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追究範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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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制,爲進一步強化責任,落實首問責任制和限時辦結制,規範工作人員工作行爲,嚴格辦事時限規定,防止推諉扯皮、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本文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責任追究範文,僅供參考。

責任追究範文3篇
責任追究範文篇一:責任追究工作流程

1.此項工作由違反紀律責任追究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小組由院領導班子組成,辦公室設在人事處;

2.立案,經領導小組研究決定是否對具有過錯行爲的當事人進行立案。

3.調查,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調查,將調查情況報院領導小組。

4.處理,由領導小組研究作出處理決定。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工作人員,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工作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5. 落實,由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落實處理決定。

6.發處分通知書。給予通報批評以上處分決定的,將通報批評或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工作人員本人和有關單位,並在一定範圍內宣佈;並告知其申辯的權利和有關規定的期限。

7.處分材料存檔。責任追究有關材料存入學院檔案,並送達責任人所在單位、監察、組織、人事等有關單位備案。對於受到警告以上處分者,材料同時存入個人檔案。

責任追究範文篇二:責任追究管理制度

爲了提高上海八友工貿有限公司的規範運作水平,根據公司業務辦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結合《海關法》及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對相關責任人違反相關規程制度給予責任追究。 實行責任追究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錯必究;過錯與責任相適應;責任與權利對等原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1.以牟利爲目的,運輸、攜帶、郵寄除前項所列物品外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口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數額不大的;

2.、未經海關許可並補繳關稅,擅自出售特准進口的保稅貨物、特定減稅或者免稅的貨物,數額不大的。或者攜帶、郵寄淫穢物品進出境不構成走私罪的;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的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4.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由海關沒收貨物、物品、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二、有下列違反本法關於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爲之一的,應處以罰款:

1.運輸工具不經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境的;

2.不將進出境運輸工具到達的時間、停留的地點或者更換的地點通知海關的;

3.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向海關申報不實的;

4.不按照規定接受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行檢查、查驗的;

5.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裝卸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上下進出境旅客的;

6.在設立海關的地點停留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駛離的;

7.進出境運輸工具從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駛往另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尚未辦結海關手續又未經海關批准,中途擅自改駛境外或者境內未設立海關的地點的;

8.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兼營或者改營境內運輸的;

9.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進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設立海關的地點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內拋擲、起卸貨物、物品,無正當理由,不向附近海關報告的;

10.未經海關許可,擅自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或者轉讓海關監管貨物的;

11.擅自開啓或者損毀海關封志的;

12.違反本法關於海關監管的其他規定,致使海關不能或者中斷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實施監管的。

三、個人攜帶、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的,責令補繳關稅,視情況處以罰款,並記大過。

四、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並充分考慮出現差錯的原因、造成的後果以及是否及時主動採取應對措施

五、責任追究採取以下方式:

(一)責令改正並作檢討;

(二)通報批評;

(三)調離崗位、停職、降職、撤職;

(四)處以罰款或降薪;

(五)解除勞動合同

六、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負責人出現責任追究的範圍事件時,公司在進行上述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處罰金額由綜合管理部視情節確定。

七、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者與有關法律、法規相悖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理。

八、本制度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追究範文篇三: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爲維護公司利益,強化全員責任意識,建立責、權、利相統一的管理制度,更加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制度執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的利益高於一切。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全體員工共同遵守的行爲規範。員工有違反工作紀律和規定的,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爲都必須受到責任的追究。

第三條 本制度主要追究職務不作爲導致決策失誤、指導工作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因工作相互溝通不暢,系統之間、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扯皮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因工作職責不到位造成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質量管理責任事故和生產經營事故以及公司內部重大經濟犯罪的發生和資產資源的流失。

第四條 集團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和部門經理負責制,各系統各部門發生的責任事故,由各子公司總經理負責,各部門經理和主管以及直接責任者共同承擔直接責任。

第五條 集團實行剛性的責任追究制度,各級管理者必須不折不扣的貫徹執行。不管任何人發生責任事故,都必須受到責任的追究。

第六條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總經理、各子公司、所屬各部門經理和按中層幹部管理的部門主管、業務主管;各系統、各部門、各子公司以及事故防範和導致責任事故發生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七條 集團責任追究懲戒種類有以下四種:

1、行政處罰(包括降職、調離原工作崗位、免職處分)。

2、經濟處罰;

3、經濟賠償;

4、訴訟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一)關於生產管理責任

第八條 子公司總經理在授權範圍內對生產系統的各項工作負總責,對調度室、技術部、熱源廠、物資採購部和各生產管理所發生的責任事故負總責。

第九條 在正常情況下生產調度不利,不能按時完成供熱生產計劃,導致停熱或經常性間斷供熱,影響正常住戶用熱,公司將追究生產主管副總經理和調度室經理、熱源廠廠長的直接責任。

第十條 生產設備能力與設計要求發生變故,設備管理不善、維修不及時,生產能力下降,損失浪費嚴重,需追究熱源廠廠長廠長、總工程師、技術部經理、相關部門經理或主管的瀆職責任,根據損失情況給予經濟處罰,同時追究主管副總經理的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採購大宗原材料沒有履行招投標程序,注重價格,忽視質量,由此引發的內在質量問題,一經發現,公司將追究主管副總經理的管理責任;追究物資採購部經理和採購業務員的直接的經濟責任。

第十二條 凡是設備採購、物資採購、對外加工和設備維修工程都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的規定,簽訂合同,履約合同。由於不簽訂合同所發生的一系列問題,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因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公司將追究主管副總經理的瀆職責任;追究生產系統有關部門經理和物資採購部經理的直接責任,給予經濟處罰。

第十三條 物資系統必須強化倉儲管理,嚴格控制安全風險庫存,做到庫內整潔,產品分類標識清晰,帳物相符,按照流程會同相關部門及時處理廢舊物資。經發現庫內擺放混亂,帳物不符,物品丟失、發黴,沒有倉儲管理規定或沒有按規定執行,造成經濟損失,公司將追究倉庫保管員、物資採購部經理以及主管副總經理的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 主管生產副總經理有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相關規定,採取必要的措施,對管轄權限範圍內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製度;層層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並定期檢查;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提出強制預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五條 由於安全生產製度落實不到位,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安全生產培訓流於形式,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給公司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從子公司總經理到主管生產副總經理、相關部門經理,都要受到行政和經濟處罰。

第十六條 公司實行安全生產工作和產品質量“一票否決制”,凡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質量責任事故,生產系統和技術系統所涉及的部門和發生安全質量事故的子公司一律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七條 各子公司不認真貫徹執行公司的有關安全生產製度,不經常性的進行安全檢查,對已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不進行徹底的整改,對新上崗的員工不進行安全知識技能培訓等,由此而釀成的安全事故,公司將對子公司總經理、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行政和經濟責任的處罰。

第十八條 各系統、各部門、各子公司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必須及時向公司報告,對未及時上報安全事故,對事故遲報、晚報、漏報或瞞報,對事故未及時處理或阻撓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的都要按規定進行重處重罰。

(三)財務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 財務總監對公司財務管理負全面責任,各部門主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 財務總監要對財務系統人員進行系統的培訓,提高財務人員素質,如培訓不到位,教育不到位,促使財務人員違反財務規定,給公司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除財務人員要受到直接的經濟處罰外,財務總監要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財務總監要嚴格財務管理,嚴格財務審批制度,凡是審批手續不健全,不予審覈批准,堅決制止和遏制不正當行爲的發生,否則追究財務總監和財務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財務總監要加強對各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實行嚴格的財務監控,如果監督不力,財務管理混亂,財務總監、各子公司經理必須受到行政和經濟責任的追究。

第三十條 財務總監要同時強化對外採購(包括設備採購)、工程承包合同價格的審覈管理,特別是招投標項目的價格審覈以及在執行過程中的有效監控,如審覈監控不到位導致公司受到不應有的經濟損失,除追究主管、主辦部門的行政和經濟責任以外,財務總監也將受到經濟責任的追究。

