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辯狀(精選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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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辯狀(精選18篇)

行政答辯狀 篇1

答辯人(被上訴人):x市**區**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x市**區**街道**小區10棟。電話:0731-*45800

法定代表人:徐。職務:**街道辦事處主任。

委託代理人:胡春才,聯合創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上訴人):周某*,男,漢族,20xx年9月出生,住x市**區新港**村。

因被答辯人不服x市**區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號《行政裁定書》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作出《**區集體土地被拆遷房屋補償面積認定會審表》(以下簡稱《會審表》)沒有超越職權。

《x市徵地補償實施辦法》(20xx年2月17日市第13屆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下列徵地補償安置工作:(一)協助徵地補償登記、調查;(二)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具體事項;(三)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徵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開等情況;(四)協助處理徵地補償糾紛及遺留問題。

根據該規範性法規文件的規定,x市**區**街道辦事處在徵地拆遷工作中有“協助徵地補償登記、調查”的職權和職責,而作出《**區集體土地被拆遷房屋補償面積認定會審表》即是履行該職責的體現。答辯人作出《會審表》的行爲,性質上屬於徵地補償登記、調查行爲,該行爲並沒有超越職權,依據即是上述規範性法規文件的明確授權。

二、《會審表》並非是對上訴人 “房屋合法性”的認定,而是對其“補償面積”的認定。

1、上訴人以“答辯人並非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無權對房屋的合法性進行認定”爲由,認爲答辯人超越了法定職權。對此,答辯人認爲,上訴人錯誤地將“房屋補償面積認定”等同於“房屋合法性認定”,混淆了概念與事實。

《會審表》並沒有認定上訴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違法,合法面積多少,違法面積多少,《會審表》只是認定在徵地拆遷中依法應該給予上訴人徵地拆遷補償的“房屋補償面積”的多少。

2、答辯人認定上訴人“房屋補償面積”依據的是《x市徵地補償實施辦法》(即x市人民政府103號令)。《x市徵地補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20xx年7月1日以後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爲依據。

《x市徵地補償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20xx年7月1日以後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由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認定:(一)x年1月1日以後興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爲依據;(二)市區範圍內,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興建的房屋,屬原基改建和佔用非耕地建房的,須經鄉(鎮、場、街道)批准;屬佔用耕地建房的,須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的,按違法建築處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興建的房屋未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合法建築對待。(三)縣(市)轄區內,x年1月1日以前興建的房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認定。

答辯人根據上述規定,認定上訴人的房屋補償面積,合理合法,作出這樣的認定,並不越權,亦不違法。

三、《會審表》不具備可訴性。

1、答辯人作出《會審表》是一種準備行爲,屬於部分性行政行爲,是爲最終作出權利義務安排進行的程序性、階段性工作行爲。

一個項目的徵地拆遷工作,是一項程序繁雜的系統工程。從建設單位申請用地、批准用地、擬定徵地方案、發佈徵地公告,到最後補償安置、拆遷騰地,要經過許多環節和程序。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屬於資料調查登記,有些屬於準備工作,這些工作主要是爲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前所作出的各種準備行爲。如果這些行爲都是可訴的,無疑會徹底打亂整個徵地拆遷工作的連貫性和延續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時間成本,浪費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個徵地拆遷工作無法進行。

以答辯人作出的《會審表》來說,該《會審表》是一種資料調查、登記、確認行爲,既未送達上訴人,亦未經過行政複議程序複議,未經複議的行政行爲,屬於尚未成熟的行政行爲。《會審表》依附於其後續的決定行爲,本身缺乏獨立性。《會審表》是20xx年6月8日作出的,在《會審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員已經就上訴人房屋補償面積問題做了大量的調查、覈實工作;在《會審表》作出之後,尚有《徵地補償告知書》、《限期騰地決定書》。在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會審表》,對上訴人被拆遷房屋認定的補償面積是不會發生變化的。故《會審表》不能單獨的影響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答辯人只是依據事實,進行確認,沒有增加或者減少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屬於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爲。如果《會審表》是無後續行爲的,也就是說,其具有影響上訴人權益的獨立性,纔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之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爲,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2、答辯人並未將《會審表》送達上訴人,答辯人作出《會審表》的行爲不具備具體行政行爲的拘束力和執行力。

具體行政行爲一經作出,對管理相對人來說立即產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爲一經生效後行政機關和對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成員必須予以尊重的效力。對於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爲,不但對方當事人應當接受並履行義務,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也不得隨意更改,而且其他國家機關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受理和處理同一案件,其他社會成員也不得對同一案件進行隨意的干擾。

執行力是指使用國家強制力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實現具體行政行爲權利義務安排的效力。

綜合言之,行政訴訟法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爲是一種行政主體行使對外管理職權實施的產生“規制”效果的行政行爲。所謂“規制”效果,是指該行爲能產生規範、處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該行爲實際影響、侵害到了相對人爲法律所保護的權益。如果不能產生“規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訴訟法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爲。

本案中,《面積認定會審表》只是一個房屋面積認定材料,不具備具體行政行爲所具有的拘束力與執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效力,並不滿足“規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綜合上述事實和理由,答辯人作出《會審表》的行爲並沒有超越職權,亦不違法,該行爲不具備可訴性。x市**區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號《行政裁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答辯人據此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x市**區**街道辦事處

代理人:聯合創業律師事務所胡春才律師

20xx年12月10日

行政答辯狀 篇2

答辯人:某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該局局長

答辯人因與李某行政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基本事實

二〇xx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八時二十分,答辯人執法人員王某某、王某和趙某某在城區巡邏時發現縣府東街李某滷肉店門口有一流動攤販殷某某在佔道販賣蔬菜,執法人員王某某、王某向殷某某出示執法證件後,責令殷某某到交警大隊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經營,殷某某當即準備騎電動三輪車前往,就在此時,李某醉醺醺地從自己經營的滷肉店裏跌跌撞撞地出來破口大罵,指責執法人員未及時清理滷肉店附近的流動攤販,影響了他的生意,並拉住殷某某的三輪車不讓離開。答辯人執法人員見李某已醉酒,勸其到執法局辦公室反映問題,此時李某的滷肉店裏又走出來一名40歲左右的女性,和李某一起辱罵答辯人執法人員,並且多次用口水唾執法人員某某強和趙某某。答辯人執法人員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現場情況,並按照領導指示極力保持克制,反覆勸阻李某,讓其酒醒後到答辯人辦公室反映問題。這時現場已聚集很多人和車輛,爲避免阻礙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執法人員準備離開。而李某卻越罵越兇,並上前扯住執法人員王某某、趙某某的衣服不讓離開,王某拿出手機欲對李某阻礙正常執法的行爲向公安機關報警,並對現場情況進行取證時,那名女性見狀便搶王某手中的手機並撕扯王某。隨後還採用上執法車輛和擋在執法車輛前面的方式不讓執法車輛離開。最後李某和那名女性在周圍羣衆的指責和勸說下,才離開執法車輛,執法人員和車輛方纔離開現場。

