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協議書(通用11篇)
股東協議書 篇1
第一章 總則
__、__和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成立_太原聯創思維科技有限公司_(以下簡稱公司)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東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爲: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名稱及性質
第二條 公司名稱爲:__。
第三條 公司住所爲: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爲:____。
第五條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第四章 投資總額及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_50000元_整(rmb_伍萬元整__)。
第七條 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 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_互利共贏,風險共擔__。
第九條 公司經營範圍是:_軟件開發及銷售;網站製作;網絡設備銷售及弱電工程施工_。
第六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東
第十條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繳納出資後,即成爲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並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爲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公司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爲,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佣金;
(七)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公司資產爲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祕密。
第二十五條 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二十六條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爲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七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八條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
餘任董事會應當儘快召集臨時股東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餘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間並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祕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該祕密成爲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條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爲董事納稅。
第三十二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 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聘請經驗豐富的,在高新技術領域內有造詣的技術專家及其他管理
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輔助董事會進行對管理層遞交投資項目的決策。公司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以不超過公司總資產80%的資金進行投資,但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理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爲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或監事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須在贊成、反對或棄權項中選擇一項舉手投票。董事會作出的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董事籤。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
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代爲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爲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爲公司檔案保存,保留期限爲五十年。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籤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由會議記錄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第八章 總經理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五十一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可連聘連任。 第五十二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五十四條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淨資產20%(含20%)的單項對外投資項目,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淨資產20%(含20%)的單項貸款與擔保。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總資產50%(含50%)的單項短期投資,但須按照公司制訂的決策程序進行。
第五十五條 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九章 監事
第五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方式及成員的產生由股東會另行通過決議。
第五十八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九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六十條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爲不能履行職責,應由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六十一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合同第四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於監事。
第六十二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合同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六十五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併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佈破產;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六十七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會決議確定。
公司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併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 清算組成立後,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七十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條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七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三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七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認爲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七十五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六條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七十七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條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應由各方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簽署。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合同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簽約方籤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籤):_________ 乙方(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股東協議書 篇2
股東各方:
甲方:法定地址:
乙方:法定地址:
丙方:法定地址:
丁方:法定地址:
經上述股東各方充分協商,就投資設立
(下稱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擬設立的公司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稱:?
2、經營範圍:?
3、註冊資本: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二、出資方式及佔股比例
甲方以作爲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乙方以作爲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丙方以作爲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丁方以作爲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三、其它約定
1、成立公司籌備組,成員由各股東方派員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東代表爲組長,組織起草申辦設立公司的各類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東方先行墊付籌辦費用,公司設立後該費用由公司承擔;
3、上述各股東方委託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辦公司的各項註冊事宜;
4、本協議自各股東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各方股東各執一份,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丙方:代表人:
丁方:代表人:
簽訂日期:?年?月?
股東協議書 篇3
經上述股東各方充分協商,就合作投資設立東莞市xx房地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暫定,以工商覈准爲準)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擬設立的公司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稱:東莞市xx房地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
2、經營範圍:房地產評估;
3、註冊資本:以工商註冊爲準;
4、法定地址:以工商註冊爲準;
5、法定代表人:
二、出資方式及佔股比例
甲方出資額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乙方出資額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丙方出資額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以上現金出資用於收購東莞市評估有限公司及合作公司的經營開支,包括租賃和裝修辦公場所、購買辦公設備、開支辦公費用、員工工資等等。
三、職務和分工:
甲方擔任合作公司的董事長,主管決定合作公司的經營項目和內部事務;
乙方擔任合作公司的董事兼任總經理,並擔任公司法人代表職務,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
丙方擔任合作公司的財務總監,負責公司經營財務收支事宜;
四、利潤分配方式:
經營收益在除去現金出資成本和經營成本後的利潤部分均按照甲方佔%、乙方佔%、丙方佔%的比例分紅,盈利的餘額部分作爲合作公司的風險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
五、經營資金的增加:
如合作公司出現需要再增加經營資金的情況,各股東應按照各自分紅的比例增加出資;如有股東出現不能夠或不願意再增加出資的情況,則該股東視爲自動放棄部分股權,三方股份則實際出資重新相應調整。是否需要再增加經營資金,應該以董事長和至少一名其他股東同意爲準。
六、退股方式:
合作公司的股東自公司成立三年之內不得退出股份。每個合作股東的現金出資是作爲該股東退股的結算依據。股東退股時,經其他股東同意後,合作公司應先行將公司盈利部分的85%(15%是公司的資產折舊和風險公積金,不得分配)按照分紅比例結算,然後再將該股東的現金出資退回,其他股東對退出的股份享有優先購買權。如合作公司沒有盈利,則根據合作公司現有財產按照實際出資的比例退回該股東。
七、因一方違約,給合作公司及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給賠償並支付沒股東5萬元違約金。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每位股東各執一份,全體股東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證件號碼:
聯繫地址:
電話:
乙方簽字:證件號碼:
聯繫地址:
電話:
丙方簽字:證件號碼:
聯繫地址:
電話:
年月日
股東協議書 篇4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丙方: ,身份證號:
丁方: ,身份證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明確公司各股東的合法權益和相互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協議書。
第二條 公司名稱爲: 。本公司是企業法人,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公司住所地爲:
第二章 宗旨以及經營範圍
第四條 公司宗旨:充分發揮企業的優勢,面向國內外市場,積極開展多元化經營,全力追求最優經營業績和利潤的最大化,爲全體股東提供優厚的回報。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以及比例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五十萬元。
第七條 各方一致商定出資比例以及出資方式爲:
甲方 %,出資方式爲人民幣 萬元;
乙方 %,出資方式爲人民幣 萬元;
丙方 %,出資方式爲人民幣 萬元;
丁方 %,出資方式爲人民幣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全體股東在本協議簽字後天內,必須按協議辦理認繳出資的手續,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認繳手續完結後,其入股資產和出資歸公司所有。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 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 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 選舉和被選舉爲董事會成員和監事;
(四) 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五) 優先購買公司所增的註冊資本或其他股東依法轉讓的 股份;
(六) 公司終止或清算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七)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複製公司章程、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八)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享有的權利;
第十條 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遵紀守法;
(二) 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 依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 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依法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 不得從事或實施損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動:
(六) 無合法理由不得干預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
(七) 保守公司祕密。
(八) 《公司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股東會
第十一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 對公司合併、分立、改變經營範圍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甲方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每一元人民幣爲一個表決權。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清算、變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公司對外擔保等重大事務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對於以上所列事務外的一般事務,實行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按本協議規定按時召開。
臨時會議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監事提議召開。但應當於會議召開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行使委託書載明的權利。
股東經通知後既不參加股東會又沒有書面委託他人蔘加的,視爲自動放棄表決權。
如有惡意或明顯故意不通知部分股東而召開股東會,致使部分股東未能參加股東會時,該次股東會所作決議無效,應重新對所議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五條 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製作書面決議,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決議上簽名。會議記錄和書面決議應妥善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由甲方擔任公司董事長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日常經營支出 元以上均需要董事長簽字批准。
公司不設立副董事長。
第十七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董事長缺任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代行董事長的職權。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實行三分之二多數成員通過原則。
董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如有重大事項,也可隨時召開。
第十八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應於 日前通知董事、總經理、監事,如遇緊急情況,可提前小時通知,如上述人員經兩次以上通知且推遲一次會議時間後仍不參加會議,視爲自動放棄相應權利,董事會所作決議有效。
董事會會議應制作會議紀要和董事會決議,參加會議人員均應簽字。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 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
部管理機構的配置;
(九) 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宜。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和說明
(十二)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時,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並在適當時候及時向股東會報告。
第七章 監事制度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乙方擔任公司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及經理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當董事、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有違反公司法行爲,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對其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總經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由丙方擔任。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公司具體經營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一) 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 主持公司的經營活動和管理工作
(三)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五) 擬定公司各項管理制度
(六) 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人員
(七)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八) 決定正常經營所需的財務開支(如單次或一定期限累計超過必要的額度,由董事長簽字確認後,決定開支)
(九)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章 股東轉讓出資以及股權轉讓
第二十三條 公司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投資,但可依法轉讓出資。
第二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自或部分出資。
第二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依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或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第十章 公司增資以及增加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允許按照《公司法》規定增加股東人數,但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增加股東的程序、出資額、出資折算比例等具體辦法由公司董事會制定方案,交由股東會表決通過。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第十一章 財務覈算及利潤分配
第三十條 公司依法建立財會制度。具體制度由執行董事或董事會提出方案,報股東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的一切憑證、單據、賬薄、報表用漢字書寫。
第三十二條利潤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項費用,依法納稅並提取三金後的純利潤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紅,股東的投資逐年以利潤分配的方式進行回收,股東不得隨意撤回投資。
第三十三條公司註冊成立前各股東所花的開辦費用計入股東的出資額,股東足額認繳出資的公司依法註冊成立後,各項開支計入公司費用,從公司註冊資金中支出,股東個人不再承擔公司支出費用,股東用於公司正常經營所花的實際費用由公司予以報銷。
第三十四條 利潤分配每個會計年度進行一次,如公司經營虧損,則依法進行虧損彌補。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由董事長於每年 月 日之前送交各股東,如有虧損,應作虧損原因的詳細書面說明。
第三十六條 財務會計報告必須包括下列財務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現金流量表
(五) 財務狀況說明書
(六) 債權債務清單,包括髮生時間、履行期限、數額、發生原因等項內容;
(七) 虧損原因說明書。
第十二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第十三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爲 年,從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 股東會議決定解散