第三十一條 財務總監必須嚴格執行財務結算制度,特別是對工程結算和各項工程費用的支出必需嚴格監控、 嚴格把關,不許有任何紕漏,如果發現在工程結算中有營私舞弊現象,要加重追究財務總監行政和經濟責任。

(四)行政、人資管理責任

第三十二條 行政總監對行政系統負總責。凡是行政系統發生的違反公司各項規定和不正當行爲的人和事,行政總監都要受到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行政系統的各部門主管對自己部門的工作負主要責任。對完不成本部門工作或因執行力的問題,導致工作失誤,釀成責任事故的要追究部門經理的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三十四條 行政總監要強化對辦公室的綜合管理,特別是後勤管理,嚴格控制費用管理,如把關不嚴,費用無故提高,甚至出現欺詐現象,行政總監將受到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 人力資源的管理,在人員招聘、錄用、調崗、晉升和薪酬等方面有營私舞弊行爲,不能認真執行公司的有關規定,擅自安排人事問題,公司將追究人力資源管理經理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強化企管計劃部的管理功能 ,要更多的在績效考評、綜合監控、各項規章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如職責不到位,導致工作失誤、管理失控,公司必須追究企管計劃部經理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行政系統必須加強綜合督辦功能,對總經理和總經理辦公辦公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要進行跟蹤督辦落實,如落實不力,延誤工作,甚至造成損失,公司必須追究行政總監和行政系統相關部門的責任。

(九)各子公司管理的責任

第三十八 各子公司在公司領導下全面履行管理子公司的職責,經理在公司賦予的權限內行使全面管理職能。

第三十九條 各子公司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公司的各項決議決定,切實抓好企業的生產管理和生產經營工作。經公司檢查發現未能按照公司的要求抓好各項管理工作,公司將追究子公司總經理的行政和經濟責任。

第四十條 各子公司必須按時完成全年既定的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目標。在此過程中必須抓好工作質量、生產質量和產品質量,因工作不力、不能按時完成生產任務、達不到質量要求,導致公司受到嚴重的經濟損失,公司必須追究子公司總經理和公司相關副總經理的行政和經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質量管理事故、設備管理事故、資產管理混亂,子公司總經理必須受到責任的追究,相關副總經理也將受到行政和經濟責任的追究。

第四十二條 對本年度發生的經營性虧損,按公司績效考評指標進行責罰。

第四十三條 子公司總經理必須接受全體員工的監督,與自己的下屬和員工進行經常性的溝通,充分聽取下屬及員工的意見和建議;不允許對提出反面意見的員工進行打擊報復。公司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並追究子公司領導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各子公司必須加強員工隊伍建設,嚴格執行末位淘汰的人事管理制度,採取各種措施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創建留住人才和人性化管理的平臺。如果對員工採取粗暴蠻橫態度使員工情緒不滿,損害公司利益,子公司領導必須受到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 各子公司要嚴格員工薪酬管理和行政費用管理,對員工工資的發放必須嚴格審覈,嚴格按照公司覈定的指標執行。一經發現謊報瞞報,營私舞弊,合夥詐騙,公司將嚴厲懲處直接責任者,並追究子公司領導的經濟責任。

(十)執行力的責任問題

第四十六條 集團上下必須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公司的決議決定,各子公司總經理、各部門經理、各子公司必須按照公司的要求和指導,盡心竭力地抓好自己權限範圍內的工作。

第四十七條 公司下發的文件、通知和各項規章制度,各系統、各部門、各子公司首先抓好貫徹;其次抓好培訓,要讓每個員工都要知道公司的要求和規定。

第四十八條 凡是違反公司規定,擅自超越權限安排生產經營工作,導致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公司必須追究各級管理幹部的行政和經濟責任。

(十一)關於各類責任事故報告

第四十九條 公司實行事故報告制度,各子公司凡是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火災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要物資被盜事故、當地政府部門、環保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在事故發生的當天電話報告公司總經理和有關部門,第二天下班前書面報告公司,否則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

第五十條 凡是因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都必須進行經濟和行政責任的追究。必要時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懲戒的實施辦法

