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協議書範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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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銀行協議書範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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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的內容:

收款人全稱____付款人全稱____

開戶銀行_____開戶銀行_____

號_____帳

號_____

匯票號碼_____匯票金額(大寫)__

│簽發日期___年__月__日

到期日期___年__月__日

以上匯票經承兌銀行承兌,承兌申請人(下稱申請人)願遵守《銀行結算│

│辦法》的規定以及下列條款:

 │

一、申請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將應付票款足額交存承兌銀行。

二、承兌手續費按票面金額千分之( )計劃,在銀行承兌時一次付清。│

三、承兌匯票如發生任何交易糾紛,均由收付雙方自行處理,票款於到期│

│前仍按第一條辦理

 │

四、承兌匯票到期日,承兌銀行憑票無條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申請│

│人不能足額交付票款時,承兌銀行對不足支付票款轉作承兌申請逾期貸款,並│

│按照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

五、承兌匯票款付清後,本協議自動失效。本協議第一、二聯分別由承兌│

│銀行信貸部門和承兌申請人存執,協議副本由承兌銀行會計部門存查。

 │

承兌申請人___(蓋章) 承兌銀行___(蓋章)

訂立承兌協議日期

 │

└──────────────────────────────────┘

銀行延期還款協議書銀行協議書範文(2) | 返回目錄

借款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

貸款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

擔保人(以下稱丙方)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___原因,不能如期償還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號借款合同的貸款,需向乙方申請延長借款期限。乙方經審查,同意甲方延期還款,丙方同意繼續爲甲方提供擔保。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下列各項:

一、甲方根據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號合同向乙方借用的人民幣貸款(大寫)____________整,其中(大寫)______整應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期,截止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述貸款的餘額爲(大寫)______整,現約定延期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償還。具體還款計劃如下:

期金

額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二、甲方用下列資金歸還上條所列延期還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延期後的貸款利率,從延期之日起按本協議簽訂之日的利率月息______‰執行。貸款的延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檔次期限,在原期限和延期內均按新的利率檔次計收利息。

四、延期後甲、乙、丙各方的其他權利、義務以及有關事項,仍按______年______第______號合同和______年______第______號擔保合同約定的條款執行。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爲本協議約定的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兩年內。

五、當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項:

六、本協議從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籤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協議項下貸款本息、費用全部清償時自動失效。

七、本協議一式3份,甲、乙、丙各執1份。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籤)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籤)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籤)___

簽訂協議地點:_________市_____縣(區)

注:如主合同沒有擔保,本協議有關擔保人的內容不填。

如協議當事人爲非法人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籤。

附:

這是一份內容具體明確的延期還款協議書。此協議書就借款人(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不能如期償還借款合同的貸款,向乙方申請延長借款期限,經貸款人(乙方)審查,同意甲方延期還款,由丙方同意繼續爲甲方提供擔保,最後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達成一致,而形成若干協議條款。

延期還款協議書與經濟合同在寫法上大體相同。其基本格式爲:標題,立約單位名稱,正文(寫明協議的中心內容、雙方各承擔的責任、有效期限及其他說明),結尾部分(需說明該協議一式幾份,執憑單位和送交有關單位存查份數,立約當事人或代表簽署,附註事項等)。這篇協議書的寫作符合規範。

銀行結算票據領取協議書銀行協議書範文(3) | 返回目錄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爲了方便於乙方覈對數,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先取得“_________專用發票的發票聯”(以下簡稱“發票”)後付款的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爲了確保甲方開具給乙方的發票不被人冒領,乙方每次領取甲方的發票時,均需出具領取發票函(格式見附件一)並附有簽名式樣。領取發票函均要蓋乙方的公章,每張函自簽發之日起三天內有效。