(三) 因公司合併、分立、被收購兼併、分立時解散
(四)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 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六) 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企業組建後連續 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時,經股東會同意,可宣告公司終止並進行清算。
(七) 其他法定事由。
第四十條公司解散時,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公司法》規定的各項職權,並按《公司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章 爭議解決
第四十二條 股東之間出現爭議應該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 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因任何股東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除應賠償公司的實際損失外,守約股東都有權要求其依照本協議第九章的規定將股份轉讓。
第十五章 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 本協議經股東共同協商訂立,股東均應在協議上簽字或蓋章,自公司依法覈准註冊成立之日生效。
第四十五條本協議未規定的事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或可由訂立協議的全體股東協商解決,必要時可對本協議作補充。補充協議必須交審批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按照本協議規定的各項原則所制定的公司章程爲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全體股東均應遵守。
第四十七條 本協議一式六份,各股東一份,如增加股東,根據實際需要增加。另兩份由見證人留存 。
股東協議書 篇5
第一章 總則
__、__和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成立_太原聯創思維科技有限公司_(以下簡稱公司)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東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爲: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名稱及性質
第二條 公司名稱爲:__.
第三條 公司住所爲: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爲:____.
第五條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第四章 投資總額及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_50000元_整(RMB_伍萬元整__)。
第七條 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 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_互利共贏,風險共擔__.
第九條 公司經營範圍是:_軟件開發及銷售;網站製作;網絡設備銷售及弱電工程施工_.
第六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東
第十條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繳納出資後,即成爲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並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爲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公司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爲,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佣金;
(七)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公司資產爲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祕密。
第二十五條 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二十六條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爲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七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八條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
餘任董事會應當儘快召集臨時股東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餘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間並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祕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該祕密成爲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條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爲董事納稅。
第三十二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 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聘請經驗豐富的,在高新技術領域內有造詣的技術專家及其他管理
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輔助董事會進行對管理層遞交投資項目的決策。公司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以不超過公司總資產80%的資金進行投資,但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理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爲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或監事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須在贊成、反對或棄權項中選擇一項舉手投票。董事會作出的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
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代爲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爲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爲公司檔案保存,保留期限爲五十年。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由會議記錄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第八章 總經理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五十一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可連聘連任。 第五十二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五十四條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淨資產20%(含20%)的單項對外投資項目,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淨資產20%(含20%)的單項貸款與擔保。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總資產50%(含50%)的單項短期投資,但須按照公司制訂的決策程序進行。
第五十五條 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九章 監事
第五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方式及成員的產生由股東會另行通過決議。
第五十八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九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六十條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爲不能履行職責,應由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六十一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合同第四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於監事。
第六十二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合同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六十五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併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佈破產;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六十七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會決議確定。
公司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併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 清算組成立後,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七十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條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七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三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七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認爲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七十五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六條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七十七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條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應由各方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簽署。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合同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簽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股東協議書 篇6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
經上述股東各方充分商量,就投資設立_________(下稱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擬設立的公司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稱:_________
2、經營範圍:_________
3、註冊資本:_________
4、法定地址:_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二、出資方式及佔股比例
甲方以_________作爲出資,出資額_________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乙方以_________作爲出資,出資額_________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丙方以_________作爲出資,出資額_________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丁方以_________作爲出資,出資額_________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___%.