事件發生後,答辯人高度重視,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對事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我局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嚴格遵守《行政執法人員十條禁令》,面對李某和那名女性的無理挑釁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終保持克制態度,堅持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沒有對李某造成任何人身傷害。

20xx年6月16日,李某向答辯人書面申請國家賠償,目前答辯人正在研究是否進行賠償,至今尚沒有給李某正式答覆。此後李某又到縣信訪局信訪,縣信訪局接訪後要求答辯人對李某信訪問題給予書面答覆(某信轉〔20xx〕128號信訪卡)。

20xx年7月8日,答辯人就李某信訪問題作出某城管信訪〔20xx〕3號"信訪事項辦理答覆意見",對其信訪問題依法進行了書面答覆。

20xx年7月22日,李某將答辯人起訴法院要求進行國家賠償。

對李某訴訟請求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李某於20xx年6月16日書面向答辯人提出國家賠償,根據上述規定,答辯人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如果逾期沒有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李某於20xx年6月16日向答辯人提出國家賠償,答辯人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的期限是20xx年8月16日,答辯人如果逾期沒有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李某纔可以提起訴訟。李某在答辯人作出是否賠償的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明顯違反的法律的規定,應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

此致

某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X年XX月XX日

行政答辯狀 篇3

答辯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長。

委託代理人:顧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

委託代理人:馬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檢科科長。

關於原告黃______,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和施______不服本局___工商(_____)第___號《複議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辯:

原告訴狀中聲稱他們在6160型發電機組交易中的行爲和經濟收入都是合法的,______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他們的處理決定是錯誤的。根據事實和法律,我們認爲:___工商發(______)第______號《複議決定書》維持______縣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處(______)第______號的處理決定是正確的。

所謂投機倒把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潤爲目的,違反國家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非法從事工商業活動,擾亂市場管理,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程序的行爲。該行爲在主觀方面的特徵屬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潤爲目的;在客觀方面的特徵表現爲違反國家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非法衆事工商業活動,擾亂市場的行爲。根據上述投機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徵,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_____)第37號《關於查處投機倒把活動的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8種行爲屬投機倒把。其中第六種行爲是“在生產、流通中,以次頂好、以少頂多、以假充真、摻雜使假;第八種行爲是“爲從事非法倒賣活動的人提供證明信、發票、合同書、銀行帳戶、支票、現金或其他方便條件,從中牟利的”。原告人黃______經原告人施______介紹,從______縣輕工機械廠聯繫的6160型發電機組一臺,電原告人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匯款10000元“買進”,黃______將該機組生產廠—______柴油機廠產品標牌上出廠日期“_____年___月改爲______年___月”,再以27400元的價格“賣給”______縣______石灰廠。該機組經______市質檢所檢測鑑定是爲不符合gb2819-81、gb775一81標準要求,該產品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就是這樣一臺劣次品進銷差17400元,利率高達174%,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牟利2l90元,施_____ 獲介紹費3000元。由此可見,原告黃______和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在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都完全符合投機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徵。

綜上所述,______縣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處(____________)第______號《處理決定書》認定原告人黃______和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在這臺6160型發電機組交易中進行投機倒把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確鑿的,定性是準確的,處理是正確的。沒收施______非法所得3000元也是正確的。故我們以___工商發(_______)第______號《複議決定書》予以維持。同理三原告的訴狀所請不能成立,應予駁回。爲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主義經濟程序,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決。

此致

______縣人民法院

行政答辯狀 篇4

答辯人:xx市瀋河區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系本局局長。

答辯人對原告提起的撤銷行政處罰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一、對於行政處罰的職權問題。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原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第十五條機 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單位主管人員指使的,同時處罰該主管人員”。我局有職權對其進行處罰。原告提出其爲經濟糾 紛,我局無職權處罰,但實際上,經濟糾紛是其違法行爲的原因。原告帶人將他人合法財產強行破鎖變賣,已經超出了經濟糾紛的範圍,屬於尋釁滋事的行爲,因 此,我局有權對其單位的主管人員進行處罰。

二、關於原告的行爲是否爲尋釁滋事的定性。

原 告在第三人未到場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對第三人的櫃檯強行破鎖,並進行變賣。尋釁滋事,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公衆場合無故挑釁鬧事,毆打辱罵、追攔他人,強拿硬 要或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爲。在本案中,原告組織單位成員佔用他人私有財物,已經構成了尋釁滋事。至於是否在公衆場 合,代理人認爲,賣場是一個公衆場合,無論是在白天人多時,還是夜間人少時,都不會變更其公衆場合的性質。因此,原告的行爲屬於我局認定的尋釁滋事的行爲。

三、關於行政行爲的程序。

我局作出的行政行爲是合法的,之所以05年立案,0x年才進行處罰,因爲我局認爲其行爲可能構成刑法規定的犯罪,因此進行了刑事偵查,但經過偵查後發現其行爲未達到刑事犯罪的標準,之後作出了行政處罰。因此,我局的行政行爲是合法的。

四、關於法律適用。

我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原告進行治安處罰,因爲其行爲發生於x5年,當時《治安管理處罰法》並沒有實施,雖然行政行爲是在x年作出的,但我局仍依據行爲時生效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是符合法一般無溯及力的法理的。因此我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作出行政行爲是合法的。

答辯人:xx市瀋河區公安分局

年 月 日

行政答辯狀 篇5

答辯人:xx市xx區地質礦產局

地 址:xx市路10號

電 話:

負責人:楊 (該局局長)

因樑訴我局行政處罰及行政損害賠償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關於行政處罰事宜,我局請求法院維持我局對樑作出的韶湞地礦罰字[]第007號《地礦行政處罰決定書》。理由如下:

1、本局對樑實施行政處罰,所依據的事實是清楚的。

本案中,原告樑對所運輸煤炭說不清具體合法來源,因此,我局認定,原告屬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進行採礦,故認定事實是清楚的。

2、我局對樑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①主體合法,根據《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我局爲適合的執法主體。

②我局對樑實施行政處罰是根據《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且並未超出合理的處罰範圍與幅度。

3、我局對樑實施行政處罰程序合法,表現爲:

①我局在對樑實施行政處罰之前,已經告知了樑擬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且並未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這一點從我局對其所作的兩份調查筆錄可看出來,所以不存在原告所稱的我局違法《行政處罰法》第41、31、32條規定的問題。

②我局在對樑實施處罰前,已口頭告知其有申請聽證的權利,但原告未行使該權利,所以我局並未違反《行政處罰法》第42條之規定。

二、關於原告請求判令我局返還原告1萬元問題。

原告的這一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因我局屬依法對原告實施行政處罰,所以原告要求我局返還其人民幣1萬元無法律依據。