第二條 乙方須在每月五日前至甲方籤領發票,不得以未籤領發票爲由延遲或拒絕向甲方付款。

第三條 甲方提供發票的彙總表是以通知單格式爲準。

第四條 乙方所指定人在領取發票時,應覈對所領取的發票與通知單是否一致,若無異議,將在登記表上登記相關項目。

第五條 乙方承擔自乙方指定人在登記表籤領取發票後遺失的一切責任。乙方不得以遺失發票爲由而拒絕向甲方付款。

第六條 乙方應自乙方指定人在登記表籤後三天通過銀行轉賬將相關費用如數的支付給甲方。

第七條 乙方自乙方指定人在登記表籤後對發票有異議須在二天內提出,否則,甲方將按發票彙總表上所記錄的金額進行結算。若發生異議,將對無異議部分的發票進行先付款,後纔對有異議部分的發票協商解決。

第八條 乙方只有在結清上一次領取發票的款項後,才能領取新的發票。

第九條 如果乙方不按本合同的操作規程領取發票,甲方有權隨時終止此協議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協議書爲《費用結算協議》的必需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未盡事宜,雙方可共同協商解決。本協議是費用結算協議的附件,其效力一樣。

第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籤蓋章後生效,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訂地點:_________

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書範本銀行協議書範文(4) | 返回目錄

第一條 爲維護回購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回購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及規章,參加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直接交易的參與者(簡稱參與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共同簽定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所稱回購雙方包括債券回購交易中的正回購方和逆回購方;本協議所稱債券、回購、正回購方、逆回購方均按《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定義。

第三條 除簽定本協議外,回購雙方進行回購交易應逐筆訂立回購成交合同,回購成交合同與協議共同構成回購交易完整的回購合同。回購合同在辦理質押登記後生效。

第四條 回購成交合同是回購雙方就回購交易所達成的協議。回購成交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參考文本附後),其書面形式包括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簡稱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電報、電傳、傳真、合同書和信件等。

回購成交合同的內容由回購雙方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成交日期、交易員姓名、正回購方名稱、逆回購方名稱、債券種類(券種代碼與簡稱)、回購期限、回購利率、債券面值總額、首次資金清算額、到期資金清算額、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債券託管帳戶和人民幣資金帳戶、交割方式、業務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籤等;以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電報和電傳作爲回購成交合同,業務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籤可不作爲必備條款。

第五條 回購雙方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辦理債券的質押登記。

質押登記是指中央結算公司按照回購雙方通過中央債券簿記系統發送並相匹配的回購結算指令,在正回購方債券託管帳戶將回購成交合同指定的債券進行凍結的行爲。

第六條 成交日期是回購雙方訂立回購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條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辦理債券質押登記和逆回購方據此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帳戶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購方將資金劃至逆回購方指定帳戶並據此解除債券質押關係的日期。

第八條 回購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實際天數,以天爲單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條 回購利率是正回購方支付給逆回購方在回購期間融入資金的利息與融入資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計算利息的基礎天數爲365天。

第十條 資金清算額分首次資金清算額和到期資金清算額。到期資金清算額=首次資金清算額*(1+回購利率*回購期限/365)。

第十一條 回購交易單位爲萬元。債券結算單位爲萬元;資金清算單位爲元,保留兩位小數。

第十二條 回購雙方可以選擇的交割方式包括見券付款、券款對付和見款付券三種。

見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債券質押登記後,逆回購方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帳戶的交割方式。

券款對付是指中央結算公司和債券交易的資金清算銀行根據回購雙方發送的債券和資金結算指令於交割日確認雙方已準備用於交割的足額債券和資金後,同時完成債券質押登記(或解除債券質押關係手續)與資金劃帳的交割方式。

見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購方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逆回購方指定帳戶後,雙方解除債券質押關係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條 回購雙方應按回購成交合同約定,向中央結算公司及時發送內容完整並相匹配的回購結算指令。回購雙方在接到中央結算公司關於回購結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饋後,應及時溝通,並修改重發。

第十四條 正回購方的權利和義務

正回購方的權利:

(1)按合同約定獲得債券出質融入資金款項;

(2)收取回購期間所出質債券的發行人支付的債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購回同品種債券。

正回購方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及時發送內容完整的回購結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券種和數量出質債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到期資金清算額支付款項。

第十五條 逆回購方的權利和義務

逆回購方的權利:

(1)按合同約定的券種、數量取得債券質權;