三、其它約定
1、成立公司籌備組,成員由各股東方派員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東代表爲組長,組織起草申辦設立公司的各類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東方先行墊付籌辦費用,公司設立後該費用由公司承擔;
3、上述各股東方委託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辦公司的各項註冊事宜;
4、本協議自各股東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份,各方股東各執一份,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蓋章)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丁方(蓋章)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股東協議書 篇7
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由A和B共同註冊,雙方根據友好協商,達成本協議。
二、股東及其出資入股情況:
1、總投資爲70萬;
A,現金出資人民幣49萬元,並以本公司註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總共所佔股份70%;
B,現金出資人民幣21萬元,並以本公司註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所佔股份爲30%;
以上現金出資用於本公司的經營開支,包括租賃和裝修,購買辦公設備,開支辦公費用,員工工資等等。
2、啓動資金萬元;
A,現金出資人民幣28萬元;
B,現金出資人民幣12萬元;
用於本公司的前期開支,包括租賃和裝修、購買辦公設備等,如有剩餘作爲公司開業後的流動資金,不得撤回。
3、註冊資金爲30萬元,以30%最低註冊資金計算爲9萬元;
A,現金出資人民幣6.3萬元;
B,現金出資人民幣2.7萬元;
到賬期限:公司註冊完成後,十五日內,註冊資金9萬元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公司賬戶作爲公司開業後的流動資金,不得撤回。另外21萬元在公司註冊之日起1年之內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公司賬戶,如不能按時出資者視爲自動退股。
三、公司名稱和經營地點: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公司地點:
四、職務和分工;
1、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與監事(監事由店長擔任),任期三年;
2、A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負責公司運營與管理;
3、B爲公司副執行董事兼副總經理,負責公司財務管理與市場策劃,同時協助總經理的經營管理;
4、公司銷售、採購、投資、財務等所有工作股東皆有知情權,如提出相關問題,主要負責人須做出合理解釋和適當的處理。在相關較重要事務上需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否則,主要負責人需要對由此引起的後果承擔相應責任。
五、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責任
1、權利
(1)出資人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佔公司註冊資本額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並轉讓。
(2)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出資人可以優先認繳出資。在公司盈利情況下,允許所佔比例小的一方優先增加投資比例,但不能超過總投資的50%。
(3)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公司名稱。
(4)如公司不能設立時,在承擔發起人義務和責任的前提下,有權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5)出資人有權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和故意或過失損壞公司利益的出資人提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7)法律、行政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出資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2)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出資人應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發給出資人的出資證明書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僅作爲公司內部分紅的依據。
(5)出資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故意或過失侵害公司利益的,應向公司或其他出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6)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六、利潤分配方式:
1、工資支付:
公司在營業之日起,雙方在此承諾,雙方只在利潤分配上不同,其他權利義務相同,雙方工資待遇一致。
2、利潤分配:
利潤和虧損,按各合夥人的投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公司交納稅後的利潤,分配順序:
1、彌補以前季度的虧損;
2、股東分紅,制度如下:
七、經營資金的增加:
在儲備資金不足情況時公司還需要增加經營資金,經全部股東協商同意,各股東應按照各自所佔股份比例增加出售,如有股東出現不能夠增加出資的情況,能夠增加出資資金的一方可按照其出資的投資額適當增加投資比例。
如需增加其他人入股,需承認本合同並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同時執行合同規定的相關權利義務。
八、退股方式:
1、股東退股時,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股,並應該向另一股東提出書面申請,股東應就其退股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退股。退股一方在沒有清償公司債務完畢的時候不能撤股。
每個合作股東的現金總出資額(此協議)是作爲該股東退股的唯一結算依據,合作公司應先行將公司總盈利部分的60%按照股份分紅比例結算,加上10%的資本公積金,然後再將該股東的現金總出資額退回。30%是公司的資產折舊和風險公積金不得分配。
2、如公司沒有盈利,剛根據公司現有總資產按照實際總出資額股份比例的90%退回該撤資股東。(面試網 )
3、退股後以退股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
九、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作雙方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作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作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作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各合夥人確定的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剛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作雙方出資多少,先以合作雙方共同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作雙方按出資比例承擔。
十、該協議簽字即具有法律效應。
十一、其他未盡事項參考公司相關制度並協商解決。
十二、本協議簽定於年月日,一式二份,合作雙方生字後生效,合作雙方各執一份。
股東:
證件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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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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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協議書 篇8
一、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由a和b共同註冊,雙方根據友好協商,達成本協議。
二、股東及其出資入股情況:
1、總投資爲70萬;
a,現金出資人民幣49萬元,並以本公司註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總共所佔股份70%;
b,現金出資人民幣21萬元,並以本公司註冊股東名義參與經營,所佔股份爲30%;
以上現金出資用於本公司的經營開支,包括租賃和裝修,購買辦公設備,開支辦公費用,員工工資等等。
2、啓動資金萬元;
a,現金出資人民幣28萬元;
b,現金出資人民幣12萬元;
用於本公司的前期開支,包括租賃和裝修、購買辦公設備等,如有剩餘作爲公司開業後的流動資金,不得撤回。
3、註冊資金爲30萬元,以30%最低註冊資金計算爲9萬元;
a,現金出資人民幣6.3萬元;
b,現金出資人民幣2.7萬元;
到賬期限:公司註冊完成後,十五日內,註冊資金9萬元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公司賬戶作爲公司開業後的流動資金,不得撤回。另外21萬元在公司註冊之日起1年之內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公司賬戶,如不能按時出資者視爲自動退股。
三、公司名稱和經營地點:
公司名稱:__有限公司;
公司地點:______
四、職務和分工;
1、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與監事(監事由店長擔任),任期三年;
2、a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負責公司運營與管理;
3、b爲公司副執行董事兼副總經理,負責公司財務管理與市場策劃,同時協助總經理的經營管理;
4、公司銷售、採購、投資、財務等所有工作股東皆有知情權,如提出相關問題,主要負責人須做出合理解釋和適當的處理。在相關較重要事務上需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否則,主要負責人需要對由此引起的後果承擔相應責任。
五、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責任
1、權利
(1)出資人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佔公司註冊資本額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並轉讓。
(2)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出資人可以優先認繳出資。在公司盈利情況下,允許所佔比例小的一方優先增加投資比例,但不能超過總投資的50%。
(3)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公司名稱。
(4)如公司不能設立時,在承擔發起人義務和責任的前提下,有權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5)出資人有權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和故意或過失損壞公司利益的出資人提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7)法律、行政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出資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2)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出資人應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發給出資人的出資證明書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僅作爲公司內部分紅的依據。
(5)出資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故意或過失侵害公司利益的,應向公司或其他出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6)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六、利潤分配方式:
1、工資支付:
公司在營業之日起,雙方在此承諾,雙方只在利潤分配上不同,其他權利義務相同,雙方工資待遇一致。
2、利潤分配:
利潤和虧損,按各合夥人的投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公司交納稅後的利潤,分配順序:
1、彌補以前季度的虧損;
2、股東分紅,制度如下:
七、經營資金的增加:
在儲備資金不足情況時公司還需要增加經營資金,經全部股東協商同意,各股東應按照各自所佔股份比例增加出售,如有股東出現不能夠增加出資的情況,能夠增加出資資金的一方可按照其出資的投資額適當增加投資比例。
如需增加其他人入股,需承認本合同並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同時執行合同規定的相關權利義務。
八、退股方式:
1、股東退股時,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股,並應該向另一股東提出書面申請,股東應就其退股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退股。退股一方在沒有清償公司債務完畢的時候不能撤股。
每個合作股東的現金總出資額(此協議)是作爲該股東退股的唯一結算依據,合作公司應先行將公司總盈利部分的60%按照股份分紅比例結算,加上10%的資本公積金,然後再將該股東的現金總出資額退回。30%是公司的資產折舊和風險公積金不得分配。
2、如公司沒有盈利,剛根據公司現有總資產按照實際總出資額股份比例的90%退回該撤資股東。
3、退股後以退股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
九、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作雙方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作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作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作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各合夥人確定的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剛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作雙方出資多少,先以合作雙方共同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作雙方按出資比例承擔。
十、該協議籤即具有法律效應。
十一、其他未盡事項參考公司相關制度並協商解決。
十二、本協議簽定於__年__月__日,一式二份,合作雙方生後生效,合作雙方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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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協議書 篇9
股東合作協議書本20xx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投資________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以雙方註冊成立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_ )爲項目投資主體。