三、關於原告請求我局賠償其銀行利息及x年3月22日至4月15日共25天的車輛停運損失人民幣15000元問題。

原告的這兩項依法應予以駁回。其一。實行國家賠償的前提條件是賠償義務機關已被依法確認爲違法,而本案中我局是依法執行公務,依法對樑實施行政處罰,所以不是賠償義務機關;其二,原告提起行政賠償的程序不合法,違反《國家賠償法》第12、13條等條文的規定。所以原告的這兩項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四、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發生的背景是在我國各地大力貫徹中央指示精神,着力整頓亂開亂採礦產資源行爲的非常時間,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原告的行爲已涉嫌觸犯我國刑律第343條的相關規定,在此,我局正告原告需認清形勢,儘早撤回起訴,否則我局將及時將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由原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答辯單位:湞江區地質礦產局

法定代表人:

x年七月三日

附相關證據材料:

1、 韶湞地礦罰字[]第007號地礦行政處罰決定書;

2、 行政處罰現場調查筆錄(共3頁)

3、 《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行政答辯狀 篇6

答辯人:,男,住

一、原告起訴時,已過訴訟時效。

原告所訴東集用子()字第號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登記標號爲,該土地登記在答辯人名下。該土地使用權由答辯人申請,相關行政部門在x年3月15日依法予以登記審批。原告x年7月18日提交起訴狀,已超過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爲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爲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答辯人的宅基地未侵佔原告的宅基地,而是原告的部分房屋建造在答辯人的宅基地上,侵佔了答辯人的宅基地。

從區政府提交的證據可以看出,答辯人的土地登記編號爲,原告的土地登記編號爲16-38-064,兩塊土地相臨,界址清楚,答辯人土地在原告土地東邊。原告的號土地申請書上明確註明地上物是房屋5間,土地面積13米*15.2米。原告的日房字第號房產證平面圖上顯示土地面積爲26米*15.2米。原告的房產所佔的土地面積是原告土地證面積的2倍,恰好是原告和第三人的土地面積之和,原告的房產不但使用了自己的宅基地,而且侵佔了第三人的全部宅基地。

三、答辯人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的簽名是真實的,土地權屬來源明確,地上附着物權屬明確,經過了相關行政部門的依法審批。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6條:土地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1、土地登記申請2、地籍調查3、權屬審覈4、註冊登記5、頒發或更換土地證書。其中沒有需要村委會蓋章批准的要求。行政機關作出的土地行政登記行爲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使用法律法規正確。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x年8月5日

行政答辯狀 篇7

答 辯 人:xx市xx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住xx市x村x區x號樓

法定代表人:徐,xx區計生委主任

委託代理人:祁,法律司務所主任

因被答辯人訴至xx市xx區人民法院,不服並要求撤銷答辯人依法作出的亭計徵決字(x0)214號《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答辯人提出如下答辯。

被答辯人的起訴缺乏事實和依據。被答辯人訴稱的內容主要指向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指定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其實質是對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挑戰和對計劃生育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挑釁。其訴訟請求不能支持,否則,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將蕩然無存。

二、被答辯人已經生育了一個孩子,且不符合再生育一個孩子的法定條件,但被答辯人視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規定於不顧,拒不執行法定的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生育了二胎,事實清楚,不容抵賴。

三、被答辯人在境內有住房,被答辯人之妻及一胎所生小孩的戶口均在xx區,在計生部門與被答辯人談話時被答辯人也同意由xx區計生部門處理,故由答辯人依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程序合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四十一條明確規定,符合法定條件的纔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未按規定生育子女的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明確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由縣級政府計生部門或者委託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決定,當事人的生育行爲發生在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計生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孩子的,男女雙方均應分別按《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及本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基本標準爲孩子出生前一年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不符合規定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據此,答辯人作出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法律依據充分。

五、被答辯人對《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提出異議,實質是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權限提出了異議。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的該訴稱實屬胡攪蠻纏。

1.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憲法與立法法規定的權力機關,具有立法權限的立法機關,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屬於“法”的範疇。人民法院屬於審判機關,其處理案件必須依“法”,《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爲依據(注:不是參照而是以此爲依據)。

2.依據《立法法》第八十七和八十八條之規定,審判機關無權對作爲立法機關的省級人大製作的條例進行變更或撤銷。

3.《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並非《立法法》所稱的授權立法。授權立法指有該項立法權限的立法機關授權無該項立法權限的立法機關制定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符合《立法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即江蘇省人大無需授權即可指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所規定的內容也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上位法一脈相承,不存在任何矛盾與衝突。

綜上,懇請人民法院嚴格依照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公正處理本案,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請,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貫徹、執行。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 辯 人:xx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x年二月二十四日

行政答辯狀 篇8

法定代表人:王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長。

委託代理人:顧××,X 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

關於原告黃X×、X X縣農業機械公司和施X X不服本局X工商發(×X)第號《複議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辯:

三原告訴狀中聲稱他們在6160型發電機組交易中的行爲和經濟收入是合法的,X 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他們處理決定是錯誤的。根據事實和法律,我們認爲:工商發(X X)第X X號《複議決定書》維持X 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X工商處(X×)第號的處理決定是正確的(略)。

綜上所述,X 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X工商處(×X)第X X號《處理決定書》認定原告人黃和X×縣農業機械公司在這臺6160型發電機組交易

中進行投機倒把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確鑿的,定性是準確的,處理是正確的。沒收施××非法所得300元也是正確的。故我們以X工商發()第X×號《複議決定書》予以維持。同理三原告人的訴訟所請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爲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主義經濟秩序,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決。

此致!

××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蓋章)

××年×月×日持。

行政答辯狀 篇9

答辯人:×××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駐××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託代理人:王××,副局長。

因季××不服本局行政 處罰向法院起訴一案,提出答辯:

審判長:×××

我叫王××,現任××區城建局副局長。我 受法定代表人賴××的委託,對李××在××區××村×街×號違章建新房不服從我局行政 處罰決定而起訴一案進行答辯。

一、關於李××在私房建築中的五處違章事實和對其處罰 的法律依據。

1.李××違章增建地下室。李××於19××年×月××日寫了一份《申請 》,請求建南樓二層六間,還未獲批准,就於19××年×月初動工挖了地下室,深約一米, 西端緊靠西鄰吳××家的門洞。19××年×月×日李××的西鄰吳×來我局向建管科原科長 袁××反映李××挖地下室,影響他家門洞,請城建局解決。而後,其愛人孫××又 來反映此事,並請求儘快解決。當時建管科科長袁××和史××等人到李××家查驗了現場 ,指出李挖地下室是違章施工。史說:“挖地下室必須停工,立即採取防護措施,否則後果 自負”。19××年×月李××曾兩次找主持建管工作的副局長魯××,請他幫助把南樓批了 .魯批評他與鄰居關係搞得不好,並告訴他先把鄰里關係搞好,辦證手續齊全後,才能批准 .以後此事無進展,也就一直未批准他蓋南樓的申請。後李於19××年×月又提出蓋東樓的 申請。在×××年×月×日我局以(××)×建字×號《私房建築許可證》批准其建東樓時 ,史××、校××對其明確提出:“把地下室填上,按許可證批准的事項和有關規定施工。 ”事實證明,李××建地下室是先斬後奏,沒有經過任何人的同意,更沒有任何批准手續, 純屬違章建築。其行爲違反了《××市私房建築管理實施細則》第11條:“在距鄰居地界一 米內,不準挖坑、挖溝或形成積水”的規定。直到19××年×月××日我局劉××、劉×、 劉××、吳××等四位同志到李××家,再次丈量所建房屋尺寸時,地下室還依然存在。

