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作保密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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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技術合作保密協議書

乙方:

爲了保護甲乙雙方在商業和技術合作中涉及的專有信息(如本協議第四條所定義的內容),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簽訂如下協議:

1.專有信息所有人:

2.簽約責任人:每一方就專有信息的傳授和接受事宜而協調的首要責任人。

2.1甲方:

2.2乙方:

3.依本協議傳送的有關專有信息的說明:(要求:1、清楚地說明包括的主題和產品、文件題目、圖形或文件編號、日期等等;2、明確是通過視覺、聽覺或其他方式傳遞保密信息的;3、如果需要可以使用附件說明。)

信息名稱

版本

3.1

3.2

3.3

4.專有信息的定義:

本協議所稱的“專有信息”是指所有商業祕密、技術祕密、通信或與該產品相關的其他信息,無論是書面的、口頭的、圖形的、電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數據、模型、樣品、草案、技術、方法、儀器設備和其它信息,上述信息必須以如下形式確定:

4.1對於書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信息,在交付接收方時必須標明專有或祕密。

4.2對於口頭信息,在透露給接收方前必須聲明是專有信息,進行書面記錄。

5.保密義務:

5.1乙方同意嚴格控制甲方所透露的專有信息,保護的程度不能低於乙方保護自己的專有信息。但無論如何,乙方對該專有信息的保護程度不能低於一個管理良好的技術企業保護自己的專有信息的保護程度。

5.2乙方保證採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對甲方提供的專有信息進行保密,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和堅持

適當的作業程序來避免非授權透露、使用或複製專有信息。

5.3乙方保證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協議的存在或本協議的任何內容。

6.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義務:

6.1乙方同意如下內容:

6.1.1乙方只能爲下述目的而使用專有信息:

使用目的:。

6.1.2除乙方的高級職員和直接參與本項工作的普通職員之外,不能將專有信息透露給其它任何人;

6.1.3不能將此專有信息的全部或部分進行復制或仿造。

6.2乙方應當告知並以適當方式要求其參與本項工作之僱員遵守本協議規定,若參與本項工作之僱員違反本協議規定,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7.例外情況:

7.1乙方保密和不使用的義務不適用於下列專有信息:

7.1.1有書面材料證明,甲方在未附加保密義務的情況下公開透露的信息;

7.1.2有書面材料證明,在未進行任何透露之前,乙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況下已經擁有的專有信息;

7.1.3有書面材料證明,該專有信息已經被乙方之外的他方公開;

7.1.4有書面材料證明,乙方通過合法手段從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況下獲得該專有信息。

7.2如果乙方的律師通過書面意見證明:乙方對專有信息的透露是由於法律、法規、判決、裁定(包括按照傳票、法院或政府處理程序)的要求而發生的,乙方應當事先儘快通知甲方,同時,乙方應當盡最大的努力幫助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該專有信息的透露。

8.專有信息的交回:

8.1當甲方以書面形式要求乙方交回專有信息時,乙方應當立即交回所有書面的或其他有形的專有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該專有信息的文件。

8.2沒有甲方的書面許可,乙方不得丟棄和處理任何書面的或其他有形的專有信息。

9.否認許可:

除非甲方明確地授權,乙方不能認爲甲方授予其包含該專有信息的任何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祕密或其它的知識產權。

10.救濟方法:如果發生乙方違約,雙方同意如下內容:

10.1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指示採取有效的方法對該專有信息進行保密,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10.2乙方應當賠償甲方因違約而造成的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法院訴訟的費用、合理的律師酬金和費用、所有損失或損害等等。

11.保密期限:

本協議規定的保密責任期限於到期。

12.適用法律: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在所有方面依其進行解釋。

13.爭議的解決:

由本協議產生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約定本協議糾紛的管轄法院爲________法院。

14.生效及其它事項:

14.1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14.2本協議有中文和英文兩種文本,若在協議內容的解釋上有衝突時以中文文本爲準。

14.3本協議及其附件對雙方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但若附件與本協議相牴觸時以本協議爲準。

14.4本協議包含如下附件:

附件一: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蓋章:

 蓋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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