各方出資分別:甲方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第二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爲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爲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共同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後,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三條 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託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爲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後,行使其作爲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並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四條 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五條 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爲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爲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願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並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股東協議書 篇10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
東陽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先生(以下簡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甲乙雙方在符合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業管理、技術開發、生產運作等問題,自願結成戰略合作伙伴關係,乙方爲甲方提供技術支持,協助甲方促成業務與業績,實現雙方與客戶方的多贏局面。
二、甲方應根據自身實力,積極配合乙方的技術管理。
三、甲方聘任乙方爲公司技術廠長。
五、甲方支付乙方薪酬__________元/月,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貼________元/月。另甲方給予乙方10%的公司乾股,每年分紅一次。
六、違約責任:
1、乙方應嚴格保守甲方與客戶方的商業祕密,不得因乙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戶方商業祕密而使甲方商業信譽受到損害。如果有違反,應賠償甲方實際損失、並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
2、在合作關係期間,乙方不得跳槽或兼職同類行業。如有違反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
3、在雙方合作關係終止後二年內,乙方不得在金華地區從事同
類行業。如有違反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
4、合作雙方在業務實施過程中,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合作方損失至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受損方除可立即單方面解除合作關係外,還可根據損失提出經濟賠償要求。若因乙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乙方還須返還甲方所支付的所有補貼。
七、爭議處理: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受損方可提交東陽市人民法院裁決。
八、本協議有效期暫定五年,自雙方代表(乙方爲本人)簽字之日起計算,即從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九、本協議到期後,若雙方願意繼續合作須重新簽訂合作協議。
十、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認爲需要補充、變更的,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爲準。
十一、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後生效,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乙方:
簽約地點:
股東協議書 篇11
合同編號:
隱名合夥人
(以下簡稱爲乙方),出名營業人。
(以下簡稱甲方),茲爲隱名合夥經當事人間同意締行契約條件於下:
第一條甲方開設__專營事業計共資本金人民幣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幣元整外,餘人民幣元整,由乙方於本契約成立。
隱名股東協議書隱名合夥人。
(以下簡稱爲乙方),出名營業人。
(以下簡稱甲方),茲爲隱名合夥經當事人間同意締行契約條件於下:
第一條甲方開設__專營事業計共資本金人民幣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幣元整外,餘人民幣元整,由乙方於本契約成立同時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確認。
第二條乙方投入資本人民幣元整後,即爲__的隱名合夥人而甲方認諾。
第三條甲方應每屆事務年終,開具財產目錄借貸對照表,以及營業損益計算書交付乙方查覈。
第四條前條查覈時,如乙方發現疑義之處,即可到__查閱合夥人帳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的狀況。
第五條本隱名合夥人損益應按照合夥出資額比例分配負擔。
第六條前條利益的分配,應於損益計算後,____日內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資的增加於甲方同意。
第七條關於__營業事務,均由甲方執行,而乙方不得參與事務的執行。
但乙方得隨時查閱合夥人的帳簿,並檢查其事務及財產的狀況。
第八條隱名合夥期間中,如遇虧蝕時,如果其財產不足資本額半數的,甲方應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終止契約。
第九條甲方與乙方所出的資本,以甲方爲一的比例如遇虧蝕時,應以此計算分擔。
第十條本隱名合夥有效期間,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爲年月。
第十一條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須中途終止契約的,應於年底爲之;但須於兩個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契約終止時,甲方應返還乙方所出的資本金額,並應支付應得的利益金,擔因虧損而減少資本的,只得返還其餘剩的存額。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間所出的資本,如不幸虧蝕淨盡的,以契約終止論;但雙方願意繼續出資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繼續經營,而乙方亦不願意再出資加入時,甲方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甲方如中途欲將__出讓於他人時,應先通知乙方,如乙方願意按照時價受讓時,應儘先使乙方受讓,甲方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
第十五條甲方如違背前條或因乙方不願意受讓,將__股份出讓於他人的,出讓之日即爲___約終止之日。
第十六條甲方在契約存續中發生不測的乙方可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本契約未訂明事項依民法或有關半規辦理。
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爲憑。
出名營業人(甲方):
__名稱:
__地址:
負責人:
住址:
隱名合夥人(乙方):
住址: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