2.李××的《私房建築許可證》上批准的建築面積爲44.64m2×2,但其實際建築面積是45 .99m2×2,共超出2.7m2.這是由於加寬、加長了各0.10米而造成的,是違章行爲。

3.李××的《私房建築許可證》上批准樓房高度爲6米。李××和其子在19××年×月×日 辦理許可證時,我局經辦人員史××、校××等人向他明確交待了房高6m的起標點是以×村 ×街中心點加20cm起標。隨後,我局魯局長又向他強調了這一點。建房戶李××是清楚的。 這一點,李××在訴狀中也承認了。原告自稱是:“按照被告批准的(××)×建字第×號 《私房建築許可證》及建樓圖紙和其他要求,於19××年×月×日至×月××日在× 村×號自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但事實上李××又擅自提高房屋的高度,其所建的樓 房高度是7.02m,超出批准的高度1.02m.所以認定其違反了《×××市私房建築管理規定 實施細則》第三章第五條“房屋的層高一般應控制在3—3.2米……臨街房屋標高,高出街 道中心15—20釐米爲宜,不允許任意提高房屋標高,影響四鄰”的規定。

4.擅自改變建 築立面。李××的申請圖紙爲東樓,正立面爲西立面,主要的門窗向西開。按圖,有兩個向 西開的門,並無申請向南開門。因其南臨××村×街,東鄰衚衕、北鄰自己的北房,而同意 他在三面各開一個小側窗。但李在施工中,擅自將建築正立面由西立面改成南立面,改變批 準的建築立面,將東樓變成了北樓,因而造成了西側二層出現了側窗;同時,由於其將東樓 改變成北樓,違背了我局的批示,所以在實際上就等於我局所批的(××)×建字第×號《 私房建築許可證》由於李××的原因而作廢。這是明顯的違章行爲。

5.違章建挑檐。按 照建築管理的常規,一切建築物應限定在平面位置圖,即座落圖範圍內施工。李××所建房 屋應在本局批准的7.20米×6.20米內進行,超出此範圍就是違章。爲了防止李建房時違章 ,當時主管建築的魯局長在審批的李的圖紙上明確限定西側在1.15米距離內不能有任何建 築,李對此表示同意。並由李的兒子李××蓋了章(見圖紙)。但原告無視這一批示,擅自 建西側挑檐1.1米多。在李建挑檐過程中,我局工作人員史××聽到反映後,找李指出其建 築是錯誤的,要打掉。19××年×月×日史××把李××叫到城建局建管科明確告訴李×× :“批准你建房寬6.20米,你違背批示,應改過來:出檐20—30釐米,我們不能說你出了 格,可是你出得太多。”後於×月×日,魯局長和史××同去現場,當着李××和其子的面 ,明確指出挑檐要全部拆掉。李不接受。後來魯決定去掉一半,最多留60釐米。但李 ××對這一點仍置之不理,至今還保留1.1米的大檐。

從以上可以看出,李××在私房建 築中的錯誤事實是清楚的。對於李××的違章行爲,我們進行多次批評教育,要求其改正違 章行爲。李非但不聽,反而四處活動,託人講情。根據《×××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 第23條之規定,李××在建房中違反了:①未領取建築執照擅自興建地下室。②未按批准圖 紙施工,擅自變更設計,增加建築面積。根據市建(19××)×號文,即《×××市私房建 築管理實施細則》第15條第1款“無執照施工或未按執照批准事項施工,擅自改變位置、層 數、面積、立面、結構者”視爲違章行爲之規定,確認李××的私房建築有五處違章。我局 根據《×××市私房建築管理實施細則》第17條第1款:“責令停工、糾正、限期拆除”; 第2款:“處罰房主工程造價的10%以下罰款”;第3款:“強行拆除”的規定,我局於19× ×年×月××日對李××下達了《處罰決定書》,要求其:①去掉西側挑檐1.1米;②去掉 二層側窗;③對擅自建地下室、改變方位、房高、面積罰款1000元。這是有理有據的,是完 全合法的。以上是李××私房建築的違章事實和對其處理的過程。

二、《起訴狀》中說: “法院看到19××年×月×日訴狀後,責成被告給予解決問題,糾正其錯誤。”這是李×× 的謊言。我們之所以撤回這個決定,並不是因爲我們對李××處罰的錯誤,而是因爲《處罰 決定書》中有兩處不當:一是引用文不能只引用市建委規定;二是“限期三天”,法律文件 上沒有這個規定。撤回只是要重新修正罰款條文,而不是要撤銷處罰決定。

三、《起訴狀 》中說:“史××經常隔三天兩日到施工現場查看,並在竣工驗收時也沒有提出異議 .”李的這種言論純系捏造。我們城建局每次找建房戶是按照程序規定,即報圖紙證件、現場勘查、驗灰線、發建築許可證、竣工驗收這五步進行。哪有那麼多時間看着他這一家施工 ?李在施工中擅自挖地下室,當場就予以糾正,並責令其停工,讓其填上。在李的樓房即將 竣工時,我們才知道其違章造挑檐一事,又多次進行批評,責令其全部打掉,怎麼能說沒有 提出過異議呢?事實上是李××企圖把自己違反建築規定的責任推給我們城建局罷了!

四 、《起訴狀》中原告說他沒有違反規定。在我們處理李××違章的過程中,李曾四處活動, 託人說情,已多次表示自己違章,要求象徵性地罰點款。請看省政府辦公廳××給×××區 長的信,其中寫道:“我的一個老戰友李××同志退休後在原來的地基上蓋了幾間房,房檐 突出了不到一米,按設計圖紙不應突出那麼多……本人也承認突出的地方是錯誤的,請你和 有關部門說一下,一是叫本人作個檢查或是酌情罰點款……”。從這封信中看,第一,李× ×承認自己蓋房檐是違章的;第二,要求罰款不要打掉房檐。可爲什麼在《起訴狀》中,李 ××又說自己根本沒有違章呢?這隻能說明李××出爾反爾,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審判 長,以上我的答辯說明了我們對李××所作的處罰決定是完全正確的、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在此,我們強烈要求法院:

一、請求法院維持19××年×月××日本局作出的《處罰決定 書》,並強制執行。

二、對李××的違章行爲重新從嚴處理,即將其房屋超高,東、西、 南三處挑檐等違章部分全部打掉。

三、由於李××違章,批准的東樓蓋成了北樓,造成我 局批的圖紙、手續全部作廢,待法院判決後,令其重新辦理手續。

四、李××在起訴狀中 捏造事實,給我局的聲譽和工作造成極壞影響,要求李××給我局賠禮道歉,恢復名 譽,賠償經濟損失。

此 致

××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區城建局(公章)

法定代 表人:賴××,局長。

委託代理人:王××,副局長。

19××年×月×日

附件:

1. 答辯狀副本1份;

2.書證2份;

3.證人證言3份;

