會任期爲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所以我業主委員會於XX年8月12日向小區業主代表大會提出報告,經XX年8月15日業主代表大會決定:和平小區業主委員會進行換屆選舉,成立第三屆業主委員會。請貴局批准並指導選舉工作爲盼。
此致
小區業主委員會
XX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