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範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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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地方稅務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範文【三篇】

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68戶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崇地稅限改〔xxx5〕31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爲送達。

xx市地方稅務局崇明縣分局

20xx年xx月xx日

篇二

xx市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160戶納稅人(附名單):

你單位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限你單位自本通知公告送達之日起3日內,持有關資料到xx市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稅務登記。逾期不辦理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濰坊市地方稅務局或xx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諮詢電話:xxxxxxxxxx

附件:公告送達納稅人名單

xx市地方稅務局

20xx年xx月xx日

篇三

xxx:

你在xxx縣xxx開發的祥和社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耕地佔用稅、契稅,共計1467945.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限你(單位)於xxx4年9月2日前到xxx縣地方稅務局人和中心稅務所繳納上述稅款。

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xxx縣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xxx縣地方稅務局人和中心稅務所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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