4.現場筆錄1份。

行政答辯狀 篇10

答辯人: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西區大隊

答辯人根據x市鐵西區人民法院轉來的的劉某某不服x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xx)沈鐵西行初字第11號行政判決書的上訴狀副本,現答辯如下:

一、劉某某20xx年12月12日9時10分在鐵西區某小區院內發生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證據充分。

20xx年12月14日,答辯人受理楊某報案稱遼A33與遼A79發生交通事故,前車駕駛人造成後車撞損後離開現場,20xx年12月17日答辯人對楊某的車輛進行了鑑定,車輛損失金額共計1036元,屬於有交通事故發生,爲了作痕跡鑑定對比,要求上訴人劉某某將其車開到交警大隊未果。20xx年12月20日,答辯人接到楊某的報案稱遼A33車輛停放在某小區,隨即趕到車輛停放地點將劉某某車輛扣留並於當日開具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以上事實有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陳述材料,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等證據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上訴人辯稱其不會駕駛汽車,也無駕照,事發當天未在現場屬於混淆視聽,經過答辯人調查取證,遼A33機動車所有人爲劉某某,答辯人扣留遼A33機動車是爲了收集證據的需要,是答辯人依法履行職權行爲,與上訴人劉某某是否會駕駛汽車,是否在案發現場無任何關係。

上訴人劉某某辯稱單憑楊某的報案不能認定遼A33碰撞遼A79觀點不能成立。答辯人委託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鑑定中心作出的《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鑑定中心檢驗報告》中警鑑字【20xx】75號已證明了上訴人車輛刮碰楊某車輛的事實。

二、答辯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符合法定程序。

在查處該案過程中,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了受案、通知、調查取證、告知等程序。在整個辦案過程中,答辯人嚴格依照法定程序,無違法行爲。

上訴人辯稱答辯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未通知原告等觀點根本不成立。答辯人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反而上訴人劉某某從案件發生後一直拒絕配合履行相關義務,答辯人秉公處理,無違法行爲。

三、本案適用法律正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適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覈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應當由鑑定人簽名。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綜上所述:答辯人做出的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劉某某的訴訟請求。故請求貴院依法維持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西區大隊

行政答辯狀 篇11

辯人:××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代表何××,公關部經理。

案由:上訴人張××因房屋拆遷一案,不服××市××區[19××]民字第19號的判決,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答辯理由:爲了適應本市商業發展的需要,我公司於19××年12月向市城建規劃局提出申請報告,要求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場地150平方米。市城建局 於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號批文同意該項工程。同年在拓寬場地過程中,需要拆遷租住戶張××一戶約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張××提出的要求 過於苛刻。幾經協商,不能解決。答辯人不得已於19××年1月××日投訴於××市××區人民法院。××市××區人民法院於19××年2月以[19××]民 字第19號判決書判處張××必須於19××年3月底前搬遷該屋,並由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提供不少於原居住面積的房屋租給張××居住,但張××仍無理取鬧。 據此,答辯人認爲張××的上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張××說我們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的場地是未經批准的。這是沒有根據的。一審法庭曾審查過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要求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場地的報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71號的批文,並當庭概述了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的報告內容,還全文宣讀了市城建局的批文。這些均有案可查。張××不能因爲要 求查閱市城建局的批文,未獲准許,而否認拓寬工程的合法性。

二、張××說我們未徵得她本人同意,與房主×××訂立房屋拆遷協議是非法的。這更無道理。張××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權,並無房屋所有權。所有權理當歸屬房 主×××。我們拓寬場地,拆毀有礙交通和營業的房屋,理當找產權人處理,張××無權干涉和過問。

應當指出,對於張××搬遷房屋一事,我們已作了很大的讓步和照顧。我們答應她在搬遷房屋時提供離現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樓底層朝南房間一間, 計20平方米,租給她居住。而張××還糾纏不清,漫天要價。揚言不達目的,決不搬遷。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市××區人民法院的原判決是正確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應予維答辯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

代表 何××

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答辯狀 篇12

答辯人XX省XX縣城鄉建設委員會,住所地XX縣XX街號。

法定代表人冉,主任。

因鄭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處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鄭本在雲臺鄉利民村四組有磚木結構瓦房,x年3月又向鄉政府申請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興建住房,鄉政府認爲該地段不是農房建設規劃點,因此沒有同意。鄭既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覈批准,又未領取建房許可證,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興建住房,是違反《XX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21條之規定的。在施工期間、鄉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現場勸阻施工,併發出《關於鄭八違章建築通知書》,限期將正在興建的房屋拆除還耕,但鄭不予理睬,鄉政府於x年12月20日給縣城鄉建設委員會打了《關於對鄭強行佔用良田熟地建房的處理報告》。經我們調查覈實,認爲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覈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規定。爲此,我們依據該法第四十五條關於"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規定,千x年9月2日做出《關於拆除鄭非法佔耕地所建住房的處罰決定》。

鄭以"建房是經羣衆討論通過的"爲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處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所謂"理由"是站不住腳的,請依法裁判。

證據:

一、XX鄉政府《關於鄭NX違章建築通知書》一份;

二、XX鄉政府《關於鄭強行佔用良田熟地建房的處理報告》一份;

三、本委員會《關於拆除鄭非法佔耕地所建住房的處罰決定》一份。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一份

答辯人XX縣城鄉建設委員會(蓋章)

X年X月X日

行政答辯狀 篇13

答辯人:,男,住

一、原告起訴時,已過訴訟時效。

原告所訴東集用子()字第1638089號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登記標號爲16-38-065,該土地登記在答辯人名下。該土地使用權由答辯人申請,相關行政部門在1991年3月15日依法予以登記審批。原告x3年7月18日提交起訴狀,已超過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爲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爲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答辯人的宅基地未侵佔原告的宅基地,而是原告的部分房屋建造在答辯人的宅基地上,侵佔了答辯人的宅基地。

從區政府提交的證據可以看出,答辯人的土地登記編號爲16-38-065,原告的土地登記編號爲16-38-064,兩塊土地相臨,界址清楚,答辯人土地在原告土地東邊。原告的16-38-064號土地申請書上明確註明地上物是房屋5間,土地面積13米*15.2米。原告的日房字第92330011號房產證平面圖上顯示土地面積爲26米*15.2米。原告的房產所佔的土地面積是原告土地證面積的2倍,恰好是原告和第三人的土地面積之和,原告的房產不但使用了自己的宅基地,而且侵佔了第三人的全部宅基地。

三、答辯人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的簽名是真實的,土地權屬來源明確,地上附着物權屬明確,經過了相關行政部門的依法審批。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6條:土地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1、土地登記申請2、地籍調查3、權屬審覈4、註冊登記5、頒發或更換土地證書。其中沒有需要村委會蓋章批准的要求。行政機關作出的土地行政登記行爲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使用法律法規正確。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x3年8月5日

行政答辯狀 篇14

答辯人xx縣政府。

現答辯人就原告提起“行政其他”行政訴訟案,作如下答辯。

總的答辯意見是,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或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