(2)回購期間擁有債券質駐;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獲得到期資金清算款項。

逆回購方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及時發送內容完整的回購結算指令及相關的確認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首次資金清算額支付款項;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約定的券種和數量返還用於質押的債券。

第十六條 違約及其定義

回購雙方中任何一方沒有履行回購合同所約定的義務,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本協議所稱違約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回購成交合同訂立後,未按合同約定發送回購結算指令;

(二)首次交割日,正回購方沒有足額債券用於回購質押登記,或在辦理債券質押登記後,逆回購方未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帳戶;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購方沒有足額資金用於清算或未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逆回購方指定帳戶,或者逆回購方收到款後未按合同約定發送收款確認指令。

第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債券或資金交割的延誤或中斷,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賠償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發出債券或資金交割的延誤或中斷一方,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可抗力情況,並提供有效證明文件。

本款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回購一方不能預見並且無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颱風、水災、山洪等自然災害,以及罷工、政治動亂、戰爭等。

第十八條 違約處理

回購雙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購合同發生爭議時,應首先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認定違約責任;回購雙方自接到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違約責任認定結果起三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自第四個工作日(含)起的三個工作日內按以下相應的違約處理條款執行:

(一)回購成交合同訂立後

(1)回購雙方未按合同約定發送回購結算指令,都發生違約行爲的,應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2)正回購方未按合同約定發送回購結算指令,或在首次交割日,正回購方沒有足額債券用於回購質押登記,發生違約行爲的,逆回購方有權要求正回購方繼續履行回購合同,也有權終止回購合同,並通知正回購方,同時,逆回購方有權要求補息,並在補息基礎上向正回購方加收罰息;

(3)逆回購方未按合同約定發送回購結算指令,發生違約行爲的,正回購方有權要求逆回購方繼續履行回購合同,也有權終止回購合同,並通知逆回購方,同時,正回購方有權要求補息,並在補息基礎上向逆回購方加收罰息。

(二)首次交割日,在辦理債券質押登記後,逆回購方未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正回購方指定帳戶,發生違約行爲的,正回購方有權書面要求逆回購方繼續履行回購合同,也有權書面終止回購合同,並要求逆回購方最遲於合同終止日的次一營業日解除債券質押關係,同時,正回購方有權要求補息,並在補息基礎上向逆回購方加收罰息。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購方沒有足額資金用於清算,或未按合同約定將資金劃至逆回購方指定帳戶,發生違約行爲的,逆回購方有權要求正回購方繼續履行回購合同義務,有權要求補息,並在補息基礎上向正回購方回收罰息。

(四)到期交割日,逆回購方收到款後未按合同約定發送收款確認指令,發生違約行爲的,正回購方有權要求逆回購方繼續履行回購合同義務,有權要求補息,並在補息基礎上向逆回購方加收罰息。

補息按合同約定的資金清算額、回購利率、資金(或債券)延遲到帳天數計算;罰息以合同約定的交割日資金清算額爲基數,罰息利率按回購雙方的約定利率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準備金帳戶透支利率,回購雙方沒有約定的,罰息利率按日利率萬分之二計算。

本款所規定的各種違約賠償可以單獨或合併適用違約方。

第十九條 接到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違約責任認定結果起三個工作日內,違約的正回購方不執行第十八條第三項違約處理條款,守約的逆回購方有權要求由中央結算公司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債券發生系統組織拍賣回購合同項下的債券;拍賣債券所得款項按照第十八條約定計算補息和罰息,先還利息、補息和罰息,後還本金,在補償利息、補息、罰息和本金後,將剩餘部分返還給正回購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購方追索。

第二十條 違約方執行違約處理條款後,回購雙方在三個工作日內將違約責任的認定與違約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 回購任何一方如對中國人民銀行的違約責任認定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接到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違約責任認定結果起三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自第四個工作日(含)起的三個工作日內,違約方不執行本協議相應違約處理條款時,守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回購雙方可簽署補充協議,作爲本協議的附屬協議,共同遵照執行。補充協議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並不得與本協議相沖突。

第二十三條 回購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被終止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資格,應繼續履行已達成的回購合同,並執行本協議項下的各項條款。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爲開放式協議,由參與者簽署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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