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離婚協議書格式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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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文件,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製作,經雙方簽字後產生法律效力。以下是由小編爲大家整理出來的簡單離婚協議書格式範文,僅供參考。

簡單離婚協議書格式範文

簡單離婚協議書格式範文一

協議人:×× , 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住 .(身份證號碼: )

協議人: ××, 女, 年 月 日出生,漢族,住 .(身份證號碼: )

協議人雙方於 年 月 日在 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 ××與××自願離婚。

二、夫妻婚後無共同存款,只有公積金貸款購買坐落在××××樓房一套,合同價人民幣××萬元,現值人民幣××萬元(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購房時以男方爲主貸人貸款××萬元,現尚剩餘貸款本金××萬元左右。該房購買時首付××萬元,首付款來源於婚後雙方存款。現協商該套房產歸男方所有,剩餘貸款有男方負責還貸,與女方無關,由男方給付女方房屋折價款××萬元。男方給付女方的折價款××萬元在兩年內分3次付清:

第一次,辦理完離婚手續當天給付女方人民幣××萬元;

第二次,辦理完離婚手續的當年12月31日之前,給付女方人民幣××萬元;

第三次,辦理完離婚手續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給付女方人民幣××萬元。

男方若不按時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數額的日萬分之五支付逾期違約金。

女方有義務配合男方辦理公積金貸款變更手續,以及產權變更手續,相關變更手續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後即予以辦理。若由於女方不予配合男方辦理房產轉移而給男方帶來的不必要的損失,女方必須雙倍返還。

三、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四、兒子×××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元,在每月10號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高中教育階段之後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後重新協商。

五、××可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點接兒子到其居住地,於星期日早上九點送回×××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協商,達成一致後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叄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

協議人: 協議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簡單離婚協議書格式範文二

男方:

女方:

男方 與女方 現因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自願離婚,經雙方商定,對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婚生女_____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計____元人民幣撫養費。女方每月逢雙週週六上午九點到男方處接孩子探視,於當日下午七點之前送回男方住處。

二、 雙方共同財產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雙方共有的位於___市___路___弄___號____室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系雙方共同財產。現雙方約定:

離婚後,該套房屋歸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由男方承擔。

爲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環境,女方放棄該套房產的共同財產分割折價款。

三、女方自願自籌______元人民幣作爲父母義務撫養子女期間的醫療費用,若以上錢款不足以支付以上醫療費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擔。

四、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

五、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無其它共同債權債務;個人名下的債權債務離婚後由各自享有和承擔。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立協議人:

男方: (簽字) 女方: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案一份)

注:本協議書範本爲___地區民政局統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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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問題房屋

在離婚案件中,接觸婚姻關係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問題主要集中在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的撫養。下面就司法實踐中夫妻財產分割的一些問題進行探討:

一、一般夫妻共同房屋的處理原則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二、特殊房屋的處理情況

1、公房的處理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擁有權、佔有權、處分權、收益權) 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爲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爲使用權房。

(1) 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有住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爲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於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爲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爲產權的,該房屋爲共同所有。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①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爲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按共同房屋原則進行分割。

②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爲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爲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③ 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爲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爲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爲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後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爲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爲一方所有的財產。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爲家庭共有財產。

(3)未取得完全產權公房的處理。未取得完全產權公房主要是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只是部分產權,不是完全產權,主要指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房屋。部分產權房屋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爲部分產權處分受到限制。根據國務院1991年6月發佈的《關於繼續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改革通知》,其特點集中表現爲:第一,房屋必須在購買五年後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是原補貼單位有優先購買權;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國家、單位、個人所佔比例進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後購買的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由於這類房屋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職工單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實務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礙。這種離婚時雙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2、按揭房的處理原則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按揭的形式共同購買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按揭款爲夫妻共同債務,按基本原則處理時應當將一方債務部分扣減。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未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爲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爲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爲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爲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3、購買預售房屋,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處理情況

婚姻存續期間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夫妻雙方作爲買受人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價款,房屋所有權法律關係比較清晰,只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人民法院會將以下情況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權屬、分割、補償問題予以處理:第一,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第二,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第三,在婚前以夫妻的共同財產購買,屬於婚前共同財產,財產性質存續到婚後仍爲夫妻共同財產。

4、房屋中有父母出資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父母爲子女結婚購房的出資,應認定爲贈與。即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理爲贈與。若當事人有在離婚訴訟前形成的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係,則不適用該條規定。需要強調的是,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審查借貸關係是否存在時,除了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出資協議或借條等是否真實,還要以資金爲線索,追查出資及其性質是否真實。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義下,從常理出發,可認定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爲個人所有;若產權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時有書面約定或聲明明確出資者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向雙方贈與,該部分出資爲夫妻共同所有。舉例說明: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證記載甲一人名下,男方父母出資應認定爲贈與甲一人所有;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證記載於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證明出資爲對其一人的贈與,男方父母出資應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甲男與乙女結婚,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記載甲乙二人名下,該出資應認定爲對雙方的贈與。實踐中父母除了出資爲子女購房,還可能爲子女出資購買其他物品,可樣可根據《婚姻法解釋 (二)》第22條規定的精神作出相應的歸屬認定。

5、婚後雙方對個人房屋修繕、裝修、擴建等情況的處理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拆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6、對承租公有房屋的處理

承租權產生於承租人與單位或房管所之間的協議,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個人財產,也非夫妻共同財產,因而該房屋不能處理,但承租權可以處理。夫妻離婚時,租用的公房如何處理,《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規定。主要內容是: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經濟補償;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積較大能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者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以准許。在審理具體離婚案件時,對租用公房應按照《合同法》關於租賃合同的規定,結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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