一、 原告的起訴,已超過起訴期限

《行政訴訟法》四十六條規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最高法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本案中,原告至少應當在x年4月與中共xx縣委辦公室簽訂《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時,就知道了具體行政行爲的內容。至起訴之時的x年3月,長達近11年,早已超過最長起訴期限2年的限制。所以,原告的起訴,應當駁回。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本案中,原告訴請的是:確認《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無效,以及無效所引起的“償還”與“賠償”。而《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的行爲主體是原告和中共xx縣委辦公室,答辯人不是這一具體行爲的作出者。(中共xx縣委辦公室是不是行政機關,是不是法律授權或委託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答辯人在此不作評判)。

本案中,答辯人方確係原告所訴稱的x4年第四十一期專題會議紀要的作出者,但該紀要是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屬於抽象行政行爲而非具體行政行爲,是不可單獨起訴的。

綜合前述兩點,本案列答辯人爲被告,顯然錯誤。

三、本案至少漏列當事人

無論中共xx縣委辦公室是不是行政機關,是不是法律授權或委託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但由於其是簽訂《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這一具體行爲的主體,必然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所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中共xx縣委辦公室至少應作爲本案第三人蔘加訴訟。

四、在實體上,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一)、原告支撐其訴訟請求的推理邏輯錯誤。

原告的邏輯是:原告的涉訴房產是合法取得的,有權獲得補償;而答辯人方的第四十一期專題會議紀要將合法的房產“說成是無移民補償”,是違法的;《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是依據該紀要的規定而簽訂的,所以也是違法的,進而,是無效的。

原告的這一邏輯,背離了一個最基本事實。

證據證明,涉訴房產所屬的當時縣委機關六號樓,實系x2年4月4日以後新建;並未獲得省級政府審批同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三峽工程壩區和庫區淹沒線以下區域人口增長和基本建設的通知》規定:從現在(即x2年4月4日,實際把握的時間點是x2年5月10日)起,在三峽工程區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搞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經報省級政府審批後才能允許建設。凡違反規定的建設,除按違章建築處理外,搬遷時一律不予補償。《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在淹沒線以下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三峽工程壩區和庫區淹沒線以下區域人口增長和基本建設的通知》發佈後違反規定建設的項目,一律按違章建築處理。重慶市實施《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辦法第三十三條也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淹沒線以下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對未經省級政府批准在x2年4月4日後建設的項目,按照違法建築予以處理,一律不予補償。

所以,原告的訴爭房產,雖然在形式上具備合法手續,但不符合前述特別法的規定,屬於不予移民補償的範疇。並非如原告所稱,是被告方的紀要將原告的涉訴房屋“說成是無移民補償”,而是一系列上位規範性文件早就明確界定了的。

(二)、第四十一期專題會議紀要不違法,《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有效。

基於涉訴房產所屬的當時縣委機關六號樓等類似建築,系並未獲得省級政府審批同意的新建,作爲行政機關的答辯人一方存在失誤;基於包括原告在內的購房者應知該樓存在權利補償瑕疵卻實施購買,也有失誤,答辯人方在x4年出臺了“適當補助”而非“移民補償”的第四十一期專題會議紀要。

“適當補助”而非“移民補償”,實質上是對新建房屋移民搬遷的變通處理,該處理方案使本“一律不予補償”的對象,得到了適當補助,體現了關注民生實際和人性化施政,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規定,《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依據該紀要精神簽訂,且原告系自願簽訂,是合法有效的。

(三)、無論《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是否有效,原告第二、三項訴訟請求都不應得到支持。

證據證明,原告已於x年9月,在安置了一套住房(具體位於: 號)。根據一個移民戶,只能安置一套住房的規定,即便原告在舊城有多個符合安置條件的房產,在只能實物安置一套,其餘只能實行貨幣化安置。所以,即便《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有效,原告的“償還”之訴、“賠償”之訴,也不能成立。

謹此答辯,懇請採納

此致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縣政府

x年4月10日

行政答辯狀 篇15

答辯人(原審原告):譚,男,x年12月1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市xx區xx街道辦事處xx村路40號。

答辯人因(原審被告)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及第三人,xx市發展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不服xx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濟中區行初字第113號行政判決書,特提起上訴一案,

提出答辯如下:

1 、維持原判,駁回原審被告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顛倒黑白,無理取鬧的上訴請求。

2、《關於荷花路升級改造工程用地的意見》是原審原告特提供2,3,5號證據證明並非用地批准文件的非法佔地的違法行爲,原審被告認定是有效的用地批准文件,是驢頭對不上馬嘴,是對正確行政行爲的踐踏,是對憲法法律的侮辱,至於原審被告的上訴,與法不符,於情不融,實屬對其違法的遮掩,請求法庭不予支持。

3、受害人是一個有兩個殘疾人的雙殘家庭,我的生活來源全在這門面房上,靠租房來維持生計,遭遇非法強拆,雙殘之家賴以生存之地沒有了, xx市北湖區管委會蓋的是17、33的小高層,而雙殘之家對小高層以後的各項費用承擔不起,生活、生存都不方便,這也是對雙殘之家的一種歧視,違反了《憲法》《殘疾人保障法》。

4、判定原審被告承擔因違法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侵害原審原告的合法權益、侵權行爲所造成生存權、居住權負有嚴重的法律責任。

5、兩審訴訟費均由原審被告負擔,並向原審原告公開賠禮道歉。

請求二審法院以法律公正的公德精神維持原判,支持,雙殘之家答辯人的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譚

x年四月二十一日

行政答辯狀 篇16

答辯人xx縣人民政府。

現答辯人就原告提起“行政其他”行政訴訟案,作如下答辯。

總的答辯意見是,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或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

一、 原告的起訴,已超過起訴期限

《行政訴訟法》四十六條規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最高法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本案中,原告至少應當在x年4月與中共xx縣委辦公室簽訂《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時,就知道了具體行政行爲的內容。至起訴之時的x年3月,長達近11年,早已超過最長起訴期限2年的限制。所以,原告的起訴,應當駁回。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本案中,原告訴請的是:確認《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無效,以及無效所引起的“償還”與“賠償”。而《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的行爲主體是原告和中共xx縣委辦公室,答辯人不是這一具體行爲的作出者。(中共xx縣委辦公室是不是行政機關,是不是法律授權或委託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答辯人在此不作評判)。

本案中,答辯人方確係原告所訴稱的x年第四十一期專題會議紀要的作出者,但該紀要是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屬於抽象行政行爲而非具體行政行爲,是不可單獨起訴的。

綜合前述兩點,本案列答辯人爲被告,顯然錯誤。

三、本案至少漏列當事人

無論中共xx縣委辦公室是不是行政機關,是不是法律授權或委託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但由於其是簽訂《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這一具體行爲的主體,必然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所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中共xx縣委辦公室至少應作爲本案第三人蔘加訴訟。

四、在實體上,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一)、原告支撐其訴訟請求的推理邏輯錯誤。

原告的邏輯是:原告的涉訴房產是合法取得的,有權獲得補償;而答辯人方的第四十一期專題會議紀要將合法的房產“說成是無移民補償”,是違法的;《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是依據該紀要的規定而簽訂的,所以也是違法的,進而,是無效的。