第五十一條 凡是受到經濟處罰的部門和個人,在當月工資中予以扣除。

第五十二條 凡是受到經濟處罰的部門和個人,取消全年和年終獎勵;並取消當年晉升提拔資格。

第五十三條 凡是受到降職處分的個人,當年不能再晉級、加薪,一年後視表現可考慮晉級加薪。

第五十四條 凡是受到免職處分的個人,滿一年後視情況並經人力資源管理和企管計劃部的業績考覈後,根據考覈結果符合提拔條件的可以再晉級。

第五十五條 凡是調離原崗位的個人,不享受其原崗位工資待遇,但不影響晉級、提拔任用和公司以及所在部門的一切待遇。

第八十四條 凡是受到法律追究的個人,公司將追究經濟責任並予以辭退。

第五十六條 凡是受到經濟處罰的,在公司企管計劃部綜合績效考評中該項責任不再重複處罰。

(十三)懲戒責任劃分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受到經濟處罰:

1、不認真貫徹執行公司決議、決定的,導致某項工作延誤時間或導致相關工作不能持續進行的;

2、因系統之間、部門之間溝通不暢,互相推諉扯皮,導致工作不能按時推動,影響工作進度的責任雙方或多方;

3、擅自不參加公司組織的各種會議、集體活動和無故曠工的。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給予經濟賠償:

1、在設備採購、安裝、維修工程工作上,更換設備工藝,與設計方案不符的;

2、不執行公司規定,擅自改變工作目標和思路,導致工作失誤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3、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能,玩忽職守,導致公司利益受到不應有損害的;

4、集團辦公桌椅、辦公電腦,以及其他辦公用品實行“三包”責任制,即包使用、包管理、包責任。在規定使用範圍內造成損壞的,使用者負責修理費總額的50-80%;無法修復的,賠償該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的50-80%;造成丟失和其他損失無法禰補的,賠償其賬面價值的100%。

5、人爲損失各種低價易耗品及辦公材料的由責任人按損失總額的100%賠償。

6、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帳物不符或庫內物品丟失的由相關責任者賠償所有損失,行政部經理、庫管及相關責任者共同承擔損失賠償。

7、車輛輪胎、座墊座套、工具等車內其它車管物品丟失,由責任人按公司帳面價值100%賠償。

8、採購物品和原材料的質量和價格與合同不符,應及時退貨,退貨一切費用和損失均由責任者自負;如果不能退回,由公司測算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相關人員承擔經濟賠償。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受到行政處分:

①免職處分:

1、在生產安全、防火防盜、搶險救災等重大問題上工作不力,使公司利益受到嚴重損失的;

2、不認真貫徹公司的決議決定,指導工作失誤,影響工作的一系列問題得不到解決,貽誤工作的;

3、嚴重損害部門利益,難以溝通,各項工作長期達不到公司的要求,通過考覈不能使公司上下滿意的;

4、工作態度和素質與同級管理者不相適應的,差距很大,跟不上先進的思路,因而影響工作的。

②調離原崗位的:

1、經過考覈不適應現職崗位的;

2、業務能力不適合現職崗位的;

3、並不願意做現職工作的;

4、在本崗位期間受到重大經濟處分的。

③降職處分:

1、由於職責不到位,管理上不去,系統工作和部門工作有很大差距的;

2、由於不能獨立承擔工作能力的,指導不了現職工作的;

3、所屬系統、部門受到經濟處罰或受到其他責罰的;

第六十條 凡是受到經濟處罰的,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如果有多項規定可以參照的,採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無規定參照的,由公司相關管理委員會或相關部門共同審議確認。

第六十一條 責任追究的程序:首先由被追究責任的部門經理提供責任事故發生的真實情況、原因初步分析和責任初步認定的書面報告;提交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並由其按照公司相關規定提出處罰意見;必要時,提請相關管理委員會或部門討論審議並形成書面報告,經總經理辦公會或總經理審定批准後作出公司決定。

第六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各副總經理及集團各部門監督實施。

第六十三條 本制度由總經理辦公會負責解釋,未盡事項另行補充制定。

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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