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賠償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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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工亡賠償協議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死亡職工 之妻/夫)

身份證號:

住所:

鑑於:

乙方之妻(夫) 系甲方工人,因工作原因於 200 年 月 日發生工傷事故,因醫治無效於200 年 月 日死亡。爲妥善解決 死亡善後事宜,甲、乙雙方本着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達成賠償協議如下:

第一條 賠償對象

1、甲方工亡職工( )的賠償權利主體人員範圍( 、 、 、 );

2、乙方承諾已得到以上所有近親屬的授權及認可,保證具有代表工亡職工所有賠償權利主體的資格簽訂本協議。乙方已清楚瞭解自己在協議中的權利義務,已就協議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其他問題諮詢相關專業人士,並清楚明白,甲、乙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協議;

2、在乙方簽訂本協議後,乙方應保證及促使甲方工亡職工( )的其他直系親屬不得再以相同理由主張任何經濟賠償。

第二條 賠償金額及方式: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 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意見》及 市統計局發佈的城鎮職工上年度年均工資計算,甲方應當向乙方賠償的全部金額爲 元,其中喪葬補助金 元,供養親屬撫卹金 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元,

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對配偶的適度補償、醫療、往/返交通、陪護、住院伙食補助、喪葬費、亡者整容費等) 元。

除上述費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張任何賠償或補償費用。

經甲乙雙方協商,具體賠償方式爲:本協議生效後 日內,由甲方一次性於工亡者火化後在 向乙方支付全部賠償金額(轉帳/現金) 元;

第三條 賠償效果

1、甲方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賠償義務後,乙方及其近親屬不得再就工傷賠償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賠償要求;不得向有關政府部門投訴本事件或有任何異議。

2、乙方自行負責賠償款項在供養親屬間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發爭議,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如乙方違反上述約定,則構成違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內容,則構成違約,違約方需支付守約方人民幣 元作爲違約金。

2、因任何一方違約而導致仲裁或申請強制執行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調查取證費、交通、通訊費、誤工費(每天50元)、公證費、律師費。

第五條 爭議解決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其他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協議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爲《賠償協議》雙方之簽字頁)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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