原告的這一邏輯,背離了一個最基本事實。

證據證明,涉訴房產所屬的當時縣委機關六號樓,實系x年4月4日以後新建;並未獲得省級政府審批同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三峽工程壩區和庫區淹沒線以下區域人口增長和基本建設的通知》規定:從現在(即x年4月4日,實際把握的時間點是x年5月10日)起,在三峽工程區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搞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經報省政府審批後才能允許建設。凡違反規定的建設,除按違章建築處理外,搬遷時一律不予補償。《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在淹沒線以下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三峽工程壩區和庫區淹沒線以下區域人口增長和基本建設的通知》發佈後違反規定建設的項目,一律按違章建築處理。重慶市實施《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辦法第三十三條也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淹沒線以下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對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在x年4月4日後建設的項目,按照違法建築予以處理,一律不予補償。

所以,原告的訴爭房產,雖然在形式上具備合法手續,但不符合前述特別法的規定,屬於不予移民補償的範疇。並非如原告所稱,是被告方的紀要將原告的涉訴房屋“說成是無移民補償”,而是一系列上位規範性文件早就明確界定了的。

(二)、第四十一期專題會議紀要不違法,《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有效。

基於涉訴房產所屬的當時縣委機關六號樓等類似建築,系並未獲得省級政府審批同意的新建,作爲行政機關的答辯人一方存在失誤;基於包括原告在內的購房者應知該樓存在權利補償瑕疵卻實施購買,也有失誤,答辯人方在x年出臺了“適當補助”而非“移民補償”的第四十一期專題會議紀要。

“適當補助”而非“移民補償”,實質上是對新建房屋移民搬遷的變通處理,該處理方案使本“一律不予補償”的對象,得到了適當補助,體現了關注民生實際和人性化施政,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規定,《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依據該紀要精神簽訂,且原告系自願簽訂,是合法有效的。

(三)、無論《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是否有效,原告第二、三項訴訟請求都不應得到支持。

證據證明,原告已於x年9月,在新縣城安置了一套住房(具體位於: 號)。根據一個移民戶,只能安置一套住房的規定,即便原告在舊城有多個符合安置條件的房產,在新縣城只能實物安置一套,其餘只能實行貨幣化安置。所以,即便《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有效,原告的“償還”之訴、“賠償”之訴,也不能成立。

謹此答辯,懇請採納

此致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縣人民政府

x年4月10日

行政答辯狀 篇17

答辯人:某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該局局長

答辯人因與李某行政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基本事實

二〇xx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八時二十分,答辯人執法人員王某某、王某和趙某某在城區巡邏時發現縣府東街李某滷肉店門口有一流動攤販殷某某在佔道販賣蔬菜,執法人員王某某、王某向殷某某出示執法證件後,責令殷某某到交警大隊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經營,殷某某當即準備騎電動三輪車前往,就在此時,李某醉醺醺地從自己經營的滷肉店裏跌跌撞撞地出來破口大罵,指責執法人員未及時清理滷肉店附近的流動攤販,影響了他的生意,並拉住殷某某的三輪車不讓離開。答辯人執法人員見李某已醉酒,勸其到執法局辦公室反映問題,此時李某的滷肉店裏又走出來一名40歲左右的女性,和李某一起辱罵答辯人執法人員,並且多次用口水唾執法人員某某強和趙某某。答辯人執法人員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現場情況,並按照領導指示極力保持克制,反覆勸阻李某,讓其酒醒後到答辯人辦公室反映問題。這時現場已聚集很多人和車輛,爲避免阻礙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執法人員準備離開。而李某卻越罵越兇,並上前扯住執法人員王某某、趙某某的衣服不讓離開,王某拿出手機欲對李某阻礙正常執法的行爲向公安機關報警,並對現場情況進行取證時,那名女性見狀便搶王某手中的手機並撕扯王某。隨後還採用上執法車輛和擋在執法車輛前面的方式不讓執法車輛離開。最後李某和那名女性在周圍羣衆的指責和勸說下,才離開執法車輛,執法人員和車輛方纔離開現場。

事件發生後,答辯人高度重視,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對事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我局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嚴格遵守《行政執法人員十條禁令》,面對李某和那名女性的無理挑釁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終保持克制態度,堅持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沒有對李某造成任何人身傷害。

x3年6月16日,李某向答辯人書面申請國家賠償,目前答辯人正在研究是否進行賠償,至今尚沒有給李某正式答覆。此後李某又到縣信訪局信訪,縣信訪局接訪後要求答辯人對李某信訪問題給予書面答覆(某信轉〔x3〕128號信訪卡)。

x3年7月8日,答辯人就李某信訪問題作出某城管信訪〔x3〕3號“信訪事項辦理答覆意見”,對其信訪問題依法進行了書面答覆。

x3年7月22日,李某將答辯人起訴法院要求進行國家賠償。

對李某訴訟請求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李某於x3年6月16日書面向答辯人提出國家賠償,根據上述規定,答辯人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如果逾期沒有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李某於x3年6月16日向答辯人提出國家賠償,答辯人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的期限是x3年8月16日,答辯人如果逾期沒有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李某纔可以提起訴訟。李某在答辯人作出是否賠償的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明顯違反的法律的規定,應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

此致

某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二〇xx年八月六日

行政答辯狀 篇18

答辯人:×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駐××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託代理人:王,副局長。

因季不服本局行政 處罰向法院起訴一案,提出答辯:

審判長:

我叫王,現任××區城建局副局長。我 受法定代表人賴委託,對李在××區××村×街×號違章建新房不服從我局行政 處罰決定而起訴一案進行答辯。

一、關於李在私房建築中的五處違章事實和對其處罰 的法律依據。

1.李違章增建地下室。李於19xx年×月××日寫了一份《申請 》,請求建南樓二層六間,還未獲批准,就於19xx年×月初動工挖了地下室,深約一米, 西端緊靠西鄰吳家的門洞。19xx年×月×日李西鄰吳×來我局向建管科原科長 袁反映李挖地下室,影響他家門洞,請城建局解決。而後,其愛人孫又 來反映此事,並請求儘快解決。當時建管科科長袁和史等人到李家查驗了現場 ,指出李挖地下室是違章施工。史說:“挖地下室必須停工,立即採取防護措施,否則後果 自負”。19xx年×月李曾兩次找主持建管工作的副局長魯,請他幫助把南樓批了 .魯批評他與鄰居關係搞得不好,並告訴他先把鄰里關係搞好,辦證手續齊全後,才能批准 .以後此事無進展,也就一直未批准他蓋南樓的申請。後李於19xx年×月又提出蓋東樓的 申請。在×年×月×日我局以()×建字×號《私房建築許可證》批准其建東樓時 ,史、校對其明確提出:“把地下室填上,按許可證批准的事項和有關規定施工。 ”事實證明,李建地下室是先斬後奏,沒有經過任何人的同意,更沒有任何批准手續, 純屬違章建築。其行爲違反了《××市私房建築管理實施細則》第11條:“在距鄰居地界一 米內,不準挖坑、挖溝或形成積水”的規定。直到19xx年×月××日我局劉、劉×、 劉、吳等四位同志到李家,再次丈量所建房屋尺寸時,地下室還依然存在。

