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轉讓協議書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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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林權轉讓協議書2篇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充分協商,甲方將其擁有合法經營權的坐落於 的百分之百林權(含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收益權)共 畝全部轉讓給乙方經營,雙方議定如下條款,必須遵照執行:

一、 林地基本情況及轉讓期限

1、甲方將坐落在 的林地 畝,依法轉讓給乙方經營管理。該林地四至是: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森林類別 ,地類 。

2、轉讓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林地面積、四至以林權證及其附圖爲準。

二、雙方的權利、義務

1、轉讓後,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收益權。甲方確認上述轉讓給乙方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

2、乙方對轉讓林地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有權依法自主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及其產品。

3、在合同生效後,甲方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由乙方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

三、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和時間

本協議林地林權轉讓費合計 。現金支付。於協議簽定之日一次性付清。

四、其他條款

1、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爲 元。

2、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制定補充協議,依法訂立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發包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

共有人: 中證單位(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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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方: (簡稱甲方),身份證號: ,

住址: ,電 話: 。

受讓方: (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

住址: ,電 話: 。

甲、 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商,現就甲方林地使用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轉讓標的

甲方承包的林地名稱小地名爲李子坪楊柳凹偏山,坐落在芒市鎮下東村獨田小組。東:山約坡單腰進小橫路下樑子到兩交水;南:兩交水順楊柳凹對小樑子單腰楠木樹樁轉窩子上三鍋腔y口;西:三鍋腔順總樑子到深溝交路口;北:深溝叉路口順窩子下楊柳凹上樑子到李連九墳順樑子下山約坡單腰。面積爲35.8畝,林權證號爲潞林證子(XX)第5114號0533103010902gdymsy01008。

第二條、轉讓價款及付款方式

1、轉讓價款:

轉讓價款爲14360元。

2、付款方式:

乙方於合同簽訂之日將全部轉讓價款一次性付清。

第三條、雙方權利義務:

1、林地轉讓後,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甲方確認上述承包給乙方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林權糾紛,不是甲方債務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轉讓期內發生四至權屬糾紛及其它糾紛,均由甲方負責解決。

2、林地轉讓後,甲方應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干預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甲方必須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林權證變更手續。

4、 乙方按林業政策辦理生產採伐指標等手續時,甲方應協助辦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5、 乙方在管理林地及組織生產中遇他人影響生產及發生火情、偷盜等行爲,甲方應協助乙方要求村委會、村小組負責人及相關部門及時配合處理,直至處理完畢。

6、乙方對受讓的林地享有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權和處置林木及其它產品。

7、 在承包期內附着於該林地的所有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金歸乙方享受,如遇林地被徵用、徵收、佔用的,所有補償款歸乙方所有。

第四條、爭議解決:

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受訴法院爲潞西市人民法院,勝訴方與訴訟相關的訴訟費、律師費等由敗訴方根據敗訴比列爲對方承擔。

第五條、合同效力

1、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交公證處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附件及補充協議,作爲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期限爲35年,自XX年1月1日起至2042年1月1日止。

4、本協議自XX年1月1日起生效。

第六條、違約責任

1、 甲、乙雙方協議簽定後,若乙方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並自違約之日起五日內向甲方支付違約時該林地市場最高價總額20%的違約金,可從已支付的轉讓款中直接扣除;若甲方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除全額退還轉讓款外,還應自違約之日起五日內向乙方支付違約時該林地市場最高價總額20%的違約金,並按農村信用社最高貸款利率支付乙方所付轉讓費的利息。

2、由於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其他損失的由違約方賠償該損失。

第七條、附件

1、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

2、林權證附圖。

甲方 :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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