2.李《私房建築許可證》上批准的建築面積爲44.64m2×2,但其實際建築面積是45 .99m2×2,共超出2.7m2.這是由於加寬、加長了各0.10米而造成的,是違章行爲。

3.李《私房建築許可證》上批准樓房高度爲6米。李和其子在19xx年×月×日 辦理許可證時,我局經辦人員史、校等人向他明確交待了房高6m的起標點是以×村 ×街中心點加20cm起標。隨後,我局魯局長又向他強調了這一點。建房戶李是清楚的。 這一點,李在訴狀中也承認了。原告自稱是:“按照被告批准的()×建字第×號 《私房建築許可證》及建樓圖紙和其他要求,於19xx年×月×日至×月××日在× 村×號自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但事實上李又擅自提高房屋的高度,其所建的樓 房高度是7.02m,超出批准的高度1.02m.所以認定其違反了《×市私房建築管理規定 實施細則》第三章第五條“房屋的層高一般應控制在3—3.2米……臨街房屋標高,高出街 道中心15—20釐米爲宜,不允許任意提高房屋標高,影響四鄰”的規定。

4.擅自改變建 築立面。李申請圖紙爲東樓,正立面爲西立面,主要的門窗向西開。按圖,有兩個向 西開的門,並無申請向南開門。因其南臨××村×街,東鄰衚衕、北鄰自己的北房,而同意 他在三面各開一個小側窗。但李在施工中,擅自將建築正立面由西立面改成南立面,改變批 準的建築立面,將東樓變成了北樓,因而造成了西側二層出現了側窗;同時,由於其將東樓 改變成北樓,違背了我局的批示,所以在實際上就等於我局所批的()×建字第×號《 私房建築許可證》由於李原因而作廢。這是明顯的違章行爲。

5.違章建挑檐。按 照建築管理的常規,一切建築物應限定在平面位置圖,即座落圖範圍內施工。李所建房 屋應在本局批准的7.20米×6.20米內進行,超出此範圍就是違章。爲了防止李建房時違章 ,當時主管建築的魯局長在審批的李的圖紙上明確限定西側在1.15米距離內不能有任何建 築,李對此表示同意。並由李的兒子李蓋了章(見圖紙)。但原告無視這一批示,擅自 建西側挑檐1.1米多。在李建挑檐過程中,我局工作人員史聽到反映後,找李指出其建 築是錯誤的,要打掉。19xx年×月×日史把李叫到城建局建管科明確告訴李 :“批准你建房寬6.20米,你違背批示,應改過來:出檐20—30釐米,我們不能說你出了 格,可是你出得太多。”後於×月×日,魯局長和史同去現場,當着李和其子的面 ,明確指出挑檐要全部拆掉。李不接受。後來魯決定去掉一半,最多留60釐米。但李 對這一點仍置之不理,至今還保留1.1米的大檐。

從以上可以看出,李在私房建 築中的錯誤事實是清楚的。對於李違章行爲,我們進行多次批評教育,要求其改正違 章行爲。李非但不聽,反而四處活動,託人講情。根據《×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 第23條之規定,李在建房中違反了:①未領取建築執照擅自興建地下室。②未按批准圖 紙施工,擅自變更設計,增加建築面積。根據市建(19xx)×號文,即《×市私房建 築管理實施細則》第15條第1款“無執照施工或未按執照批准事項施工,擅自改變位置、層 數、面積、立面、結構者”視爲違章行爲之規定,確認李私房建築有五處違章。我局 根據《×市私房建築管理實施細則》第17條第1款:“責令停工、糾正、限期拆除”; 第2款:“處罰房主工程造價的10%以下罰款”;第3款:“強行拆除”的規定,我局於19× ×年×月××日對李下達了《處罰決定書》,要求其:①去掉西側挑檐1.1米;②去掉 二層側窗;③對擅自建地下室、改變方位、房高、面積罰款1000元。這是有理有據的,是完 全合法的。以上是李私房建築的違章事實和對其處理的過程。

二、《起訴狀》中說: “法院看到19xx年×月×日訴狀後,責成被告給予解決問題,糾正其錯誤。”這是李 的謊言。我們之所以撤回這個決定,並不是因爲我們對李××處罰的錯誤,而是因爲《處罰 決定書》中有兩處不當:一是引用文不能只引用市建委規定;二是“限期三天”,法律文件 上沒有這個規定。撤回只是要重新修正罰款條文,而不是要撤銷處罰決定。

三、《起訴狀 》中說:“史經常隔三天兩日到施工現場查看,並在竣工驗收時也沒有提出異議 .”李的這種言論純系捏造。我們城建局每次找建房戶是按照程序規定,即報圖紙證件、現場勘查、驗灰線、發建築許可證、竣工驗收這五步進行。哪有那麼多時間看着他這一家施工 ?李在施工中擅自挖地下室,當場就予以糾正,並責令其停工,讓其填上。在李的樓房即將 竣工時,我們才知道其違章造挑檐一事,又多次進行批評,責令其全部打掉,怎麼能說沒有 提出過異議呢?事實上是李企圖把自己違反建築規定的責任推給我們城建局罷了!

四 、《起訴狀》中原告說他沒有違反規定。在我們處理李違章的過程中,李曾四處活動, 託人說情,已多次表示自己違章,要求象徵性地罰點款。請看政府辦公廳給×區 長的信,其中寫道:“我的一個老戰友李退休後在原來的地基上蓋了幾間房,房檐 突出了不到一米,按設計圖紙不應突出那麼多……本人也承認突出的地方是錯誤的,請你和 有關部門說一下,一是叫本人作個檢查或是酌情罰點款……”。從這封信中看,第一,李× ×承認自己蓋房檐是違章的;第二,要求罰款不要打掉房檐。可爲什麼在《起訴狀》中,李 又說自己根本沒有違章呢?這隻能說明李出爾反爾,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審判 長,以上我的答辯說明了我們對李所作的處罰決定是完全正確的、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在此,我們強烈要求法院:

一、請求法院維持19xx年×月××日本局作出的《處罰決定 書》,並強制執行。

二、對李違章行爲重新從嚴處理,即將其房屋超高,東、西、 南三處挑檐等違章部分全部打掉。

三、由於李違章,批准的東樓蓋成了北樓,造成我 局批的圖紙、手續全部作廢,待法院判決後,令其重新辦理手續。

四、李在起訴狀中 捏造事實,給我局的聲譽和工作造成極壞影響,要求李給我局賠禮道歉,恢復名 譽,賠償經濟損失。

此 致

××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區城建局(公章)

法定代 表人:賴,局長。

委託代理人:王,副局長。

19xx年×月×日

附件:

1. 答辯狀副本1份;

2.書證2份;

3.證人證言3份;

4.現場筆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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